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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土地實施退耕還林政策探討

2015-11-30 03:19陳忠艷
現代農業科技 2015年18期
關鍵詞:退耕還林政策建議

陳忠艷

摘要 在廣泛調查的基礎上,對解決流轉土地在退耕還林中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歸屬方面的政策進行探討,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 流轉土地;退耕還林;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 F062.2;F32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5)18-0345-02

近年來,隨著農村勞動力的大量轉移,農村土體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不斷擴大,在國家啟動的新一輪退耕還林工程中,農村流轉土地中有相當一部分屬于25°以上未退耕還林的土地,即將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流轉的土地在退耕還林實施中,將面臨“誰來種?國家退耕還林補助補給誰?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屬于誰?”等一系列難以處置的問題。由于第一輪退耕還林對于流轉土地退耕的國家補助、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歸屬政策不明晰,加之流轉合同約定不明,導致流轉雙方為此常鬧矛盾糾紛,以致引起群眾上訪事件發生,影響農村和諧穩定。為進一步減少土地流轉雙方主體之間的矛盾,保證新一輪退耕還林工程的順利實施,政府有必要出臺政策,進一步明確,才能有利于工作的開展。

1 流轉土地實施退耕還林的責任主體及撫育管護政策

對于采取互換和轉讓方式流轉土地退耕還林的類型,因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已更換,應由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擔種樹(草)及撫育管護;對于采取轉包和出租方式流轉土地退耕還林的類型,因退耕還林后土地用途已發生改變,建議由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土地退耕還林補充協議,約定種樹(草)、撫育管護的義務及退耕還林后產出效益分成比例。為維護合同的約定性和農業生產的延續性,原則上由受讓方進行耕種,流轉期滿后,流轉雙方根據意愿可續簽繼續流轉協議;對于入股方式流轉土地退耕還林的類型,由流轉雙方按原股份不變簽訂流轉土地退耕還林補充協議,按股份比例承擔種樹(草)及撫育管護的義務,退耕還林后產出效益按股份比例分成,流轉期滿后,流轉雙方根據意愿可續簽繼續流轉協議[1]。

2 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補助歸屬政策

按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政策精神,補助兌現主體應為退耕農戶,補助費分糧食補助、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也稱管護費)3個部分,對于流轉土地退耕,國家補助未作明確規定,但對于退耕還林種苗造林費、種草費要由政府統一安排,實際補助到戶的就是糧食補助和生活補助費(也稱管護費)。對于采取互換和轉讓方式流轉土地退耕還林類型,國家補助應兌現給新的土地經營權人;對于轉包、出租方式流轉土地退耕還林類型,為鼓勵流轉雙方利益和積極性,可考慮出臺相關政策,對流轉雙方采取“補足法”進行補助,如果流轉金低于國家補助標準,則在國家補助中劃出一部分補助給轉讓方,補足達到國家標準,余額補助歸受讓方,如果流轉金高于國家補助標準,則國家補助歸受讓方;對于入股方式流轉土地退耕還林的類型,國家補助的按原股份分配,并由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土地退耕還林補充協議約定。

3 流轉土地退耕還林后林地使用權歸屬政策

對于流轉土地進行退耕還林的林地,其實質是人工林地,并且是由耕地進行退耕還林轉換成林地。按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進行經營權流轉的,原承包關系不變,發包方和承包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的,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即以轉包、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轉的土地,受讓方可以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但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經營權證仍然屬于轉讓方。受讓方流轉土地進行退耕還林,雖然總體上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但是改變了土地的屬性,由耕地改為林地。也就是說除轉讓和互換方式外,受讓方未完全獲得土地使用權,因此是否退耕只能由轉讓方決定,如果轉讓方同意,流轉土地可進行退耕還林[2]。對于互換和轉讓方式流轉土地退耕還林類型,因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已更換,林地使用權應歸受讓方;對于采取轉包和出租方式流轉土地退耕還林類型,因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未改變,林地使用權應歸轉讓方(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合同約定期限內經營權歸受讓方,流轉期滿后,流轉雙方根據意愿可續簽繼續流轉協議;對于入股方式流轉土地退耕還林類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也未改變,林地使用權應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流轉期滿后,流轉雙方根據意愿可續簽繼續流轉協議。對于退耕還草的草地使用權,根據流轉土地方式,參照林地使用權歸屬問題辦理。

4 流轉土地退耕還林后林木所有權歸屬政策

林木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是指所有人根據林木的特征(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國家、集體,也可以是個人。流轉土地退耕還林的林木在流轉期限內所有權按照“誰栽種、誰受益”的原則應歸受讓方所有。流轉期滿后,可按照法律的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進行采伐。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的規定。對于承包土地退耕還林林木所有權問題,按流轉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對于采取互換和轉讓方式流轉土地退耕還林類型,因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已更換,林木所有權歸受讓方,林權證發放給受讓方(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于采取轉包、出租和入股方式流轉土地退耕還林類型,流轉期滿后,一是可采取繼續流轉,續簽合同,林木仍然歸受讓方所有;二是林木歸承包方所有,給予受讓方一定的補償,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或協商解決,林權證發放給轉讓方[3-4]。

5 結語

對于流轉土地退耕,為維護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約定性及農業生產的延續性,提高土地適度規模經濟效益,經轉讓方同意,應由受讓方繼續流轉耕種為宜,轉讓方有優先雇傭到流轉土地上做工的權利,受讓方按勞付酬。國家補助采取“補足法”實行差額補助。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歸受讓方,除互換和轉讓流轉形式外,其他形式進行流轉的經營權證歸轉讓方,如果受讓方需用(如貸款需要),可以與轉讓方協商借用。林木所有權在流轉期限內歸受讓方所有,流轉期限滿后,由流轉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協商處理。

6 參考文獻

[1] 黃濤,劉繼華.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幾種形式及作用[J].科技創新導報,2008(32):190.

[2] 姚海明,胡丹丹.江蘇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08(12):5-7.

[3] 于建嶸.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農民[J].中國經貿導刊,2008(23):27.

[4] 丁關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質研究述評[J].山東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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