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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脫既判力理論在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適用存在困境的合理途徑

2016-01-31 22:48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關鍵詞:當事人觀念司法

張 霄

(153000 黑龍江新飛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 伊春)

擺脫既判力理論在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適用存在困境的合理途徑

張 霄

(153000 黑龍江新飛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 伊春)

對能否擺脫既判力理論在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適用存在的困境在認識上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對此表示懷疑,理由主要在于既判力理論的法律傳統文化在我國并不存在,并且我國傳統的訴訟觀念與既判力理論有明顯的沖突。依筆者看來,這一認識是不正確的。擺脫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適用存在的困境既有可能性,又有必要性。除了對民事訴訟再審程序進一步進行改革之外,擺脫既判力理論在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適用存在的困境還可采取以下合理的途徑。

既判力;民事訴訟;合理途徑

一、在思想層面上樹立既判力的觀念

觀念對行動起著指導和支配的作用。如果我國傳統的訴訟觀念不轉變,對既判力理論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存在困境的擺脫就可能成為空談。雖然既判力理論的法律傳統文化在我國基本上不存在,但并不妨得我國在現代法治社會的條件實現訴訟觀念的轉變。從總體上而言,要改變隨意變更法院判決的不正常做法,對法院判決穩定性和權威性的觀念不斷地予以強化;要拋棄傳統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訴訟觀念,形成維護既判力與依法糾鍺和保障當事人的公正裁判請求權和統一的新的訴訟觀念;要告棄對實質正義和客觀真實過分地追求,對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以及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之間的關系進行合理的平衡。既判力理論的適用,法官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就觀念上而言,法官應當牢固樹立既判力的意識,自覺養成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尊重既判力的良好習慣。擺脫既判力理論適用存在困境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培養全社會的既判力觀念。要加強對司法終極性觀念的宣傳,在全社會逐步形成尊重既判力和信仰法律的良好觀念,使廣大群眾對法律真實和形式正義能夠認同和理解。只有真正在思想層面上樹立了既判力的觀念,法官、當事人及其他廣大群眾才會信賴和尊重法院的確定判決,法院的確定判決才有可能對當事人的糾紛最終于以解決,既判力制度的目的才可能得以實現。

二、進一步深化既判力理念的研究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近年來對既判力理論的研究雖然有了一定的進步,但仍有進一步深化的必要。一是既判力理論的研究要與民事訴訟司法實踐相結合,從而使較為深奧和生僻的既判力理論具體化、通俗化。雖然仍有必要對既判力問題進行理論研究、歷史研究和比較研究,但實證研究更為重要。二是要對既判力理論研究異化的傾向進行防止。對既判力理論的研究,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對既判力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關系進行銜接和協調,不能絕對地過分強調既判力制度的功能,要注意既判力制度的功能與民事訴訟價值體系的平衡,要注意既判力制度的功能與民事訴訟再審程序的平衡。如果對既判力制度予以濫用,既判力理論就可能異化而導致司法的專權與司法的腐敗。

三、在立法上全面、正確地體現既判力理論

首先,既判力以法院的確定判決為首要的構成要件,我國應當使用“確定判決”這一概念。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使用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概念可能存在多種涵義而容易引起誤解和歧義。法治發達國家的民事訴訟立法大多使用的是“確定判決”的概念,以表明對國家司法權威和判決確定性的強調。其次,對既判力的概念和作用應作出明確的規定。對這一問題江偉教授提出了如下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判決生效后,本案當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提出與本案訴訟標的相矛盾的主張,人民法院也不得針對當事人在以后的訴訟中做出與之相矛盾的判決。再次,應就既判力的客觀范圍、主觀范圍、時間范圍、例外情形下既判力的排除條件等既判力的規則作出規定。最后,應規定違反判判力的法律后果。如果既判力制度缺失法律后果的規范,適用既判力制度就會缺乏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四、加強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

法院的確定判決要產生既判力,就得使當事人和全體社會成員對法院判決的公正性予以認可和信賴。法院判決的實體公正雖然僅具有相對性的意義,并且程序公正能為判決的實體公正提供可靠的保障。程序公正的關鍵和核心是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俺绦虮U显趶V義上意味著為了保證審判的公正而在程序或制度上設定的種種要求和規范性作法。在狹義上,程序保障則指的是訴訟中充分給予雙方當事人對等的攻擊防御機會,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和在實際的制度運作中遵守這樣的程序要求?!睆奈覈袷略V訟制度的發展情況來看,雖然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加強,但以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為特征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還未得到完全確立,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還未得以充分體現,無論是從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務中,加強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還存在很大的空間。因此,為了使既判力理論的適用具有正當性的基礎,務必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強化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

五、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以增強司法權威

在西方法治較為發達的國家,司法權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地位與立法權、行政權基本上是平等的。這就為司法權威的樹立奠定了組織基礎。在我國,雖然憲法規定了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但我國的司法權在現實生活中并沒有真正獨立,很難樹立司法的權威。司法權威性的樹立是既判力理論適用于司法實踐的重要的外部環境條件。改革司法體制是樹立司法權威性關鍵所在。在理論界,學者們從機構設置、組織人事體制、財政保障機制等方面提出了改革司法體制的許多有益的建議。改革司法體制的目標在于增強司法的獨立性,但對司法獨立的強化并不是排斥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

六、其他制度方面的完善

一是建立產生既判力判決的公開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既判力效果既體現為當事人援引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對付對方當事人,又體現為法院援引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對付當事人。在當事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沒有向法院提供已產生既判力的前訴判決時,法院如何獲得具有既判力的前訴判決無疑是既判力理論在民事訴訟司法實務中適用時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二是改革判決書結構并設置標準時點。我國現行的判決書實際上并沒有嚴格區分判決主文和判決理由,無形中擴大了既判力的拘束范圍。因此,有必要改革判決書的結構,嚴格區分判決主文和判決理由。此外,在民事訴訟進行中,訴訟標的往往處于變動的狀態,如果不使用某種方法使訴訟標的固定化,就無法確定既判力的作用范圍,設置標的時點是衡量既判力效果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總之,要使既判力理論較好地適用于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既判力理論的作用,為既判力理論適用于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創造條件。

[1]鄧輝輝.論既判力理論在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的適用[J].河北法學,2012(01).

[2]譚振波.既判力理論與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審判監督程序的沖突及解決途徑[J].河北法學,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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