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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

2015-12-08 08:49何勤華高童非袁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2015年3期
關鍵詞:東吳大學英美法東吳

何勤華高童非袁 也

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

何勤華*高童非**袁 也***

東吳大學法學院自創辦以來,就以其獨特的英美法學教育蜚聲中外。從入學標準、學制、課程設置、教學方式和教師情況等諸多方面來看,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是日益系統完備且與美國法學院高度接軌的。雖然在東吳大學于國民政府注冊之后,英美法學在學校的地位有所下降,但是學校仍然延續著英美法學教育的傳統,其英美法學的水平依然可在國內領跑。雖然東吳大學法學院英美法學教育的興起有其特定的背景,而且這種教育也存有一定的缺陷,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當時算得上具有國際水準的一流法學院,到如今依然有著諸多經驗值得當代中國法學教育工作者借鑒學習。

法學教育;東吳大學;英美法;型式法庭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由于受到當時社會變革思潮的影響,以及國內外情勢所迫,中國大學中的高等法學教育蓬勃發展起來。在此期間,開設了法學課程的天津中西學堂(1903年更名為北洋大學堂)、上海南洋公學、京師大學堂等公立大學相繼建立。與此同時,私立大學也不甘落后,先后出現了東吳大學、震旦大學、滬江大學、金陵大學、燕京大學等綜合大學中的法學院以及浙江私立法政專門學校等40余所??品ㄕ髮W。①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頁。在這些私立院校中,有一所1915年建立的法學院校對此后中國法學的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那就是著名的東吳大學法學院。②在不同歷史時期,東吳大學法學院曾有不同的名稱。比如“東吳法科”、“東吳法學院”、“東吳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學院”等都是曾經用過的謂稱?!皷|吳大學法學院”這一稱呼在東吳大學于國民政府注冊以后較為常用,而且相對來說這一稱呼也更為正式和規范,故本文大體上都采用“東吳大學法學院”之名稱,少數涉及早期情況的論述會用到“東吳法科”。

二十世紀的上半期,中國法學教育呈現出了“整體上多元、個體上特色鮮明”的局面。這種局面的形成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當時的國家局勢較為混亂,中央政府對教育的控制相對松散,導致統一教學大綱和課程內容的規程也未能頒行,這種自由寬松的氛圍給了法學教育更多選擇的空間;另一方面,雖然清末修律時更多借鑒的是日本法律,但辛亥革命之后先前制定的法律均不再實施,而新的穩定的法律體系又尚未建立。這種短期的真空使得多種法律模式同時活躍在大學的講臺上,許多法律院校也形成了各自的特色。例如早先的北洋大學堂就運用美國哈佛大學和耶魯大學的教學模式在課堂上講授英美法,而之后中國法學界更是形成了“南東吳北朝陽”的格局。當時北京的朝陽大學更多借鑒了日本模式,①朝陽大學效仿日本法的模式很大程度上和學校行政和教學人員的求學背景有關。如校長汪有齡、江庸,副校長夏勤以及李祖虞、林士鈞、羅鼎、周龍光、王玩增、戴修瓚、黃右昌、王家駒、李懷亮、李祖蔭、程樹德、陳瑾昆、陶惟能、劉鴻漸、郁嶷、李浦、彭時等教師均畢業于日本東京帝國大學、早稻田大學、法政大學、中央大學或者是明治大學的法科或法政科。參見王?。骸吨袊姆山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250頁。側重于大陸法系,而上海的東吳大學法學院則偏重英美法系,東吳大學法學院也確以其獨特的英美法學教育而蜚聲中外。但是,有關東吳大學法學院側重于英美法學教育到底體現在何處,以及英美法學教育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發展狀況等問題仍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一、東吳大學法學院創辦時的英美法背景

東吳大學法學院無論是培養模式還是教學內容均偏向英美法系,而沒有選擇看似更符合當時國情的大陸法系,定有其特定的背景。

(一)東吳大學創辦之初的教會背景

早在1901年,東吳大學便已在蘇州成立。東吳大學的創辦者為美國的監理會,其為美國基督新教的傳教機構之一,屬衛斯理教宗。鴉片戰爭后,監理會開始了在華的傳教活動,到了19世紀末,監理會在蘇南地區的教會事業已頗具規模,而在蘇州的活動更是極為活躍。1899年監理會就開始籌劃創辦東吳大學。在當年于蘇州召開的第十四屆年會上,監理會提出要制定一個教會教育事業未來發展計劃,包括在蘇州的一所大學、在其他傳教中心的中學和所需要的小學。②[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頁。這一計劃很快就得到了實施。1900年監理會在上海舉行年度議會,會上制定了《東吳大學校董會章程》,這為東吳大學的開辦奠定了基礎。

東吳大學于1901年正式開辦。當年6月,美國田納西州的州務卿簽署了東吳大學的注冊文件,該校由此得到美國官方的認可。該校校名在美注冊時為“中國中央大學”(Central University of China),但“東吳”之名在中國卻一直都在使用。1908年,時任校長孫樂文(D.L.Anderson)等人提出申請正式將校名更名為東吳大學。③參見王國平:《東吳大學簡史》,蘇州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7頁。

由于東吳大學的創辦者是美國教會機構,學校的資源也大多來自美國,如師資、捐贈的書籍以及合作的大學等,所以東吳大學法學院選擇英美法路線也是不難理解的。雖然在創立初期,東吳大學法學院與東吳大學的關系非常松散,基本屬于放任狀態,即使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東吳大學法學院仍有脫離東吳大學的傾向。④孫偉等:《近代中國一流法學院管理之研究——以東吳法學院與東吳大學之關系為考察對象》,載《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1期。但是就算東吳大學法學院再怎樣獨立,也都無法脫離美國方面的支持。實際上東吳大學法學院在成立時得到了美國在華法學界的鼎力相助,這樣一來其偏好英美法也順理成章了。

(二)東吳大學法學院創辦者的英美法背景

雖然法學院的成立與發展為東吳大學帶來了巨大的中外聲譽,但東吳大學最初的辦學計劃并不包括法學教育。在東吳大學成立十五年后,東吳大學法學院才在上海建立。1912年,當中西書院和東吳書院的學生合并組成東吳大學文理學院時,大批預備班的學生留在了上海。于是一些中西學院的校友和先前的教師以及當地教堂的領導人負擔起維持這個中等學校的職責。⑤[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68-69頁。1914年,因上海教區長老韓明德(A. G. Hearn)到訪并提出希望有大學教師來主持該校工作,當時東吳大學的校長葛賚恩(John. W.Cline)派蘭金(C. W. Rankin)到上海擔任第二附中校長,并可“在不牽涉東吳大學任何未經許可的經費支出的條件下自由開發其他可能性項目?!雹伲勖溃菸哪耸罚骸稏|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68-69頁。

到達上海后,律師出身的蘭金利用第二附中的校舍開辦夜校教授法律,并動用教會和個人的人脈關系為學校請來了多位美籍教師,東吳大學法學院由此漸成規模,逐漸步入正軌。成立初期受邀到學校任教的有美國駐華按察使羅炳吉(Chas. S. Lobingier)等頗具影響力的名流,當時在學校任教的教師絕大多數都是美國人。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院長席位都由美國人擔任。1920年,因蘭金打算返美處理宗教問題,另一位美國人劉伯穆(Blume W. W.)接任法科教務長。這位密歇根大學的畢業生除短暫返回母校執教外,一直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工作至1927年。②謝頌三:《回憶東吳法學院》,載《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匯編(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0-65頁。而在劉伯穆返美期間,替代他擔任教務長是薩賚德(George Sellet),也是一位美國人。③倪征:《淡泊從容蒞海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頁。

由此可見,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創立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美方的支持。學校不僅長期受美國人的領導,成立初期負責具體教學的也幾乎都是美國法律界人士,東吳大學法學院也因此不可避免地走上了傳授英美法學的道路。

(三)民國時期上海的獨特地理環境與東吳法學院的成長

1843年開埠以后,上海成為外國資本涌入的重地,對外貿易相當繁盛。在商業活動活躍的同時,上海也出現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借用東吳大學法學院章程中的話來說,即“上海工商繁盛,獄訟滋多?!雹苌虾J袡n案館:Q245—41(1896)。這樣的局面不僅給法律職業提供了巨大的市場,也給法律服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蘭金正是看到了這樣的需求才決定在上海培養與國際接軌的法律人才。

那么,地處上海的東吳大學法學院為何會選擇英美法呢?一方面,辛亥革命后,美國政府支持袁世凱,美國人古德諾為袁世凱發表政論主張君主立憲,使得美國在華地位得到提升。而且當時又逢第一次世界大戰,歐洲國家忙于戰事,無瑕顧及遠東利益。美國便借此機會擴張其在上海的勢力。例如東吳法科的贊助人美國律師費信惇(Stirling Fessenden)就在后來成為了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的總董。

另一方面,在當時的上海,有大批的美國律師以及美國總領事館所設的美國法庭,也有公共租界特設的會審公廨,這正好迎合了蘭金及東吳大學法學院的需求。大量的涉外訴訟和遠道而來的法律人才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提供了豐富的資源,如美國駐華法院的羅炳吉就執教于東吳法科,其也是學校創辦的主要策劃人之一。⑤參見[美]康雅信:《中國比較法學院》,張嵐譯,載高鴻鈞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增訂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美國在上海的法律事業與東吳大學法學院是互利共生的,美國的機構及人員能為學校帶來國際上先進的法律理念和知識,而東吳大學法學院反過來又能為之提供優質的精通美國法律的律師和譯員,這也是東吳大學法學院大力發展英美法的原因之一。不過,有觀點認為蘭金創辦這所學校的目的是培養中國洋奴以維護洋人利益,⑥《東吳校史及重大事件》,上海市檔案館:Q245—251(2153)。但是這種觀點過于主觀和片面,顯然不能視作其推行英美法的原因。根據蘭金自己的說法法學院之創辦是出于兩個考慮:“法律職業對人類過去的深遠意義”,以及“中國對律師和領導者的迫切需要”。⑦Charles W. Rankin,“China,”2A. B. A, Journal,284,284( 1916),轉引自[美]康雅信:《中國比較法學院》,張嵐譯,載高鴻鈞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增訂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二、東吳大學法學院英美法學教育的兩個階段

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可以分為以下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自1915年學校創辦直至1929年,第二個階段是從1929年直到1952年東吳大學法學院被并入華東政法學院(現華東政法大學)為止。當然,將分界點設立在1927年東吳法科改為東吳法學院①《中華監理公會年議會五十周紀念刊》,上海市檔案館:Q245—19(0879)。之時,或是將1949年單列出來也是可供選擇的劃分方式。但是,用學校在國民政府注冊作為分界點將其一分為二是最能體現英美法學教育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發展趨勢的。②之所以選擇1929年而非1927年是因為雖然1927年吳經熊和盛振為就開始執掌東吳大學法學院,但這只是學校預計到將來的政府有可能要求華人擔任學校負責人而作出的主動調整。實際上,此時學校在處理校內事務時還是享有很大自由的。

第一個階段是1915年到1929年。這個時期是英美法學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發展的鼎盛時期。首先,在這段時期內,蘭金、劉伯穆、薩賚德等美國人先后執掌學校,學校中的美國教師也占了很大比重。其次,東吳大學直到1929年才在國民政府立案,③《私立東吳大學準予立案由》,參見王國平等編:《東吳大學史料選輯(歷程)》,蘇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40頁。在這之前學校都處于相對寬松的環境中自由發展,因此在課程設置、培養模式等方面也得到了更多自主選擇的空間。④東吳大學法學院在國民政府注冊后的課程設置也并非無自由可言,實際上,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學校開設的其他課程還是擁有很大的自主選擇權。例如1933年1月東吳大學法學院甚至還開設了“意大利法西斯社團法”(Italian Fascist Corporative Law)課程。(參見[美]艾利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當然,從總體上看,這時的自由度與前一個時期還是無法相比的。最后,在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前,中國還不存在完備的法律體系,國家也還沒有明確選擇一種模式來構建自己的法律體系。這種狀況對于法律教育來說既是挑戰也是機遇,雖然這種沒有規范的現行法的不確定性會給教學帶來一定的難度,這也會使學術更加多元開放。

第二個階段是1929年東吳大學法學院在國民政府立案之后。這個時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在學校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但是,這不意味著東吳大學法學院中英美法學的教育水平下降了。實際上,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一直處于國內的頂尖水平。只是這個時期學校開啟了“中國化”的進程,1927年楊永清成為東吳大學首任華人校長,吳經熊和盛振為也成為東吳大學法學院的主要負責人。在教師方面,原先占多數的外籍教師也逐漸被中國學者所替代。而且此時學校受到國民政府較為嚴格的管控,中國現行法成為了教學的主要內容,大陸法系的課程也有所增加,這就進一步壓縮了英美法的空間。但是由于有強大的基礎作支撐,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依然是其他學校所無法超越的。

三、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因素

為了能較為全面地介紹這一時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筆者在這一時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活動中盡可能地提煉出英美法學的要素,并將從制度、內容和成果等方面描述英美法學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發展情況。

(一)入學條件和學制

東吳法科在成立之初就對入學門檻設定了較高的標準,其要求招收的學生都要有兩年的大學學歷,劉伯穆就明確指出這是效仿美國法學院的做法。⑤[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頁。但是之后東吳大學法學院認為由于許多申請者都來自較差的學校,致使新生水平參差不齊。于是,東吳大學法學院設立了新生預選班以便對申請者的法律工作能力進行先期測試,并從中挑選能力較強者作為新生。首屆預備班于1923年秋季開始招生,但這只是一種審核和選拔的機制,和日后的預科制度還是有很大差別。

不久之后,由于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標準再次提高,東吳法學院也試圖隨之提高入學條件。①這是劉伯穆的原話。有關此時美國法學院入學標準的變化可見:[美]羅伯特·斯蒂文斯:《法學院:19世紀50年代到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法學教育》,閆亞林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6-47頁。1923年,當時的教務長劉伯穆在一次發言中提到:“從1915年秋的八名學生,發展到1922年秋注冊學生80人。在現在的80名學生中,已有14人是大學畢業生,這種事實表明我們有希望很快就可以提高入學條件——從以前所要求的2年大學學歷提高到大學畢業?!雹冢勖溃輨⒉拢骸吨袊山逃?,《法學雜志》(1923,7)Ⅰ,305。轉引自: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頁??梢姶藭r東吳大學法學院提高入學標準是著眼于以下兩點:第一,和成立之初相比,這時候學校已經擁有了較多的生源,有條件進行取舍;第二,在入學的新生中已經有不少大學畢業生,這就又造成新生的基礎不統一。

在1924—1925年的學校布告中提出了下列要求:“所有計劃進入法學院、特別是希望到國外繼續研究生深造的學生,都必須在入學前完成文學學士課程(或至少三年課程),這是參照于美國著名法學院目前的入學要求?!雹郏勖溃菸哪耸罚骸稏|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頁。將入學標準提高到大學畢業其實并不只是希望模仿美國先進的制度,而是由于美國的大學此時提到了入學條件,為了讓東吳大學的畢業生能夠申請到美國的大學繼續深造,學校才出臺政策在入學條件上與美國接軌。

至于這一布告中提及入學前至少需完成三年文學學士課程,那是因為東吳大學將法學分為預科和正科兩部分,其中預科設在蘇州的東吳大學本部,由東吳大學的文理學院承擔,而正科則在上海的東吳大學法學院。也就是說要就讀法學專業的學生必須先在東吳大學文理學院修完三年課程,然后才有資格進入上海的法學院專攻三年法律。④馮勇等:東吳大學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管窺(1915—1952),《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10年第2期。最后東吳大學的畢業生總共用六年時間就能得到法學和文學雙學位。

依照1929年新生入學資料中成績表上的記載,學生在預科期間需要學習的科目有國文、英文、教育、歷史、政治、哲學、社會、經濟、生物、化學等多門基礎學科。⑤上海市檔案館:Q245—13(0634)。這對擴寬學生知識面,為其日后的法學學習奠定扎實基礎,無疑是助益良多的。

關于分立預科和正科的目的,孫曉樓曾經有所評論。⑥孫曉樓系東吳大學1927年畢業生,后在美國芝加哥西北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后,再回到東吳大學法學院任教。他認為法學研究已日趨開放,因此法學學生應當至少于法律以外的各種學科,都有相當的涉獵。⑦孫曉樓:《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頁。但是除了法律學、社會學、經濟學等重要學科外,像心理學、邏輯學、哲學、歷史等社會科學和數學、物理、化學等自然科學,以及一些語音學科如果都放在法學院內開設,法學院將難以滿足其師資、設備等方面的需求。⑧孫曉樓:《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頁。

從這一系列的舉措可以看出,東吳大學法學院首先是在不斷提高自己的入學條件,以圖提高生源質量。其次,從要求所有入學者須完成兩年大學學歷,到在東吳大學本部自己設立預科來看,東吳大學法學院是在盡可能地統一新生的水平,以盡可能地縮小學生間能力上的差距,以免質量參差不齊影響教學。

東吳大學法學院早期仿照美國法學院推行的入學條件和學制的設立是富有成效的,其推行的限制學生數量和提高入學條件的精英化教育培養出了一大批高質量的法律人才。這也為其贏得了良好的口碑以及隨之而來的更多優質生源。

但是民國政府成立后,要求東吳大學在政府注冊,接受政府的管理。國民政府打破了東吳大學原有的學制,例如在30年代,東吳大學法學院就迫實行了四年學制。①1937年10月19日,教育部準許東吳大學法學院開辦日校,但要求其遵守政府規定的四年制學程,從當時的一、二年級學生開始實行。上海市檔案館Q245—30(1391)。這樣一來,法學院的教學課程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趪艺?,東吳大學對原先預科的運作方式也進行了改革。②有關1932年的學制情況可見:《東吳法科報告(1932年)》,載王國平等編:《東吳大學史料選輯(歷程)》,蘇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51頁。由此帶來的結果是,此時的招生條件較之以往有所降低。在一份東吳大學關于新生入學資格與教育部的來往文件中可以看到,這時的新生都只是中學畢業生。③上海市檔案館:Q245—43(2129)。對于這些政策,東吳大學法學院顯然有不同的看法,學校也就此多次向教育部提出建議。④上海市檔案館:Q245—98。但無論如何,原先借鑒美國法學院的學制不可能再在東吳大學法學院中實行了。

雖然對于入學標準究竟要提到到什么程度,在當時的美國法學界尚有爭議,但哈佛、耶魯、西北、密歇根等著名大學的法學院都已將大學文科畢業生作為升入法學院的條件。⑤孫曉樓:《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頁。東吳大學法學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使得學校的法學教育逐漸與美國接軌,為畢業生赴美深造創造了條件。

(二)課程設置

課程設置最能體現學校特色和方向,尤其是在一個寬松的學術環境中選擇的課程。若是學??梢宰灾鬟x擇開設的課程,那么那時的課程設置就更能說明學校所選擇的發展模式了。因此要想考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更應該聚焦學校前期的課程設置。

要想了解當時的課程設置最直接的材料就是課程表和教學計劃,此外考試安排、成績單學籍單等間接材料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應當時的課程設置。但是東吳大學法學院早期的資料并不完整,目前可見的大多都是三十年代之后的材料。盡管后期的資料有些散亂,但是極其詳盡,而東吳大學法學院成立初期的情況更多只能靠一些存留下來的學籍材料或當時師生的回憶來彌補。例如上海市檔案館保存的一份1918年入學的學生的學籍表就能較為完整地反映東吳法科成立之初的課程設置情況。⑥上海市檔案館:Q245—273(0657)。原文為英文。

第一學年

秋季

案例研究與法理分析 Cases Study and Legal Mechanics

法理學 Jurisprudence

親屬法 Family Law

債權(合同) Obligation(Contract)

債權(侵權行為) Obligation(Tort)

宗教指導 Religion Instruction

羅馬法 Roman Law

法學通論 Elementary law

春季

代理 Agency

票據法 Negotiable Instrument

羅馬法(現代民法) Roman Law(Modern Civil Law)

債權(合同) Obligation(Contract)

債權(侵權行為) Obligation(Tort)

議會法與辯論 Parliamentary Law and Debating

程序法 Procedure

宗教指導 Religion Instruction

第二學年

秋季

私法人法 Private Corporation

運輸法 Bailments and Carriers

刑法 Criminal Law

損害賠償 Damages

不動產法 Real Property

程序法 Procedure

宗教指導 Religion Instruction

春季

公法人法 Public Corporation

動產法 Personal Property

不動產法 Real Property Law

刑事訴訟法 Criminal Procedure Law

買賣法 Sales

專利與版權法 Patents and Copyrights

辯護 Pleading

宗教指導 Religion Instruction

第三年

秋季

憲法 Constitution law

保險法 Insurance

繼承法(遺產;遺囑;管理) Succession(Inheritance;Will;Administration)

國際公法 International Law(Public)

證據法 Evidence

法醫學 Medical Jurisprudence

宗教指導 Religion Instruction

春季

中國法 Chinese Law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合伙 Partnership

擔保法 Suretyship and Guaranty

國際法(私) International Law(Private)

證據法 Evidence

破產法 Bankruptcy

宗教指導 Religion Instruction

以上呈現的是東吳大學法學院早期很有代表性的一套課程體系。除了一些課程開設的時間有所調整,以及個別課程的增刪外,這樣的課程設置在這之后延續了許多年的時間。①上海市檔案館:Q245—273。檔案顯示多屆畢業生學籍材料中的成績單都是以此為模板,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雖然這時候的課程設置已經非常詳盡,其對各個領域或多或少都有涉及,總體來說也是相對完備和均衡的。但是即便如此,還是可以從中看到較為濃厚的英美法因素。

首先,在這個時期的課程中極少涉及中國法。②而且根據康雅信的了解,許多課表上的中國法課程實際上并沒有開設。參見[美]康雅信:《中國比較法學院》,張嵐譯,載高鴻鈞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增訂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從學籍表上看,明確標注為中國法律的只有一門學科,即帶有綜合性的“中國法”。雖然在刑法、親屬法等領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課程對中國法也有涉及,③東吳法科早年開設了“新舊刑律比較(Comparative Law)”。參見上海市檔案館:Q245—273。但這與此后大規模的系統的中國法課程相比,反差還是非常明顯的。究其原因,最直接的一點是這時的教師幾乎都是在滬工作的美國律師或司法公職人員,中方教師只有王寵惠等極少數的幾個,故而在他們開設的課程中,英美法自然是遠多于中國法了。再者,這時候的中國還未形成系統的法律體系,有組織的大規模立法活動還未開展,這也是造成這個時期法學院中中國法課程比例很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這個課程設置反應出了東吳法科注重實踐的辦學特色。除了針對剛入學新生開設的法學通論和一些法理分析課以外,理論課程的比重并不大。而實用性強的科目如案例研究、辯護技巧、證據法④證據法實際上也是一門英美法特有的課程。參見[美]康雅信:《中國比較法學院》,張嵐譯,載高鴻鈞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增訂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甚至是法醫學都被納入課程體系。這都表明了東吳大學法學院更加注重學生在法律技能方面的培養,以便畢業生能迅速滿足法律職業市場的需要。這種對口培養法律工作者的模式顯然體現了英美法學教育的理念。

此外,一些課程更是直接體現了英美法的特色。雖然這些課程幾乎都是美國的或是至少有美國背景的教師講授,因而內容大體上也都是英美法系,但是還是有一些課程直接體現了英美法的特色。在這其中,比較明顯是議會法與辯論這門課。根據謝頌三的回憶,一年級的這門課程采用的是英國議會制的集會規則,稱“Robert’s Rules of Order”或“Parliamentary Law”,教學目的是使學生熟悉西方國家各種會議的進行,必依照規定的開會次序、細則辦事。⑤謝頌三:回憶東吳法學院,載《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匯編(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頁。到了20年代,學校將“辯論”從這門課中單獨抽出,并和型式法庭一同成為學校定期舉辦的實踐課程。⑥上海市檔案館:Q245—273(0932)。除了議會法與辯論外,另一門具有英美法特色的是辯護。在東吳法科設立之初,這門課就已經存在了。該課程最初就名為普通法的辯護(Common Law Pleading),⑦上海市檔案館:Q245—273(0787)。教授的就是英美法程序范疇內律師在實務中的一些技巧。

最后,這一課程體系呈現了先私法后公法的學習步驟。當時中國一般的大學法科或法律??茖W校先讀政治課和公法,①倪征:《淡泊從容蒞海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頁。而東吳大學法學院則不然。從這份課表來看,在大學的前兩年,純粹的公法課程只有二年級的刑法這一門。而大多數的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均設在高年級。這種先從私法入手,繼而再入公法領域的學習程序是典型的美國法學院的課程學習模式。倪征在接受專訪時也特別強調過這一點,此外他還認為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學習時,尤其重視合同法,認為其“非常重要”。②王?。骸吨袊姆山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41-242頁。

因此,從這時的課程設置中不難看出,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創立初期,英美法學是學校教學的主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課程設置都是模仿美國法學院而設立的。在劉伯穆擔任教務長期間,東吳大學法學院3年的課程安排與密歇根大學的幾乎完全一致。這樣一來,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畢業生只要到密歇根大學讀一年未上過的選修課程,加上一篇畢業論文即刻獲得博士學位。③倪征:《淡泊從容蒞海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頁。

但是跨過1929年進入第二個階段以后,英美法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地位的下降也直接反映在了課程設置上了。以下提供作為對照的課表是時任東吳大學法學院代理教務長的孫曉樓教授給出的30年代初東吳大學法學院課程表:④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秋至二十三年(1934年)夏,《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院一覽》,第41-50頁。轉引自孫曉樓:《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132頁。本文僅節選了其中必修課的課程表,而在選修課程中也有多門課程涉及英美法。

大學一年級必修課主要學程

大學二年級必修課主要學程

大學三年級必修課主要學程

大學四年級必修課主要學程

在這份課程表中,除了一年級基礎的通識教育外①孫曉樓將其稱為“補助科目”。,從二年級開始中國法的課程就占據了半數以上,比例遠超英美法。這和之前的情況是截然相反的。具體來看,中國法涵蓋了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六個主要部分,還涉及到了公司法、票據法、勞工法、海商法、保險法、土地法、破產法、強制執行法等多個特別法,可謂是相當齊全。而且像民法和刑法均分編介紹,非常細致。

這種局面形成的原因首先是這時候國民政府的立法已經頗具成效,國家已經存在具備較為普遍和穩定效力的法律規范。這樣一來,要想學生畢業之后能有較強的執業能力,就必須掌握國家的現行法律。對照這份課表,以及當時民國政府的立法情況,可知此時的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課程完全是按照當時中國的法律來安排的。例如1931年完成的《中華民國民法》實行了五編制,即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和繼承編,而東吳大學法學院開設的課程正好與之對應,除總則安排在二年級外,其余四部分都設置在三年級的課程中。

這種對應在商事領域也十分明顯。由于國民政府在改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后,盡量將有關商事總則、契約方面的內容并入民法典,而無法并入的則采取了單行法規的形式頒布。在這些單行法規中,有四個法規最為重要,那就是1929年實施的《票據法》、1931年實施的《公司法》和《海商法》,以及1929年公布的《保險契約法草案》。②葉孝信主編:《中國法制史》,復旦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378-379頁。而東吳大學法學院設立的商法必修課程也正是這四門。

所以東吳大學此時的課程完全是參照國民政府的立法而設置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這就是學校自主選擇的結果。民國時期,政府對法學教育一直有著嚴格的管控,尤其在課程設置上要受到許多政策法規的限制。③除了下文論及的課程限制外,1939年8月國民政府又對必須課和選修課的具體課程又進行了非常細致的規定。參見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110頁。例如對于公立大學,1930年國民政府修正并頒布了《司法院監督國立大學法律科規程》,其中對學校的課程設置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兑幊獭废仁且幎藝⒋髮W法律科之課程編制及其研究指導由司法院直接監督之,接著更是指定了三民主義、憲法、民法及商事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和勞工法這是四門必修課程,且要求這些課程的授課時間應在法律科總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最后,《規程》還規定了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必須將詳細的課程表呈送司法院審查,如有變更也應隨時呈送審查。④《司法院監督國立大學法律科規程》,參見孫曉樓:《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44頁。

針對私立大學國民政府在1930年修正公布的《司法院特許私立法政學校設立規程》中也規定其辦學必須經司法院之特許,法律或政治科之課程預定案也需呈由教育部轉司法院審核。①《司法院特許私立法政學校設立規程》,參見孫曉樓:《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頁。當時的教務長盛振為也指出,這時期東吳大學的課程改革是應國民政府的要求。在《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學教育》一文中,他說道:“近年來,因教育部所頒布之法學院法律系課程標準,迭經厘訂,而本校為應時勢之需求,不得不將以前大一、二兩級之社會科學,略予削減。一方再對于新變更至法律課目,酌量予以增加,爰將所有學程,重新編配?!雹谑⒄駷椋骸妒拍陙碇畺|吳法學教育》,載孫曉樓:《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03頁。

不過,雖然這時的課程表幾乎都被中國法占據,但還是可以在其中發現一些英美法的課程,例如二年級的英美刑法、三年級的英美契約法和英美民法選課、以及四年級的英美侵權行為??梢姈|吳大學法學院在滿足政府所要求的課程安排的前提下,仍盡可能地充分利用原先的基礎,延續自身的優勢,維持著相當規模的英美法的教學。③[美]康雅信:《中國比較法學院》,張嵐譯,載高鴻鈞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增訂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事實上,面對政府日益加強的管制所帶來的壓力,東吳大學法學院依然篤信英美法的價值,始終在其課程中為英美法保留了特殊的席位。據統計,到了1938年,仍有6門英美法課程被列為必修課,分別為契約、侵權、財產、刑法、家庭法與衡平法。另外,還有10門英美法選修課。④盛振為:《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學教育》,載孫曉樓:《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頁。

無論是出于主動還是被動,東吳大學于國民政府立案后,英美法學在課程教學中已逐步讓位于中國法律。盛振為對這個趨勢有著很清晰的論述:本校19年來之學制與課程沿革,概括言之,前期以英美法及中國法為主科,以大陸法為副科;后期則改以中國法為主體,以英美及大陸法為比較之研究。⑤[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頁。其實,這種趨勢在課程設置上的體現是最為直觀的,這組課程表的對照就是英美法在東吳大學法學院之發展的最真實的寫照。

(三)教學方式

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因素在學校的教學方式上也得到了體現。例如在外語教學、型式法庭、案例教學法等多方面都反映了當時東吳大學法學院參照美國法學院的教學方式,按照英美法的體系培養學生。不過和上述其他幾個方面一樣,在1929年之后,這些教學方式很多已經不再像之前那樣得到廣泛施行了。

1.英語教學

作為學好英美法律的必備工具,英語歷來也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所重視。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在成立之初的招生條件中就要求學生需具備英語能力。⑥謝頌三:《回憶東吳法學院》,載《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匯編(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頁。如前所述,當時東吳大學法學院要求招入的學生至少具備兩年大學學歷,其中由教會大學轉來的學生可免去入學考試,而其他學校轉來的學生需考英文。一開始,由于所有教師幾乎都是蘭金請來的在滬美國法律工作者,因此所有各課教本采用英文原本并用英語教授。而且從當時存留的檔案來看,學校辦公語言也是英語。⑦早年的學籍檔案也是采用英文,并無中譯本。參見上海市檔案館Q245—273。

此后隨著部分中國教師的加入,中文在東吳大學法學院課堂上所占的比重也有所增加。但根據劉伯穆的說法,1920—1927這段時間,只有與中國法有關的幾門課程是用漢語教學,而其他大多數課程都是用英語教學。⑧[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頁。從一份1924—1926年在校生的學籍檔案附帶的成績總表中也可以看出,這時的東吳大學法學院仍然開設了大量的全英文和中英雙語課程。⑨上海市檔案館:Q245—273(0932)。此表格為英文版。

合同法 Contrasts E

侵權法 Torts E

普通法辯護 Common Law Pleading E

基本原理 General Principles C

刑法 Criminal Law C

債法 Obligations C

證據法 Evidence C

法律與道德 Law and Moral E/C

物權法 Property C

刑事訴訟法 Criminal Procedure C

羅馬法 Roman Law E/C

破產法 Bankruptcy C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C

親屬法 Family Law C

商法 Commercial Law C

國際法 International Law E/C

沖突法 Conflict Law E/C

憲法 Constitutions E/C

法律倫理 Legal Ethics E

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C

繼承法 Succession C

型式法庭1 Practice Courts 1 E/C

型式法庭2 Practice Courts 2 E/C

型式法庭3 Practice Courts 3 E/C

辯論1 Debating 1 E/C

辯論2 Debating 2 E/C

辯論3 Debating 3 E/C

物權法 Property E

刑法 Criminal Law E

損害賠償 Damages E

公法人法 Public Corporations C

擔保法 Suretyship and Guaranty E

運輸法 Bailments and carriers E

法理學 Jurisprudence E/C

刑事訴訟法 Criminal Procedure E

現代民法 Modern Civil Law E/C

私法人法 Private Corporation E

法哲學 Legal Philosophy E

買賣法 Sales E

票據法 Negotiable Instrument E

中國法制史 Chinese Legal History C

代理 Agency E

衡平法 Equity E

英國法制史 English Legal History E

海商法 Admiralty E

保險法 Insurance E

合伙 Partnership E

基督教倫理1 Christian ethics 1 C

基督教倫理2 Christian ethics 2 C

基督教倫理3 Christian ethics 3 C

基督教倫理4 Christian ethics4 C

在總共51門課程中,有19門課程是用全英文教學,13門是中英雙語教學,另外19門是中文教學,中英文的比例正好各半。但是從課程的重要程度來看,中文課程大多是基礎課程或是宗教課程。上基礎課程的學生大多是一年級新生,英文水平有限,用純英文教學有可能會影響學生的理解。而宗教課的采用中文教學的原因在于其原則就是要用盡可能便于理解的方式向學生介紹基督教,試圖讓其接受基督教,所以中文就是更好的選擇。反觀英文課程,其大多都是程度較深的或是具有英美法特色的課程。因此這一時期英語在教學中的重要性還是顯而易見的。

但是英語教學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同樣經歷了一個減退的過程??笛判牛ˋlison Conner)認為,因受制于國民政府日益強化的控制,到了1930年,東吳法學院課程概覽全部所列標準的中國法,以及大陸法和英美法課程都一律用中文講授。①[美]艾利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載《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但是一份1929—1930年的教學安排中表明,當時采用英文教科書或講義并用英語教學的課程依然不在少數。②參見楊大春:《中國英美法學教育的搖籃——東吳法學院院史研究》,載楊海坤主編:《東吳法學》2003年卷。而且根據盛振為的描述,在教材方面,大概三分之一的各國比較法課程用英語或該國語言教授;三分之二的中國現行法規課程用中文教授。③盛振為:《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學教育》,載孫曉樓:《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03頁。

實際上,直至20世紀40、50年代,東吳大學法學院都非常重視英語教學。即使在戰爭時期,仍有很大數量的課程使用英文教學。如1944屆的學生就回憶當時留守上海的法學院授課教材大都是英文,學生在模擬法庭上用的均是英文。④馮梯云:《懷念東吳》,載《東吳春秋:東吳大學建校百十周年紀念》,蘇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06頁。此外,48屆學生也提到,在當年的入學面試中,英文也被列入考察。而且當時四年課程中用英文教授的課程數量雖不及中文課程,但也有民法、刑法、憲法、政治學、證據學、合同法等多門學科。⑤馬裕民:《憶吾東吳》,載《東吳春秋:東吳大學建校百十周年紀念》,蘇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頁。在一份1949年東吳大學法學院出版的學生刊物中就刊登了新印英美法課本已出版的消息,從存留的這份刊物上可以看到這些課本的書名均為英文。⑥上海市檔案館:Q245—92(1088)。20到30年代學校也是大量使用英文教材,教材名稱可見:[美]康雅信:《中國比較法學院》,張嵐譯,載高鴻鈞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增訂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英語在東吳大學的重要地位一直延續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52屆的學生就提及,他們入學的第一年就要學習對英文要求較高的課程——英美法大綱,而盛振為、倪征等人教授的課程,不僅使用英文原版教材,還要求學生當堂用英文回答問題。⑦施覺懷:《憶母校與師恩》,載《東吳春秋:東吳大學建校百十周年紀念》,蘇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40頁。根據一份學校擬呈報華東教育當局的建議表明,東吳大學法學院仍然希望能以東吳過去在外語和比較法方面的優勢為基礎,加強國際法的教學計劃。他們認為,由于新政府的成立,他們可為政府機構輸送特種專業人才,以推進國家外交工作等國際事務的順利開展。①上海市檔案館:Q245—153(1769、1770)。

綜上,一直以來,英語都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所看重。不僅招生時學校要考察學生的英語能力,在入學后也有大量的英文課程以提高學生英語水平。雖然30年代后,大量的中文課程替代了原先的英文課程,但直到1952年東吳大學法學院被并入華東政法學院之前,學校的教學活動都時常用到英語。

學校堅持英語教學最最直接的益處在于學生們可以廣泛閱讀英文論著,②東吳法學院圖書館藏書中英美法圖書極為豐富。根據美國學者的研究,1927年前,東吳法科圖書室中所藏盡為英文原版的英美法書刊。1927年中國化后,館內中文和中國法圖書才有所增加,但仍以英美法藏書為主。參見楊大春:《中國英美法學教育的搖籃——東吳法學院院史研究》,載楊海坤主編:《東吳法學》2003年卷。而劉伯穆提供的數據表明,到了1924年法學院圖書館共有3000冊英文書籍和1000冊中文書籍。參見[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頁。使用原版教科書,并掌握原汁原味的英美法。其次,提升學生的英語水平對于其畢業后在滬從事涉外法律工作幫助極大,也從另一方面滿足了上海對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最后,正是因為東吳大學法學院長期堅持英語教學,使得大量的東吳畢業生最終進入了美國著名法學院深造,數量占據近代整個中國留美法學博士的半壁江山。③參見王偉:《中國近代留洋法學博士考(1905—195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頁。根據該作者統計,在近代留美法學博士共147人中,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畢業生有71人。

2.案例教學法

由于英美法系國家普遍以判例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因而判例在英美法系中就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而在英美法學教育領域,判例的作用也被學者所認識,并逐漸發展出了一套獨具英美法特色的教學方式,即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指教師在課堂授課時帶領學生對大量的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以引導學生形成法律思維,總結案例背后隱含的原則和學說。其在美國法學院被廣泛使用,至今仍被視作最主要的教學方式。

案例教學其實很早就是英國律師學習法律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直到克里斯托夫·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就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期間(1870—1895年),美國法學院才真正將案例教學法運用到法學院的教學活動中。這也可以算得上是當時哈佛大學一系列法學教育改革中最有具成效和影響力的一項舉措了。

蘭德爾認為,案例教學法可以將數量繁多體系且龐雜的法律條文進行分類整理,去除大量重復的部分,提煉出精髓。此外,案例教學法還能觀察法律演變的過程,了解法律的來龍去脈,以便更好地將其適用到具體案件中。④See C. C.Langdell,Preface,A Selection of Cases on the Law of Contract,Little Brown,1879,pp.viii,ix.這可稱得上案例教學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優勢所在了。

雖然東吳大學法學院在成立之初就開設了名為“案例研究與法理分析”(Cases Study and Legal Mechanics)的課程,⑤上海市檔案館:Q245—273(0657)。且當時東吳法科還專程購買了大量的案例書籍,⑥《東吳法科1919—1920年度報告》,載王國平等編:《東吳大學史料選輯(歷程)》,蘇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頁。但這不代表當時就采用了案例教學法。實際上,學校此前采用的都是“教科書式”的教學方式。直到1922年或1923年,隨著案例教學法的引進,大多數英美法律課程的教學才都采用了這種方式。⑦參見[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頁。劉伯穆在此特意強調這是美國普遍采用的教學方式。但是倪征則指出這種新的嘗試始于1925年。參見倪征:《淡泊從容蒞海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頁。如1925年一年級的課程中就有四門是運用案例教學法的,即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家庭法和英美刑法,⑧倪征:《淡泊從容蒞海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頁。這四門全為英美法課程。

20世紀20年代中期這一時間點意味著這時的東吳大學法學院相當迅速地引入了美國最先進的教學方法。在這一點上,它已經和美國一流法學院接軌了。由于案例教學法在美國一度受到強烈的質疑,因此美國大多數法學院也并非一開始就接受其作為基本的教學方式。哥倫比亞法學院在1890年逐漸用蘭德爾的教學方法替代德懷特的教學方法。此后1893年的西北大學、1895年的辛辛那提大學法學院,以及1900年的芝加哥法學院和斯坦福法學院也開始流行案例教學法。甚至是“頑固”的耶魯大學法學院也于1906年才有案例教學法。到了1907年,接受案例教學法的學校也只有30多所。①參見[美]羅伯特·斯蒂文斯:《法學院:19世紀50年代到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法學教育》,閆亞林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6-81頁。

依據謝頌三的描述,早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師在運用案例教學法時,先將每一件案件中甲乙雙方事由說清楚,再加分析,引前例論是非。②謝頌三:《回憶東吳法學院》,載《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匯編(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頁。這種教學方式也給學生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因為有許多案件長達二三十頁。教員每次可能會提出多個案件,一天三課,這時教本就要近百頁。這樣學生就要終日預備功課,學習這些案例。這同時也對他們的英文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對于這種在中國大學非常新鮮的教學方式,并不是所有師生都舉雙手贊成的。如教授契約法的滬上知名律師梅華銓對這種改革就頗有微詞,但他看到案例教學法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已是大勢所趨,也只得辭職讓賢了。教務長薩賚德因此放言:“如果沒人愿意用判例法教,那么,只好我來教?!雹勰哒鳎骸兜磸娜萆W海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頁。由此可見,在東吳大學法學院,案例教學法的推行并非毫無阻力。不過從倪征、姚啟胤等人的描述上看,不少學生對案例教學法還是給予了更多的贊揚。東吳畢業生就十分推崇其合同法老師希爾米克(Helmick)法官的案例教學法,他認為其跳出這些判例之外講授原理和政策,又能使判例妙趣橫生、興味盎然。如此學生就會真正學到如何自己去閱讀判例,而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④謝頌三:《回憶東吳法學院》,載《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匯編(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頁。

雖然在此后的課程改革中,英美法的課程被削減,但案例教學法并未退出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講臺。尤其是早年在東吳大學法學院接受過案例教學法學習的教師們更加青睞這套英美法的教學方式。例如,盛振為就一直堅持遵照東吳的傳統使用案例教學法,而且還要求案例全用英文原版。據學生回憶,盛振為上國際法和親屬法課程時,經常引用霍姆斯(Holmes)和卡多佐(Cardozo)大法官在判決書中的精彩判詞。⑤施覺懷:《憶母校與師恩》,載《東吳春秋:東吳大學建校百十周年紀念》,蘇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40-342頁。但是由于東吳大學法學院后期學生的英語水平相比二十年代有所下降,因此有些學生無法理解這些案例,最終因英文能力不足沒能順利完成課程。⑥[美]康雅信:《中國比較法學院》,張嵐譯,載高鴻鈞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增訂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由此可見,東吳大學法學院較早地接受了判例教學法這一英美法學中最重要的教學方式,并在法學院“中國化”后仍被許多教師所采用,這足以稱得上是東吳大學法學院沿襲英美法學教育模式的重要標志了。案例教學法不僅活躍了課堂氣氛,增加了師生間的互動,更重要的是訓練學生形成一套英美法系獨有的思維方式,這也是學生得以很好地掌握和運用英美法律的前提條件。

3.型式法庭

型式法庭就是現今諸多大學都在實行的模擬法庭。在當時的東吳大學法學院,通常將其稱為型式法庭。在一些檔案文件,以及師生的著作中,假法庭、實習法庭等謂稱也經常被用到。出于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習慣,本文選取其最常用的的名稱,即型式法庭。⑦當前研究東吳大學的學者大多也將其稱為型式法庭,但有部分學者將型式法庭誤認為是“刑事法庭”。

型式法庭是東吳法科第二任教務長劉伯穆設立的。劉于1920年來到上海,成為東吳法科的全職管理人員,并于同年接替返美處理宗教問題的學校創始人蘭金執掌東吳法科。⑧[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頁。上任次年,即1921年的秋天,劉伯穆在東吳法科設立了型式法庭。①雖然一些資料顯示在蘭金時代東吳法科就已有開展型式法庭,參見謝頌三:回憶東吳法學院,載《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匯編(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頁。但根據東吳大學法學院保存的學籍材料顯示,頭幾年的型式法庭課程的分數均為空白,而且多處被用筆劃去。一份1919—1921年的成績表顯示頭兩年型式法庭的成績均為空白,直到1921年型式法庭一欄才有成績。參見上海市檔案館:Q245—273(0672)。法庭每兩星期開庭一次,令高級生輪流實習。②《中華監理公會年議會五十周紀念刊》,上海市檔案館:Q245—19(0884)。

創立者劉伯穆在介紹型式法庭最初的運作情況時說道:“學校于1921年組織了一個實習法庭(型式法庭),法庭在周六晚上開庭,所有學生都參加了。由學生充當律師、陪審員和證人。外面請來的律師、法官和本校的一些教師充當法官,輪流演試三套法律程序——中國法庭(用漢語)、混合法庭③指會審公廨(Mixed Court)的程序。(中英互譯)以及英美法庭(用英語)?!雹埽勖溃菸哪耸罚骸稏|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3-74頁。

1922年的《東吳年刊》對型式法庭之程序有著相當詳細的描述:“開庭前由主教者將疑案之事實,通知原被告律師,兩律師先后各備訴狀及答辯書,屆時由雙方提出人證及物證,并各具言詞。辯論終結后,法官宣告判詞。敗訴者如有不服,復可請求再審,或聲明上告。所用程序,均照現行法院或上海會審公廨,及英美法庭審理,間用陪審制。學生各得輪流充任?!雹荨稏|吳年刊》,1922年,第144頁。轉引自王國平:《東吳大學簡史》,蘇州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頁。

在東吳法學法學院逐漸“中國化”的大背景下,型式法庭依舊在學校如火如荼地開展著。20世紀30年代中期的《東吳法學院一覽》就對型式法庭作了著重的介紹:“本院法律系設假法庭一課以使學生實習訴訟程序,經教授之指導,假擬案件由學生為推事、律師、當事人、證人、陪審員、庭丁等,踐行審判程序、練習撰狀、辯論、制判等事?!雹蕖稏|吳大學法學院一覽(1935—1937)》。上海市檔案館:Q245—34(1483)。

最為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時期的型式法庭不僅得到了良好的運行,甚至還被賦予了校園管理的職能。在這一時期學校的《各種管理規則》中明確寫明:“各生在本院管轄范圍如有各項爭論可向本院假法庭申請裁判?!雹摺稏|吳大學法學院一覽(1935—1937)》。上海市檔案館:Q245—34(1473)。這一規定賦予型式法庭的判決以一定的效力,并將其設計成為類似于校園內的仲裁機構,從而納入校園糾紛解決機制。這樣在中國學校中略顯大膽的設置其實有著多重的益處。首先這種制度可以節省學校在處理糾紛時的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率。其次這為校內的訴求和糾紛提供了申訴的渠道,有利于爭議的解決。再次,由中立的型式法庭對爭議作出裁決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此外,這種模式給了學生一定的話語權,增添了校園內的自由之風。最后,其為型式法庭提供了真實的案例,有助于學生實務水平的提高。

型式法庭是美國法學院所普遍實行的制度,其素來注重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故而在學校內設置模擬的法庭能為學生提供參與庭審與司法實務的機會。雖然型式法庭并不為英美法系所獨有,但對于東吳大學來說,從美國法學院引進型式法庭卻對其英美法學教育有著重大的作用。

由于中國法庭并不采用英美法的庭審模式,即使是會審公廨也采取的是獨特的混合制庭審模式,因此中國的學生無法在現實中感受英美法庭的氛圍,也無法切身體驗英美法的庭審程序。所以,只有學校的型式法庭才有可能向學生呈現出英美法的庭審程序。從上訴多處引用的文字中均可看到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型式法庭經常會用英美法的程序處理案件。例如,型式法庭就會時常啟用陪審團對案件進行裁判。⑧參見《東吳年刊》,1922年,第144頁。轉引自王國平:《東吳大學簡史》,蘇州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頁。這些大量運用英美法程序的型式法庭注定會為學生學習英美法提供極大的便利。⑨二戰后,多名精通英美法庭審程序的東吳學子在東京審判上發揮了巨大作用。參見余先予等:《東京審判》,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在教學方式上,英語教學、案例教學法和型式法庭這三項比較有代表性的內容也基本能夠反映出東吳大學法學院所采用的英美法模式。與學制和課程設置等制度性因素相比,英美法學的教學方式在1929年東吳大學在國民政府注冊之后受到的沖擊較小。一方面因為規章制度并不會對具體的教學方式進行限制,運用何種教學方式更多要依賴于學校和教師的選擇,屬于可自由裁量的范圍。另一方面,這些教學方式也的確富有成效,師生對此也都頗有好評。因此,雖然隨著英美法在東吳大學地位的下降,這些教學方式或多或少受到了影響,但其仍舊較好地延續了下來,并在英美法之外課程中也得到了較多的運用。

(四)教師情況

教師的情況顯然也是考察東吳大學法學院英美法學教育時的重要內容。教師的國籍、教育背景和此前的職業等諸多因素都會對其任教時的英美法學教育產生影響。因此在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師資狀況時,應重點關注其是否來自英美法系國家、是否受過良好的英美法學教育,而且東吳大學法學院存在著大量的兼職教師,這些兼職教師的職業是否和英美法有關同樣也是重點關注的內容。

在創辦初期,蘭金聘請的教員均為兼職教師,甚至嚴格來說只是一些“志愿者”,1920年以前唯一的專職教師只有蘭金本人。①[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頁。由于上海當時有美國總領事館所設的美國法庭,還有公共租界的會審公廨,這使得大批美國律師以及法律公職人員來到了上海。所以教會就依靠美國總領事館的職員以及上海美國律師公會的會員為東吳法科請來了各門學科的教師。一開始時的這些教師幾乎都是免費為學生上課,學校只向其支付非常低廉的車馬費,即每小時銀幣2元。之后教師待遇有所提高,但與律師、立法院委員等職務相比,在法學院任教報酬并不算多。吳經熊執掌東吳大學法學院時定的待遇標準是付給一般兼課教師每小時6元,給外國教師及中國教師中有權威的如董康、胡適等每小時10元。②謝頌三:《回憶東吳法學院》,載《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匯編(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頁??梢娡饧處煹拇鲞€是普遍高于中國教師的。

從謝頌三提供的東吳法科第一年的教學安排表③謝頌三:《回憶東吳法學院》,載《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匯編(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頁。此處保留了謝頌三所譯的人名??梢钥吹疆敃r學校的師資狀況:

上學期:

下學期:

由上表可見,這時的教師幾乎全是美國人。表中唯一的中國人王寵惠也曾受過良好的英美法教育。他于1902年赴美留學,先就讀于加利福尼亞大學,后轉入耶魯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奠定了其后來學術研究的基礎。①劉寶東:《法學家王寵惠:生平·著述·思想》,《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1期。早年東吳大學法學院中較為知名的美國教師有:東吳法科創始人蘭金、第二任教務長劉伯穆、美國駐華按察使羅炳吉、美國地方法院在華檢察官薩賚德(George Sellet)、上海工部局公共租界總辦費信惇、原美國駐滬總領事及駐滬美國律師公會會長佑尼干(T. R. Jernigan)、美國律師林百克(Linebarger)和柏良(Bryan)、以及華裔梅華銓等。②參見盛振為:《十九年來之東吳法學教育》,載孫曉樓:《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03頁。

19世紀20年代后,東吳大學法學院中國教師日漸增多,而外籍則逐步減少。③歷屆教授名單可見:上海市檔案館:Q245—256(0351)。這其中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首先,19世紀20年代的東吳大學法學院開啟了“中國化”的進程,院長和教務長均由中國人擔任,課程設置也向中國法傾斜,而中國教師數量大幅提高也是整個學?!爸袊崩顺睅淼挠绊懼?。

其次,劉伯穆執掌東吳法科后,努力推進教師的專職化,盡量降低兼職教師的比例。他認為兼職教師至少有四個弊端:第一,一位繁忙的律師或法官是沒有充足的時間來備課的,而且還經常把課堂時間用來討論一些近期經歷上。第二,業務上的壓力往往使兼職教師根本無法來上課。第三,學校有時還會遇到一些不合格的律師為了提高聲譽而來請求上課的麻煩事。第四,法律教學與研究本身就是一門專業,它需要一心一意的努力才能做好。④[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4-75頁。由于此時的兼職教師大多為外籍人士,而且相比于中國人,遠渡重洋來到中國的外國人大多已有自己的事業,顯然不太可能成為學校的專職教師。所以教師專職化也成為了中國教師數量增多的原因。⑤不過這種“專職化”改革并不算成功,東吳大學法學院絕大多數的教師都在外從事律師等職務。據1933—1934學年報告中,東吳大學校長任命前法官曹杰為東吳法學院第一任專職教授,(參見[美]康雅信:《中國比較法學院》,張嵐譯,載高鴻鈞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增訂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不過學校早年就有了一些專職教師,如劉伯穆指就出東吳法科在1920年就有繼蘭金之后的第二位專職教師了。(參見[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頁。)

最后,這個時期涌現出大量足以勝任教學工作的優秀中國法學家。除了像王寵惠、董康這樣的大家,有一個群體非常值得注意,那就是早年東吳法科的畢業生。這些畢業后又從國外留學歸來的東吳畢業生大多具備了相當高的學術水平。劉伯穆也承認,當年東吳大學法學院特意想要啟用這批自己培養的學生。他認為,推行專職教師的計劃之后,在國外深造過一年或多年的東吳大學法學院中國校友被認為是最符合從事教育工作的人。⑥[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頁。

那么對于英美法學教育來說,中國教師的增加對其有何影響呢?可以說,和成立之初幾乎清一色的美國教師相比,中國教師增加后英美法的地位確有下降。但是比起當初實務人員并不太規范的教學相比,此時的英美法由經過正規學術訓練的學者教授,因此英美法學教育的水平并沒有下降。

更重要的是,這些留學歸來的東吳學子大多接受了良好的英美法學教育。例如1917年入東吳法科求學的第三屆畢業生陳霆銳,畢業后旋即赴美,于1921年畢業于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1922年,陳又獲密歇根大學政治學碩士學位(M.A. In political),就讀期間成績優異。⑦王偉:《中國近代留洋法學博士考(1905—195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70頁。1922年秋,陳霆銳回國,隨即被東吳法科聘為專任教授。⑧《中華監理公會年議會五十周紀念刊》,上海市檔案館:Q245—19(0884)。雖然此后不久他便掛牌執業并成為上海律師界的頭面人物,但他一直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兼職授課。⑨[美]艾利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日后擔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的吳經熊同樣也是東吳法科1920年的畢業生。1921年,他與陳霆銳一同獲得密歇根大學法律博士學位。1921年至1923年分別在巴黎大學、柏林大學和哈佛大學任研究院。①王偉:《中國近代留洋法學博士考(1905—195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71頁。1924年被母校東吳大學法學院聘為教授。②《中華監理公會年議會五十周紀念刊》,上海市檔案館:Q245—19(0884)。

1924年獲東吳大學法學學士學位,1927年成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務長的盛振為同樣接受過系統的英美法學教育。他曾赴美國西北大學留學,師從著名的比較法學家威格摩爾(John H. Wigmore)。1926年,盛振為先生回國,并于次年成為東吳大學法學院首任華人教務長。③王偉:《中國近代留洋法學博士考(1905—195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79頁。前文也有提及,盛振為對英美法的教學方式相當推崇,執教東吳大學法學院后,他也一直在課堂上使用案例教學法。④施覺懷:《憶母校與師恩》,載《東吳春秋:東吳大學建校百十周年紀念》,蘇州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40-342頁。

此外,時間稍晚一些的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生中也有許多人有著相似的經歷。如1927年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生,西北大學法律博士孫曉樓、1927年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生,美國國家大學法學博士邱漢平、東吳大學1928年畢業生,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博士倪征、⑤王偉:《中國近代留洋法學博士考(1905—195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4-85頁。1928年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生,先后就讀于斯坦福大學和林肯大學并獲法學博士的鄂森。⑥沈偉:《東吳遺珠——鄂森博士小傳》,載《社會科學論壇》2014年第10期。此外,像查良鑒、盧峻、楊兆龍等頗具影響力之人也有這樣的經歷。

因此,有著這一大批留美歸來的中國教師的支撐,英美法學教育在東吳大學法學院依然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即使到了40年代,東吳大學法學院還專門任命了一批“英美法教師”,⑦參見[美]康雅信:《中國比較法學院》,張嵐譯,載高鴻鈞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增訂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而且那時也還有美國教師在校任教。至遲在1946年,東吳大學法學院仍有16名教授英美法的教員,其中包括2名美國人和在美國受過教育的中國教師,⑧王?。骸吨袊姆山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頁。像薩賚德博士在1949年以前就一直就任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教授。⑨[美]文乃史:《東吳大學》,王國平等譯,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頁。

縱觀東吳大學法學院各個時期的師資狀況可以看出,美籍教師為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正是因為最初的一批外籍教師,形成了東吳大學法學院英美法學教育的特色,并被此后的教師堅持了下來。雖然學校開啟“中國化”進程后,外籍教師的比例大幅下降,但早年培養的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生留美歸來后接過了英美法學教育的大旗。在中國法成為教學主體的大背景下,這些中國教師使得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依然保持了很高的質量。

四、東吳大學法學院英美法學教育之總結

東吳大學法學院自創校以來,就以其特有的英美法教育傳統,不僅成為上海近代法學教育的翹楚,在全中國的大學法學教育中也是獨樹一幟。在近四十年的辦學時間中,東吳大學法學院不僅以國內頂尖的英美法學教育為基礎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也反過來促進了英美法學在中國的發展。⑩參見馬劍銀:《英美法在近代中國:1840—1949——過程與影響》,載何勤華主編:《外國法制史研究(第15卷):超國家法的歷史變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本文通過對東吳大學法學院中英美法學要素的簡要分析,得出了以下幾點認識:

(一)東吳大學法學院選擇英美法學的教育模式有其特有的背景

如前所述,東吳大學的創辦人是美國的衛理公會,這確實是其走上英美法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近代中國的教會大學也不在少數,僅在上海就有圣約翰大學、震旦大學、滬江大學等多所教會學校,那為何是東吳大學的法學院能在英美法學上取得如此的成就呢?

其實,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特殊之處在于其籌辦時的性質。蘭金當年只是利用第二附中的校舍創辦一個夜校。一直到1933—1934學年,①改辦日校的文件可見:上海市檔案館:Q245—29(1391)。開設日校時間可見:上海市檔案館:Q245—29(1392)。東吳大學法學院才因經費問題而開設日校。②謝頌三:《回憶東吳法學院》,載《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匯編(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頁。但是由于政府限制法律專業的人數,日校因學生太少而不得不放棄。直到40年代東吳大學法學院才能連貫地開設日校和夜校。參見[美]艾利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在當時的教會大學的法學院中,這種專門的夜校模式并不多見。③孫曉樓也指出,東吳的法律夜校尚在萌芽時期。但他列出了歐美國家許多著名的夜校,如紐約大學法律學院、西北大學商學院、倫敦大學法科等。參見孫曉樓:《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頁。然而,就是因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是一所夜校,這才使得眾多美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有時間以兼職教師的身份參與到學校的教學活動中來。而這批美籍兼職教師興起了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之風,奠定了學校英美法學教育的基礎。他們不僅自己具備了很高的理論和實踐水平,還培養出大量杰出的學生,為日后東吳大學法學院延續英美法學教育傳統作出了貢獻。

(二)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日益系統和完備

蘭金時代的東吳法科,其軟硬件條件都不算完備。那時候無論領導者還是教師,他們的管理和教學的經驗也都有所欠缺。例如當時教授羅馬法的羅炳吉就時常無瑕到校上課,這些課程均由教務長蘭金來代課。④謝頌三:《回憶東吳法學院》,載《上海文史資料存稿匯編(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頁。但是,從辦學初年的課程設置來看,彼時的英美法教學還是比較系統的。

到了劉伯穆就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務長后,整個東吳法科日臻規范和完善,逐步提升到國內領先的地位。⑤王國平:《東吳大學簡史》,蘇州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頁。此時,東吳法科的英美法學教育同樣也日漸系統和完備。首先在師資上更多國內頂尖的英美法學家成為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專職教師。相比于原先為數不多的法律實務者,這些教師的學科分布顯然更加合理,對英美法的研究也更加專門化。其次,這時的課程設置上看,學校對英美法學課程的劃分更加細化,基本覆蓋了所有的部門法,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課程系統。最后,隨著案例教學法、型式法庭的引進,東吳大學法學院形成了英美法學獨特的教學體系,同時,這也增進了英美法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至此,英美法學教育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已基本完備。而且這套體系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中一直得到延續和傳承。

(三)曾一度與美國法學院教育模式高度接軌

在開辦的最初十年里,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就讀的學生仿佛是置身于一所美國法學院中。的確,早期的東吳大學法學院就是全面仿造美國大學中的法學院而建設起來的。難能可貴的是,東吳大學法學院對美國法學教育制度的引進從時間上看并不滯后,甚至在許多方面已經走在了許多美國的法學院的前列。

以入學條件為例,在1922—1945年間,美國法學院協會(AALS)和美國律師公會(ABA)承諾要不斷提高法律教育的標準。到了1937年美國律師公會已經接受了以下入學標準:受過二年大學教育,并且在至少藏書7 500冊的圖書館、最少三名專任教授和不超過1∶100的師生比例的法學院里接受三年全日制或四年業余法律學習。⑥參見[美]艾利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載《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但東吳大學法學院很早就可以完全滿足這些條件了。此外,如前所述,東吳大學在接受案例教學法等方面同樣不落后于美國的法學院。

東吳大學法學院與美國法學院吻合度之高還可體現在留學事宜上。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生大規模留美的現象不僅是因為東吳大學與美國關系密切,這同樣也是美國法學院對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學活動的認可。在當時凡持有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文憑的學者到密歇根法學院進修,讀完一年課程,通過一篇畢業論文,可獲得該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①倪征:《淡泊從容蒞海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頁。如果說東吳大學法學院與密歇根大學的合作很大程度上是因劉伯穆的關系的話,那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的政策就更有說服力了。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畢業生只要在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修滿30個學分即可獲得法律博士學位。②王偉:《中國近代留洋法學博士考(1905—195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72頁。此外,諸如西北大學、哈佛大學、耶魯大學、芝加哥大學、斯坦福大學、紐約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均與東吳大學法學院有類似的合作。③倪征:《淡泊從容蒞海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頁。

不僅如此,東吳大學法學院還招收多名美國留學生。1929年法學院有留學生4人,分別來自美國康奈爾大學、密歇根大學、紐約大學和科勞魯勞大學。1930年又有3名留學生入學,其中1人來自哈佛大學,2人來自密歇根大學。④盛振為:《法學院概況及本年大事記》,《東吳年刊》,1930年。轉引自:王國平:《東吳大學簡史》,蘇州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頁。這些同樣也是東吳大學法學院與美國法學教育接軌的例證。

(四)英美法學教育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

從1915年起步以來,英美法學教育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經歷了20年代劉伯穆時期的高峰,也經歷了30年代學?!爸袊焙蟮匚坏南陆?。無論是從學制和課程設置等制度性因素還是從教師和教學方式這樣的非制度性因素來看,這種趨勢都可以得到印證。

不過,還需在此強調的是,雖然由于政府政策和立法活動的影響,中國法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地位超越了英美法,但是英美法的課程仍然是學校教學活動的重要內容,英美法學的教學方式依然被眾多有著英美法學教育背景的教師所沿用,而且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一直以來都處于國內的頂尖水平。⑤東吳大學法學院一直以來都是國內英美法學研究的翹楚還可以從20世紀90年代《元照英美法詞典》的編纂工作中反映出來。參見《被遺忘30年的法律精英》,南方周末,2003年1月 9日。

五、結語

東吳大學法學院雖然于1952年被并入華東政法學院,從而結束了其絢爛的歷史,但是其英美法學教育所帶來的影響卻仍在繼續。東吳大學法學院培養出的多位英美法學家為中國的法治事業做出過巨大的貢獻,如日后當選為國際法院法官的倪征等。東吳大學法學院最近一次出現在公眾的視野里也是因其頂尖的英美法研究。引起關注的原因是早年畢業于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老人們在《元照英美法詞典》的編纂工作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⑥參見《被遺忘30年的法律精英》,南方周末,2003年1月 9日。

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英美法學教育也影響了臺灣的法學教育。1949年臺灣的東吳大學校友會開始著手重建東吳大學,并以“東吳補習學?!钡拿x于1951年開始招生,⑦參見周天等:《東吳大學英美法學教育在我國發展的回顧與省思》,載楊楨等主編:《東吳大學百年校慶法學紀念論文集》,東吳大學法學院2000年版,第496-497頁。自此東吳大學在臺灣得以復校,而法學院也成為臺灣東吳大學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校友們在新學校推行許多此前在上海時的制度,在教學中也繼續突出英美法,許多科目都按英美法分類,并且仍用英語教學。⑧[美]艾利森·W·康納,《培養中國的近代法律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王健譯,《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時至今日,東吳大學法學院在英美法方面的遺產還未被完全挖掘。⑨臺灣已有學者依據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情況反思當下臺灣的法學教育。參見周天等:《東吳大學英美法學教育在我國發展的回顧與省思》,載楊楨等主編:《東吳大學百年校慶法學紀念論文集》,東吳大學法學院2000年版,第504-512頁。雖然在今天的環境下,設想復制百年以前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模式已經不再現實,但是當年的東吳大學法學院仍舊可以為百年之后的中國法學教育提供許多現成的經驗。例如其當年推行的英美法學教學方式甚至讓現在的法學院都無法企及。此外,在如今推行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中國需要有更多不同的聲音。就如當年東吳大學法學院以當時既非傳統又非現實的英美法為基礎,使東吳大學法學院成為具有國際水準的法學院校,如今的中國法學也應該迎來更加開放和多元的時代。

Anglo-American Law Education in 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

He Qin-hua Gao Tong-fei Yuan Ye

Since having been established,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 is famous around the world in half of its distinctive Anglo-American law education. The education was systemic in threshold,length of schooling,curriculum,fashion of teaching,staff and so on. The school kept up with law schools in America. The status of Anglo-American law education declined a little bit after Soochow University registering in the National Government,but the law school retained the tradition of Anglo-American law education all the time,and led the national universities. Although the flouring of the Anglo-American law education in 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 was in the particular background,and there was some imperfections,bu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was a international first-rate law school at that time. We can learn something from the history.

Law Education;Soochow University;Anglo-American law;Court

D914.1

A

2095-7076(2015)03-0009-22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制史專業碩士研究生。

***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制史專業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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