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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

2015-12-08 08:49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2015年3期
關鍵詞:現任本院法學

盛 振 為

● 東吳法學教育之回顧

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

盛 振 為**

一、引言

本校成立,荏苒十九年矣,在過去之十九年中,本院教育方針之遞禪,殊有足述者。本校原以英美法與中國法為依據,而旁參以大陸法,繼應時勢之需求,改以中國法為主體,以英美與大陸法為比較之研究。俾學生對于世界各大法系之要理,皆有相當認識。是以本校課程之編制,除依照教育部令所頒布之法學院法律系課程外,更參照歐美各國法律學校課程之優點,使本校學生畢業本校后,除在國內法界服務外,得免試插入世界各國之著名大學院,繼續其高深法學研究,此則本校適內而應外之鳥瞰也。茲將本院十九年來教學之大概,記述于后,不特資后來者之追念前賢,且使社會一班,明了本校之精神所在也。

二、辦學方針

(一)施教重質不重量

本院選學生,力主嚴格;凡高中畢業后繼續在大學讀滿社會科學四十學分,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并有學校證明書與成績單者,方得投考本院日校法律科;凡讀滿大學社會科學八十學分,并有學校證明書與成績單,或得有國內外大學學士學位者,方得投考夜校法律科;且規定日校三四年級,夜校四五年級,不招插班生;考試科目,又不僅限于國文英文政治經濟社會等科,即心理論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亦皆在應試之列,此制推行以來,在本校肄業者,四分之一為國內大學得有學位之學生,百分之五為國外留學歸來之學生,其程度已無形提高;平日對于學生之札記及月考等,亦從嚴審核,不及格學程逾三分之一者,不得補考升級,逾二分之一者,必須退學;是以本校每年所收學生,至畢業時落選者頗多;良以法律教育之目的,不在培植專為個人功利之普通人才,當為國家社會培植知行合一品學兼優之法學人才,此本院之所以以重質不重量為辦學之方針一也。

(二)訓育以校訓“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為主旨

年來士氣日漸囂張,學子日趨浮靡,本校抱挽此頹風之決心,負訓教之責者,固應勤誠儉約,修己正人,樹立師表;而于一般學子之言行舉動,有越出規范著,必剴切勸導于前,嚴厲訓誡于后,冀養成品學兼優之法學人才;決不委屈求全,因循敷衍,以誤學生而誤國家,此本院之辦學方針二也。

(三)學校行政居超然地位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第1.0.2條規定:“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筑面積計算[9]?!薄斗慨a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第3.1.1條明確房產測量的目的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關信息,為房產產權、產籍管理、房地產開發利用、交易、征收稅費,以及為城鎮規劃建設提供數據和資料[10]”。由此可見,規劃測算面積是為工程建設服務,房屋測量面積是為產權管理服務。對于以產權公示為目的的不動產登記而言,應當記載房產測量的面積,而規劃審批文件在不動產登記中的作用主要是為劃分房屋定著物單元提供依據。

年來國事蜩螗,時局杌隉,國家教育,頻受打擊,而辦理教育者,常因政局關系,不能安于其位,鵠的既失,射何由中!本校自開辦迄今,主持校政者,尚能專心從事,不受任何判別之影響,戰戰兢兢,惟學校之利是圖,使行政常處于超然之地位,此本院之辦學方針之三也。

(四)課程以切于實用為標準

本院編制課程,不愿巧立名目,標新立異,以至學生在校則學非所用,出校則用非所學;故今后于課目方面,不切實用者當力求刪減,而切于實用者,應盡量增加,于世界法律之大勢,固當使學生有相當之研究,于本國之歷史及社會之特殊情形,尤應使學生有徹底①“徹底”原文作“澈底”,現據今日通常用法改正,下同?!?闭咦?。之了解,俾造成切合中國需要之法律人才,此本院之辦學方針之四也。

(五)教授選任以專門學識為要件

夫學校之優良,端在辦事者之熱心,亦在教授之得人;本校聘請教授,素以專門學識為要件,曩時教授,如王寵惠,梅華銓,謝永森,陳艇銳,張君勱,張一鵬,何世楨,鄭天錫,林鼎章,羅炳吉(Lobinger),佑尼干(Jernigan),林百克(Linebarger),費信惇(Fessenden),劉伯穆(Blume),博良(Bryan),諸先生,均系中外著名法學專家,先后任本院主要學科;而最近聘請教授中,如擔任法理學之吳經熊氏,擔任憲法之喬萬選吳芷芳氏,擔任羅馬法之應時丘漢平氏,擔任公司法之潘序倫氏,擔任德國民刑法之劉世芳氏,擔任法制史之董康氏,擔任刑法及刑訴之趙琛俞承修郁華氏,擔任勞動法之孫曉樓氏,擔任國際公法之梁鋆立姚啟胤夏晉麟路義斯Robert E. Lewis氏,擔任民法及民訴之鐘洪聲張正學瞿會澤過守一曹杰李辛楊氏,擔任英美法之張志讓薩來德George Sellett黃應榮盧峻氏,擔任土地法及商事法規吳尚鷹王效文氏,擔任審判實務之沈錫慶氏,擔任海商法之查良鑒氏,擔任國際私法之徐砥平氏,皆負盛望之法律專家,各盡其長,各獻其能,來本學院講學,此本院之辦學方針五也。

三、學制及課程沿革

本校學制及課程沿革,約可分為前后兩期;茲為明晰起見,以民國十八年八月國民政府教育部立案前為前期,立案后為后期。請分述于下:

(一)前期

A學制——分大學研究院兩部,大學為五年肄業制,修業期滿,給予法學士學位,研究院二年肄業制,修業期滿,給予法學碩士學位。大學又分為正預兩科;預科附設于蘇州東吳大學文理學院內,授課時間為日間。正科設于上海,授課時間自下午四時半至七時半。

B課程——法律預科課程,若政治,經濟,哲學,心理,論理,社會,辯論,外交史,世界史,以及第二外國語文等等,大都為社會科學。正科則均系法律課目。教材為選讀各國法學原理及判例,注重于比較法方面。課程支配,系先讀私法,后讀公法。

(二)后期

A學制——大學廢止正預科名稱,改為大學五年卒業制。并為促進教學方面之效能起見,特增設日校一部,上課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又依照教育部所訂定之大學規程,改為四年卒業制;將夜校五年所定之學程,縮短于四年授完。使日校學生,得以專心攻讀,不致為塵務所擾,俾致力于學理上之探討,乃本校推進計劃之一項也。夜校授課時間,改為下午四時廿五分至八時,日上四課。第一時為選修學程,第二至第四時系必修課主科學程。蓋夜校學生,可利用日間以是實習機會也。至于研究院,則改為三年卒業制。凡本校畢業生,或經本校認可之法學院法律系卒業,并得有法學士學位者,方得投考;肄業期滿后,視其成績,授予碩士學位。

B課程——本校向注重于比較法學之研究,故對于大陸英美兩系法學課程,均各并重。近年來,因教育部所頒布之法學院法律系課程標準,迭經厘訂,而本校為應時勢之需求,不得不將以前大一二兩級之社會科學,略予削減。一方再對于新變更之法律課目,酌量予以增加,爰將所有學程,重新編配。(詳學院一覽)大要分之,日校大一,為社會科學及法學通論,大二至大四,均專門法律課目。夜校大一,為社會科學學程;大二至大三,為法律系必修學程,大四至大五,為行政法,法理學,法律哲學等高深課程。教材方面,大概三分一為各國比較法,用英語或各該國語言教授。三分二為中國現行法規,用華語教授。程序方面,則改先讀公法,后讀私法。其他實習等等,除增設訴訟實務及訴狀卷宗兩課,使學生熟知訴訟程序之方法及各項卷宗之格式記錄應用等問題以外,并注重于個人課外自修。兼用導師制度,每生每學年須作書評一篇或兩篇,呈由導師評閱。凡由他校轉學本院者,所缺之課程,咸須按照部章及本院所訂定之學程,完全補讀。務使修畢本院三年之法律系學程,與部章校章相吻合。

四、今后之推進事項

關于本院今后之推進事項,自精神方面言,為日校之創設,比較法學講座之設置及東吳法學叢書之編輯。自物質方面言,則為校舍之擴充,法學圖書館之建設等等。除日校與法學講座業已增設外,請將校舍法學圖書館法學叢書三種計劃,約略述之如下:

(一)校舍之擴充

本院自一二八淞滬戰事發生以后,舊校舍損失滋巨。廿二年一月經校董會指撥今址,故于教務訓育及辦事方面頗見利便。然本院雖經校董會撥給?;I?,第觀將來本校發展之情形,終覺不敷所用。故由西國校董向美國基督教監理公會總會請求臨時捐助外,再于新生入學時,一次征收建筑費十元,以冀集腋成裘,備作將來舊校舍重新翻造之用。

一俟積有成效,即可著手進行,此本院推進事項一也。

(二)法學圖書館之建設

本院校友董綬經,王亮疇,陳霆銳,陸鼎揆等,鑒于歐美各國法學圖書館之偉大;吾人一履其境,輒覺琳瑯滿目,美不勝收。而我國則欲求一比較完善之法學圖書館,竟不可得。爰擬敦請國內法學兩界聞人贊助,募款三十萬元,以十萬元為建筑圖書館費用,以二十萬元為購置法學圖書基金。所有圖書,除供本校師生之研閱外,兼作社會人士之參考。他日蔚觀厥成,法界人才輩出,則本校法學圖書館之功偉矣。此本院之推進事項二也。

(三)東吳法學刊物之編輯

本校師生,為資學術上之切磋起見,于民國十一年發起中英文法學雜志各一種。最近,本校畢業同學,為發揚母校榮譽及免除歷年來師生之成績湮沒無聞,特集資組織一出版部。將各教授及同學之著作,詳加校訂,擇優付梓。倘經濟能力所及,冀于三年內完成本校法學叢書三十種,俾供法學界之研究,此本院之推進事項三也。

本校成立于今,十九年矣?;厮菝駠哪昃旁卤拘UQ生之時,慘淡經營,奠其始基者,為蘭金先生也。蘭氏為美國之名法學家,慨中國國權之喪失,法學之不振,而有斯校之創設,冀為中國法學界有所貢獻,微蘭氏之熱心毅力,何能有今日之法校,故吾人紀述十九年過去教育成績之余,不得不向蘭氏致相當之敬意也。

歲月之推遷,時間上段落之識別也。時間能影響吾人之思考情緒,而時間上之段落,其影響之力尤大。本校十九年來之學制與課程沿革,概括言之,前期以英美法系及中國法為主科,以大陸法為副科;后期則改以中國法為主體,以英美及大陸為比較之研究。辦學方針已如上述。至于其他推進事項,均在計劃之中。是吾人欲求將來校務之進展,當于今日之現況中,寄以無窮情緒,發生回顧與前瞻之想望。后之視今,亦猶今之視昔,鑒過去,策未來,在繼續努力中求改進,斯進化于無疆,惟欲知今日之何自來,始知過去之教育成績非可湮沒,此本文之所以作也。

附本校畢業同學對于法律教育之貢獻

本院十九年來辦學方針與經過情形之大要,既為上述矣;同人等抱培植匡世濟時人才之決心,戰戰兢兢,不敢一日或懈;現在畢業同學,已達四百余人,在政法商學界中均有相當之地位及成績,而服務于法律教育者,復日見增加;每屆學期終結時,國內公私立大學,向本院聘請法學教授者,時有其人;其已脫離學校之畢業同學,于公余之暇,能從事于學術之研究者,亦不在少數,夫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本院開辦迄今,為時只十九載,而于法律教育上已有些微之貢獻,此本院所引為榮幸也;爰將本院畢業同學之在法律教育界之工作與作品,列表介紹于后,非所以自炫夸人,實欲以此自勉而勉來者耳:

(甲)本院畢業同學歷任國內外各大學法學教授者(以畢業年限先后為序)

姓名授課學校及所授課目王士洲 現任本校文理學院法律系民法教授吳經熊 曾任國立政治學院法學教授曾任美國西北大學特約法學講師美國哈佛大學特約法學講師現任本學院院長兼法理學法律哲學教授陳霆銳 曾任本學院英美法教授陸鼎揆 曾任國立政治學院法學教授私立光華大學法學教授本學院憲法行政法教授笪耀先 曾任滬江大學商法教授何世枚 曾任上海大學法學教授本學院刑法教授現任私立持志學院教務長

姓名授課學校及所授課目何世楨 曾任上海大學法學教授本學院刑事訴訟法教授現任私立持志學院院長狄 侃 曾任國立廣東大學國際公法教授國立中央大學民事訴訟法教授張元枚 曾任國立暨南大學刑事學教授私立大夏大學犯罪學指紋學教授現任本學院監獄學教授石 穎 曾任國立暨南大學法律系教務主任本學院英美法教授江一平 曾任本學院議會法教授李中道 曾任國立暨南大學法學教授私立大同大學國際公法教授高君湘 現任私立滬江大學商法教授盛振為 現任本學院教務長兼證據法學教授謝頌三 曾任本校文理學院法學教授金蘭蓀 現任私立復旦大學法學教授富剛侯 曾任本學院勞動法教授胡漢瑞 曾任私立中國公學教務長現任私立復旦大學國際公法教授梁鋆立 現任本學院國際公法教授端木愷 曾任國立中央大學行政法教授省立安徽大學法學院院長趙 任 曾任國立中央大學法律系主任現任國立中央大學法學教授丘漢平 曾任國立暨南大學外交系主任現任本學院羅馬法教授田鶴鳴 曾任私立大同大學法學教授孫曉樓 曾任國立勞動大學社會學系勞動法教授私立東吳大學政治系法學教授現任本學院代理教務長兼勞動法教授馬君碩 曾任私立法政大學法學教授陶天南 曾任國立中央大學行政法教授本學院行政法教授現任國立武漢大學行政法教授陳文藻 曾任私立江南學院法學教授黃應榮 現任國立暨南大學法學教授私立光華大學憲法教授本學院英美刑法及法律拉丁語教授楊兆龍 曾任持志學院教務長私立法政學院法學教授本學院海商法教授

姓名授課學校及所授課目傅文楷 曾任本學院憲法教授現任私立廈門大學法律系主任倪征曾任國立中央大學法學教授本學院法理學教授章壽昌 曾任本學院行政法教授何炳榮 曾任國立中山大學法學教授查良鑒 曾任國立中央大學國際私法教授省立安徽大學法學教授現任本學院海商法教授袁仰安 曾任國立暨南大學法學教授張慶楨 曾任國立中央大學法學教授省立安徽大學法學教授現任私立廈門大學法學教授費 青 曾任國立暨南大學羅馬法教授現任私立朝陽大學羅馬法教授鄒 玉 曾任國立暨南大學法學教授謝景山 現任私立上海法學院法律思想史教授屠廣鈞 現任國立中央航空學校法學教授鄭競毅 曾任私立中國公學商法教授盧 峻 曾任新中國學院法律系主任現任國立暨南大學法學教授私立光華大學法學教授本學院法學教授李宗培 曾任私立復旦大學法學教授私立光華大學法學教授陳貽祥 曾任私立光華大學法學教授鄭保華 現任私立江南學院票據法教授俞恩良 曾任大夏大學教授劉 瑩 現任私立南開大學商法教授謝德風 現任私立復旦大學法學教授

(乙)本院畢業同學之法學作品

書 名 著作者 中文或英文 出版商法 陳霆銳 英文本 商務印書館社會法理學論略 陸鼎揆 中文本 商務印書館總理審定五權憲法精義 狄 侃 中文本 廣東大學法科講義國際法原理與國際機關 狄 侃 中文本 廣東大學法科講義新民事訴訟法大綱 狄 侃 中文本 中央大學法律系講義民事訴訟法通論 狄 侃 中文本 中央大學法律系講義證據法學 盛振為 中文本 本院出版部中國繼承法原理 盛振為 英文本 法學雜志社國際公法 梁鋆立 英文本 商務印書館勞動法學 孫曉樓 中文本 在印刷中法學通論 邱漢平 中文本 商務印書館羅馬法 邱漢平 中文本 在編輯中票據法 邱漢平 中文本 世界書局先秦法律思想史 邱漢平 中文本 光華書局唐律概況 賀圣鼐 中文本 民國日報館工會法比較 鄭競毅 中文本 作者書店刑法總則概要 張季忻 中文本 世界書局刑法分則概要 張季忻 中文本 世界書局民法總則概要 張季忻 中文本 世界書局國際匯兌與貿易 邱漢平 傅文楷 中文本 民智書局婦女法律常識 陳子藻 中文本 上海女青年會國際契約的責任問題 姚啟胤 英文本 在印刷中俄國現代史 查良鑒 中文本 商務印書館英國憲政論 屠景山 中文本 世界書局新民法親屬編原論 屠景山 中文本 世界書局新民法債編原論 屠景山 中文本 世界書局新民法物權編原論 屠景山 中文本 世界書局破產法原論 屠景山 中文本 大東書局中國民法物權編及票據注釋本 朱寶賢 英文本 本院出版部最近中日問題 桂中樞 英文本 商務印書館民法親屬編釋義 薛威霆 中文本 上海編輯社蘇俄與遠東問題 薛威霆 謝德風 中文本 上海翻譯研究會法學雜志 本院師生合輯 中文本 本院出版部法學季刊 本院師生合輯 英文本 本院出版部東吳法學 本院師生合輯 中文本 本院出版部

*本文原刊于《法學雜志(上海1931)》,1934年,第7卷第2期,第135-148頁。

**盛振為(1900—1997),上海人,證據法學家和法律教育家。1921年畢業于東吳大學文學院,獲文學學士學位,1924年畢業于東吳大學法科,獲法學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1925年赴美進入西北大學法科研究所深造,1926年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后回國,受聘于母校開設證據法學課程,成為中國第一位開設此課的教授。1927年被任命為東吳法學院首任華人教務長,同時兼任設在上海的江蘇交涉公署華洋訴訟案件上訴處幫審官。1933年被任命為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參與起草民法、刑法、商法等法規,1936年參與起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41年被任命為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其主要著作有《證據法學論》、《中國繼承法原理》(英文版)、《英美法的審判制》等。1993年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授予的司法教育銀質獎章一枚、獎狀一張。

(責任編輯:胡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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