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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客體保護與完善

2016-02-02 14:17劉成澤
法制博覽 2016年36期
關鍵詞:客體知識產權法律

劉成澤

中央民族大學,北京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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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客體保護與完善

劉成澤

中央民族大學,北京 100081

在現代科技的影響下,現代網絡技術得以快速發展,由于網絡技術具有虛擬性,使得知識產權發生了較大變化,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完善,尤其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中存在不足。因此,本文將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客體基本情況入手,結合加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意義與其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的措施。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完善

無論哪一法律權利都需要客體的存在,知識產權法也是如此,客體是法律權利的基礎,對于知識產權客體來說,它是知識產權法律權利與義務的目標,同時也是一種利益,其作用是滿足主體需求。經過多年發展,知識產權制度逐漸受到重視,并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多種因素影響,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客體保護依然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與完善展開研究。

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客體分析

(一)特征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客體實際上就是知識產品,其特征因研究角度與觀察角度的不同也存在一定差異,一般來講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從知識產權上位角度講,知識產權具有創造性與社會性,同時也帶有非物質特征,屬于公開范疇。第二,從技術創新無形資產角度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客體具有滲透特征與收益特征;第三,從經濟角度講,知識產品帶有明顯的保密特征與永久保留特征。這些都是知識產品的主要特征[1]。

(二)分類

對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客體來說,主要有三個類別,分別為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2]。首先,對于專利權來說,由于其中存在一定的技術,所以,發明者有權將合適的技術應用到產品中。其次,商標權客體實際上就是商標自身,它代表著商品或企業信譽,屬于一種無形資產。最后,著作權客體指代的是作品,其中所指的內容既可以是文字,又可以是音樂或其他形式的內容,但作品一定要具有傳播某種思想的能力,成為一種信息載體,這樣一來,人們就可以從中獲取自己想要的內容。

二、加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的意義

(一)價值基礎

之所以要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的保護,主要是由于它具有一定的價值,價值的存在使得人們可以了解到人們進行實踐活動的目的,找出實踐活動的意義?,F代社會需要法律制度的維護,只有被法律認可或承認的才能被法律保護,以此減少不必要的阻礙,保證利益平衡。隨著法律的保護,能夠有效滿足人們實際需求。

(二)有用分析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客體具有有用性,其有用性主要體現在滿足人們實際需求上:首先,它能夠影響人的精神世界,可以滿足人們對精神需要的追求,屬于人類精神財富的一種。其次,知識產權能夠影響人的生產能力,有利于協調生產產出,縮減生產成本,真正滿足人類實際需求。最后,有利于縮減市場搜索成本,這一點主要體現在商標權上。在經濟與科技的帶動下,人們不僅可以將這些信息整合在一起,還能讓這些信息在不同的地方不斷被利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客體保護有用性也由此展現出來[3]。知識產品并不像普通產品那樣屬于消耗產品,它使得價值會隨著時間的延長而凸顯出來,并影響著一代人。

(三)外部分析

對于外部性來說,原本是經濟學領域的概念,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也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從經濟學角度講,促使市場失靈產生的就是外部性,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也具有經濟性,知識是可以買賣的,某人將自己的研制的專利出售給某企業用于大批量生產,這樣就出現了知識買賣,這樣就涉及到了經濟,也就帶有一定的外部性。在網絡知識經濟體制下,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可以有效縮減創新成本,不僅有利于生產水平的大幅度提升,還能增強知識產品的創新能力,以便推動社會進一步發展。

三、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中的不足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來源國外,是借鑒了國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結果,我國現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最早出現于清朝末期,盡管在新中國成立以后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卻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做鋪墊,直到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后,隨著改革開放的實現才逐漸加大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并形成了一定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4]。經過多年發展,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逐漸實現了現代化,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不存在任何缺陷,依然與西方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存在一定的差異,無論是專利數量還是著名商標數量都無法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較,很多原本屬于我國的知識產權都被國外搶先注冊,使得我國知識產權大量外流。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由于我國人民的法律意識淡泊,其中依然存在不確定因素,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具體來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保護存在缺陷,盡管我國設立了很多相關法律法規,但通過研究可以發現,這些法律法規所涉及的對象基本都是專利或商標保護,同時也包括一些商業機密方面的內容,但卻沒有將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識等作為重點,這樣就出現了差異。第二,缺乏國際化保護;第三,缺少完善的懲罰機制,即便知識產權被泄露,當事人會獲得一定的賠償,但具體賠償數量不確定,相應的懲罰機制也不完善,盜取知識產權的人員所受懲罰也不多,難以起到教育作用[5]。第四,相關法律程度過于復雜,在實際利用中存在一定難度。

四、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的措施

(一)做好道義譴責到法律權利的明確

道義譴責到法律權利明確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明確法律權利主體到客體上的過程。通過研究這一變化之間的關系可以發現,這種變換是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轉化。對于知識產品來說,它是生產者智慧的化身,生產者將其生產出來就需要從中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同時也會獲得社會肯定。而知識產品在傳播的過程中,尤其是在被消費者使用時勢必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有些是有益的,而有些則是有害的,甚至可能觸碰法律底線,如剽竊生產者的思想等,這種行為是可恥的,所以就會受到一定的道義譴責[6]。在經濟與科技的帶動下,人們逐漸加大了對主體的認識,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會逐漸成為以權利為基礎的內容,并提倡從完全受控于權利,這樣就可以能夠順利完成知識產權的確認。同時也會進一步出現強制義務控制等情況,還要聯系實際情況促進知識與經濟效益增長,進而帶動科學與文化繁榮發展。對于現代知識產權機制來說,其內容多是對法律體系的重新建設,實現法律精神的轉化,隨著他們的發展,不僅可以需要權利的作用,還需要權利做必要的檢驗??偟膩碚f,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不僅需加強對主體權利意識的提升,還需要實現進一步發展建設。

(二)促進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與發展

在科技快速發展的影響下,技術成果將帶有一定的商品特征,這樣一來就會帶有了一定的專利權,其客體也會隨之擴大,即從原來單純的產品專利保護轉變到后來的專利發明與外形設計等。隨著時間的變化,專利范圍逐漸增加,不僅有技術專利發明,還有食品或飲料專利,同時,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范圍也從原來的產品保護,擴大到后來的方法保護[7]。由此可見,在知識領域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得以進一步發展。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中,著作權也是主要分類之一,經過多年發展,它的制度也發生了一定改變,以前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僅限于書籍著作或地圖著作等,這樣的保護范圍相關狹隘。但現代的著作權范圍卻明顯擴大,不僅涉及到計算機軟件保護,還設計到一些影視劇保護等,即便是一些較小的示意圖等也屬于著作權保護范疇。隨著著作權保護范圍的擴大,與之相關的權利束隨之拓寬,如近些年出現的播放權等,都成為其重要組成部分,此外,著作權中還進一步細化了傳播權等多項內容[8]。

在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過程中,商標權范圍也要逐漸增多,彌補原有商標中存在的不足,如增設服務商標等,同時,進一步細分現有商標內容,如在商品商標中可以進一步細分,如劃分為防御商標、馳名商標等[9]。并劃分好知識產權保護范疇,在原有的專利權、商標權以及著作權的基礎上,加大對一些圖形的保護,設置合適的權利名稱。

(三)強化立法,增強法律執行能力

要促進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還需要得到強有力的法律支持,這就需要相關部門聯系實際情況,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執行能力,減少其他法律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沖擊。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依然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發展進程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面對這一現實就需要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加強與當前國家實際情況的聯系,正確應對各種挑戰[10]?,F階段,網絡知識逐漸發展起來,增加了管理難度,針對這種情況就需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網絡市場,加強對網絡的監管,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減少對網絡媒體的約束,但同時又可以優化網絡環境,保護知識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法制社會建設的關鍵時期,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展也成為重要工作,為實現進一步發展,應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確定知識產權目標,做好知識產權保護,明確網絡虛擬財產能力范疇,避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成為某些人的私有權利,在利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過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減少徇私舞弊等惡性事件的發生。

第二,加強與國家政策體系與社會倫理道德的聯系,在不失法律尊嚴的前提下讓法律更具人性化,真正實現法律服務于民,并進一步規范法律,讓更多人享受到完善的法律法規給自己帶來的好處。

第三,注重執行性與實用性的考慮,加強執法與司法。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做好法律保護工作。

設立法律的目的就是應用與執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完善也是如此,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將其應用到實際工作中,加強知識保護,發揮其應有作用。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逐步發展的今天,需要做必要的調整,這就需要聯系實際情況進一步優化與完善相關法律體系,針對其中的空白點要加以彌補,實現知識產權創新發展,增強知識產權政策進一步優化,真正強化知識產權發展。同時,還要協調好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相關的利益關系,增強知識產權市場的規范性與法治性,真正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

(四)處理好多元主體利益關系

對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立法設計來說,其主體帶有明顯的多元化特征,這就需要妥善處理好多元主體利益關系。通過研究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立法理念可以發現,最重要的就是促進公共利益均衡,不僅要加強各個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法利益,還要強化公共利益與市場秩序之間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證多元主體利益不受影響。同時,還要聯系實際情況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實現多角度優化法律救濟渠道,增強主體之間的契合度,減少不必要的摩擦。在立法上一定要注意公平工作性的體現,加強國家利益保護,加強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避免出現知識產品生產者合法利益受侵害情況的發生[11]。最后,重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設計,降低惡意或虛假訴訟發生幾率,避免出現知識產權異化的情況,這也是實現正當利益保護的重要方式。

隨著全面立法的實現,不僅可以實現權力主體公平分配,還能進一步促進經濟發展,真正強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效率,同時還能進一步強化分頭管理,促進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優化發展。此外,在實際立法中,立法人員一定要重視利益均衡的融入,協調與處理好各個主體之間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強化主體運作,實現進一步發展建設。

(五)構建完善的法律追究機制

追究機制也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在知識產權法律制中存在一定的救濟機制,而這一救濟機制帶有明顯的多元化特征,這就需要相關工作人員聯系實際情況加強對知識產品生產者的保護,并追究侵害者的責任,制定嚴格的追究機制,在借鑒與參考國際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與國情之間的聯系,減少不必要的沖突,確保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不受影響。此外,由于現有侵權懲罰力度與我國實際差距較大,在執行的過程中存在一定難度,這就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優化治理模式,防止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變革中出現問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減少糾紛的出現。在利用追究機制的過程中,務必做到公平公正,充分發揮法律應有作用,保護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由于司法是實現公正的最后防線,所以,在一定要正確利用司法,為相關工作人員創設合適的工作環境,構建完善的法律機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做到與時俱進,適時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的法律標準,強化公平正義,做好懲罰與賠償,增強知識產品生產者運用這些法律的信心[12]。相關部門也要做好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客體保護宣傳工作,讓更多人了解知識產權的作用,使其認識到哪些行為屬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又要通過哪些方式維權,只有做到這幾點才能真正發揮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用。

五、結語

通過以上研究得知,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依然存在很多不足,這與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展較晚,且在知識產權在我國出現的最初階段沒有得到重視有一定關系,進而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即便是今天,依然難以與西方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相統一,使得我國大量知識產權被侵害,因此,本文聯系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措施,希望能為相關人士帶來有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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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6)36-0005-03

劉成澤(1990-),男,內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央民族大學,法律專業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知識產權、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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