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司法改革三舉措
海南檢察系統司法改革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處理和一般案件的重大決定事項,原則上由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決定;其他案件和事項,檢察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授權檢察官決定和處理。職務犯罪偵查業務的辦案權限和辦案模式保持不變。司法改革主要內容包括三項:
一是試點院明確檢察官權限,簡化辦案流程。在試點中,試點院被賦予較充分的自主選擇權。各試點院根據工作需要自行確定選擇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原則上在偵查監督、公訴業務中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條件成熟的院,也可在其他業務部門試行。試點明確了檢察官權限,簡化了辦案流程,辦案效率有了較大提高。
二是院、庭長要審案,責、權必須對等,責任心來自明確的責任。明確主審法官的定位和角色。只有入額法官才能承辦案件,主審法官就是案件的承辦人,在合議庭中就是審判長,確保法官權責統一,體現法官地位平等。同時,明確院、庭領導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職責。院、庭領導不再審批未參與審理的案件,除了本人承辦案件外,只履行行政管理和審判質、效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干擾法官獨立辦案。做到去行政化,審案質、效、量統一評估,辦案責任從院長、庭長開始落實。
三是案件質量終身負責,要經得起監督辦案。海南法院全面推行“二維碼”終身識別案件。主審法官、合議庭法官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不僅如此,相應的司法懲戒制度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也正在建立。法官違法辦案、司法不廉、行為作風責任一一明確和責任豁免情況清晰,明確懲戒的方式、情形及程序,將懲戒與薪酬待遇掛鉤。為保證依法公正辦案,檢察官需要接受四重監督:上級監督、案件管理部門的監督、同級監督和紀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