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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視域下霧霾知情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2016-02-02 14:17劉星宇
法制博覽 2016年36期
關鍵詞:自測知情權保障機制

劉星宇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廣東 深圳 51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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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視域下霧霾知情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劉星宇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廣東 深圳 518055

在與霧霾曠日持久的斗爭中,公眾與政府的對立情緒主要源于知情權無法得到充分滿足,保障公眾霧霾知情權能有效降低霧霾治理成本,提升霧霾治理效果,激發公眾參與霧霾治理的熱情。面對自媒體視域下公眾霧霾信息訴求的急劇膨脹,需要正視自媒體帶來的話語權結構的改變,努力適應自媒體的信息傳播規律,積極引導霧霾自測,建立霧霾信息的發布——反饋機制,完善救濟途徑,引入民間環保組織的積極參與,構建適應自媒體時代的新型霧霾知情權法律保障機制。

自媒體;霧霾知情權;法律保障機制

在霧霾輿論戰爭中,自媒體充當了社會公眾獲取霧霾信息、表達對霧霾知情權不滿的有力武器,它爆發出強大的能量,擊穿了傳統媒體對霧霾信息的封鎖,強化了社會對霧霾的認知,使公眾對潔凈空氣的渴求轉化成輿論壓力,促進了社會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治理霧霾。本文結合自媒體時代公眾信息的獲取路徑,分析自媒體視閾下公眾霧霾知情權呈現的新趨勢,以及這些新趨勢給霧霾信息知情權法律保障機制帶來的機遇與挑戰,并對探索自媒體視域下霧霾信息知情權的法律保障機制變革路徑提出了初步構想。

一、霧霾知情權在自媒體時代的新趨勢

(一)霧霾知情權對公眾具有特殊意義

霧霾知情權的重要意義首先表現在霧霾是當今最容易直接感知的,對公眾健康影響最惡劣的環境問題。直到現在,霧霾污染天氣已經蔓延全國,各地PM2.5頻頻爆表,有外媒戲稱霧霾經攻陷了中國,其中污染最嚴重的是京津冀地區,空氣質量指數達到重度污染級別,霧霾依舊在媒體公眾關注度十大榜單中占有一席之地。PM2.5成為網絡熱捜詞匯。近年來頻頻發生的霧霾污染天氣,已經導致我國呼吸道疾病患者人數急速增加,嚴重者甚至患上肺癌,其危害比尼古丁還要大的多。霧霾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性加重了公眾對霧霾的焦慮,公眾更加急迫地渴求獲取霧霾的詳細信息。在我國,保障霧霾知情權的法律規范日益完善,法律保障機制已具雛形。但近年來,由霧霾引發的突發性群體事件暴露了公眾在霧霾信息獲取方面仍然不夠及時和準確,使我們看到了霧霾知情權保護無法適應新形勢的需求。

公眾要想參與到霧霾治理這場曠日持久的戰爭中保障自己享受清潔環境的權利,霧霾知情權是其行使實體權利和其他程序權利的邏輯起點和前提。公眾只有全面、及時地獲取霧霾信息,才能行使建議權、監督權和救濟權等程序權利,進而維護自身的環境權不受侵害,離開霧霾知情權討論霧霾治理無異于鏡中花、水中月。特別是公眾與政府、企業的霧霾治理博弈中,霧霾知情權對公眾制約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抑制企業為追逐利益而放棄霧霾責任的利己沖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霧霾治理較為專業復雜,治理行為受多方利益的牽扯,往往需要政府運用公權力對產生霧霾的行為予以管控和戒除。但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行政機關常常對霧霾保持消極態度甚至為了轄區利益屏蔽霧霾信息。對此,霧霾知情權作為外驅力,能夠使行政機關的霧霾治理行為暴露在公眾視野之中,進而督促行政機關霧霾治理責任的履行,防止行政機關不作為。

(二)自媒體視域下霧霾知情權呈現的新趨勢

1.自媒體擁有的全新的信息傳播方式

在以傳統媒體為載體的信息傳播中,信息源具有集中、壟斷的特性,公權力可以通過對信息源的控制隨心所欲篩選、控制信息,屏蔽掉“負面信息”。以自媒體為載體的信息傳播已經突破了物理空間和傳播渠道的限制,呈現出即時性、超地域、交互式和去中心化等特征,公眾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話語權,每個人都可以轉化成為“記者”和“新聞發言人”的角色。傳統媒體時代,公眾的霧霾知情權具有極強的依附性,公眾霧霾信息的獲取有賴于政府對霧霾信息的披露和傳統媒體對霧霾信息的過濾與發布,公眾對霧霾信息只能被動的接受。自媒體時代,霧霾信息的獲取和傳播是去中心化的,政府和傳統媒體對霧霾信息的壟斷和控制既無必要,也無可能?!懊绹诡I館PM2.5事件”第一次以自媒體為渠道讓公眾在政府以外的途徑獲取霧霾信息,而柴靜的《穹頂之下》點燃了公眾利用自媒體傳播它的熱情,短短幾天《穹頂之下》就有一百多萬的轉發量,自媒體強大的傳播能力發揮的淋漓盡致。

2.自媒體具備了強大的情感匯聚能力

在情感匯聚方面,自媒體對比傳統媒體優勢更為明顯。自媒體的信息傳播是建立在不同情感紐帶的基礎之上,公眾以親屬、朋友、同學、同事等各類情感聯系組建成大小不等的自媒體信息渠道,可以稱之為“熟人媒體”或“認同型媒體”。這些情感紐帶為自媒體信息的傳播附加了情感認同和信任背書,公眾更愿意相信和接受來自于“熟人”傳遞的信息,因此,霧霾信息傳播過程中最大的障礙——“信任危機”在自媒體中被大大削弱了。自媒體的出現為霧霾知情權博弈中出于劣勢的公眾提供了便捷的情感匯聚工具。以情感認同為基礎的自媒體時代,在追求霧霾知情權的訴求中,公眾對霧霾知情權的情感匯聚所需的成本大幅下降,自媒體在對霧霾議題框架化的過程中強化了公眾對霧霾風險的共識,使公眾在情感上產生共鳴,從而完成了對霧霾的情感動員。

3.自媒體具有強大的組織動員能力

在霧霾信息發布過程中,以政府為代表的公權力最大的優勢在于其強大的宣傳能力和高效的組織動員能力,在設定一個目標后政府能夠憑借強大的行政權力調動一切資源達到目的。在霧霾信息發布過程中,政府整合各種媒體資源,形成整齊劃一的輿論口徑,公眾的無組織性成為對抗霧霾信息封鎖的最大障礙。當公眾對霧霾的情感集體構建完成后,自媒體成為公眾最有力的組織動員工具。微信、微博、QQ群、以及社區論壇等自媒體工具發揮其高速、便捷、交互性強等特性,使信息交互突破了物理邊界的空間限制,信息的傳遞與擴散不再依賴信息主體物理位置的匯集,建構出不依賴物理空間的新型霧霾信息交互機制。在這種信息交互的“脫域機制”下,通過每個人的自媒體社交圈擴散霧霾信息,使原本分散的公眾在共同利益訴求的推動下高效的完成意見匯聚,甚至可以在特定時間和地點完成“快閃”式的聚集,轉化為群體活動。

二、自媒體視域下霧霾知情權法律保障機制遭遇的機遇與挑戰

(一)霧霾自測——公眾環境權利意識全面崛起的機遇與挑戰

在公眾環境知識的整體提高與日漸嚴酷的環境形勢的雙重作用下公眾環境權利意識全面崛起,在眾多環境訴求中公眾對霧霾知情權的渴求表現的最為激進,在霧霾信息缺乏有效獲取渠道的現實情況下,公眾通過自測霧霾信息的方式重新開辟霧霾信息的獲取渠道。自2011年“我為祖國測空氣”活動的興起后,參與的人數和測量的范圍持續增長,公眾利用自媒體對測量的結果進行廣泛傳播,政府和企業對霧霾信息的壟斷被徹底打破,公眾對霧霾信息完成了從被動接受到主動獲取的過程,這一過程培養了公眾主動獲取霧霾信息,自主維護自身霧霾知情權的維權意識。

但是由于公眾大多不具備霧霾測量的專業知識和設備,很難確保自測霧霾信息的準確性,公眾將自測霧霾信息利用自媒體進行公布極易在社會上引起不安情緒,不但給專業環境機構的霧霾數據發布帶來了困擾,也造成了公眾的無所適從?!董h境監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在未獲得官方許可的前提下,禁止公眾將自測信息對外公布。這條規定也表現出政府對自測霧霾行為科學性和準確性的擔憂。因此,在肯定霧霾自測行為對提升公眾環境知識素養、彌補政府霧霾監測不足、推動空氣質量標準發展以及提供霧霾知情權行使新路徑等積極意義的同時,也要進一步明晰公眾自測霧霾信息行為的法律紅線,防止其對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眾的個人利益造成損害。

(二)霧霾知情權法律保障機制發展過程中的機遇與挑戰

2014年修訂的新《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環境信息的外延,搭建了環境知情權法律保障的基本框架。號稱“史上最嚴”的新《大氣污染防治法》作為保障公眾霧霾知情權最有力的法律武器,規定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公眾霧霾知情權的范圍進一步擴展。其次,新《環境保護法》對具有信息公開職責或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不適當履行公開職責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人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懲罰措施。最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通過一定的指標與程序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等環境行為進行監督與評級,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辦法,讓隱瞞真實情況、虛報數據的企業自食環境失信的惡果。至此,霧霾知情權法律保障機制的建構已經具備了雛形。

但是保障機制仍有不足,《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對企業公開環境數據的要求過于寬松,其規定的“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為企業規避污染信息公開提供了可乘之機,大量污染物排放沒有超標的企業不必公開污染信息,“必須公開”的信息極其有限。環境信息公開不充分,環境知情權沒有保障是PX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導火索。

霧霾知情權救濟制度有待完善,霧霾知情權義務主體的民事責任空缺。行政責任上,對企業不履行知情權義務罰款金額少、違法成本低,司法救濟因缺乏實施細則操作性不強,使得環境知情權救濟制度不能滿足保護霧霾知情權的實際需要。

(三)自媒體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自媒體的興起促使公共話語權結構發生了重構,公眾借助于自媒體構建的表達平臺獲得了與政府和企業互動博弈的力量。自媒體使公眾對霧霾知情權的訴求具有更高的“社會能見度”,引發社會輿論的關注與支持,政府在強大輿論壓力下也會更迅速的做出回應,離開自媒體,霧霾知情權訴求不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但是,自媒體帶來的危機也是顯而易見的。自媒體快捷的傳播速度和強大的組織動員能力,特別是自媒體不易監管的特性都使它成為環境群體事件最有利的組織工具,2012年上半年短短幾個月的時間江蘇啟東、四川什邡和浙江寧波接連爆發了三起環境群體性事件。在密集增長的群體性事件中不難看出,自媒體的組織動員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自媒體視域下霧霾信息知情權法律保障機制的變革路徑

(一)建立公眾霧霾自測規范管理制度

首先加強公眾霧霾自測行為的規范性與準確性。第一,測量設備的管理制度。出臺環境測量設備的質量標準、市場準入、銷售維護的強制性規定,確保檢測設備功能可靠。第二,強化對霧霾自測行為的指導與培訓。負有環保職責的機構應通過講座、視頻或宣傳手冊等多種方式對公眾普及霧霾測量的相關知識和技能,如霧霾的基本特性、霧霾測量要領、測量位置的選擇、測量設備的使用以及測量數據的分析等,使公眾霧霾自測行為更加科學準確。

其次,規范公眾霧霾自測行為的傳播范圍與內容。根據公眾霧霾自測行為傳播的范圍分級管理,如果公眾霧霾自測結果在特定組織內部傳播,由組織自行審查并承擔責任。如果公眾霧霾自測結果在自媒體等公開媒體上發布,則應由本地區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確保霧霾自測結果的真實性。同時,公布的信息應當清晰完整,必須將測量的區域和位置、測量的工具、測量者的專業技能等與測量相關的其他信息同時予以公布,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最后,明確霧霾自測結果發布者的責任。霧霾自測結果的發布者對其發布的霧霾自測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如果因過失導致錯誤霧霾信息誤導大眾的,公布者需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如果發布人故意散布虛假的霧霾自測信息引發社會恐慌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直至刑事法律責任。

(二)搭建互動式霧霾信息“公布——反饋平臺”

在自媒體視域下,信息的傳遞呈現出雙向和交互的特點,霧霾知情權的運行不再是單向的信息發布,而是雙向的信息互動,這種信息交換模式要求建立更加開放的霧霾信息“發布——反饋平臺”。

自媒體為霧霾信息各方利益群體提供的信息交換的平臺,使各方主體都能夠在自媒體提供的平臺上獲取自己需要的信息,又可以表達自己的態度,通過良性的博弈推動霧霾治理決策的不斷完善,霧霾信息不再是強加給公眾的結果,而是信息雙向傳遞形成的信息共享。霧霾信息發布的主體不在局限于政府和企業,公眾也應當具有霧霾信息的發布權。在現有霧霾信息公開法律規范的基礎上,政府和企業要不斷更新霧霾信息公開的理念,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不斷擴大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使霧霾信息便于公眾獲取和傳播。政府和企業要積極搭建自己的自媒體平臺,構建霧霾信息的互動渠道,充分利用自媒體收集公眾對霧霾的反饋信息,及時掌握公眾對環境決策的意見與態度,并及時作出回應,使環境決策風險分散化與外部化。

(三)構建霧霾知情權的救濟制度

目前對霧霾知情權保護的詬病,主要集中在霧霾知情權被侵害后缺乏有效的救濟手段,霧霾信息義務主體責任難以追究。霧霾知情權現有的救濟主要是行政和司法兩種救濟路徑。行政救濟主要包括信訪、復議等,當行政救濟途徑未能保護霧霾知情權時,權利人可以啟動司法救濟,包括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路徑。特別是完善司法救濟途徑,可以對政府和企業侵犯公眾霧霾知情權的行為給予及時的法律制裁,使公眾能夠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能夠避免公眾在自媒體上宣泄不滿情緒,建設霧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將自媒體技術融入傳統的救濟途徑中,利用自媒體拓寬信訪、復議渠道,降低公眾信訪、復議的成本,提高行政救濟的效率。針對霧霾知情權侵權訴訟舉證難的現實情況,進一步優化舉證責任的分配,針對政府和企業作為霧霾知情權的義務主體經常出現霧霾信息遲延公開、錯誤公開甚至拒絕公開的訴訟,追究義務主體的法律責任并通過自媒體及時公布追究義務主體責任的“黑名單”,彰顯政府保障霧霾知情權的決心。

(四)推動環保公益組織在霧霾知情權保障機制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修訂后的《環保法》擴大了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環保公益組織能以自己的名義作為霧霾相關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在霧霾知情權法律保障機制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近年來,環保公益組織隊伍日益壯大,組織“我為祖國測天氣”等公益環?;顒?,建立霧霾污染信息數據庫,申請政府和企業公開霧霾信息,引導公眾維護自身權利,或是在環境評價參與中,用專業的知識幫助公眾解讀環境評價報告,甚至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參與霧霾污染訴訟中維護公眾的霧霾知情權。

在自媒體時代,環保公益組織在環境保護領域擁有更大的舞臺。環保公益組織應當努力成為自媒體平臺上的意見領袖,與普通公眾相比,民間環保組織擁有更廣泛的霧霾信息來源,更全面的霧霾專業知識,能夠更加理性的分析處理霧霾事件,協調政府、企業與公眾進行理性溝通,避免應激事件的發生。在自媒體上,作為意見領袖的民間環保組織可以匯集公眾對霧霾信息的需求,整理治理霧霾的訴求,搭建公眾與政府和企業間的潤滑劑與粘合劑,使民間環保組織在推動霧霾知情權法律保障體系發展完善中做出更大的貢獻。

[1]周珂,史一舒.環境行政決策程序建構中的公眾參與[J].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3):16-19.

[2]崔倩倩.淺談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現狀與完善——以霧霾為例[J].商界論壇,2016(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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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6-0008-03

劉星宇(1978-),男,漢族,山東萊陽人,碩士,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紀檢監察審計室,講師,研究方向:高校法學教學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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