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一起貿易糾紛案透析 國際保理業務風險及防范要點

2015-11-26 09:13韓余靜
對外經貿實務 2015年11期
關鍵詞:榮華進口商出口商

韓余靜

國際保理是當今國際貿易流行的一種結算方式,同時也是有利于出口商的一種融資方式。出口商以商業信用(如賒銷)形式出口貨物,交貨后將發票、匯票、提單等單據轉讓予承購應收賬款的保理商,即可收回全部或部分貨款,取得資金融通。該業務為出口商提供了貿易融資、賬戶處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擔保及預付款等項服務。

在國際保理業務當中,出口商將進口商的財務風險轉嫁給了保理商,由保理商承擔壞賬擔保的信用風險。所以,國外的出口商樂意采用國際保理業務進行結算。但是不是每筆保理業務出口商都能得到100%的收匯保障?如果發生了貿易糾紛,出口商有沒有風險?出口保理商風險何在?我們看以下案例介紹。

一、案例介紹

2013年3月,我國榮華家電企業首次打開了拉美哥倫比亞市場,與COSTA PORTO公司(以下簡稱“COSTA”公司)商洽出口電磁廚具。COSTA 公司希望以D/A at 90 days結算,榮華公司考慮到是第一次打交道,采用D/A風險太大,且付款時間長,使自己資金吃緊,但榮華公司又不想失去打開拉美市場的機會,欲與COSTA進口商合作,于是提出使用國際保理業務。榮華公司隨即向中國銀行廣東省某分行(以下簡稱“中行”)申請辦理出口保理業務,中行在哥倫比亞選擇了一家銀行作為進口保理商。2013年4月20日榮華公司獲得了進口保理商核準的28萬USD的信用額度后,當即與中行簽訂公開無追索權的出口保理協議,并與COSTA公司簽訂25萬USD出口合同。4月28日榮華公司發貨后,隨即向出口保理商申請融資,出口保理商預付給榮華公司20萬USD。7月28日付款到期日,COSTA公司通過進口保理商發來質量爭議通知,以貨品質量有問題拒付貨款,進口保理商視為貿易糾紛而免除壞賬擔保義務。中行立即向出口商傳遞該公司爭議內容,希望進出口商雙方協商解決,榮華公司于是向COSTA公司提出提供質量檢驗證明的要求,對方未能提供,榮華公司認為對方拒付理由不成立,并進一步了解到對方拒付的實際原因是其銷售商破產,貨物被銀行扣押,COSTA公司無法收回貨款。在發票付款到期日后90天賠付期間,進口保理商仍未付款,中行要求榮華公司返還已付的收購款,榮華公司認為已經將發票等票據賣斷給了中行而拒絕償付,進口商不付款應由中行承擔。2012年12月5日,出口商委托進口保理商在哥倫比亞起訴進口商,出于自身利益方面考慮,進口保理商協助出口商解決糾紛的態度消極,結果出口商敗訴,最后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皆承擔了風險損失。

二、案例解析

(一)風險承擔分析

在保理業務中,債權人(出口商)將其應收賬款轉讓于保理商,保理商應提供賬款催收、管理和壞賬擔保服務。出口保理商根據業務開展的需要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進口保理商,則進口保理商應承擔向進口商催收賬款的義務,并對其已核準的應收賬款提供100%的壞賬擔保,但條件是受轉讓的應收賬款必須是合法、無爭議的債務請求權,如果因貨物質量,服務水平、交貨期所引起的買賣雙方爭議,進口保理商不承擔賠付責任。在本案中,進口商聲稱貨物有質量問題,并以此為由拒付貨款,進口保理商將其視有貿易糾紛,免除其壞賬擔保償付義務。此外,中國銀行廣東省某分行與榮華公司簽訂的是無追索權的保理協議,在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出口保理商在應收賬款到期日無法得到進口保理商償付時,是不能向債權人(出口商)行使追索權的。所以,倘若出口保理商未事先在保理協議中就貿易糾紛下的追索權與出口商達成共識,則出口保理商即承擔國外拒付的風險。同時,由于出口商就質量問題與進口商交涉未果,并在起訴中敗訴,出口商則承擔了余款未能收回的風險損失。

(二)由質量爭議引起的貿易糾紛分析

國際保理業務作為國際貿易結算手段, 如產生貿易糾紛而招致進口商拒付時,保理商即可依據國際保理商聯合會制定的《國際保理業務通用規則》免除其賠付責任。但是到底如何確認貨物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如何認定雙方存在貿易糾紛?通用規則中沒有清楚地對貿易糾紛進行界定。第一,沒有明確界定貿易糾紛產生的正當原因和范圍;其二,沒有明確保理商對貿易糾紛進行核實的責任和義務;其三,沒有明確要求提供證明存在貿易糾紛的書面文件,如發生質量爭議時須提供買賣雙方都能一致認同的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在本案例中,對于引發貿易紛爭的貨品質量問題是否存在,買賣雙方各執一詞:COSTA公司提出貨品存在質量問題,卻未能提供相關的質量檢驗證明;而榮華公司則查明進口商拒付的理由實際是其下家銷售商破產,貨款無法收回。即質量問題未得到核實,進口保理商僅憑一面之詞認定為貿易糾紛而免除自己的壞賬擔保責任,進口商是否存在履約瑕疵不得而知,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因此皆陷入了風險。

(三)對進口保理商責任的分析

根據國際保理規則相關規定,作為壞賬擔保人,進口保理商承擔進口商到期不付款的義務,如遇貿易糾紛可免除其壞賬擔保賠付責任,于90天賠付期內拒付屬正當行為。但規則還明確規定,進口保理商應有義務竭力協助解決買賣雙方的糾紛,甚至提出法律訴訟。但在本案例中,作為出口商的訴訟代理,進口保理商在訴訟過程中協助出口商的態度消極,顯而易見并不想打贏官司,如果官司贏了,進口保理商則要履行付款的責任;基于進口商償付困難的現實,最后很可能由進口保理商自己承擔貨款損失。本案中的進口保理商過多地關注自己的利益勝過自己的信譽,資信狀況不佳,沒能很好地盡一個保理商的義務。

從本案例以上三個方面分析來看,國際保理業務中的一個主要風險來自于貿易糾紛。貿易糾紛引發的風險對于相關當事人,特別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都是應該要事先加于防范的。

三、防范國際保理業務風險的幾點啟示

第一,出口商應謹慎選擇進口商。要充分掌握進口商的信用情況,不能只為出口而忽視進口商的資信問題,也不能過分地依賴進口保理商核準的信用限額;出口商可以考慮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或收匯險,通過保險公司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來確定保險額度,建議出口保理商在此額度內續作保理,由此出口商可分別從保理商和保險公司處得到了融資保障和信用保障,收匯風險得到一定的控制。

第二,出口商要保證出口貨物的質量符合貿易合同要求。很多糾紛都起源于出口商品與合同規定不一致,為了避免日后有質量爭議的發生,謹防進口商假借商品質量糾紛為由拒絕付款,同時也為了避免進口保理商有意免除賠付責任等問題,建議出口商事先在貿易合同中就可能產生貿易糾紛及其解決措施,與進口商達成共識。譬如商定一家進出口雙方都認同的商檢機構對日后可能產生的質量爭議貨品進行檢驗,以檢驗結果作為斷定糾紛是否存在的依據。

第三,出口保理商應謹慎審核進出口商的資信、資金實力。審核進出口商雙方有無履約瑕疵,以及雙方歷史交易中有無出現過貿易糾紛,通常而言,資信良好、資金充足的進出口商往往有著較強的履約能力。根據進出口商的資信、資金狀況、履約能力決定是否承接國際保理業務及提供信用限額,并通過比較進出口商之間的履約能力來確定適用的保理業務類型。如果進口商的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相對弱于出口商,保理商應當使用有追索權型的保理業務;反之,可以使用無追索權型的保理業務。

第四,出口保理商在與出口商在簽訂保理協議時,各項條款必須詳實、具體、明確,以免發生爭議時產生風險。提供無追索權融資的出口保理商應通過貿易合同、發票、提單等材料去掌握交易背景情況,并嚴格審核貿易合同和交易單據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確保合同與單據及單據之間的一致性。同時,應在保理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倘若買賣雙方產生貿易紛爭,我保理商有權向出口商行使追索,以防遭受貿易糾紛引發的國外正當拒付的風險。此外,在保理協議中還可增加爭議解決辦法、回購條款等保障措施,將保理商的風險降到最小。

第五,出口保理商要注重考察進口保理商的資信和業務往來情況,慎重選擇進口保理商。為了降低保理業務的風險,在選擇進口保理商上非常關鍵。進口保理商為壞賬擔保人,能否敢于承擔壞帳擔保的責任,首要看其資信情況,倘若進口保理商資信不佳,只看重自己眼前利益而不是自己的信譽,往往會使出口保理商承擔較大的風險。因此,既為出口商也為自己,出口保理商應謹慎選擇進口保理商。

國際保理業務原本是在賒銷、承兌交單付款方式下,幫助解決進出口商在國際貨物貿易過程中因互不了解、互不信任而影響貿易往來的問題,使出口商降低收匯風險,安全取得融資,解決資金問題。但如果出口商、出口保理商事先未做好相應的信用風險防范工作,進口商拒付的風險還是會發生的。所以,出口商使用國際保理業務結算,并非因能轉嫁信用風險而高枕無憂,做好防范風險工作,謹慎行事才是關鍵。

參考文獻:

[1] 謝曉雪.從風險角度看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J].國際金融,2013,(12):12-15.

[2] 國際保理商聯合會. 國際保理業務通用規則(2010年6月1日修訂版).

[3] 王力. 淺議國際保理業務的保付條件及其風險防范――對國際保理業務項下兩則案例的分析[J]. 國際金融,2002,(6):52-55.

猜你喜歡
榮華進口商出口商
熊榮華
脫歐后蜜蜂難進英國
主持專家:熊榮華
出口商降低信用證項下費用的方法
淺析國際進口貿易財務管理價值
Antenna selection based on large-scale fading for distributed MIMO systems①
趙國榮先勝徐榮華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