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丘漢平和他的《羅馬法》教科書

2015-12-08 08:49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2015年3期
關鍵詞:羅馬法法學法律

程 波

丘漢平和他的《羅馬法》教科書

程 波*

丘漢平(1904—1990)是東吳大學法學院著名的羅馬法教授。他走上羅馬法教育之路,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東吳大學法學院悉心地培養和細致地呵護。他對于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深有洞見的判斷,既有扎實的學理依據,又基于對古典時期羅馬法的深入研究。從他撰寫的《法學通論》一書中,我們可以看出他對羅馬法學知識的融會貫通。在丘漢平羅馬法的研究成果中,最值得稱頌的是他于1935年9月出版的《羅馬法》教科書。本文從“注釋詳盡”的角度對丘漢平的《羅馬法》一書作了初步的解讀,既有總結丘漢平羅馬法研究成就之意圖,又充滿對丘漢平“奮斗”精神的仰慕之情。

丘漢平;羅馬法教育;羅馬法

一、東吳英才

1934年9月起,上海報人吳農花在其主持的《大日報》中,增辟法光專欄以溝通上海律師界聲氣。法光專欄主要刊載上海律師公會會員名錄、地址、電話號碼等信息,收取廣告費用,以維持《大日報》之日常營業。筆者從大日報一周(年)紀念《法光特刊》之“海上名律師影集”中,知見一張丘漢平①丘漢平(1904—1990),字知行,原籍福建海澄(今龍海)。生于緬甸仰光。幼年從仰光回國,入廈門集美學校,后入鼓浪嶼英華書院,1921年入上海國立暨南大學商科,1924年畢業。1925年獲上海吳淞中國公學商科學士學位。1927年獲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學士學位(東吳大學法學院第十屆畢業生)。律師的廣告。

這張廣告如是說,“丘漢平律師,暨大畢業生,曾留學歐美,潛心研究羅馬法,博得世界羅馬法專家雷哥、保儒、沙爾猛、羅吉平等人之贊許,久為吾國羅馬法之泰斗,返國以后,先在東吳法律學院等處,講授羅馬法。閱時五載、未曾稍懈,最近已將講稿,交由會文堂書局印行,都卅萬言,從此各校,可采為優良之教本矣?!?/p>

這段廣告文字中關于丘漢平律師“久為吾國羅馬法之泰斗”的宣傳特別來得大,似有時人因《大日報》刊載律師信息而指責有“招攬訴訟”之嫌,且如何“博得世界羅馬法專家雷哥、保儒、沙爾猛、羅吉平等人之贊許”,既令吾等今日有語焉不詳之感,又有無法確證之憾。但其言丘漢平“潛心研究羅馬法”,確不虛也。例如,在何勤華、洪佳期編的《丘漢平法學文集》中,收錄丘漢平關于羅馬法研究論文共計六篇:《羅馬法十二表法之研究》(《法學季刊》第三卷第一期,1926年7月)、《羅馬法之淵源論》(《法學季刊》第四卷第七、八期,1931年1月)、《羅馬法役權之研究》(《法學季刊》第二卷第五期,1925年7月)、《羅馬之司法制度》(《法學雜志》第八卷第五期,1935)、《羅馬法上幾個問題商榷之一》(《法學雜志》第九卷第二期,1936年4月)、《中國法律學生應研究羅馬法之理由》(《法學雜志》第八卷第一期,1935年1月)。僅從這些論文發表時間來看,丘漢平于1925年到1936年,對羅馬法的研究已經長達十年。1935年7月,丘漢平在其《羅馬法》一書的序中,亦提及自己“講授斯學(羅馬法),閱時五載,由口授而摘要,漸成講義。承吳院長德生(吳經熊)慫恿于前,得諸生之討論于后,本書得以問世”。①丘漢平:《羅馬法》序,載丘漢平:《羅馬法》,上海法學編譯社,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叢書本),第2頁。

丘漢平講授羅馬法的學校就是他的母?!獤|吳大學法學院。早在1915年,蘭金(Charles Rankin)在東吳大學法科創辦之際,美國駐華法院法官羅馬法和比較法學家羅炳吉(Charles Sumner Lobingier,1866—1956)就參與籌劃,于1915年9月招收7名學生,正式開班上課。直至1924年,這位著有《羅馬法之演進》(The Evolution of Roman Law,1915)的羅馬法學家,除參與東吳法學院的籌辦外,還“包據設計校名、制訂課章等工作”②參見W.W. Blume,Judge Charles Sumner Lobingier,Appreciation,The china Law Review,(1923),No.1,pp.264-265.轉引自王?。骸吨袊姆山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頁。,為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羅馬法教育奠定了良好基礎,應無疑義。至1921年東吳大學聘請美國密西根大學的劉伯穆(W.W. Blume)接替蘭金,任法學院第二任教務長后,東吳法學院在學生、師資和聲譽方面都迅速發展。③詳見:“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概況及大事記”(1930年),《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三輯教育,第274-277頁。當時,東吳大學法學院分大學與研究院兩部,大學為五年肄業制。不僅“錄取學生,力主嚴格”,而且“施教重質不重量”、“課程以切于實際為標準”。④盛振為在《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中論及,凡高中畢業后繼續在大學讀滿社會科學四十分,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并有學樣證明書與成績單者,方可報考本院日校法律科?!诒拘R迾I者,四分之一為國內大學已得學位之學生,……其程度已無形提高;平日對于學生之札記及月考,亦從嚴審核,不及格學程逾三分之一者,不得補考升級,逾二分之一者,必須退學,是以本校每年招收學生,至畢業時落選者頗多;良以法律教育的目的,不在培植專門為個人求功利之普通人才,當為國家社會培植知行合一品學兼優之法學人才。詳見盛振為:《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載王健編、孫曉樓等原著:《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185頁。據王健教授考證,東吳大學法學院正科課程均為法律課目,教材為選讀各國法學原理及判例,注重比較法方面。⑤王?。骸吨袊姆山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41頁。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東吳大學法學院早已認識到,“夫學校之優良,端在辦事之熱心、亦在教授之得人”、“教授選任以專門學識為要件”。⑥盛振為:《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載王健編、孫曉樓等原著:《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頁。盛振為在《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一文中,就特別提及“最近聘請教授中,擔任法理學之吳經熊氏,……擔任羅馬法之應時、丘漢平氏,……皆負盛望之法律專家”。⑦盛振為:《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載王健編、孫曉樓等原著:《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頁。在東吳大學學程綱要中,筆者注意到,丘漢平與吳經熊、盛振為、劉世芳、姚啟胤、孫曉樓等分在東吳法學院大學部比較法學組。該學程綱要還提及,陳允、應時的《羅馬法》一書是當時東吳大學二年級必修課羅馬法使用的教科書首選,羅馬法教員是丘漢平?!皶脩剖拢磻獣r,筆者注)所著羅馬法及毛萊氏所著羅馬法大綱(Morey:Outline of Roman Law,筆者注),講述羅馬法之沿革淵源及人法、物法、訴訟法等項與現行法加以比較之研究?!雹鄥⒁姡骸端搅|吳大學法學院一覽》,1936年版,第47頁。

基于上述因素,筆者認為,東吳大學羅馬法課程教學不僅開展得比較完整、系統,而且為民國時期羅馬法在中國的教育開展培養了大量人才。例如,與丘漢平同期畢業的東吳大學法學院第十屆法學士傅文楷、黃應榮,畢業后均入美國國家大學并獲得法學博士學位(S.J.D),且均以羅馬法為選題方向完成博士論文。論文題目如下:《收養:羅馬法、印度法、中國法的比較研究》(丘漢平,1929年)、《中國家庭法研究:與羅馬法的比較》(傅文楷,1929年)、《羅馬法中的銷售合同》(黃應榮,1929年)。他們三人對“具體法學知識”十分用心,從他們回國后立即在上海從事律師業務這一行動中可以略見一二。①參見劉星:《一種歷史實踐——近現代中西法概念理論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頁。他們三人也先后回到母校東吳大學法學院任教。黃應榮在東吳大學法學院主要擔任英美刑法及法律拉丁文教授。傅文楷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憲法教授,曾在1925年的《法學季刊》(第二卷第六期)發表過《羅馬法永佃權之研究》,與丘漢平合作著有《國際匯兌與貿易》(民知書局,1926年),并與丘漢平等人創辦上海民權律師團。1932年8月傅文楷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講授刑法總則、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憲法、羅馬法等課程。②參見王偉:《中國近代留洋法學博士考》(1905—195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6-87頁。盛振為:《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載王健編、孫曉樓等原著:《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196頁。又如,民國14年(1925年)東吳法學院第8屆法學士、民國17年(1928)法學碩士金蘭蓀,民國18年(1929)年第12屆法學士費青,他們亦是東吳大學法學院培養出來的羅馬法學者。金蘭蓀擔任過私立復旦大學法學教授,1936年編著出版《羅馬法》(上冊)一書。③金蘭蓀的這本《羅馬法》(上冊),系由他本人于1936年在上???,32開本,共214頁。分緒言、前論和本論三部分。緒言概述羅馬法定義、背景及研究羅馬法的方法和利益;前論概述羅馬法的分期、沿革、存續等;本論只述人法,包括自然人、分類、親屬三章。書中介紹羅馬法分期有二期說、三期說、四期說、五期說。著者主張五期說,即貴族法時期、市民法時期、萬民法時期、自然法時期、法律編纂時期。本書由黎明書局、生活書店、大華書店代售。費青則先后擔任過國立暨南大學和朝陽大學羅馬法教授,曾留學德國。

1928年春,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后的丘漢平考入美國國家大學研究院,1929年獲得美國國家大學法學博士學位(S.J.D),博士論文《收養:羅馬法、印度法、中國法的比較研究》。1930赴歐洲考察,成為意大利羅馬法學院會員。1931年回國后,丘漢平在上海從事律師業,歷任暨南大學外交領事系主任、海外文化部主任兼中學部主任,東吳大學、交通大學、中國公學教授,創辦僑光中國和中國經濟信用合作社,并兼任上海社會局顧問。1939年回閩,先后任福建省政府委員兼省銀行總經理、財政廳長、驛運處長,創辦省立福建大學兼任校長。1947年返滬重操律師業,1948年當選國民政府行憲第一屆立法委員。后去臺灣,曾任“立法院”財政、預算委員會召集人,東吳補習學校(臺灣東吳大學前身)校長、銘傳商專董事長等職,1990年卸任“立法委員”。④參見:王偉:《中國近代留洋法學博士考》(1905—195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6-87頁。

二、緣史問道

在20世紀30年代,如果選擇后“五四”時代知識分子進行研究,那么擔任東吳大學法學院羅馬法教員的丘漢平可以說是突出的代表之一。所謂后“五四”時代的知識分子,他們大多是依托于學院體制的職業學者,往往在思想論述中打上深深的學術烙印。也許他們的主張多具書生意氣,但他們的優勢也很明顯。他們的西學知識不再是支離破碎、一知半解的,他們對于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的判斷,既有科學的盤詰,又有扎實的學理依據。他們對待傳統和西方的法律文化往往有較為平靜與理性的態度,對“五四”一代知識分子激進的思想批判,亦多能予以雙重反省。在某種程度上,后五四時代的知識分子正體現了20世紀20、30年代中國知識界、思想界理論水準的總體提升。

丘漢平留學美國前,從學工程而轉商科,從商科而研究經濟,從經濟而改習法律,從攻讀法律而注重人生哲學,留學回國后,又長期供職于東吳大學法學院和上海律師界。如此復雜的訓練,也許正是促成他在法律思想上游走于法理和法史之間,絕不囿于門戶的主因。在他的學術和人生道路上,丘漢平未曾停止對經濟、政治、歷史等問題的研究,那種經由法律學訓練和傳統文化熏陶形成與強化的“社會選擇”的獨特思想方法,可以說是牢不可破、自覺到家的。①這或許可以說明丘漢平與中國其他羅馬法學者走上羅馬法教育之途的“故事”,各有各的不同。謝邦宇先生曾說,“羅馬法傳入我國在很大程度上帶有隨機性和偶然性,但它傳入后首先與北京大學結下不解之緣,并毫不猶豫地選擇北大‘安家落戶’”。筆者曾借用這種“隨機性和偶然性”的說法,討論過陳允、應時兩人與他們帶有“隨機性和偶然性”而走上羅馬法教育之途的故事。詳見程波:《近代中國羅馬法教育的開創:從陳允、應時的《羅馬法》說起》(未刊稿)。例如,在《羅馬法》成書之際,丘漢平在自序中說“昔余嗜法理之學,故在習法時代,則孜孜于此科學問。其后漸及古代法律史,殊嫌孟恩(Maine)之說偏斷,乃進而研究各國法律史,羅馬法尤為所好”。②丘漢平:《羅馬法》序,載丘漢平:《羅馬法》,上海法學編譯社,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叢書本),第1頁。在1934年出版的《法學通論》一書中,丘漢平曾感嘆說:“法律史為不易研究之學,吾國至今,尚無一可讀之法律史,實我國法界之恥也?!雹矍饾h平:《法學通論》(1933年),轉引自程波點校:《法意發凡——清末民國法理學著述九種》,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74頁。在1938年寫《歷代刑法志》自序中,丘漢平再次談到他“個人一向是嗜好法律史的人”,所以六年前就有將中國“《二十四史》的法律材料分別整理出來”的愿望,以“闡明中國法制精神,并供一般研究法律史的人參考”。④丘漢平:“歷代刑法志自序”,載何勤華、洪佳期編:《丘漢平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頁。他還說,這種工作,在過去已有幾位學者如沈家本、程樹德諸氏努力過,“但尚不能徹底,且考訂亦欠詳確,故不能達到我所說的整理史料的目的”。⑤丘漢平:“歷代刑法志自序”,載何勤華、洪佳期編:《丘漢平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頁。丘漢平早在1932年寫“《先秦國際法之遺跡》(徐傳保著)”的書評時就褒徐(傳保)貶程(樹德),認為:“徐君此書實凌駕于程樹德所編之《九朝律考》。蓋程氏之書,分別類目殊欠工夫,對于分析一事,未具深切。此亦因徐君熏染西洋法學已久,善于融會貫通,故有此成績也?!痹斠娗饾h平:書評:《先秦國際法之遺跡》(徐傳保著)。載何勤華、洪佳期編:《丘漢平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頁。丘漢平以此觀察思考各種社會和法律問題,也以此評斷世間諸事,所思所見,發人深省,這是他作為學者型的法學家的一個突出特色。當他在論述某一論點時忍不住要起而辯論,這種主動選擇的運思方式既成習慣,也就有力地保證了丘漢平總體思想的理性品格。比如論及慎子關于“法律性質”時,丘漢平就用今人的口氣加以敘述,認為法律是“社會意志的結晶”,是“不可侵犯的”,是具有“制裁力”的。又如立法權問題,既認為梁任公評他們(法學)為不徹底,十分的對,又指出慎到算是個法家,但他對于立法權問題,總也想不出一個好辦法。除了叫君主“愛民”以外,別無他法了。

作為中國羅馬法研究的重要代表人物,丘漢平著有《羅馬法》(1935年由上海法學編譯社出版),并處處留心以求通過研究羅馬法觸及中國歷史及社會之特殊情形。例如,丘漢平于1925年11月寫作《商君底法治主義論》一文,不僅主張:“法治是以身作則”,“禮教摘其適者存之,但是一國的秩序及人民的行為標準,是不能以禮教做標準。我們一定要規定適合時代、適合國情、適合倫理的規則,做人民一切行為的標準”。⑥丘漢平:“商君底法治主義論”,載何勤華、洪佳期編:《丘漢平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頁。而且針對“我們中國有一種很壞的習慣,就是以法律是秘密的,不宜公布民眾”,⑦丘漢平:“商君底法治主義論”,載何勤華、洪佳期編:《丘漢平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頁。丘漢平多用羅馬法知識舉例說明古人“法雖不善,猶愈于無法”的思想主張的正確。他說:“法律如果不公開,不給人民知道,那法律還能成為法律嗎?人民不明白哪種行為是正當與不正當,有的想他們行為是正當,而實際上即為法所不許?!_馬在西歷前五世紀間平民與貴族所爭執的大問題便是公布成文法。平民所要求的是公布成文法,大約在西紀前四四九年才宣布《十二表法》(Twelve Tables),雖是條文嚴酷,野蠻不堪,人民總以為勝于無法。因為人民知道國家的法律,才可向是避非,做他們行為的標準,不然,人民雖犯了法,有時也不知犯了什么法,有司把他禁獄或定罪,豈不是冤枉了嗎?有了法律,人民就可曉得哪種行為是法不許的,禁止的。哪種行為是法所允許的,不為罪的。這樣,才有公平實現。商君看出法不公布的毛病,所以他極力主張法律要公布?!雹嗲饾h平:“商君底法治主義論”,載何勤華、洪佳期編:《丘漢平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頁。丘漢平還認為,清末民初,中國模仿西方先進的法律模式立法,自己固有的法制幾無一存。在中國移植過來的西方法律之中,不僅大陸法都源自羅馬法,即使是英美法中,也接受了不少羅馬法原則。因此,主張研究羅馬法是一件非?;A性的工作,并身體力行地從事這一事業。

1931年丘漢平在暨南大學作“法律之語源”的演講,特舉羅馬法優士(Jus)與勒克士(Lex)的分別,說明“法律”一詞的涵義得分為二,一是抽象的,一是具體的。他說:優士一字不但是具有法律上的適用,且包涵道德和倫理的觀念。而勒克士則只有法律上的意義,沒有別項的適用了。前一字既是具有倫理的觀念,則是、非、善、惡、自然,是其所必談的。不但如此,優士亦兼涵權利的意義,例如羅馬法家鄔爾稟Ulpian說:“正義是恒久繼續的,使各人得到其優士(就是權利)?!边@里所說的優士,便不是“法律”,乃是權利。如果解做“法律”,豈不是無意義么?但是在別個地方,他卻說“優士”的使命是誠實的生活,不要傷害他人,給各人其就得的部分。這里的優士,即不是狹義的法律,又不是權利的觀念,乃是一廣義的法律具有道德的色彩?!浯?,“優士”常是用做抽象的意義。而“勒克士”卻常是實質或具體的。這種分別,我們可以在德法意西諸國文字上找到證明。依薩爾孟Salmond的解釋Droit,Recht,Diritto等字經過的途徑演進,是如此的:在最早之時,這幾個字無非是表示“物體的正直”的意思,故英文中到現代還保存這個意義。例如說“直角”,英文曰right angle,從拉丁文的rag脫胎出來的。拉丁字的rag是指“正直”或“伸直”的意思。到了后來,社會日形發達,往來漸多,同群間自然發生關系,由這個關系,而漸次產生相同的道德觀念,就把原來“物體的正直”意義借用。等到道德的正直觀念發達之后,社會已是得到相當的進步,由道德的意義而轉到法律了。到了這個時期,不但“法律”是包括法律的全體意義,且兼涵特個的法律而言。①丘漢平:“法律之語源(在暨南大學演講)”,載何勤華、洪佳期編:《丘漢平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

黨的基層組織擔負著黨員發展、黨員教育、黨員管理的任務。新形勢下,高校黨的基層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正面臨挑戰,而理工科院系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又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難點,因而,理工科院系基層黨建尤其是學生黨支部工作機制創新成為補齊思想政治工作短板的突破口和關鍵,迫切需要在深刻把握學生培養和學科建設特點的基礎上,通過創新學生黨支部工作機制,提高基層黨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有效彌補目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短板,真正把學生培養成為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人才。

1933年12月,在上海的《東方雜志》繼《夢想的中國》和《夢想的個人生活計劃》(1933)兩個征文大獲成功后,又推出《個人計劃》(1934年)征文。關于這些征文活動,許多東吳法律人寫了文章。丘漢平也寫了一篇“個人來年之計劃”的征文如下:

我個人的興趣和事業截然不同。讀書著書是我的興趣,無論在何種忙碌情形下,我是繼續欣賞的。但并不以讀書著書是終生事業,我所欲做的事業是以能達到解決社會中心問題為準,因之,我從學工程而轉商科,從商科而研究經濟,從經濟而改習法律,從攻讀法律而注重人生哲學,直到現在,個人對于上述幾種學問仍不斷地追求,但欲覓出一個可以解決中國現實的嚴重問題者,始終認定現存社會制度必須徹底改造。我的改造方式不是革命的,也不是空洞的。第一,我信仰的社會是筑于“互助”基礎之上。第二,保留個性發展,但不能危害群之生存。第三,人生問題不是單為吃飯的,但未能解決吃飯問題以前,什么精神生活都是談不到。根據上述三點,個人的現在和來年的計劃是試驗“經濟互助”的理論是否走得通。為欲達到試驗有成績,所以組織“經濟合作社”。經濟合作社是筑于互助理論之上。然“經濟合作”非有良整的法律,不能長久。故在法律方面,來年要完成四年未竟之《法理學》一書,公諸同好的批評指導。依照個人的研究所得,來實現經濟互助的辦法就是個人來年之計劃。②丘漢平:《個人計劃》,載劉仰東編:《夢想的中國》,西苑出版社1998年版,225-226頁。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丘漢平期待在1934年完成的已經寫了四年的《法理學》一書,其實就是后來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法學通論》。在筆者看來,丘漢平法理學方面的成就與其研習羅馬法分不開,值得好好整理和總結。在這里,筆者就丘漢平《法學通論》一書中涉及運用羅馬法知識解讀法律原理的內容略作介紹。③丘漢平《法學通論》一書共14章,每章后附思考題、注釋。該書第一、二、三章分別是關于“法律之現象”、“法律之科學”和“法律之觀念”等內容。第四、五、六、七、八章分別關于“法律之淵源”、“法律之效力”、“法律之解釋”、“法律之執行”和“法律之制裁”等內容。第九、十、十一、十二章分別是關于“權利義務之意義”、“權利義務之種類”、“權利之分析”、“權利之行使”等內容。第十三、十四章是關于“法律之種類”和“法律內容之分類”等內容。上海商務印書館(新時代法學叢書),中華民國二十二年(1933)12月版,全書149頁。

在法律之科學這一章中,丘漢平認為,“人事錯綜復雜,法律只能就其切要者厘定之”。這是因為,法律猶網也,即為網矣,疏漏自所不免。法律之良愿,猶網之有疏密。良法猶密網,惡法猶疏網。疏網只能捕捉大魚,密網則兼能捕小魚,法律亦猶是也。然而,初民之世,人事甚簡,所謂法律,不外習慣之年代久遠者。即便如此,丘漢平仍舉羅馬十二表法為例說道,“迨歲紀遷移,人民深感無記載之不便,易受有力階級之玩弄,遂有明文法之要求”,盡管此時的法律其實質仍為習慣,但已有“初民趨于保守,故重形式”①丘漢平:《法學通論》(1933年),轉引自程波點校:《法意發凡——清末民國法理學著述九種》,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73頁。的特點。在1932年寫作《徒法不能以自行》時,丘漢平還從“法律之效果”出發,指出古今一切“其目的皆曰維持社會安寧”的法律,“迨觀其收效,始知非如社會之所期也”。進而批評繼承羅馬法系諸國已往立法的“最大之錯誤”,在于“只注重法律形式及內容之齊整”,②丘漢平:“法律之語源(在暨南大學演講)”,載何勤華、洪佳期編:《丘漢平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頁。這一識見可謂深刻。

在這本《法學通論》中,丘漢平特別稱道羅馬法的精神。他認為羅馬法之精神,賴諸法家闡明者居多。其最著者如帕比尼安、烏爾比安、蓋尤斯、尤里安、莫德斯丁、保羅等人。大陸法系諸國家,于學說之闡明,較英美法系為精透。且其權威亦較大,此亦大陸法系之精神也。英美法雖以判例為適從,然于著名法家之著述,其言論權威實不亞于判決。若Blackstone,Coke,Stony等人之著作,影響頗大。這種“學說之影響立法,甚為重要。羅馬法之得燦爛千古不衰者,學說之力也”。③丘漢平:《法學通論》(1933年),轉引自程波點校:《法意發凡——清末民國法理學著述九種》,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90頁。不僅如此,丘漢平還用羅馬法知識闡述了何謂學說?在他看來,“學說”即私人關于法律之著述具有超然之見解也。譬如離婚原因須列舉規定者,有主離婚原因須一般之規定者,有主離婚原因須由法院審判者,有主離婚原因須得由當事人協議即成立者,各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如一國法律關于離婚未有明文規定,又無良好習慣可以適從時,則可參酌學說定之。④丘漢平:《法學通論》(1933年),轉引自程波點校:《法意發凡——清末民國法理學著述九種》,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90頁。

丘漢平認為,羅馬市民法為羅馬人之法律,只羅馬人得享有之,其他雜色人等,均無受其保護之權利。例如婚姻一項,依照《市民法》,外國人之男女結合,無論其如何適合法律之規定,概不承認其為婚姻。故羅馬《市民法》之特征,在于重形式,排外,專制?;谶@種理解,丘漢平說明了法律關于人之效力的屬人主義原則。屬人主義者,即法律隨人而發生效力也。例如甲國之人,不問其在甲國,抑在乙國,均須遵從甲國之法律。反之,乙國之人在甲國時,仍遵從其本國之法律。故屬人主義之法律,其效力以其人之國籍為準。古代羅馬《市民法》即為屬人主義最顯明之例也。蓋古代羅馬法律,只準羅馬人民受羅馬法之保護,他國商人則不得有此權利焉。即以吾國而論,歷朝法律,亦以屬人主義為原則。漢人法律,只漢人受其管轄,他族人民固不得享受同一之待遇也。民國成立,政體改易,法律之效力,乃以屬地主義為原則。然以領事裁判權存在之故,所謂屬地主義,亦不過名存實亡耳。⑤丘漢平:《法學通論》(1933年),轉引自程波點校:《法意發凡——清末民國法理學著述九種》,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93-494頁。

現代法理學經典論題涉及公法與私法之區別,由于標準不一,公法與私法如何劃分歷來爭訟不已。對此,丘漢平特別提及羅馬法關于以利益為標準的觀點。在他看來,“此說以法律所保護之利益有公私之分。凡保護公益為目的之法律,曰公法。凡保護私益為目的之法律,曰私法。羅馬法采之。采此標準,大體雖無不當,但利益之觀念臨時地民族而殊;而公益與私益之分,尤難明了”。⑥丘漢平:《法學通論》(1933年),轉引自程波點校:《法意發凡——清末民國法理學著述九種》,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536-537頁。在講到“法律內容之分類”這一章時,丘漢平還用他對羅馬法公法的認識談到他關于大陸法系國家特設行政法院的理解。他說:“行政訴訟之受理機關有設特種法院者,即行政法院是也。大陸各國因襲羅馬法系,視國家為神圣之物,故行政訴訟另設行政法院以受理之。至于英美,向以人權著稱,法治觀念發達,人民對于國家行政訴訟機關之違法處分,均由普通司法機構受理之?!雹咔饾h平:《法學通論》(1933年),轉引自程波點校:《法意發凡——清末民國法理學著述九種》,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541頁。

三、煌煌大著

在丘漢平羅馬法的研究成果中,最值得稱頌的是他于民國24年(1935年)著述的《羅馬法》(上海法學編譯社出版,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印刷,1935年9月版,2冊,25開本,共888頁,共45章)。①丘漢平這本《羅馬法》版權頁上雖有“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叢書本)出版”的字樣,但筆者認為,這并不是該書正式出版的時間。丘漢平本人于1935年7月4日寫的序言中,提及這本《羅馬法》的由來時說“講授斯學,閱時五載”,亦可知1933年4月不是這本《羅馬法》正式出版的時間。正式出版時間應是1935年9月。參見北京圖書館編:《民國時期總書目》(1911—1949法律),書目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頁。該書上冊分序論本論二部分,其中序論有六章,結構如下:研究羅馬法之理由、羅馬法之意義、羅馬法之分期、羅馬法之淵源、羅馬法近代化之演進、羅馬私法之分類;本論上篇人法共十六章,分別是人之意義及身份、自由權、奴隸、市民權、家屬權、家父權之性質、家父權之發生——婚姻、家父權之發生——收養、家父權之發生——認領、家父權之效力、家父權之終止、監護、保佐、人格減等、名譽減損、法人。下冊分中篇物法和下篇訴訟法二部分,其中中篇物法有二十五章,分別是物之意義、物之種類、物權之內容、所有權、占有、他物權之意義、役權、永佃權、地上權、質權、概括繼承之通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繼承確定之效力、遺贈、信托、債之概念、債之標的、債之發生——契約、債之發生——準契約、債之發生——侵權、債之發生——準侵權、附帶責任、債之轉移、債之消滅。本論下篇訴訟法共四章,分別是法院之編制、共和時代——法律訴訟之程序、帝政前期——程式訴訟之程序、帝政后期——特別訴訟之程序。

劉星教授認為,“在《羅馬法》一書中,丘漢平較為細致地分析了羅馬法原理以及羅馬法產生的社會條件,尤為重要的是,對具體的諸如婚姻、收養、法人等制度展開了微觀分析解釋”、“處處可見丘漢平的具體法律知識研究的細致入微”。②參見劉星:《一種歷史實踐——近現代中西法概念理論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165頁。根據與丘漢平同時代的羅馬法研究者周枬的回憶,丘漢平這本羅馬法著述,其參閱的參考資料達80多種,涉及到拉丁、英、法、德、意等多種文字,搜羅之廣,治學之博,令人欽佩,其質量明顯優于同期其他著述。③周枬:《我與羅馬法》,資料來源于中國法律民商網:http://old.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5794,訪問時間:2015年8月22日。在這里,周枬所說的同期其他著述,是指20世紀30年代,民國法律學人出版的羅馬法研究成果,除了丘漢平的《羅馬法》(上下冊)外,還包括周枬本人與路式導合著的《羅馬法講義》以及黃右昌的《羅馬法與現代》(現代法學叢書,上海錦章圖書局發行,1930年第3版),陳允、應時的《羅馬法》(上海商務印書館,1931年初版),王去非的《羅馬法要義》(上海法學書局,1934年9月版),黃俊編譯的《羅馬法》(上海世界書局出版,1935年),金蘭蓀編著的《羅馬法》(上冊)(著者刊,1936年版),陳朝壁的《羅馬法原理》(商務印書館出版,1937年7月版)。上述中國學者研究羅馬法的成果,大體可說構成了中國羅馬法教育史上第一個羅馬法研究的學術高峰。此后,“戰亂頻仍,禍患聯結,羅馬法研究遂成絕響”。④梁子:《兩本羅馬法教材》,載《讀書》,1990年第6期,第94頁。在華東政法大學何勤華教授看來,丘漢平這本《羅馬法》著作,與陳允、應時、金蘭蓀、黃右昌、陳朝壁、王去非等人研究羅馬法的成果相比,具有“體系完整、注釋詳盡、內容充實、語言流暢”等優點。⑤何勤華:《編者前言》,載《丘漢平法學文集》(20世紀中華法學文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7-11頁。殷嘯虎在其主編的《紅樓書影》中,亦認為本書具有“體系完整、注釋詳盡、內容充實、語言流暢”的特點。參見殷嘯虎主編:《紅樓書影》,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頁。

接下來,筆者就何勤華教授關于丘漢平這本《羅馬法》教科書的優點——“注釋詳盡”,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補充說明。

第一,在丘漢平的時代甚至在今天,羅馬私法是大量羅馬法教科書的議題。①[意]朱塞佩·格羅索:《羅馬法史》,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頁。丘漢平的《羅馬法》也不例外。他曾說,“本書為便于敘述起見,仍依羅馬法之原來分類而加以整理,使讀者獲得正確之觀念,詳言之,則人法、物法及訴訟法也”。②丘漢平:《羅馬法》,上海法學編譯社,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叢書本),第100頁。然而,在這本“多半帶有編譯和轉述”性質的著作中,③陳森:《周著〈羅馬法原論〉評介》,載《比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合刊。丘漢平引用最多是霸克蘭(Buckland)、梭姆(Sohm)、喬洛維茨(H.F. Jolowicz)④[英]H.F.喬洛維茨,著名的羅馬法學家,1890年出生于英國倫敦,大學時代求學于劍橋大學三一學院,曾經留學德國,師從米泰斯(Ludwig Mitteis)與勒內爾(Otto Lenel)等羅馬法大師,經歷過兩次世界大戰,在軍中服役10年。生前系英國牛津大學民法教授。著有《現代法的羅馬法基礎》等著作。、狄奧多羅·蒙森(Teodoro Mommsen)⑤狄奧多羅·蒙森(Teodoro Mommsen)(1817—1903):德國古典學者、法學家、歷史學家、記者、政治家、考古學家、作家,1902年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曾是普魯士和德國國會議員。蒙森研究羅馬歷史的著作對當代研究仍十分重要,他對羅馬法和債法的研究對德國民法典有重要的影響。等人的羅馬法研究論著。以今天的眼光看,這些世界級的羅馬法學者中,至少有兩人正在倡導一種不同于傳統的研究模式——強調羅馬公法及政制體制的“歷史性”維度。例如,在與丘漢平同時代的《羅馬法史》的作者朱塞佩·格羅索(Giuseppe Grosso,1906—1973)看來,羅馬法“在公法的特殊領域,Mommsen的古典論著仍占著統治地位”。⑥[意]朱塞佩·格羅索:《羅馬法史》,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頁。而喬洛維茨更是一個令中國研究羅馬公法的學者欣奮不已的羅馬法專家。他在1932年《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第一版前言中寫道:“從某種意義上說,本書意在提供一個去掉了本質的東西。羅馬法研究的中心問題必須仍然是古典時期及以后的私法,但歷史背景總是很有必要的,……我的目的是……給予學習者為了解羅馬法所需要的東西而非羅馬法本身。強調的主要是法律淵源和憲法的發展,不了解憲法的發展就不可能理解這些法律淵源的性質,但是,我還試圖解釋程序和介紹司法的結構?!睂搪寰S茨這一寫作意圖,薛軍教授認為,“就是要勾勒出那些被羅馬法的研究者通常忽視的因素。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該著作特別關注對羅馬公法的論述”。⑦薛軍:譯后記。載[英]H.F. 喬洛維茨、巴里·尼古拉斯:《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薛軍譯,商務出版社2013年版,第690頁。事實上,丘漢平在其羅馬法篇訴訟法中,對喬洛維茨關于程序和司法結構的觀點多有援引。在筆者看來,丘漢平這本“注釋詳盡”的羅馬法,至今最值得稱道的地方,恰恰是他的羅馬法研究跟蹤并反映了同時代羅馬法研究最新和最前沿的成果。

第二,丘漢平于1931年在《法學季刊》發表《羅馬法之淵源論》一文時,喬洛維茨和他那部享譽盛名的羅馬法研究作品《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還沒有出版。到丘漢平“閱時五載”出版他的羅馬法著作時,喬洛維茨的《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1932年第1版)卻成為他的重要參考文獻。據筆者統計,全書有16章參考了喬洛維茨的觀點,丘漢平在正文中亦多處提及“英儒佐羅韋克志Jolowicz”。例如,第4章羅馬法之淵源與1931年發表的同題論文相比,丘漢平增補最多的地方就是吸收了喬洛維茨Jolowicz的觀點,第4章全部注釋有174個,其中Jolowicz的引注就有18個。除此之外,本世紀前半葉意大利和歐洲最偉大的羅馬法家之一彼德羅·彭梵得(Pietro Bonfante,1864—1932)的觀點,丘漢平在“羅馬法之淵源”這一章中也有引用。⑧參見丘漢平《羅馬法》第四章注九十八和注一百六三。載丘漢平:《羅馬法》,上海法學編譯社,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叢書本),第42,56頁。在即第20章中,丘漢平既比較了包括喬洛維茨在內的羅馬法學者之間的分歧,又對他們中某些有關羅馬法研究的結論提出質疑。例如,在論及因“為事實所有人之占有侵害”的原因而提起的“布必利奇安拿之訴”(actio publiciana,即退回占有之訴)時,丘漢平就比較了羅馬法學者賈拉(Girard)和拉沙克(Wlassak)的觀點,指出“英儒左羅韋克志Jolowicz雖未肯定‘布必利奇安拿’為何人,但加以按語,謂優帝之所言或即法家中首先倡設此抗辯方式與其當事人者”。①丘漢平:《羅馬法》,上海法學編譯社,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叢書本),第340-341頁。并用Jolowicz的觀點總結說,“惟吾人所宜注意者,則善意占有人之地位較遜于事實所有人,因為善意占有人不能對抗合法所有人之侵害也?!急乩姘材弥V根本不能對抗合法所有人,蓋善意之占有只可享受占有之權利矣”。②丘漢平:《羅馬法》,上海法學編譯社,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叢書本),第342頁。

第三,在丘漢平研習羅馬法的時代,學術界為援引方便,將《學說匯纂》一些較長的片斷劃分為一個頭段(Principium)和若干款。各片斷均按號編排,開始通行的援引方法,先使用縮寫D.,然后指出編、章、片斷、款(或頭段)的號碼,比如D.7,1,58,1,即指《學說匯纂》第7編第1章第58條第1款。這一通行的羅馬法原始文獻的引注方法,在丘漢平這本羅馬法著述中可以說是首次出現。這是丘漢平之前的中國幾種羅馬法研究作品中沒有過的。與“布必利奇安拿之訴”(actio publiciana)等拉丁名詞采音譯一樣,丘漢平對著名的“要式買賣”(mancipatio)則音譯為曼企怕地荷買賣式,這種做法雖是我國當時羅馬法著作的通例,但丘漢平在答復周枬寫的“羅馬法上幾個問題商榷之一”中,既承認“拙著對于(拉?。┟~均以括弧號為記號,以示未敢認為十分妥善”,③丘漢平:“羅馬法上幾個問題商榷之一”(《法學雜志》第九卷第二期,1936年4月),載何勤華、洪佳期編:《丘漢平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86頁。又表明自己的寫作態度是“參酌名家之注解以資會意”。④丘漢平:“羅馬法上幾個問題商榷之一”(《法學雜志》第九卷第二期,1936年4月),載何勤華、洪佳期編:《丘漢平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86頁。這種治學精神同樣反映在他引用和處理研究資料上。例如,在其《羅馬法》關于“曼企怕地荷買賣式”這一節的論述中,丘漢平引用的羅馬法原始文獻就包括《十二表法》、《學說匯纂》、《蓋尤斯法學階梯》、《狄奧多西法典》等等。⑤筆者根據丘漢平《羅馬法》第394-396頁注三十二至注五十四羅馬法原始文獻引文縮寫如D,Ulp,Tab,G,C.th等推出。而援引羅馬法學者及其論著,則涉及賈拉(Girar,Textes de Droit Romain),Bruns(G. Bruns,Fontes Juris Romani Antiqui),霸克蘭(Buckland,Main Institutions of Roman Private Law),梭姆(Sohm,Roman law),喬洛維茨(Jolowicz,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茍氏(Cuq,Manuel des In roduction Juridiques des Romains),耶林(Jhering,Evolution of the Aryan)、Karlowa(O.Karlowa,Romische Rechtsgeschichte)等。⑥參見丘漢平《羅馬法》正文第346-352頁(注三十二至注五十四)。在這里,筆者根據第394-396頁丘漢平引注的信息,并參照原書和其他資料,增補了丘漢平所引羅馬法學者論著的原文名稱。正是通過上述詳盡的引述,丘漢平較為通俗地介紹了“羅馬法上移轉物權之最古方式”⑦丘漢平:《羅馬法》,上海法學編譯社,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叢書本),第346頁?!劫I賣。

丘漢平之所以能使其羅馬法研究具有“注釋詳盡”的優點,并有條件“參酌名家之注解以資會意”,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法學圖書館建設。據盛振為《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律教育》一文介紹:“本院校友董綬經(即董康)、王亮疇(即王寵惠)、陳霆銳、陡鼎揆等,鑒于歐美各國法學圖書館之偉大;吾人一履其境,感覺琳瑯滿目,美不勝收。而我國欲求一比較完善之法學圖書館,竟不可得。爰擬敦請國內法學界聞人贊助,募集三十萬,以十萬元建筑圖書館費用,以二十萬為購置法學圖書基金。所有圖書,除本校師生之研閱外,兼作社會人士參考。他日蔚觀厥成,法界人才輩出,則本校法學圖書館之功偉矣?!雹嗍⒄駷椋骸妒拍陙碇畺|吳法律教育》,載王健編、孫曉樓等原著:《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189頁。民國東吳法學院有如此之氣象,實為民國時期中國法學學術之幸矣,中國羅馬法研究之幸矣。

四、薪火傳承

在上世紀30年代上?!稏|方雜志》的三個征文活動后,《東方雜志》報社試圖把讀者的興趣導向“從前——對生活的回顧”,仍以征文的形式體現。丘漢平寫了一篇《生活之一頁》(1935年)的征文投稿,題目是“刻刻難忘之事”?,F抄錄如下:

我經過的人生,概括來說,童年時代是頑皮懶惰,學生時代是克苦向學,現在是無謂奮斗。這三個時期,幾乎和現在的我毫無關系,好似以前人生是死去一般。

不過在這三期中,最使我不能忘懷,最使人常常緬想的,便是家父去世的那一年。我覺得人生最苦惱的是死別,尤其是父子之間。我自小到大,沒有看過人死,所以對于“死”是毫無認識。一直到民國8年6月12日的那一天下午,我的父親和我開始作永遠的別離。那時我只有14歲,眼巴巴地看可愛的活潑的父親漸漸在床上不動,一家人都圍在那里哭。我真的是苦痛,不知怎樣方好。我一回兒哭,一回兒笑,一回兒出去,一回兒回來,好像發癲狂一樣。那夜,我的母親守在父親的尸邊,我呢,卻整夜不能睡覺,而我未滿2歲的弟弟卻在那里哭,可以說整個的家庭都在徘徊恐怖哀忿中。這種景像我一回想,沒有不痛哭流淚的!我想人人有父親,他們對于父親死后的感想,會不會似我這樣的苦痛呢?我每一念及,對世間的一切都消極了。

我這10余年來的奮斗,只是為了完成先父生時及臨終時的教訓,此外是毫無其他奢求的。他生時教我克苦耐勞,矢志求學,不為茍且,不貪安逸;他死時囑我好好做人,不要墮落,救己救人。自先父死后,我常常把他的話深夜默念,遇到困難阻礙時,便想到父親的教訓囑語。這使我時時刻刻奮斗,時時刻刻做事不怕難,使我自己對家庭對國家負起責任。我過去的生活,只有這一頁是值得寫的。①丘漢平:《刻刻難忘之事》,載劉仰東編:《夢想的中國》,西苑出版社1998年版,463-484頁。

從這篇征文中,我們可以得知,丘漢平從1931年擔任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羅馬法教員,到1935年9月出版他的《羅馬法》教科書,整整“閱時五載”。加上此前畢業暨南、東吳(1924年,1927年),留學美國(1928—1929年),游歷歐洲(1930年),恰好是丘漢平“時時刻刻奮斗”并“潛心研究羅馬法”的10余年間。要知道,在整個民國時期,在中國開展羅馬法研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丘漢平抱著“時時刻刻做事不怕難”的勁頭,硬是將這本“由口授而摘要,漸成講義”的《羅馬法》成書并出版,這對羅馬法在中國的開展和傳播,功莫大焉。

在一些研究羅馬法的學者看來,丘漢平這本《羅馬法》沒有單列一個羅馬法研究的參考書目及《十二表法》原文,似有不足之嫌。但是,這并不妨礙我們為評價這本《羅馬法》找到一個起點,以便吾輩后學能夠公允地評價丘漢平寫作時所采用的有關羅馬法的文獻資料,進而確定這本羅馬法教科書在民國時期乃至在今天的學術地位。關于這個研究起點,筆者認為,喬洛維茨(H.F. Jolowicz)和他那部享有盛名的羅馬法研究作品《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②本書中文譯者薛軍認為,喬洛維茨這本書在英語世界中享有很高的學術聲譽,歷經修訂,至今仍保持其生命力。事實上,這是本擁有相當高的引用率的著作,幾乎是英語世界的學者談論羅馬法時候必引之書。參見薛軍:譯后記。載[英]H.F. 喬洛維茨、巴里·尼古拉斯:《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薛軍譯,商務出版社2013年版,第695頁。是一個不錯起點和參照系。

雖然丘漢平寫作其《羅馬法》教材時,所參考喬洛維茨的《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是1932年的第一版。但是,有關敘述羅馬法的歷史研究的歷史并非是靜止不變的。40年后,當代英國羅馬法學家巴里·尼古拉斯“在不破壞喬洛維茨的精心平衡,或者將大量參考文獻充斥注釋的條件下考慮過去40年里出現的大部分作品”③[英]巴里·尼古拉斯:《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第3版前言,載[英]H.F. 喬洛維茨、巴里·尼古拉斯:《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薛軍譯,商務出版社2013年版,第2頁。的情況下,擴充和更新了喬洛維茨的《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這一工作正如《西方法律思想簡史》作者J.M.凱利(John Maurice Kelly,1931—1991)所說的那樣:“有許多優秀的教科書并沒有忽略法理學的歷史維度:我向學生隆重推薦閱讀的是弗里德曼的《法學理論》(Legal Theory)、勞埃德的《法理學導論》(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以及H.F.喬洛維茨(H.F. Jolowicz)的杰作《法理學講座》(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如果有人對這些書進行擴充和更新的話,那應是對作者們最好的紀念?!雹伲蹛蹱柼m]J.M.凱利:《西方法律思想簡史》,王笑紅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頁。巴里·尼古拉斯對H.F.喬洛維茨的《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一書“最好的紀念”就是他于1972年與H.F.喬洛維茨一起署名出版的《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第3版。又過了40年,中國年輕的一代羅馬法新銳學者薛軍教授把喬洛維茨的《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第3版翻譯成中文。因此,借用這本“特征保持不變,但是,有些部分完全是全新的,許多部分在很大程度上重寫了,因而保持完全未變的沒有幾頁”②[英]巴里·尼古拉斯:前言,載[英]H.F. 喬洛維茨、巴里·尼古拉斯:《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薛軍譯,商務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頁。的《羅馬法研究歷史導論》一書所提供的新的羅馬法研究信息,以此來“擴充和更新”我們對80年前丘漢平《羅馬法》一書的理解,關注丘漢平及同時代中國羅馬法學出現的第一個研究高峰及隨后特別是當下中國羅馬法研究已經獲得的顯著變化,就有了某種可能的意義。如此作業或許工程浩大,但卻是我們今天討論羅馬法在中國的應有之義。

在本文中,筆者僅僅從“注釋詳盡”的角度對丘漢平的羅馬法一書作了初步的解讀,這或許也是對丘漢平的《羅馬法》在中國問世80年來的“最好的紀念”。此外,本文的寫作心態,既有總結丘漢平的羅馬法研究成就之意圖,又充滿對丘漢平“奮斗”精神的仰慕之情。本文作者入職法學教習至今已逾十年,雖仍不大熟悉羅馬法,更不用說達到丘漢平當年的研究高度,但是,近年來卻陸續在做幾篇有關羅馬法在中國的文章,并期待自己能夠繼續做下去。這是因為,有許多像丘漢平一樣的民國法律學人矢志求學,不為茍且,不貪安逸,好好做人,不要墮落,救己救人的“故事”,在不斷地激勵吾輩后學,他們視“羅馬法為治法者之基本學問”③丘漢平:《羅馬法》,上海法學編譯社,中華民國二十二年四月(叢書本),第3頁。而“孜孜于羅馬法”研究,通過“溯其本而究其始”,終有值得書寫的成就,正像司馬遷所說的那樣,“高山仰止,景行行止,雖不能至,心向往之”。

Qiu Han-ping and His Roman Law Textbook

Cheng Bo

Qiu Han-ping(1904—1990) is a famous Roman Law Professor who worked in Law School of Soochow University. His road of Roman Law education,in large extent,benefited from the careful cultivation and meticulous care of S.U. Law School. He got deep-going insights and judgments on social and legal problems from his firm academic foundation and deep research on Roman Law. We can see his comprehensive mastery of Roman Law knowledge from his bookThe General Theory of Jurisprudence. In Prof. Qiu's research achievements of Roman Law,the most important one is the book Textbook of Roman Law,which he published in September of 1935. This article does the primary analysis on this book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tailed notes. By doing this,this articles intend to summarize Prof. Qiu's research achievements of Roman Law.At the same time,this article also wants to express admiration on Prof. Qiu's spirits of fighting.

Qiu Han-ping;Roman Law Education;Roman Law

D926

A

2095-7076(2015)03-0093-11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近代法理學史研究”(項目編號:13BFX019)的成果。

(責任編輯:婁愛華)

猜你喜歡
羅馬法法學法律
現代法的基石——羅馬法
《南大法學》征稿啟事
《南大法學》征稿啟事
《南大法學》征稿啟事
法律解釋與自然法
羅馬法與權利論題
羅馬法中有關公民法和萬民法的教學思考
讓人死亡的法律
法學
“互助獻血”質疑聲背后的法律困惑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