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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當中的連帶責任問題研究

2015-10-21 17:06趙海嬌
華人時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關鍵詞:連帶責任合法權益民商法

趙海嬌

【摘要】在我國的民商法當中,連帶責任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連帶責任涉及的范圍是非常廣的,其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合伙經濟組織、企業法人與個人。民商法當中明確地規定了多種典型的連帶責任,主要的目的在于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正當維護,連帶責任也是較為特殊的一種民事責任,是有效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手段。筆者在下文中對民商法當中所涉及的連帶責任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民商法;連帶責任;合法權益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109-01

一、民商法對于連帶責任的表述

連帶責任的確定,必須以相關法律為依據,確立多數主體當中存在的連帶債務。如有多個連帶責任人,他們之間都是獨立存在的,實施時也會發生不一致且單獨的讓與或者擔保等問題。目前我國法律當中對于連帶責任的有關規定指的主要是因同個原因使得多個債責人間發生相同給付內容時出現的多個責任,有關責任人在民事上理應承擔的責任并不僅僅是自己應付的份額,還需要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責任當中的任何一個債責人對責任進行履行時,與其有關聯的債責人所負的的責任也會消除。在民商法當中所說的連帶責任,通常具備下列特點:首先,連帶責任主體通常是兩個及以上,責任主體當中的任何人對外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其次,如已確認為連帶責任人通常不得享受先訴抗辯權,即使應承擔的責任超出了自己所能夠承擔的能力范圍,依然不具備請求拒絕的能力。最后,在法律或合同規定范圍內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可隨意推定適用,也不可與一般保證人之間的責任相混淆??梢赃@樣說,民商法當中所設立的連帶責任這項內容,主要目的在于當受害人受到非法侵犯后能夠依照相關法律獲取合法的賠償,確保自身的權益。

二、分析民商法當中較為典型的連帶責任問題

民商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多種典型的連帶責任,筆者在下文當中選擇了較為常見的幾種連帶責任及主要內容進行了分析。

(一)連帶責任之共同責任承擔

共同責任是指建筑物以及相關的設施發生坍塌或者是瓦片掉落導致他人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受到損害,從而發生的需要共同進行賠償的行為。按照相應案件,我國司法部門也明確地指出了共同賠償責任,規定當中明確指出,如因道路橋梁等人工建筑的疏于管理與維護而導致嚴重損害結果的,若最初的設計方案或者是施工的過程當中存在的問題,那么建筑物所有人、管理者以及有關的設計與施工人員等都必須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這一司法解釋在婚姻法當中也有明確的解釋,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生活期所產生的,無論現在是否存在真正的夫妻關系,債權人若向夫妻雙方當中的任何一方追討債務時,夫妻雙方均負有連帶責任,且有責任將債務還清。如果夫妻雙方一方已經死亡,生存的另一方則對夫妻關系存在期間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生存的另一方對夫妻關系存在期間產生的債務必須進行償還。

(二)連帶責任之代理責任承擔

一般來說,代理行為并不會承擔有關的連帶責任,但代理人如果非常明確自己所代理的事務根本就是不合乎法律法規的,仍然去代理,或者被代理人明知自己將要代理的事務是與法律法規相悖的但仍然讓代理人去代理的,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雙方都應承擔連帶責任。當第三方代理,發生委托授權不明確的現象時,必須對所代理的事務負責,否責需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第三方發現了代理人并不具備代理的資格,或者已經做出了超出代理人權利及范圍的行為時,或者代理人關系已經結束,卻仍然有著代理行為的導致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第三方、代理人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三)連帶責任之公司發起人責任承擔

通常,當股份制公司成立之后,發起人如果未根據有關的規定繳納足夠資金,必須及時補交,而公司的其他發起人必須承擔相應的資金繳納責任。若公司成立后,公司所抵押的固定資產或債券等非現金資產,滿足不了公司所規定的數額,發起人必須承擔剩余資金額度繳納的責任,而公司各發起人均要負連帶責任。公司的各個股東一定要根據法律以及行政法規與公司的有關章程來合法行使自己的權利,股東不能做出損害公司或他們利益的行為,也不能因為自己是獨立法人,不顧公司和他人的利益,做出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股東如濫用獨立法人權利,導致其他股東利益受到損害,必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或者股東的有限責任對債務進行逃避,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必須承擔公司債務以及相關的連帶責任。若某股東無法證明財產是個人獨立的,公司繳納資金不足的話,對于公司債務該股東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四)連帶責任之擔保責任承擔

擔保出現的連帶責任,往往是因為未明確保證的方式以及內容。債務人一旦未按照法律合同當中的責任去履行時,擔保的連帶責任便會發生。若某債務有兩及以上的擔保人,必須明確各個擔保人之間的責任。若未明確規定各自責任,出現問題必須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若沒有債權人過失造成損害,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擔保人必須承擔債權人的損失并承擔連帶責任。合同如解除已經無效,被擔保人應把債權人財產退回,承擔債權人的損失,而擔保人也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三、結語

連帶責任是在法律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因同個緣由使多個責任主體間產生相同給付內容的多個責任,即要承擔起自己應負的責任,還要對全部責任負責,其中某一責任人對責任的履行都能夠消除全部相關的責任人的責任。連帶責任的制定,可以在法律上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董巍.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探討[J].科技風,2015(01).

[2]劉廣文.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分析探討[J].法制與社會,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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