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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契約精神——基于關系契約論的視角

2016-02-01 21:55康兆慶蘇守波
管子學刊 2016年3期
關鍵詞:契約精神文化

康兆慶,蘇守波

(山東理工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山東 淄博 2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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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契約精神
——基于關系契約論的視角

康兆慶,蘇守波

(山東理工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山東 淄博 255000)

契約精神在古代中國廣泛存在,約束著社會中的各種關系,維持著社會的平衡與穩定。與西方相比,古代中國的契約精神具有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信”“禮”的文化屬性:契約精神的價值取向與個人的價值取向具有互通性;契約的互惠性表現為從利己到利他的變遷且貫穿于從個人、家庭、宗族、國家的形成及維持的整個過程中;契約精神中道德約束與利益約束并存。喚醒現代人內化在心底的文化基因,恢復人們尊重自身優秀文化傳統,敬畏中華文明的心理,是此研究的出發點及最終目的。

傳統文化;契約精神;關系契約論;信;禮

一、問題的提出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作為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的重要內容[1]28。然而,有人認為中國人自古缺乏契約精神,當代中國人契約精神的培育任重道遠[2]23-92。但是,有人指出“契約精神不會憑空出世,要有其生長發育的空間和土壤”[3]。且有學者認為中國古代既是一個契約社會,又具有契約制度及契約精神,其依據有三:一是中國古代存在廣泛而頻繁的契約實踐;二是中國一直存在契約知識的傳承;三是中國古法典中存在大量契約制度規定[4]。其實,這種分歧起源于西方學者認識中國民法的不同看法[5]。伴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21世紀初國內的研究者也加入到爭論中。雖然目前學界對此仍未達成共識,但學術爭論促進了中國古代契約及契約法研究的深入,學術成果的數量和質量近年來都有明顯的提升。

綜觀國內諸多研究成果,整體上呈現出如下特點:一是日益重視契約文書的整理和出版*近幾年,多部中國契約文書資料整理出版,如曹樹基等編的《石倉契約》(全24冊)、林文勛等主編的《云南省博物館館藏契約文書整理與匯編》(全8冊)、張傳璽主編的《中國歷代契約粹編》(全3冊)、李琳琦主編的《安徽師范大學館藏千年徽州契約文書集萃》(全10冊)、黃志繁等編的《清至民國婺源縣村落契約文書輯錄》(全18冊)、首都博物館編的《首都博物館藏清代契約文書》(全8冊)、武內紹人等編譯的《敦煌西域出土的古藏文契約文書》等。。二是從法學角度研究的成果較多,從經濟學、社會學、哲學等角度研究的成果相對較少*在中國古代契約資料整理的基礎上,法學較早的介入到中國契約及契約制度的研究中,所以,在20世紀90年代即出版了一批民法史的專著,對中國古代是否存在民法做出回答,其學術貢獻有目共睹。盡管有學者也從經濟學、社會學、哲學等方面對中國古代契約進行研究且取得一些研究成果,但研究的廣度和深度仍有進一步深入的可能。。三是實證性研究較多,系統性研究相對較少*有學者估計在中外所藏的明清土地契約文書估計總數在1000萬件以上(詳見楊國楨的《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頁),且中國古代不同時期的契約所體現的特性各異,因此,研究者多從斷代研究開始,從事實證性研究,亦取得不錯的研究成果。但同時也造成了對中國古代契約研究的割裂,不易歸納中國古代契約的共性及本質。。一般認為,契約及契約精神的形成是與商品經濟緊密相連的,不論是契約精神中的平等、競爭以及制衡,都是基于商品交換關系[6]。然而,美國學者麥考萊通過研究發現“契約書中的詳細規定對于市場經濟秩序并沒有實質性影響”,從而宣告了現代正統契約論的“死刑”[7]序言1。對于中國古代契約研究而言,正統的契約論是否也已經被宣告“死刑”呢?顯然,目前學者對此莫衷一是,但有人認為由于契約概念在中西方存在不同的認識,造成相互否定中西社會都不存在契約的現象[5]。西方學者對現代正統契約論的否定,也使中國契約的研究者開始思考契約及契約精神在中國的來源問題,希望給出合理的解釋,并從法律制度及社會組織結構等方面尋求答案。雖然,其中也提及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但仍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因此,本文試圖通過分析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信”“禮”與契約精神的相互關系,為中國的契約精神尋求文化方面的合理解釋做出嘗試,同時也希望能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建設提供些歷史的借鑒。

二、契約與契約精神

當契約超越文明的界線,其便廣泛存在于各種社會形態中[8]?,F代中國全社會要樹立法治觀念,不僅要學習西方的契約精神,而且更要從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尋求其來源。而尋求契約精神在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文化來源,首先需要從契約、契約觀念的來源談起。

有學者研究發現,西方契約概念在古希臘、古羅馬就已存在,并經過不同時期的發展,對契約的敬重、契約自由、契約誠信等原則不斷地充實其中,從而形成現代意義上的西方契約精神,建立起一種與西方社會文明相適應的倫理價值體系[9]。在中國,契約在西周時代就已存在,《周禮》中有多處記載,“以質劑結信而止訟”(《地官·司市》),“聽稱責以傅別”,“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天官·小宰》),“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秋官·朝士》),“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秋官·司盟》)等。從中可以看出,當時的契約有多種稱呼,如“質劑”“傅別”“約劑”“判書”等,而且不同的稱呼適用于不同的情況,除了民間的契約之外,也有不同諸侯王國之間的盟約。而這一點,可以通過美國學者宋格文及日本學者寺田浩明的研究得到驗證,即他們發現中國古代的契約活動不僅存在于經濟活動中,而且也存在于政治活動及民間公共事務活動中[10]192-203,[11]143。

關于契約的起源,早在古希臘時期,哲學家伊壁鳩魯就曾提出契約源自于“人性之自然”[12]。而對契約起源研究起到承前啟后的是英國學者梅因[8],他通過對古羅馬契約的研究,認為契約普遍存在于社會中,并依據契約與社會的關系,提出“從身份到契約”的論斷[13]110-112,201。當美國學者麥考萊宣布現代正統契約論“死刑”時,另一位美國學者麥克尼爾卻試圖以其研究使現代契約法走出困境[7]序言1,提出了關系契約論,認為社會是契約的根本根源,除社會之外,契約的具體根源還包括勞動的專業化與交換、自由選擇的概念、對未來的認識等,并將契約定義為有關規劃將來交換的過程的當事人之間的各種關系[14]1-4。西方學者有關契約起源的命題是否適用于中國社會?對于梅因的命題,中國的學者提出質疑,認為“從身份到契約”命題不適用于中國的契約活動,并提出“從身份契約到自由契約”的命題,并試圖通過儒家價值系統中的“信”來闡釋中國的契約文化特性[15]。也有學者運用進化生物學和進化心理學的理論,從人類狩獵采集社會為起點進行分析,提出“從家族到契約”的命題[8]。

不論是“從身份契約到自由契約”,還是“從家族到契約”,兩者都是從契約起源上來為中國契約研究尋求合理性解釋。首先,現存下來的中國古代的契約文本更多體現的是民間的契約活動,政府對此多采取認可的態度,很少通過行政權力去干涉,因此,民間契約活動體現的是一種自由選擇。學者也注意到維系自由契約得以實現的除了當事人的承諾之外,還有儒家學說中的“信”起到道德約束的作用,這也是為中國古代契約活動從文化上尋求到合理的因素,使其具有了“中國元素”[4]。其次,中國古代社會家族、宗族、族群等在維系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及社會秩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以“家族”作為契約的身份構成,顯然更能體現中國古代社會的本性。所以,從這兩個方面來看,兩位學者的命題為中國契約理論研究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國內學者的諸多研究似乎忽視了關系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契約既然體現的是一種關系,那么,其在中國應該有深厚的成長發育空間和土壤。這似乎可以推測,契約與中國傳統文化有著必然的聯系。尤其是在麥克尼爾的關系性契約論中,契約的非承諾性交換規劃者中的習俗、習慣、等級結構中的命令等[14]8-9,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諸多特性相關聯。這也為研究中國社會中的契約精神提供了一個的視角。

數以千萬計的中國古代契約文書的留世,說明契約活動在古代中國社會中的廣泛存在及頻繁程度。契約記錄著古代中國日復一日的各種活動。不論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契約,普遍的被認同和遵守,如有需要,在法律上也有強制性[16]前言3,甚至有時還訴諸于天神的懲罰。如《名公書判清明集》卷6載:“凡人訴訟田業,只憑契照為之定奪?!盵17]318在存世的諸多契約文書中,也多出現“民有私約,如律令”[18]110,“官有政法,人從私契”[18]216,“若違此約,地府主吏自當其禍……急急如律令”[18]251-252等。但研究者發現中國契約的有效運行,主要不在于官方法律的保障,而在于契約中的實體性規范[19]。正如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指出:“就人的意志說,導致人去締結契約的是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圖等等,但是導致人去締結契約的畢竟是自在的理性,即自由人格的實在(即僅僅在意志中現存的)定在的理念?!盵20]91其實,規范、理念實質上都體現了一種契約觀念,這種觀念是指發自內心的,以規則為關系行為準繩的思想觀念,是意志統一并共同遵守規則的心理狀態。這些契約與契約觀念當被人牢記并自覺遵守時,就會建立起文化和文明[21]48-49。在中國,契約觀念與契約精神的形成,離不開中國的傳統文化,其中“禮”“信”成了契約得以制定實施的重要保障。

三、“信”與契約精神

此處的“信”包含但不等于西方契約精神中的誠實信用,因此,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信”,不應該簡單的歸結為是西方契約精神中的誠信[22]243-250。盡管有學者指出中國人將契約作為一種制度性安排來理解,以為契約是“立信”“結信”和“征信”[4],顯然他是從法律制度方面對中國古代的契約精神進行了解釋,其中的“信”與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信”仍然有所區別。

有學者曾指出:“一個人類社會,無論存在著多么巨大的地域或民族的差異,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展開交往和溝通,那種交往中的關系又無一不可視為某種契約關系?!盵15]在古代中國,契約與“信”之所以能被廣泛認可且被遵守,在于它們在“社會之治”中的作用?!兑住吩唬骸吧瞎沤Y繩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系辭下》)俞琰《周易集説》解釋為:

后世圣人為書契以代上古結繩之政,蓋取諸夬。書文字也,載之于簡策者也,契約也,所以合同也,以刀刻其言于木者,予者執左,取者操右,彼此各有所據,以為驗也。上古民淳事簡,大事則結以大繩,小事則結以小繩。后世圣人易之以書契者,言有不能記事有不能信,則證之以書契也。百官以治者,官用以為決斷,則事辨而不相亂也;萬民以察者,民用以為明驗,則情盡而不相欺也。治謂決斷,察謂明驗?;蛟唬簤?,君子決小人之卦。造書契亦以決小人之奸而防其偽也?!吨芏Y》:質人,掌稽市之書契?!墩f文》云:契約也。徐鍇曰:案《周禮》:司約,掌萬民之約。大約劑書于宗彝。注云:大約,邦國約也。劑即劵契也?!蹲髠鳌吩疲和跏迨喜荒芘e其契?!俄n子》云:宋人得契,密數其齒。謂以刀分之,有相入之齒縫也[23]323。

如上所言,契約在官,在于“決斷”,而達到社會穩定。契約在民,在于“明驗”,而達到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在邦國之間,契約所起到的作用亦同。因此,古代中國的契約與西方契約概念有明顯的差別,它不僅在所有物交換過程中被認同和遵守,而且在社會之治中,亦被廣泛認同和遵守?!俺⒂蟹?,鄉黨有條禁,法律維持天下,禁條嚴束一方?!盵11]156所以,中國詞語的中的契約的涵義遠遠超過了西方的契約概念。

因書契出現得相對較晚,所以有“古者率民,必先禮、信,而后爵、祿”(《尉繚子·戰威》)之說?!秴问洗呵铩び妹瘛芬嘌裕骸叭罒o二,以信為管?!薄靶拧痹谥袊鐣煌谐蔀榱俗罨镜臏蕜t:一是“信”成為人安身立命的根本?!靶耪咝兄?,行者人之本。人非行無以成,行非信無以立?!?《劉子·履信》)孔子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論語·為政》)陳祥道《論語全解》解釋為:“信之在人,猶輗軏之在車。人而無信,雖仁、義、禮、智而不可行?!幸粤轶w,立以行為用。民無信不立者體也,人無信其何以行之哉!”[24]76-77二是“信”是治理國家的手段。在春秋戰國時期即有“國君之信”之說。管仲解釋為:“民愛之,鄰國親之,天下信之,此國君之信?!倍拧笆加跒樯?,中于為國,成于為天下”。何為“為身”?管仲解釋為:“道血氣以求長年、長心、長徳。長心,謂謀慮遠也;長徳,謂恩施廣也?!焙螢椤盀閲??“遠舉賢人,慈愛百姓,外存亡國?!?《管子·中匡》)“出言必信則令不窮矣。此使民之道也?!?《管子·小匡》)“近者,示之以忠信;遠者,示之以禮義?!?《管子·霸形》)商鞅亦說:“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裥牌滟p則事功,不信其刑則奸無端矣?!?《商子·修權》)“信”不僅體現了個人自身的價值追求,而且也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并且此種關系是建立共同理念的基礎上,是被認同和遵守的。

當“信”被質疑之時,契約成為了維護“信”的“憑證”。因此,在契約文書中會經常見到“恐人無信,故立此契,用作后憑”[25]5,“恐人無信,立此文書,用為后憑”[25]22,“今恐無憑,立此文契為用者”[18]579,“今恐人心無信,故立文契為照者”[18]638等,盡管在這里契約具有了“憑”“信”的作用[4],但其更主要的作用是對社會規范及價值取向的認同與維護。因此,《慎子·內篇》言:“蓍龜所以立公識也,權衡所以立公正也,書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審也,法制禮籍所以立公義也。凡立公所以棄私也?!币浴皶酢边_到立公信的目的。所以說,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信”是契約實踐活動中一直維護和追求的訴求,它不是建立在契約活動基礎上的,而是古代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自然屬性。因此,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信”,可以理解為西方契約文明中的契約精神,但它的內涵卻豐富得多。

四、“禮”與契約精神

國外學者研究發現,中國人會恪守古老的習慣、慣例和禮儀,并且本能地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其中的關鍵即是中國儒家學說中的“禮”[26]544。因此,有學者認為中國古代除了民間契約習慣法之外,“法”和“禮”成為了處理民間糾紛的準則[27]。顯然,他將契約與傳統文化中的“禮”視為處理民間糾紛的并列因素。眾所周知,“禮”已經內化在中國人日常生活中。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禮”與麥克尼爾中的非承諾性交換規劃者“習俗、身份、習慣以及其他人為的內化的東西”[14]7非常相似。但我們清楚“禮”的存在遠遠超過契約,在古代中國的不同時期廣泛而持久地發揮作用。所以,《禮記·曲禮》載: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聦W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涖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

鄭玄《禮記疏》解釋為:“道德仁義非禮不成者。道者通物之名,德者得理之稱,仁是施恩及物,義是裁斷合宜。言人欲行四事,不用禮,無由得成,故云非禮不成也。道德為萬事之本,仁義為群行之大,故舉此四者為用禮之主,則余行須禮可知也?!逃栒追嵌Y不備者,熊氏云:教謂教人師法;訓謂訓說義理。以此教訓,正其風俗,非得其禮不能備具。故云非禮不備?!譅幈嬖A非禮不決者,《周禮·司寇》:‘以兩造禁民訟?!衷疲骸詢蓜┙癃z’。故鄭云:爭罪曰獄,爭財曰訟,則萬事通名?!忌舷赂缸有值芊嵌Y不定者,上謂公卿大夫,下謂士也,君父南面,臣子北面,公卿大夫則列位于上,士則列位于下,兄前弟后,唯禮能定也?!栋谆⑼ā吩疲骸阂?,群下之所歸心也;臣堅也,厲志自堅也;父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孳也,孳孳無已也;兄況也,況父法也;弟悌也,心順行篤也’?;聦W事師非禮不親者,熊氏云:‘宦謂學仕官之事,學謂習學六藝,此二者俱是事師非禮不親?!喑诬?,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者,班次也,朝朝廷也,次謂司士正朝儀之位次也;治軍,謂師旅卒伍各正其部分也;蒞臨也,官謂卿大夫士各有職掌;行法,謂司寇士師明刑法也。皆用禮,威嚴乃行也?!笨偠灾?,“人無禮不生,事無禮不成,國家無禮不寧”(《荀子·大略》)。

雖然,“禮”在制度、倫理以及人情方面都發生作用[28],但從根源上講,“禮”更加強調維持秩序,或者是尊重規則?!岸Y者,天地之序也?!?,故群物皆別?!?《禮記·樂記》)“民之所由生,禮為大。非禮無以節事天地之神也,非禮無以辨君臣上下長幼之位也,非禮無以別男女父子兄弟之親,婚姻疏數之交也?!?《禮記·哀公問》)其實,社會之間的差別,自從社會勞動分工和專業化之后就已出現。新社會契約論也將社會勞動分工和專業化作為契約產生的根源之一。對于在交換過程中所產生的契約,其所執行的即是對交換的所有物或其他發生變更后的維護。因此,我們在契約文書中會經常見到“準格不許休悔”[18]223,“一定已后,更不許翻悔”[18]228,如若有人想破壞,或者是受到法律的懲罰,“請課重罪,名目入官,虛者伏法”[18]464,或者是天神的懲罰,“如若無辜非理諍論,愿你行天傾地陷”[18]228等。西方契約精神中的嚴守精神也存在于古代中國的契約活動中。有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的契約,“實際上都是人們為了形成某種共有規范或為了使彼此間的行動達到服從某種共有規范的狀態而作出的努力,或者說也就是通過這種種努力而形成或達到共通行為規范的社會存在形態的總體”。他因此得出古代中國存在的“鄉約”“法律”及“契約”“不過是這種傳統的動態在一定歷史過程中的具體表現或歸結而已”[11]143。但我們也要看到,古代中國契約所嚴守和維護的是社會的秩序,也就是中國文化中的“禮”所體現的實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代表的不是特權,而是秩序[29]11?!耙远Y分施,均徧而不偏?!?《荀子·君道》)“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論語·學而》)從這種意義上講,西方的契約精神也蘊含在中國優秀的傳統文化中。

契約、契約精神在古代中國的政治、經濟領域廣泛存在,約束著社會中的各種關系,并維持著社會的平衡與穩定。但與西方契約精神不同,古代中國的契約精神,除具有契約信守精神、契約救濟精神等共性外,更具有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信”“禮”的文化屬性,主要表現為:一是契約精神的價值取向與個人的價值取向具有互通性,以此達到“以天下為己任”的終極目的;二是契約的互惠,在古代中國的契約精神中表現為從利己到利他的變遷,此種精神貫穿于從個人到家庭,從家庭到宗族,從宗族到國家的形成及維持的整個過程中;三是契約精神中道德約束與利益約束并存,且道德約束有時會起主導作用。因此,可以說,古代中國的契約精神與中國的文化有機的融合在一起。雖然,當代中國社會中屢次出現違反現代契約精神的事件,但不能依此來否認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契約精神,恰恰說明現代中國社會缺失優秀傳統文化。所以,我國要樹立全社會的法治意識,關鍵在于喚醒現代人內化在心底的優秀文化基因,恢復人們尊重自身優秀文化傳統,敬畏中華文明的心理。這是研究古代中國契約精神的出發點,也是最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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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杰)

2016-04-21

此成果獲得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項任務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法治社會視閾下大學生契約精神養成研究”(批準號:16JD710062)資助。

康兆慶,山東商河人,歷史學博士,山東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主要從事學術史及抗日戰爭史研究;蘇守波,山東淄博人,教育學博士,山東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主要從事思想政治教育及比較教育研究。

古代學術思潮

B222

A

1002-3828(2016)03-0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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