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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禮儀是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和基本元素

2016-02-11 07:30王小林
中國法治文化 2016年10期
關鍵詞:禮儀法官司法

文/王小林

法治禮儀是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和基本元素

文/王小林

禮儀對于一個國家來說,不是可有可無的東西。古有先例,禮儀興則國家興,禮儀衰則國家衰?!耙笾艽x,王權更迭,不是以暴易暴……其標志是‘周公制禮作樂’?!雹俸髞碇艹惨蚱渚V紀紊亂、禮崩樂壞而隨之分崩離析走向衰亡。及至后世引禮入法,開啟禮治天下,禮內法外交融發展?!皬闹腥A文明秩序的演進過程來看,‘法治中國’是‘禮治中國’的延伸。從治理方式來看,傳統中國可以概括為禮治中國?!雹诮越?,禮儀已經走向法治化,成為法的重要淵源,成為推進法治的重要載體和基本元素,形成了法治禮儀。

法治禮儀的文化定位

一、法治禮儀的特性

中國素有東方禮儀之邦的美譽。禮儀,是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和寶貴財富,無論是古代社會還是現代社會,禮儀都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行為準則和規范?!岸Y,經國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薄蹲髠鳌る[公十一年》。在漢字中,“禮”,意指禮貌、秩序;在社會生活中,指由于道德觀念和風俗習慣而形成的儀節?!皟x”則指按程序進行的禮節。從另一個角度解讀“禮儀”,“禮”是從內在性來講,表示對他人的尊重,屬于道德修養范疇;而“儀”則注重于外在表象,是向別人表示尊重的具體形式。在西方文化中,“禮儀”一詞源于法語“Etiquette”,原指法庭上的通行證。古代法國將法庭規則寫在一個長方形的“Etiquette”上,作為法庭行為準則,發給進入法庭的每一個人??梢娫谖鞣?,禮儀與司法有著密切的關聯性?;蛘呖梢哉f,在西方最早的禮儀是來自于司法禮儀。③那么,什么是法治禮儀?法治禮儀是法治文化的一種,它經過長期積淀而成,具有鮮明的歷史性、文化性和規范性,是法治理念的外在體現。具體而言,法治禮儀是指在法治活動中,所有參加主體所認同并遵守的一種特定儀式和程序。

在現代社會,法治禮儀是法治文化與儀式相契合的最佳佐證。法治禮儀的特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治禮儀具有強制性,往往與權威相關聯。有些法治儀式往往與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正式慶典相聯系。尤其在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活動中,加之權威人物的主持,儀式活動就成為特定人群眼中不可僭越之事。

第二,法治禮儀具有象征性,往往與特定載體相關聯。儀式的特殊性意義往往要借助一些具體事物來表現。如一些西方國家法院的大門前、屋檐上、墻壁上,往往都有大家所熟悉的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正義女神形象,古希臘神話稱之為西密斯,羅馬神話稱之為朱斯提提亞;天平意味著“公平”的衡量,寶劍意味著“正義的裁斷”。

第三,法治禮儀具有神圣性,往往能喚起人們對法治的尊崇感。特定的儀式往往會使人們的內心感到神圣。譬如法袍,英語稱為robe,是法官出庭時身穿的服飾。中世紀史學家坎特羅威茨認為:“有三種職業有資格穿長袍以表示其身份的,這就是法官、牧師和學者,這種長袍象征著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獨立的判斷力,并表示直接對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負責?!雹苓€有就是法槌的使用,體現了法律傳統的一種延續,用法槌敲打法庭的錘臺,發出不容爭辯的提示聲,給人以莊重、嚴肅之感。法官敲響法槌就是喚醒庭審參與人和旁聽觀眾回歸理性,維系秩序,尊重法庭,信仰法律。

第四,法治禮儀具有程序性,往往按照法定和習慣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如我國全國人大決定的憲法日宣誓活動、美國總統的就職儀式,其程序具有特定性,不得前后顛倒隨意改變。

二、法治禮儀的基本要素

按照現代禮儀理論,禮儀由禮儀的主體、客體、媒體、環境等四項基本要素構成。法治禮儀作為禮儀的一類,也可從這四個基本要素進行解讀。法治禮儀的主體,是指具有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權限的法治機關及法治工作人員。法治禮儀的客體,是指司法禮儀的指向者和承受者,接受著司法禮儀的實施。法治禮儀的媒體,是指法治禮儀所依托的一定的媒介,包括語言、行為等表現形式。法治禮儀的環境,是指法治活動所在的特定的時空條件,影響著法治禮儀的內容。

從法治禮儀的主體來看,法治禮儀可以分為立法禮儀、執法禮儀、司法禮儀和守法禮儀層面。立法禮儀是指在立法活動中,立法人員應當恪守的行為禮儀和程序。執法禮儀是指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指引著執法人員的行為態度和方式的特殊禮儀,是行政活動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司法禮儀是指在司法活動中對司法人員語言、服飾、儀容、舉止等的理性化、儀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對司法人員內在要求的外在表現形式。守法禮儀是指社會成員踐行法律規定的事項時應該遵守的儀式和程序。

從法治禮儀的載體來看,法治禮儀主要體現為器物層面、行為層面、制度層面、觀念層面四個方面。

服裝、執法工具、法治建筑、標志裝飾物等都是法治禮儀的器物層面。法官在庭審中穿的黑色法袍、檢察官在履行職務中著的西服、警察的警服以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著的西服等都蘊含著嚴肅與深沉之意。警察使用的警棍,法官在庭審中使用的法槌、法桌法椅等執法工具也都屬于法治禮儀的器物。而人民大會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建筑設計與裝飾藝術也是法治禮儀的外在體現。

法治工作人員的行為舉止是法治禮儀的行為層面。2010年12月6日修訂后重新發布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范、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修養和司法作風?!?009年9月3日通過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三十七條規定:“遵守各項檢察禮儀規范,注重職業禮儀約束,儀表莊重、舉止大方、態度公允、用語文明,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風范,維護檢察官的良好形象?!?/p>

專門的立法儀式、執法儀式、司法儀式是法治禮儀的制度層面。專門的立法儀式、執法儀式、司法儀式,是指能夠獨立出來、代表某種特定意義并制度化了的立法、執法、司法儀式。譬如法官就職宣誓儀式就是一種具有現代氣息、比較典型的司法儀式,現在我國很多法院在初任法官或晉升時都會舉行法官宣誓儀式。

法言法語是法治禮儀的觀念層面。所謂法言法語,是指法律辭令以及司法文書等司法活動載體所特有的表達形式。法言法語注重意思表達的精確而不注重生動形象效果,不僅是促進法律職業化的前提,而且是營造司法獨立環境的基礎,還是司法權威的重要表現。

法治儀式并非可有可無、無足輕重,而是發揮著重要而獨特的功能。首先,法治禮儀有利于法治信仰的培植。法律的神圣性、正義性只有借助于儀式生動地表現出來,人們才能逐步領悟法律的真諦,建立對法律本身的信仰。其次,法治禮儀強化了立法、執法、司法工作的威嚴與權威,營造了公正嚴肅的氛圍。譬如肅穆法庭內高懸的國徽、身著威嚴法袍的法官,這樣莊重的場景足以震撼人的內心,使置身其中的人自然而然的肅然起敬。最后,法治禮儀有助于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認同。對于法治工作人員而言,通過一定的法治禮儀形式,如服飾、宣誓等,意識到自己的法律責任,從而產生對法律的一種神圣的體驗,自覺用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制約自己的行為。

法治禮儀的文化偏失

一、偏簡單移植,失文化底蘊

我國現有的法治禮儀缺少法治文化底蘊的支撐。法治禮儀雖然是通過外在的語言、服飾、儀容、舉止行為等表現出來,但它仍需要有內在的法治文化做基礎。對于法治工作人員來說,法治禮儀是法治理念、法律職業道德的外化,體現了法治精神。而我國開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時間有限,缺少法治文化的養成、缺少法治理念的長期內化過程。在建構我國的法治禮儀體系過程中,直接簡單移植域外一些國家的符號、裝飾等,使得這些禮儀符號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文化方面也面臨著種種障礙。

譬如,英國、美國、法國、意大利等西方國家,法官都穿著黑色散袖口式長袍。黑色象征著尊嚴,他們認為這種長袍象征著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獨立的判斷,并表示直接對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負責。它是一種文化符號,承載著人類歷史傳承與發展下來的司法知識、態度和觀念力。但由于法袍、法槌等主要來自于西方的宗教信仰,當然也含有中國古代驚堂木的啟示,法官和民眾在接受上存在不同的認識。

根據一項對法官著法袍、適用法槌的初步試行期效果的抽樣調查顯示,過半數受訪法官認為,著法袍或多或少是一種西化傾向;當然,總體受訪法官和受過法學教育的受訪群眾普遍認同使用法袍和法槌是司法禮儀的進步。但在未受過法學教育的受訪群眾中,有相當比例認為:法袍和法槌淡化了法庭的嚴肅氣氛,弱化了法官的威懾力。⑤這一調查說明,中國的法治進程中,在借鑒域外的經驗成果時必須建立在適應我國文化的基礎上,否則引進的法治禮儀將難以達到預期效果。一旦借鑒了域外法治禮儀,就很有廣泛宣傳和引導的必要。

二、偏形式主義,失實質內涵

法治禮儀是在法治活動范疇中對法治工作人員語言、服飾、儀容、舉止等的禮性化、儀式化的要求,是法治精神對法治工作人員內在要求的外在表現形象。禮儀并非僅僅是言談舉止,從根本上說,它是一個人內在素養的外在表現,真正受人稱道的禮儀是由內而外的。

以司法禮儀為例,司法禮儀也需要以一定的符號為載體,通過具體的形式展現司法活動的特性。但當前不少法官認為,司法禮儀屬于外在的、程式化的規范,與案件的實體處理沒有什么必然的聯系,講究司法禮儀是司法體制改革中的形式主義,是華而不實的,沒有實質上的作用與意義,因此常常漠視司法禮儀的存在,認為它是“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認為只要達到了實體的公正,作出了正確的判決,是否遵守司法禮儀并無大礙。

司法禮儀作為一種司法程式性的要求,與實體法或程序法獨立,通過裁判者的思維、行為、活動以及各種儀式表現出來,旨在強化法律之神圣和公眾之虔誠,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我們應努力實現法官內心與行為的一致,表里如一的法治敬仰。

三、偏外在規范,失內在提升

法治禮儀作為一種外在的行為表現,它依賴于法治工作者內在的職業道德修養。法治工作者內在修養的提高能夠增強民眾對法治的信任,同時也有利于民眾法治觀念的養成。提高法治工作者的職業道德修養,不能僅滿足于制訂行為規范、舉辦禮儀知識講座等活動,培養從業者追求公平正義、尊重人權等良好的工作心態,提高從業者在法治文化、傳統文化等方面的人文素養,才是根本有效的方法。

法治工作者的內在修養不高,不僅不能理解自身職業的神圣、莊嚴,還會導致其在法治活動中不理解禮儀的深刻含義,不能自覺地實施禮儀規范。譬如,法官的尊嚴、司法的權威,最終應當依靠每一位法官自身的素質和執法水準來體現。否則,如果披著法袍的是“文盲”、敲響法槌的是“法盲”、執行司法儀式的是“流氓”,⑥那么,司法的公正與權威則無從說起。法庭的儀式固然重要,但法官素質的提高、審判能力的增強,才是司法公正與效率最根本的保證。

雖然規范外在行為能夠快速、直接地發揮作用,但是如果沒有內在法治理念、法律精神及人文素養的提升,法治禮儀規范只能是蒼白、空洞的條文。只有長期重視法治工作人員內在修養的提升,才能形成真正有社會影響力的法治禮儀。

法治禮儀的文化歸位

一、加強內在素養提升

第一,加強政治素質修養提升。具有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權限的法治機關是國家機關,而法治工作者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其從事的職業具有明顯的政治性。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懂政治、講政治、學政治,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覺悟和理論水平。以直接或間接民主的形式把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匯總起來,科學立法;公正地審理每一個案件,力求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提升。法治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樹立新型的、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道德理念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職業道德信念,并為之奮斗。要熟知和領會社會道德和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公安等職業道德的原則、規范、范疇的內容和意義,自覺以道德準則衡量自己,要求自己,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規范自己的職務言行,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在平時工作、生活中有意識地按照道德規范、道德標準從嚴要求和規范自己,摒棄一切不合道德規范、不合職業要求的思想意識和行為。政務人員、司法人員應讓對法治的信仰和職業道德融合,內化為法治精神。

第三,加強職業理念、品格修煉。法治工作人員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法治從業者必須具有忠于職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職業理念。以法官為例,法官首先是一個公民,應遵守公民的道德規范,在日常生活和處理個人事務以及社會關系中,模范地遵守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得到公眾的尊重,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這是作為一名法官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品格素養。同時,法官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普通人。道德的高低本不應成為衡量個人職業的標準,但是法官的確是個例外。因為法官職業的背后包含了太多的人們對于公平和正義的期待,雖然這些公平和正義并不必然和法官的道德有直接的關聯,但是人們還是出于心理的慣性寧愿相信一個道德高尚的法官作出的判決是公平的。這樣的社會心理,自然而然地要求法官應該具備超常的道德,尤其是在那些并沒有實現嚴格意義上的法院獨立的國家,增加人們對司法權威信任的最重要的途徑就是提高法官的道德水平,所以法官的道德水準不能不說是一個關系司法權威的重要標準。

第四,加強傳統道德文化修養提升。中國具有5000年文明史,道德禮儀文明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中國社會歷史的發展產生了廣泛深遠的影響,其內容十分豐富。這些傳統的道德禮儀文化,不僅是我們當代法治工作人員應當繼承的,而且從增強自身涵養風度的角度看,更要求我們去發揚它,在汲取傳統道德禮儀文化中的營養后進一步發展它,使其適合當代社會道德準則。

二、注重法治理念培養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體現社會主義法治內在要求的一系列觀念、信念、理想和價值的集合體,是指導和調整社會主義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方針和原則。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根本方略。作為法治工作人員,應當提升運用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能力。

在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缺乏的環境中,培育法治文化,提高人的法治素養,并使法治文化逐步社會化,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培育的重要途徑。在一個法治社會,以法官為首的司法人員和以執行公權力為主的行政官員是掌有公權力并且影響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成員。應著重對這類人群進行法治理念的培養。

法治的最基本含義,就是國家公權力受到法律的支配。領導干部是主動、帶頭守法,還是消極、被動守法,直接可以看出其法治意識的強弱,進而影響民眾的法治觀。領導官員是監守自盜,自己作為自己的制約者,還是廉潔奉公、依法辦事、依法執政,維護人民的權益,直接決定著人們對法律的信任與支持程度。

作為一個以法律科學為基礎的職業,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育,是法律的公正本質和運用法律維護公正的必然內在要求,也是建立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法官必須具備與職業相適應的業務素質,在審判工作中,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不斷更新、充實業務知識,逐步養蓄深厚的法學底蘊,不斷增強司法能力。法官的法律素養提高了,對法律的精神實質理解透了,自然就會自覺地遵守司法禮儀,并以司法禮儀作為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基本準則。

三、強化法治禮儀符號建設

場域與符號權力是法國社會學家布迪厄實踐社會學中的重要概念。布迪厄認為場域是相對獨立性的社會空間,是集中的符號競爭和個人策略競爭的場所,法律能夠直接通過符號運作,通過命名行為塑造社會現實,是典型的符號權力。⑦盡管符號權力指向的是深層次的權力治理,但物態性、表意性符號應當是符號權力最表征的體現。符號之所以與法治禮儀有緊密聯系,原因在于法治核心價值無不需要借助于符號得以清晰表達。

任何符號均是符號對象、符號形式、符號意義三要素的綜合。⑧以符號為內容的法治禮儀建設應當針對不同的對象與受眾,以不同形式表達法治符號的法治內涵和社會意義。意義或象征應凸顯國家法治機關的權威性、獨立性和便民性。以法院為例,在立案大廳、調解室、接訪室等公共場所,應大道至簡,雅俗共賞,注重從當事人立場來闡述和表達法治禮儀,強調對進入法院的人的教化和影響。有一個法院立案大廳的對聯是:“來訴訟設身處地一想,依法律通情達理三思”,就較好地從當事人和法院的雙重角度闡釋了司法文化,而常見的“忍一步息事寧人、讓一分海闊天空”等,則明顯缺乏創新司法性,使當事人不明就里或模糊法院文化特性,將審判機關與人民調解組織混同。

一是顏色符號。文化顏色通過時間的積淀能夠得到民眾的認同,反過來民眾通過顏色可以認知其所承載的文化內容。如人民警察的辦公場所、服裝、車輛都以深藍色和白色為總格調,看到以深藍色和白色為主色調的建筑、服裝、車輛等就能與人民警察聯系起來。相對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并未形成自己獨具特色的、統一的文化顏色,使法院、檢察院難以彰顯其獨立的文化類型和文化特色,應設計符合司法屬性并具有明顯識別性的文化顏色并在全國范圍內統一。

二是徽標符號。公安藍盾的徽標符號已經深入人心,人民法院采用華表天平外環麥穗的紅底徽標作為標識,但外觀不具有顯著性,易與檢察院、人大、質檢等機關標識相混淆,削弱了徽標的識別功能,應進一步突出徽標的司法特色。同時,警車是重要的執法工具,其制式及外觀也是重要的徽標符號。改革開放以來,公、檢、法、司的警車在樣式基本統一的基礎上,均有各自的樣式特征。2005年以來統一了制式警車樣式,在法院、檢察院制式警車上均噴注“警察”字樣。盡管其初衷是為了統一制式警車外觀及標識,但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制式警車卻注有“警察”字樣,會給人司法機關警務化的誤讀,與法治國家建設基本邏輯顯然是違背的,應去除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制式警車上的“警察”字樣。

三是場所符號。審判法庭是最重要、最具有標識性的法治場所符合。審判法庭應符合審判特性,顯示審判特質,做到功能齊全、規模適中、布局規范、設施先進。在外觀設計上以莊重、威嚴為主要特色,在外觀裝飾上選用能體現莊重、威嚴的深色裝飾材料,色調協調,使人產生敬畏、尊崇。法院辦公大樓是法院文化的附著物,應融合地域文化特色,規模適宜、經濟實用、外觀莊重,體現法院建筑與其他建筑的本質區別。

四、深化法治禮儀制度構建

第一,以國家統一立法的形式來加以規制。針對我國目前尚未出臺統一的法治禮儀規范性立法,可對目前我國所有的涉及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禮儀的法律文件進行整合,并制定一部統一適用于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公安及其他行政人員的規范性法律。規范的內容應當包括:著裝規范、語言規范、行為舉止規范、場所布置規范等。

第二,明確對法治禮儀規范的監督機制。將法治禮儀進行立法規范后,就需要設置一定的監督程序。在法治禮儀的實施過程中,司法審判、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禮儀是重點內容。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承擔監督司法審判、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禮儀的職責。法律監督應當包括對實體法律、訴訟程序和司法形象的三位一體全方位監督,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公正。法官代表國家審判權,應當享有對法庭內任何有損法律尊嚴與威信的行為的裁判與告誡的權力,包括在庭審中可對檢察官的禮儀失范行為提出誡勉意見。在具體操作中,對輕微的違反司法禮儀規范的行為,法官有權當場采取處罰措施;對法官違反司法禮儀規范的,由出庭公訴的檢察官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政工或審委會提出司法建議;對其他嚴重違反司法禮儀規范的訴訟參與者,可參照訴訟程序提起控訴。同時,應加強對檢察機關司法禮儀的監督,檢察機關內部以及上級檢察機關應將司法禮儀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重要內容。

第三,建立違反法治禮儀制度的懲罰機制。對于違反司法禮儀制度者,應視具體情節進行處罰。對法官、檢察官可參照《法官法》和《檢察官法》中的處罰內容進行懲罰;對司法行政人員,按照適用其工作紀律中的處罰內容進行懲罰;對律師和訴訟代理人,按照律師執業紀律中的處分內容進行懲罰;對除以上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學者提出,增設“藐視法庭罪”進行處罰;對違法情節較輕者,可訓誡或強制其退出法庭。

總之,法治禮儀的規范化,具有提高司法權威、規范司法活動、增加司法儀式的莊重感、教育公民增強守法意識等作用,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們不斷進行的法治中國建設的探索中,社會主義法治禮儀將有力推動中國社會主義法治走向制度化、文明化、民主化和規范化。

(本文作者系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院長)

①《儀禮》,彭林注譯,中州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4頁。

② 付子堂:《論法治中國的原生文化力量》,載《環球法律評論》2014年第1期。

③ 吳鈞瑞:《試論我國司法禮儀制度之規范化》,載《法制與經濟》2008年9月總第178期。

④[美]E.阿倫·法恩茲沃思:《美國法律制度概論》,馬清文譯,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40頁。

⑤ 參見方樂:《法袍、法槌:符號化改革的實際效果》,載《法律與社會科學》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⑥《從“三盲院長”到“四假干部”說明什么?》,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8月11日。

⑦ [法]布迪厄、康華德:《實踐與反思:反思社會學導引》,李猛、李康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229頁。

⑧[美]科尼利斯·瓦爾:《皮爾士》,郝長墀譯,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96-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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