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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藥價格虛高相關問題的法律治理路徑

2016-03-07 07:58
湖南科技學院學報 2016年1期
關鍵詞:醫藥藥品監管

鄢 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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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藥價格虛高相關問題的法律治理路徑

鄢廣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 401120)

為解決藥品價格虛高及商業賄賂問題,優化藥品市場監管機制,維護群眾健康權益,從行政法的視角看,我國藥品價格虛高,醫藥商業賄賂蔓延,根源在于我國藥品市場嚴重的監管失靈,因此我國應進一步優化行政監管機制,提高藥品監管效能。對此,具體可以從嚴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藥品招投標制度,保障公民的行政參與權利,強化社會監督進行努力。

價格虛高;市場失靈;監管俘獲;創新機制

藥價虛高和商業賄賂問題可謂是我國醫藥市場的兩大頑疾。2010年5月16日,央視曝光了藥價虛高1300%的蘆筍片事件;2011年11月13日,央視曝光了藥價虛高2000%的克林霉素磷酸酯事件。輿論為之嘩然。[1]繼多年前國家食藥監局局長鄭筱萸窩案以后,媒體再次曝出國際醫藥巨頭賽諾菲公司“行賄門”窩案、湖南省醫藥腐敗窩案等典型案例,說明我國醫藥市場依然存在商業賄賂等諸多問題。

一 我國醫藥價格虛高等問題的原因

(一)醫藥市場機制存在缺陷

藥品屬于特殊商品,藥品質量與安全與人類健康直接相關,政府必須強化監管,保障其質量;藥品價格問題也直接影響到群眾經濟負擔,是藥品監管的主要內容之一。藥品具有較強的不可替代性,因而藥品價格對藥品的消費需求影響并不大。而醫療服務對于患者來講同樣屬于消費必需品。醫藥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相對于醫務人員來說,患者明顯處于劣勢,因而患者用藥主要取決于醫師的處方權?;颊叩乃幤焚徺I選擇權被擁有專業優勢的醫務人員所代理,患者事實上并不具有自主選擇權利。按照經典經濟學的觀點,完善的市場競爭機制下,商品價格由市場自身的供求關系所決定。而我國藥品市場是不完全市場,其最大特征是信息不對稱,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藥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醫務人員和患者信息不對稱;監管者和監管相對人信息不對稱。這導致了藥品市場嚴重的市場失靈,在一般商品市場行之有效的市場機制在藥品市場卻未必行得通,藥價虛高是“市場失靈”最顯著的表現。

此外,我國改革開放三十余年的過程中,市場化程度不斷加深,但具體情況并不相同,不少領域出現了半計劃半市場化的格局,我國醫藥市場本質上即屬于半市場半計劃的市場。藥品供應者已經市場化,而藥品消費者卻沒有市場化。公立醫院在我國藥品市場處于相對壟斷地位。我國醫院藥品銷售份額占據總額的80%左右,具有主導權,對于患者來說醫院是賣方市場,患者的藥品消費取決于醫院和醫務人員的意愿;對于藥企來說,醫院又成為強大的買方市場。我國醫藥市場的藥品供給者已經屬于完全競爭領域,藥品消費者卻屬于相對壟斷地位,因而市場機制存在明顯缺陷。在醫藥市場領域,在藥品供給者方面,多達4000多家的藥品生產企業,數量眾多的藥品流通企業,展開了激烈的市場競爭。面對處于壟斷地位以公立醫院體系為主的醫療供給體系,眾多藥企采取了高額回扣或商業賄賂以占有市場。[2]

(二)醫藥監管體制設計不合理

表面看藥企層層加價是藥價攀升的主要原因,究其根本,政府失靈才是藥品價格虛高的根源所在。理論上說市場失靈問題可以由市場的自我修復機制解決或由社會組織或行業組織自發調節,并不一定需要政府介入。但我國社會組織發育和自我治理能力明顯不足,政府監管稱為不得已的選擇。理論上來說政府是社會公益的天然代表,能夠社會公眾做出最有利于社會公益的決定。但不容忽視的是,政府是由具體社會個體組成的社會組織,同樣具有理性經濟人的固有特征,即趨利避害傾向,這是“政府失靈”現象的潛在原因,政府監管可能由于監管人員的權力尋租行為或監管俘獲現象而出現失靈。即監管主體雖然具有維護社會公益的意愿和目標,但由于具體監管制度或措施的缺陷,監管行為事實上偏離了社會公益,甚至淪為腐敗者的謀利工具。

1.監管俘獲和權力尋租。從歷史發展來看,近代西方法治國家經歷了夜警政府、福利政府及監管政府等行政形態,政府管理的深度和廣度、法治程度、透明與開放程度都日漸提高,并隨著社會需求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回應形態。我國從計劃管理模式演進而來,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政府管理逐步趨向法治化、透明化,但由于政府與市場的界限不夠清晰,公共權力運行不夠規范,權力制約制度不夠完善,因此權力尋租與權力變異現象并不少見。旨在克服市場失靈的監管機制,經常會偏離預期目標,悖離社會公益立場,出現監管失靈現象。當政府監管未能克服醫藥市場機制的弱點時,價格虛高等問題自然成為“老大難問題”。

實踐證明,政府監管如果沒有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公共權力也可能發生變異,其效果同市場失靈的結果一樣糟糕。目前我國政府監管部門采取了政府定價限價、集中招標采購、改革藥品注冊管理體制,實行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Good Supply Practice,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與國際接軌的措施以解決問題,但并沒有找準導致藥價虛高的制度性根源,效果并不理想。要構建有效政府,必須厘清政府和市場的界限,從計劃思維下的全能主義政府轉變為更具法治含義的有限政府。[2]監管俘獲理論認為,監管的設計與運作主要是實現被監管行業的自身利益。市場和監管機構的互動過程本質上是經濟和政治的互動。政治家通過政策法規、項目等影響利益分配格局,監管機構具體執行法規政策,產業集團從中漁利,于是政治家、政府官員和產業集團都從中獲取了經濟利益。部分官員離任后進入監管行業,利用其原有的政治背景,代表產業利益集團俘獲在任的官員,形成了所謂的監管“旋轉門”(Revolving Door)現象。國家發改委價格司腐敗窩案可謂醫藥領域監管俘獲的典型案例之一。例如,國家發改委價格司腐敗窩案例:2014年,國家發改委原價格司連續兩任司長等人員相繼被查,涉案官員曹X等人主管我國藥品價格期間,強制推行了藥品加價率管制政策,即順價加價15%政策和零差率政策。所謂順價加價15%,是指醫院的藥品銷售只能在購進價的基礎上加價15%;所謂零差率,是指醫院藥品銷售原價購進并原價售出,不能加價。該政策的實施效果造成了藥品市場的逆淘汰現象。從表面看,藥品加價率管制政策限制了藥價,但實際上,允許順價加價15%,反倒激勵了醫務人員使用高價藥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藥品要定高價,就必須獲得價格司的批準,價格司成為了眾多藥企的公關對象。2009年新醫改啟動后,我國各級政府投入衛生總費用從2008年的1.45萬億元上升到2013年的3萬多億元,年均增幅約25%,2013年較2008年上漲了100%以上。在此背景下,個人衛生支出的醫藥費用卻節節攀升,從2008年的5875.86億元上升到2012年的9654.55億元,增加了3778.69億元,較2008年上漲了64.31%。此種現象出現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巨額資金投入相當部分流進了藥企乃至部分腐敗官員的腰包。在加價率管制政策的倒逼下,藥價虛高,醫患關系緊張,醫療糾紛不時見諸媒體。價格司打著限制藥價的旗號,采取的順價加價15%政策和零差率藥價管制政策,得以俘獲了所監管的眾多藥品企業。不少掌握醫藥市場監管權力的政府官員紛紛落馬,醫藥腐敗窩案頻發。

2.監管規則出臺程序不規范,公平性不夠。從利益集團理論的觀點看,某些社會個體或單位為了共同的利益會自發組成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團,每個利益集團都可能因為自身利益關系選擇偏離社會公益的自利行為,并極有可能危害社會公益。[3]藥品市場涉及藥企、醫務人員、患者等各個利益相關群體,利益集團之間的存在的利益并不一致,因而需要平衡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關系。根據政治學實踐經驗,既要保護利益集團的正當訴求,也要防止利益集團的不當追逐。其解決辦法不是簡單的摧毀利益集團,而是應致力于搭建利益集團合理的溝通平臺,通過利益集團之間的溝通與談判,達到彼此利益的平衡,并最終大致實現社會公益的目的。

我國醫藥監管規則的制定過程中公眾參與度不高,市場規則公正性缺乏制度保障。從行政立法程序來看,監管立法過程中公眾的有效參與度較低,既有悖于當前世界范圍內公共行政的民主化趨勢,也與中國共產黨“為人民服務”的政治宗旨不符。我國在《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及國務院的政策性文件中也有行政立法應廣泛聽取意見、公眾參與的規定。但從實踐看,藥品監管立法應用范圍有限且更多的流于形式。公眾代表很難有機會參與,現有立法規定對行政立法缺少實質性的約束力量,《立法法》等規定缺乏可具體操作的程序或標準的規定。諸如哪些主體應當納入參與藥品監管立法的范圍之中?如何保障利害關系人參與程序和保障?如何在公眾參與的民主性與行政成本控制之間尋求平衡?立法中各種社會利益如何表達與集中等問題都有待細化。

二 藥品價格虛高等問題的法律治理路徑

要根治藥品價格虛高問題,首先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場機制,為醫藥市場主體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平臺;其次必須建立高效運行的監管體制,防止權力尋租和變異。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依靠法治化的途徑和方法,通過法治建設和制度設計,“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里”,建立“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制度和機制。研究表明,利益集團治理必須依靠一定的制度條件,要允許其追求自身合法權益的訴求,同時能夠遏制其不利于社會公益的傾向,這需要完善的法治條件和成熟的民主政治基礎,實現法律監管是醫藥領域內利益集團治理的需要。目前我國藥品市場的監管機制的動力主要是經濟激勵,包括灰色收入與權利尋租的利益,今后我國應轉向公開的經濟激勵與社會激勵并重。作為承擔重要的社會公共職能的各種公權力組織包括政府,應當享有較高的物質待遇,同時接受更廣泛的監督,保證公權力運行的正當性。筆者認為,藥品價格虛高問題和商業賄賂滋生問題根源在于監管制度失靈。從行政法的角度看,要根治我國醫藥市場的痼疾,必須實現法律監管。具體來說,從實體法治的角度來說,政府應當提供公正合理的市場競爭規則,兼顧藥企、醫院、醫務人員與患者等相關群體利益,建立完善的市場利益博弈平臺。從程序法治角度看,監管行為運行應當公開透明,運行有效,符合法律程序。

(一)完善我國醫藥市場機制,發揮無形之手作用

“無形之手”是人類有史以來社會資源配置的最高效的機制之一,因而市場問題的解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機制的自我修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藥品市場的市場化程度、規范化程度和法治化程度都有了明顯進步,但我國醫藥市場仍然需要在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

1.積極構建生物醫藥產業技術支撐體系,大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積極推進醫藥科技的自主創新,發揮藥企研發單位、科研機構的主體作用,促進醫藥專利產品和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繁榮。構建藥品研發技術公共服務平臺,整合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技術優勢互補,推動良性互動,努力實現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業的研發共享機制,實現人才、設備、資源、成果共享。增強中小生物醫藥企業的自主創新和產業化能力,提升醫藥行業的整體競爭力。

2.提升醫藥產業的集中度和競爭能力,培育優質醫藥產品。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科學經營管理;依托知名醫藥企業,打造醫藥知名品牌,積極培育醫藥集團企業。發展優勢產品的規模生產,通過兼并、重組、聯合和融資等方式,培養一批具有行業支撐和示范作用的大型醫藥集團和領軍企業,提升醫藥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藥材生產、中成藥制造和中藥保健品領域造就規模企業和大型企業,培育開拓精神的核心企業和高新產品,提高我國醫藥產業的綜合競爭力。

3.優化新型藥品流通運行模式。隨著醫藥市場化的深入,我國醫藥市場必須直面藥品流通企業眾多、批發商與零售商銷售目標不一、信息溝通不暢、銷售效率低下等問題和困難,努力形成經營成本優勢和規?;洜I,提高企業效益。新型藥品流通模式大致包括以下形式:一是將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流通企業整合,實現產銷聯合,減少中間環節,降低運營成本;二是將流通企業予以資源整合,將藥品流通企業兼并和重組或以加盟方式形成共同體,減少周轉環節,提高運營質量和運營效率。以上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藥品的流通成本,給降低藥品價格預留了必要的空間。三是培養良好的市場競爭機制,減少藥品流通中的信息不對稱。強化社會監督,規范醫藥廣告宣傳,增加醫藥相關資料的透明度,提高群眾的知曉程度。建立健全藥品流通環節的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醫藥生產流通企業的監督檢查,對于存在不良記錄的企業和個人,納入黑名單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提高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規成本。四是在醫院銷售環節,實行單元付費制或按病種付費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梢怨浪愠龀R娂膊〉闹委焹r格和標準,付給醫院固定的醫療費用,便于患者對醫療行為進行監督。通過創新付費機制,促使醫院改變多開藥、多檢查等增加業務收入的外延行為,轉向以提高醫療效率和質量的內涵式發展。

(二)改革醫藥政府監管體制,提高監管能力

1.克服多部門監管弊端,形成監管合力。當前醫藥監管體制涉及到食藥監部門、物價部門、人力社保部門、衛生部門等諸多部門,職能過于分散,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因而要治理藥品價格虛高等問題,必須整合當前的多頭監管體制。我國政府應當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是進一步調整機構,整合資源,提高監管主體的監管能力;二是合理調整監管職能,建立部門聯系會議機制,強化日常監管。當前監管力量明顯不足,經費日益緊缺,應當增加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不斷強化藥品監管能力。建立職能完備的藥品價格監督管理機構,實現藥品定價部門與新藥審批部門的一體化管理,將價格定價部門、質量成本監控部門與市場準入、運行規程制訂與管理機構合并,建立完善的醫藥監管體制。

充分利用行業組織力量。政府監管是我國藥品監管的主導力量,但只依靠政府監管是不夠的。實踐中醫藥行業協會等非政府組織是擔負藥品監管職能的重要力量,我國應當重視和充分利用醫藥協會的技術力量。合理分離行政審批和技術評審,對現有的專家委員會產生和監管制度進行改革,設置獨立的藥品評審中心并強化其自主評審權利,避免不當的行政干預,提高藥品評審過程的透明度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落實專家責任制度,防止評審專家“俘獲”現象,確保藥品評審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2.優化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率。首先,嚴格藥品注冊審批。一是強化藥品注冊審批過程中的造假行為的監督。加強對藥品研發單位的監督管理,嚴格對新藥申報材料的審核,注重對原始實驗材料和數據的核實,保障新藥申報的科學性與真實性,加大對造假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其違法違規成本。二是要合理設計審批機制,防止藥品注冊審批的尋租?!瓣柟馐亲詈玫姆栏瘎??!盵4]優化行政審批制度,增強審批的公開性,透明性,強化社會監督。落實行政審批責任制,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強化對審批官員的監督和責任追究。三是完善藥品定價制度。規范政府定價行為,提高政府價格初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壓縮價格空間,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平衡各方利益,從源頭上控制不合理的虛高價格的產生;善于利用市場之手和政府之手,形成調控醫療價格的合力,實行藥品零售最高限價,利用價格倒逼機制迫使藥企降低藥品成本,壓縮藥品利潤空間??茖W進行藥品定價,防止藥品價格虛高。把社會平均先進成本水平作為定價的基礎,合理運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調控方式。建立以企業生產成本信息監控系統,解決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問題。組織專家對廠家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定期舉行價格聽證會,物價部門對藥品流通過程中的價格變化及時追蹤監督。加大藥品價格管理體制、定價方式和定價形式等的宣傳,讓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廣大群眾了解藥品價格政策。完善藥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貫徹落實藥品價格信息披露制度,通過互聯網及報刊等傳統媒體形式,為藥品企業、醫療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全面快捷的價格信息服務。在市場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通過政府定價方式控制藥品價格的不合理上漲。

其次,優化藥品招標投標管理。制定科學化、規范化的藥品招投標規則,提高招投標過程的透明度,招投標規則除了發改委、衛生部門、藥監部門、糾風辦、工商局等政府部門人員參加外,還要提高民眾參與程度,制定招標方、投標方平等博弈的技術平臺。積極扶持專業性中介機構的發展。促進市場良性競爭,根據藥品用途和需求量,或實行公開招標和集中采購,或網上議價、網上限價,對于價格高,用量大的藥品,也可以由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供應,提高專業性中介機構的議價能力。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積極發展藥品電子營銷,縮短流通緩解,減少和遏制腐敗現象的產生。三是注重藥品注冊審批項目的激勵機制設計。做好新藥的信息服務,對批準新藥建立信息公開平臺,幫助提高新藥的市場知名度。針對特殊服務對象可采取綠色審批通道,鼓勵開發新藥、特藥。對于新開發藥品、對疑難雜癥具有特殊療效的藥品、特色中藥品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藥等藥品要加快審批速度,方便新藥上市。

3.實現醫療體制改革聯動。就政府監管體制而言,醫藥事關藥企、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患者等多方當事人,醫藥監管涉及到藥品流通體制、醫療衛生體制、政府監管體制等各個方面,因而必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必須重視系統性和聯動性。

首先,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我國醫療體制以公立醫院體系為主,政府既擔負著辦醫院的任務,又擔負著管醫院的任務。這種兼具裁判員與管理員的身份,使得政府行為有時會偏離社會公益的立場。因而有學者提出應當管辦分開,提高監管效能。筆者認為,管辦分開只是表面現象,管辦合一或管辦分開各有其利弊,關鍵在于監管行為要透明公開,監管程序合法有據,便于社會公眾參與及監督。

其次,鞏固和完善現有公立醫療機構體系。我國醫療機構體系以公立醫療機構體系為主,長期以來公立醫療機構體系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筆者認為,當前醫務人員的的醫療服務專業技術價值并未得到充分體現,醫務人員的繁重的工作任務和待遇偏低,某種程度上成為刺激其濫用處方權,進而成為導致藥價攀升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政府應當結合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契機,不斷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健全對公立醫療機構的補償機制,切實改變公立醫療機構“以藥養醫”局面,大幅度提高醫務人員的經濟收入,體現醫務人員的自身價值和尊嚴,繼續鞏固和完善現有的公立醫療機構體系,突出公立醫療機構的公益性質,從源頭上降低藥品費用。一是,鼓勵和扶持社會辦醫。我國人口眾多且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醫療資源不足的壓力將長期存在,我國要逐步改變醫療服務由公立機構壟斷醫療服務市場的現狀,鼓勵和扶持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滿足人民日益提高的醫療服務需求。中央和地方政府應分工合作,政府和社會資源應相互支持。政府既要努力辦好公立醫院,也要放開市場準入,適當發展民營醫院,構建全社會資源共同承擔醫療服務的健康局面。鼓勵外資和民間資本投資醫療衛生領域,政府主要承擔滿足群眾基本醫療需求的責任,高端醫療服務和個性化醫療服務則主要由民營醫院和營利性醫院提供。二是,實行醫藥分業試點,平衡醫藥市場利益格局。多數法治國家實行了醫藥分業制度,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譬如,美國約80%的處方藥品在藥店銷售,銷售額占全國藥品市場總額的8成左右。[5]醫藥分業制度是指醫院不再經營藥房,從根本上打破醫院和醫務人員與藥品的利益鏈條。理論上講,醫務人員的收入與藥品銷售額無關時,以藥牟利行為自然斷絕?;颊叱轴t師處方自己選擇藥房取藥,這樣就有效切斷了醫師與藥品之間的經濟聯系,有效杜絕了不合理用藥行為的產生,促使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服務技術。同時,藥劑師對醫師處方可以進行審核把關,提高用藥的科學性和安全性。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的實際國情,與法治國家完善的法治環境和市場條件尚且存在一定差異,因此不宜“一刀切”全面實行醫藥分業改革。醫藥分業成功的基礎條件之一是做好藥品退出的醫療服務收入補償機制,公立醫療機構得到較為充分的財政補償,真正體現醫療服務技術的價值,確保醫務人員享有較高的社會待遇和尊嚴。改革可以先行試點,逐步推進,仿效美國等法治國家先進經驗,醫院只保留住院病房,門診部不再設置藥房。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可予以推廣。

(三)落實醫藥監管基本程序制度保障

1.行政參與制度。公民參與社會管理有立法參與、行政參與、司法參與等形式。行政參與是現代民主精神在行政過程的重要體現。有效地行政參與保障了公民在具體行政過程中的知情權,可以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當性。行政參與可以增強政府和社會的互動溝通,培養公民的社會管理能力和責任意識,增進社會信任和社會和諧,成為社會結構的減震器。公眾參與還具有提供利益主體協商或博弈的平臺、增強公權力的正當性、增加行政決定的公正性等社會功能。公民參與制度可以促使監管決策因具備程序正當性而獲致結果的可接受性,進而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誠然,公民行政參與權的行使確實也存在諸多弊端,譬如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出現利益對抗,使得行政機關難以決擇;民主參與機制也必然會提高行政成本或影響行政效率等。但這不能否定公民行政參與權的必要性及正當性,只是迫使行政機關運用更合理的方式保障公民參與權并努力實現監管目標。毛澤東論述克服“歷史周期律”的問題時也曾談到了民主監督方式。在實踐中,社會參與和公眾監督無疑是防止權力尋租和滋生腐敗的有效辦法,這在世界各國的行政實踐中得到了證實。在醫藥監管領域,不管是宏觀政策的出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都應盡可能在制度上保障公眾參與權利,主動接受公眾的監督。

2.信息公開制度。在醫藥領域,不僅市場需要充分的信息流通,政府監管同樣需要必要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行政的透明度是克服行政腐敗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因而當今許多法治國家把行政的透明度和公開度作為提高行政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同時,信息公開制度也是減少行政資源浪費、提高行政效率,消減官僚主義的制度保障。

3.監管評估制度。對行政監管的重大事項或措施進行必要的評估,是減少行政資源浪費、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程序性措施之一。美國在對醫藥監管過程中,廣泛進行了成本-收益等分析工具,以規章制定為例,美國政府主動向社會公布規章草案,征求意見,通過評估規章制定的成本和效益,以決定有無制定規章的必要性,如何制定質量較高、更具操作性的規章,然后對規章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以考察其預期績效、是否達到了制定規章的預期目標等。此外,英美等國還成立了監管評估機構,對頒布的規章、重大決定在互聯網等媒介上予以必要期限的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舉行相關利益群體的聽證會,使得監管舉措的目的更加明確,缺陷得以及時暴露和彌補,錯誤舉措得以否決。我國雖然早在2004年國務院就已經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對政府立法項目尤其是經濟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但因法治基礎薄弱,行政部門不具備條件或不情愿實施該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很少在實踐中得到應用。我國要提高醫藥監管效能,應及時建立健全醫藥領域的監管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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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校:周欣)

D922.17

A

1673-2219(2016)01-0137-05

2015-10-21

鄢廣(1976-),男,河南駐馬店人,西南政法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憲法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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