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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獨立性與商事審判的獨立化探討

2015-10-21 17:06王李寧
華人時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關鍵詞:商法獨立性

王李寧

【摘要】當前,我國商法的發展逐漸趨于完善,商事審判作為商法在實際運用中的最主要內容之一,其獨立化的形成不僅有助于體現我國商法的獨立性,同時對于我國商法獨立性的實現也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只有實現商事審判的獨立化才能完全的實現商法的獨立性發展。因而,實現商事審判的獨立化發展就顯得刻不容緩,并且,推動商事審判獨立化發展的工作核心就是實現獨立的商事審判理念的確立。

【關鍵詞】商法;獨立性;商事審判;獨立化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101-01

一、商事審判的獨立化是商法獨立性的體現

(一)商法獨立性的內涵

所謂商法的獨立性,主要可以從兩方面來看,即商法與其他法律的區別以及商法自身的發展歷程。首先,商法作為一種獨特的法律體系,其所針對的法律調整對象主要是以商事糾紛以及一些商業上的違法行為審判為主,其在處理法律事務時所針對的群體是獨立的,同時,對于不同的商事違法行為活動,商法中都有與之相應的獨立的制度措施來對其進行處理,與其他的法律,特別是與民法、經濟法等類似法律在法律的本質上就有著較為明顯的差異,表現出了鮮明的獨立性;其次,從商法的發展歷程來看,二十世紀后期,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逐漸被確立,在此期間經過多次發展變革,如今其發展已逐漸趨于完善,與此同時,我國的商法也逐步被確立并隨之快速發展,可以說商法的獨立性確立與發展與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發展是亦步亦趨的。

(二)商法獨立性的表現

主體相對獨立。商事的主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人,一方面,以營利為目這一性質體現了商法主體的性質,另一方面使得其與其他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以及公益性的團體組織法人代表加以有效區分。同時,由于經濟人一般是以從事經營活動為主,大都為企業或集團的所有者,因而都擁有獨立的個人財產。

行為相對獨立。與以滿足自身消費需求為主要目的的民事行為不同,我國的商事行為在開展的過程中主要是以獲得利益為主要目的,在交易的過程中,有許多較為復雜的環節,行為發生的偶然性較低,且交易的對象不明確。其次,民事行為主體側重于關注個人的權利與自由,行為意識關注較少,而商事行為則大都是有明確的意識的。

制度設計的相對獨立。眾所周知,民法強調的是民主、平等等思想,其內容大都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包含某些社會道德思想等內;然而,商法主要是處理市場經濟在法律方面的問題,其是以經濟貿易發展為前提的,在內容的制定上相對比較具體,且較為復雜。

法律保障體系相對獨立。真正意義上的商法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商事實體法作為一種法律體系獨立存在,再是以商事活動的性質為依據,也可將其分為兩類,一是常態下的正常交易行為,二是非常態下的商事交易行為,前者主要依靠商事實體法的保障來實現,后者則主要是以程序性規范為基礎來實現這類商事行為的矯正與保障。由此可見,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商法的獨立性,需要將訴訟制度的建立納入到推動商法建設完善工作中來。

二、商事審判獨立化是實現商法獨立性的重要保障

(一)缺少商事審判的獨立化無法促成真正意義上的商法獨立

審判活動主要是以司法機關為主要活動場所,在法律主體對既定的社會關系產生異議時,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然后再有相關司法機關對該事件做出相應的審判裁決,處理社會糾紛,以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為了在繁雜多樣的突發性案件發生時提出更加科學合理的解決方式,世界各國積極的尋找審判各環節之間的內在聯系與規律,針對不同的審判內容將審判的對象與審判程序加以嚴格區分,主要表現為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種訴訟類。實施法與程序法作為商法的主要法律內容,兩者的發展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實體法的實現某些內容的實現需要程序制度的保障,程序法制度的設計需要符合實體法制度設計的所主張的目標。因而,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沒有商事審判的獨立化,就無法實現商法的完全獨立。

(二)商事審判的獨立化能夠促進商法的獨立性發展

由法律發展的一般規律可知,其發展的大致邏輯線索主要表現為最初的民刑交叉發展,到諸法共同發展,再到程序法與實體法逐漸分離,最終實現實體法的發展逐漸細化。同時,法律中的感性因素逐漸被理性因素所取代,法律行為漸漸脫離社會道德的約束,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完整的體系,處理糾紛的主要機關不再是社會群體或個人組織,國家司法機關逐步被確立為處理糾紛的審判各裁決機關,由法官宣判對相關事件的判決,并且有法官負責對該案件的處理進行相應的解釋,在訴訟法實施的過程中,這種通過法官進行裁決的辦法有助于彌補實體法中所存在的不足和遺漏之處,從一定程度上來說能夠實現法律的較為全面的發展。由此可見,審判實際上其自身工具主義色彩濃厚,實現商事審判的科學化、獨立化有助于商法獨立性的發展。

三、總結

總之,實現商事審判的獨立化發展是極其必要的,然而,推動其獨立化并不是簡單的對審判程序進行轉變,最重要的是要明確商事審判的理念。實現商事審判的獨立化不僅能夠推動商法獨立性的發展,對于滿足當今商事審判的特殊性需求也極具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王卓.商法的獨立性與商事審判的獨立化[J].環球人文地理, 2014(16):250-251.

[2]趙萬一.商法的獨立性與商事審判的獨立化[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01):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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