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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范應鈴法律思想探析——以《名公書判清明集》為中心

2016-03-14 17:47
關鍵詞:法理人情

李 倩 文

(河北大學 宋史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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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范應鈴法律思想探析
——以《名公書判清明集》為中心

李 倩 文

(河北大學 宋史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0)

摘要:范應鈴是南宋一位深明法理又不失人情的判官。他長期在地方任職,深知民間疾苦,同時他深受儒學思想的熏陶,儒家倫理綱常的觀念對他影響極深,故他在判案過程中特別注重法、理與情3者的結合。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范應鈴的判詞直觀反映了他重視法理、人情和同情弱者的法律思想。

關鍵詞:范應鈴;《名公書判清明集》;法律思想;法理;人情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一部宋朝官府公文和訴訟判決文書的匯編。所謂“名公”即言書中名官皆是當時頗有治績聲望之名官清吏。此書輯錄了南宋時期朱熹、真德秀、胡穎和范應鈴等28人擔任官吏期間所作的一些判詞。全書共收錄了474個案件507篇判詞,其中121篇沒有署名,而此書收錄范應鈴的判詞有41篇,將近占全書的1/20。范應鈴的判詞中包含了政治、經濟、生活和倫理等多個方面,折射出南宋社會千奇百態的狀況,是研究南宋社會的重要史料。范應玲,字旂叟,豐城人(今江西豐城),生卒年均不詳。開禧元年中進士,調永新尉,累知崇仁縣、吉州,皆有政集,后又召為金部郎官遷尚左郎官。歷直寶謨閣,湖南轉運判官兼安撫司,最高擢大理寺少卿。卒,謚清敏,號西堂先生。著有《西堂雜著》10卷,《對越集》49卷。

范應玲為官期間“冠裳聽訟,發擿如神,故事無不依期結正,雖負者亦無不心服”[1]12 345。并且“所至無留訟,無滯獄”[1]12 347,徐鹿卿對他有高度的評價:“應鈴經術似兒寬,決獄似雋不疑,治民似龔遂,風采似范滂,理財似劉晏,而正大過之?!盵1]12 347

作為一個長期在地方任職的普通官員,為何受到如此的愛戴并且“居家時,人有不善,相戒無使范公聞之。其為人敬憚如此”[1]12 347?他在判案中有何過人之處?下文將以范應鈴的判詞為切入點,從中探析其法律思想。

一、重視法理依法判案

宋代是一個私有制高度發展,商品經濟相當發達和階級矛盾異常激烈的朝代。法律具有其特有的強制性和時效性,能及時有效地調節社會矛盾。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宋代歷朝皇帝都很重視法制建設,建立了相當完備的法律體系,使得官員判案時能夠有法可依。作為一個具有深厚法律素養的官員,范應鈴在其判案過程中也特別注意遵循法理。

宋代賦役繁重,而官員及其子孫卻有相應的減免政策,按照法律規定:

品官限田,合照原立限田條格減半,與免差役,其死亡之后,承蔭人許用生前曾任官品格與減半置田。如子孫分析,不以戶數多寡,通計不許過減半之數。謂如生前曾任一品官,許置田五十頃。死亡之后,子孫義居,合減半置田二十五頃。如諸子孫分析,不以戶數多寡,通計共不得過減半二十五頃之數,仍于分書并砧基簿內,分明該說父祖官品并本戶合置限田數目,今來析作幾戶,每戶各合限田若干。日后諸孫分析,依前開說,曾玄孫準此,并要開具田段畝步并坐落州縣鄉村去處。如遇差役,卽赍出照驗免役,若分書并砧基簿內不曾開說,并不在免役之限。緣品官之家,有于一州管下諸縣皆置田産,切慮重疊免役,合令連狀,自行指定就一縣用限阻免役,其余數目及別縣田産并同編戶,余官品依此[2]83-84。

但即使法律對“品官限田”有如此詳細的規定,在巨大利益的驅使以及沉重賦稅的逼迫下,很多百姓還是樂此不疲地妄圖偽造官戶來躲避賦役。范應鈴是個重視法理并且心思縝密的官員。如在《須憑簿開析產分曉》[2]86這一判詞中,王巨為了證明自己是官員后代以減免賦役,拿出了慶遠軍王承宣的告敕,這份告敕的真實性毋庸置疑,可是王承宣是紹興年間的人物,到現在為止他的后代有幾位已無從考證,并且王巨拿不出“分關薄書”,沒有更有說服力的證據?;谶@一點范應鈴駁回了王巨的訴求,正如應玲所說:“凡有告勅便作官戶照免,役法不可得而行,版籍不可得而正”,容易造成賦役混亂的局面。

宋代土地交易頻繁,隨著地權的分化,土地交易形式也日益多樣化。在田宅所有權的轉移過程中,圍繞著田宅的買賣契約及親鄰優先權等問題引發了諸多糾紛和訴訟。田宅交易類的案件牽涉甚廣,并且有些案件年代久遠,很多事實都無法還原,處理起來耗費官力和財力,本著“息訟”的理念,宋代政府對此類案件的受理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如“應交易田宅,過三年而論有利債負準折,官司并不得受理”[2]104?!爸T理訴田宅,而契要不明,過二十年,錢主或業主死者,不得受理?!盵2]106-107范應鈴通常會嚴格依法辦案,在《游成訟游洪父抵擋田產》[2]104-105案中,游朝早在嘉定十年就“將田一畝、住基五十九步出賣與游洪父”,如今游朝早已過逝,并且這筆交易已超過3年,其子游成的訴訟不在受理期限內,最后判決“仰游洪父照契爲業”。同樣,在審理王九訴王四占去田產一案[2]106-107中,由于“今業主已亡,而印契亦經十五年,縱曰交易不明,亦不在受理之數”,最后只能“田照元契為業”。

宋代對田宅買賣中的親鄰優先權也有著明確的規定:“應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并得交易?!盵3]207在《呂文定訴呂賓占據田產》[2]106一案中,范應鈴就靈活地運用了這一法律條文。呂文定認為,其堂叔呂賓占據其亡弟呂文先的田產屬于非法行為,雖然呂文先和呂賓的交易“契要分明,難以作占據昏賴”,但最后范應鈴還是判呂文定可以收回其亡弟的田產。因為根據宋代的法律,在田宅典賣中,親鄰的優先權是依血緣關系由親而疏遞減的,呂文定和呂文先是親兄弟自然比其堂叔呂賓更有優先權,并且呂文定在呂文先和呂賓的交易過程中并沒有“著押”(放棄依法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即親鄰批退)。所以,呂文定有收贖的權利。范應鈴在判案的過程中,有理有據、條理清晰且具有極強的說服力。

宋代是一個大變革時期,隨著政治和經濟等領域發生的巨大變化,整個社會的意識形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們的重利心理越來越嚴重,為了獲得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以身試法,甚至不顧親情的案例比比皆是。在因利益沖突引發的案件日益增多的背景下,范應鈴嚴格依法判案確實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二、同情弱者寬仁恤刑

范應鈴是一位充滿愛心和宅心仁厚的官員。在他初任永新縣尉仕途剛剛起步的時候,就曾為能減免他所管轄的8鄉百姓的租稅歷時兩年與當時的安撫使據理力爭,遭到拒絕仍然不屈不撓,最后終于滿足了百姓的心愿。他的這種冒著頂撞自己上司的風險仍然維護百姓利益的勇氣和精神難能可貴。在他的判詞中也經常流露出對弱勢群體的同情和寬仁之心。

宋代的女子一直籠罩在“在家從父,出嫁從父,父死從子”的陰影下,而成為寡婦又喪子的婦女的命運就更加悲慘,她們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在處理涉及寡婦的案件中,范應鈴通常會“官司從厚”。在熊邦兄弟與其弟媳阿甘互爭田產的案件[2]110中,阿甘丈夫早逝,唯一的女兒又不幸夭折,而其亡夫的兄弟又妄圖奪占她丈夫的田產。針對這種情況,范應鈴一反常規,本應分給阿甘1/4的田產,卻給了她1/3。又如,柳璟死前,由于其獨子還太年幼,為了防止家產被女婿所侵占,又“知諸姪非可任托孤之責”,無奈之下,只能立契用助錢來誘使其侄兒們保護其幼子。若干年后,璟子長大成人,璟妻“乃渝元約”。雖然這屬于違背契約的行為,但經過范應鈴的深入了解,體會到柳璟的用心良苦,認為是“諸姪不體厥叔之本意”[2]291-292欺負孤兒寡母,故判原契作廢。

另外,宋代女子是有繼承權的,特別是對命繼狀況下的戶絕之家,女兒與命繼子都有繼承權,并且繼承份額依女兒的身份而有差別:

有未嫁之女,女兒得家產的四分之三,命繼子得四分之一;如果只有出嫁女,則命繼子和出嫁女各得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一沒入官府;如果既有在室女,又有歸宗女,在室女得五分之三,余下的五分之二由命繼子和歸宗女平分;如果只有歸宗女,則以五分之一給予歸宗女,五分之二歸命繼子,余下的五分之二沒入官府[2]266-267。

雖然關于女兒的繼承權有詳細的規定,但實際上這一群體的法定權利卻往往難以實現。范應鈴在處理涉及女兒繼承權的案件中也同樣秉承著在依法判案的同時尊重立囑人遺念的準則。如在《吳盟訴吳錫賣田》[2]100-101這一案例中,吳錫是吳革的繼子,另外吳革還有一個親生女兒。在吳革死后,吳錫就把他的遺產揮霍得所剩無幾,可是在這些遺產中有屬于吳革女兒應繼承的份額,吳錫卻隨意典賣,完全忽視了吳革女兒的合法繼承權。在處理這個案件的時候,范應鈴除了對涉及案件的吳錫、吳盟和吳肅予以嚴懲外,還特別申明“北源一項四百五十把,元系摽撥與吳革之女,吳錫不應盜賣,吳肅不應盜買”,保護了吳革女兒的合法繼承權。類似的案件還發生在撫州崇仁縣。作為養子的鄭孝先企圖不顧養父鄭應辰的遺囑而獨占其產業,可是其養父有兩個親生女兒,并且遺囑上也有明確的遺產劃分方法。范應鈴認為,“二女乃其父之所自出,祖業悉不得以霑其潤,而專以付之過房之人”這種完全剝奪其女繼承權的行為既違法也不合人情。對于鄭孝先如此貪婪而不顧其養父遺愿的卑鄙行為,范應鈴“處于鄭孝先勘杖一百,釘錮”的嚴懲,并且“照元遺囑各撥田一百三十畝”[2]290-291給鄭應辰的兩個女兒,既完成了鄭應辰的遺愿也維護了其女兒們的合法權益。

對其他的弱勢群體范應鈴同樣表現了其宅心仁厚和同情弱者的胸懷。在處理《阿李蔡安仁互訴賣田》[2]114-115這一案中,單身男蔡安仁為了解決日后的養老問題,在分家之際“將所受分田與遜二兄,借以供養”,可是在其兄俱喪后,他的侄兒們卻妄圖把屬于蔡安仁的那份田產典賣,這于理于法都不合。充分考慮到“既賣此田,則安仁何所仰給”的問題,基于對蔡安仁的生活的考慮,范應鈴最后要求其侄兒們不可典賣安仁的田產,得“候其身故,卻照元約為主”。

宋代是個各種矛盾頻發的朝代,而處于這個時代的百姓更是生活在水深火熱當中。雖然范應鈴的一己之力根本無法扭轉這個混亂的局面,但他所表現的愛民和同情弱者的情懷卻深得民心,令人贊賞。

三、重視倫理情法結合

范應鈴是通過科舉入仕的官員,他的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儒家注重維護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并且強調仁義道德。所以,范應鈴在處理案件時非常重視協調好倫理、人情和法律的關系。

在受理私生子李五欲繼承其生父饒操財產的案件中[2]293,按理說作為饒操的親生兒子自然可以繼承其遺產,但在倫理觀念很強的宋代,這并不是那么理所當然的事,私生子在當時的身份是很低微的,并且通常都是不被承認的?!端涡探y》引唐玄宗天寶六年(747)五月二十四日的敕令中明文規定:“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稱是在外別生男女及妻妾,先不入戶籍,一切禁止?!狈腔樯优跊]有得到其父生前承認并且認祖歸宗的,是沒有繼承權的。范應鈴也認為:“夫父子,天性也,不可以強合,縱是其己之所出,而父不認,亦無可強之理?!苯窭钗迳葛埐僖堰^世,死無對證,就更無繼承財產一說。從此案中可以看出,雖然在宋代三妻四妾的現象很普遍,但在儒家傳統思想中,有私生子仍然是一件令人蒙羞的事情,并且不被人們所接受,這也間接導致了私生子的悲慘命運。范應鈴在處理案件時非常重視教化,故在堅持依法審理案件的同時,也很重視人情的作用,注重情法結合。在《處分孤遺田產》[2]287-289案中,解汝霖的孫女秀娘本來被擄多年,幸運的是她后來被“襄陽將官王璋收拾歸家,撫養如己子,更歷八年”并且“秀娘元在王氏之家,系存留為次子婦”。如今秀娘已經回到本家,并且繼承了她爺爺1/3的田產,但范應鈴認為“昔王璋欲為兒婦,初非圖其厚資,今秀娘既承女分,正宜因以報德”,深受儒家情義觀熏陶的范應鈴本著“知恩圖報”的理念,責令秀娘照原約嫁與王家為兒媳。

在重審寺僧秒成與阿朱通奸案[2]448-449中,范應鈴推翻了縣尉所做的“黃漸、陶岑與寺妙成各杖六十,其妻阿朱免斷,押下軍寨射射”的判決,認為該判決于法無據,與理不合。范應鈴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官員,他認為國家立法必須順乎情理,否則法律便達不到“息訟”的目的,可能會引起更多的糾紛。通奸確實是有傷風化且為人不齒的行為,但“若事之曖昧,奸不因夫告而坐罪,不由夫愿而從離”,勢必會造成“成羅織之獄”的局面。因此,范應鈴認為對于通奸罪的處理,必須遵守“捕必從夫”的理念,這樣才能避免通奸罪被濫用。

在宋代除了法律外,倫理和人情同樣也是區分是非和判定曲直的標準,有的時候甚至優先于法律。范應鈴就曾經提出:“倘拂乎情,違乎理,不可以為法于后世?!盵2]448所以,在他的判詞中人們可以發現許多舍法意用人情的例子,具有很深的注重倫理道德的烙印,反映了范應鈴作為一位儒學化的判官追求情法結合和提倡遵守封建綱常的思想。

四、視惡如仇懲貪治吏

宋代商品經濟空前發展,這為各類官員的貪污腐敗活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和廣闊的空間。范應鈴為人“開明磊落,守正不阿”[1]12 347,除了嚴于律己之外,對于徇私枉法和欺壓百姓的行為更是深惡痛絕。

如在審理李俊明借補權監稅受贓一案中[2]49,李俊明按規定已不是郡吏,自然就應像普通編戶一樣入役,可他不僅沒有承擔相應的差役還“恃借補為承信,攝監稅于暴家岥,起居出入,一視官府,蒙以車蓋,翼以徒隸,而趨走其左右,尊嚴若神,人望而畏之”,儼然把自己當作朝廷命官來對待。更可恨的是他仗著自己的權勢隨意荼毒百姓,可謂“怨聲載道”、“被害良多”。面對這種情況“而郡不知,內外相倚,勢如駏蛩,有欲陳訴,無異登天”,李俊明的惡行就更加肆無忌憚。最后這件事被范應鈴得知,他“見義必為”,并沒有像其他官員一樣官官相護,而是給予李俊明嚴厲的懲罰,判其“合決脊杖十二,刺配一千里,監贓押發,仍索上文帖毀抹,免行抄籍”。

宋代受賄之風盛行,從朝廷擴散到州縣再到鄉里,盛行不衰。所以,在宋代為了一己私利收受賄賂和貪贓枉法的官吏大有人在。對于官員的瀆職行為,范應鈴更是毫不手軟。在處理張政法、鄧汝賢和張茂兄弟的差役案件中[2]75,“本里保正只差一人,今乃三名并追”,范應鈴認為,當地的鄉司和役案“顯是賣弄”,故責令他們“合從杖六十”。同樣,在審理趙八郡主的差役案中[2]76-77,趙氏既已嫁給鄭讜,就理應從夫,由其夫承擔相應的差役??墒青嵶晠s借口居住地與田產所在地在兩個不同的地方,難于正常應役。根據法律規定“役隨田充”,鄭讜并沒有免役的權力,而鄉司和役案卻為了從中獲利而歪曲事實,助鄭讜逃役。范應鈴查明案情后,對沒有恪盡職守且貪贓枉法的“鄉司、役案各從杖一百”,以此來告誡其他官員要盡忠職守,不可中飽私囊。

在宋代司法混亂的大背景下,范應鈴卻能保持剛正不阿及視惡如仇的本性,對違法犯罪和魚肉百姓的官吏嚴懲不貸,這突出地反映了他對吏治清明的向往。

范應鈴作為一位頗有治績的“名公”,在他判案的過程中既有南宋判官的共性,如秉承“息訟”的理念和強調儒家的倫理綱常,也具有自身的個性,如注重情法結合和同情弱者。在判案的過程中他特別重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靈活運用相關的法律條文和人情世故來酌情量刑,這使得他在案件的處理上更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這也是他在無數官員中脫穎而出成為一代“名公”,在宋代司法界擁有一席之地的關鍵所在。宋代雖然歷經滄桑,但卻孕育了一大批人才,范應鈴雖然鮮為人知,但他務實又貼近生活的法律思想卻在宋代法律史上留下了深刻的一筆,值得人們借鑒發揚。

參考文獻:

[1]脫脫.宋史·范應鈴傳[M].北京:中華書局,1985.

[2]名公書判清明集[M].北京:中華書局,2002.

[3]竇儀.宋刑統·典賣指當論競物業[M].北京:中華書局,1984.

(責任編輯治丹丹)

On the Legal Thought of Fan Yingling in Southern Song Dynasty —Centering onMingGongShuPanQingMingJi

LI Qian-wen

(Song Dynasty Research Center,Hebei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0,China)

Abstract:Fan Yingling was a judge in Southern Song Dynasty with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law and human kindness.He served in the local area and clearly known the people’s suffering.At the same time,the Confucian ethics have a profound effect on him.He paid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combination of law,respect and kindness in the process of deciding a case.In Ming Gong Shu Pan Qing Ming Ji,the court verdicts of Fan Yingling reflect his legal thought of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legal principles,human kindness and sympathy for the weak.

Key words:Fan Yingling;Ming Gong Shu Pan Qing Ming Ji;legal thought;legal principle;human kindness

中圖分類號:K 2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62X(2016)01-0031-04

作者簡介:李倩文(1992-),女,江西上饒人,河北大學宋史中心中國古代史專業在讀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宋代法律史。

收稿日期:20150817

網絡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60106.1532.044.html

網絡出版時間:2016-01-0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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