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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應用探究

2016-03-15 09:46王超鋒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江蘇蘇州215006淮海工學院法學院江蘇連云港222005
河北環境工程學院學報 2016年2期

王超鋒(1.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江蘇蘇州215006;2. 淮海工學院法學院,江蘇連云港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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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應用探究

王超鋒1,2
(1.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江蘇蘇州215006;2. 淮海工學院法學院,江蘇連云港222005)

摘要:在排污收費領域,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以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和實行差別排污收費為主要內容的激勵約束機制,但現有的激勵約束機制還存在著應用范圍過窄、激勵約束力度不夠、實施機制粗疏等不足之處,還應進一步擴大機制的應用范圍,強化機制的激勵約束力度并細化機制的實施細節,以更好發揮該機制對我國排污企業的約束和激勵作用。

關鍵詞:激勵約束機制;排污費征收標準;差別排污收費

10.13358/j.issn.1008-813x.2016.02.01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確保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的實現,2014年9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保部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實行差別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1],從而明確提出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建立約束和激勵機制的目標。為了響應《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有必要探索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應用歷程、存在不足,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推動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完善,以促進排污企業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1 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應用概述

激勵約束機制,是指組織綜合運用激勵和約束兩種治理方式來實現鼓勵組織體內成員的正向行為,約束組織體內成員的負向行為的一種綜合性治理措施和手段。其中,激勵是為了鼓勵正向的有益行為,而約束是為了抑制負向的不良行為,二者有機結合,相互輔助,共同發生作用。因此,激勵約束機制就是要注重激勵、約束的綜合應用,通過獎勵積極行為、約束不良行為這兩種截然相反的價值指向的相互映襯,達到規范組織內成員個體行為的目的[2]。按照激勵約束的內容劃分,激勵約束機制可分為多種類別,既可以是經濟方面的激勵約束,也可以是資格、身份的激勵約束。而依據不同的場合,不同的激勵約束也具有不同的作用,如果組織體內的成員追求的是經濟利益,則經濟性的激勵約束對組織體內成員的激勵與約束作用就大;相應地,如果組織體內的成員追求的是某種資格或身份,則經濟性激勵約束機制對組織體內成員的約束和激勵作用就相應減弱??紤]到污染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的本性,本研究所探討的激勵約束機制便是一種經濟性的激勵約束機制。

所謂經濟性的激勵約束機制,是指通過給予組織體內的成員以經濟利益上的增加或減損來調動其成員從事正向行為的積極性,打壓其成員從事負向行為意圖的一種經濟性調控方式。在環境保護領域,經濟性激勵約束機制的作用是巨大的,這和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環境保護的策略密切相關。因為,在環保場域中,各個社會行動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如效率、政績、利潤、節約、方便等等[3]。污染企業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以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為終極目標,而且我國環境問題的根源也在于污染企業對經濟利益的無限追求。因此,只要在排污收費領域建立經濟性的激勵約束機制,就能有效調動污染企業治污減排的積極性,而要在排污收費領域建立經濟性激勵約束機制,則有賴于排污費增收的標準和方式的合理設置。為此,首先要確保排污收費對排污企業產生約束作用,這需要確立合理的排污收費標準,以使企業為排污支付合理的成本,并防止排污企業因自己的排污行為獲利;此外,還應實施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對企業的節能減排行為,通過減收排污費的方式予以獎勵,對企業的超標排污行為,通過多收排污費的方式予以懲戒。簡而言之,以排污費征收標準為制衡點,以差別排污收費為主線,通過排污費的減免和征收這兩種方式的綜合應用,實現對排污企業排污行為的激勵約束效果,發揮對企業排污行為的約束和激勵作用,這既是激勵約束機制在排污收費領域應用的要求,也是判斷激勵約束機制在排污收費領域應用完善與否的標準。

2 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應用歷程

自西方國家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征收排污費時起,國際社會就一直在利用排污收費制度對激勵約束機制進行設計。借鑒西方排污收費的經驗,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也開始征收排污費,并對企業的超標排污行為產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由于當時的排污費征收標準比較低,排污費對排污企業排污行為的約束作用也比較弱。為了進一步強化排污費征收對企業污染行為的經濟制約作用,我國隨后頒布的相關法規進一步提升了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并對超標排污行為加倍征收排污費,從而使我國排污收費已具有了一定的懲罰性,提升了排污費的約束功能。但是,與現實相比,我國的排污費征收標準仍然過低,導致“企業寧愿交排污費,也不愿節能減排”逆反現象的出現,使排污費不僅無法發揮對企業的約束作用,反而成了污染企業排污合法化的渠道,根本起不到約束企業治污減排的作用。

此外,我國長期實行無差別化的排污收費政策,只要企業未超標排放,則無論其污染物排放處于何種水平,都按照統一的排污費標準繳納排污費,企業不會因污染物排放水平的高低而在排污費征收標準上有任何差異;而對于企業超標排污的,則無論其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多少,也是按照統一的標準收取排污費,而不考慮企業超標排污的嚴重程度。這種無差別排污收費的做法無視企業在節能減排方面成本投入的不同,沒有考慮排污企業在節能減排方面的效果差異,有違環境公平,不僅難以對企業的排污行為進行有效約束,也難以對企業的減排行為進行有效激勵,反而會產生一種逆效應,使企業不想減排,不愿減排,畢竟節能減排不一定換取排污費的相應減免,不節能減排也不會導致排污費的增加。從而使企業失去了節能減排的動力,不愿增加節能減排的資金投入[4]。

為了促進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建立,我國地方政府率先啟動對排污收費制度的改革,通過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以及引入差別排污收費政策,從而在對企業排污行為進行有效約束的同時對企業的減排行為予以相應的激勵。其中,北京市發改委于2013年12月12日下發《關于二氧化硫等四種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大幅提高二氧化硫等四種污染物收費標準的同時,首次明確提出了實施階梯式差別排污收費問題。此后,天津市也于2014年3月31日下發《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關于調整二氧化硫等四種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在提高排污費收費標準的同時,也按照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的不同,將排污費征收標準相應劃分了七個等級,實現多排污的多繳費、少排污的少繳費。2014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并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以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5],進一步從全國層面推動了激勵約束機制在排污收費領域的建立。

3  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應用不足

盡管我國目前已在排污收費領域初步建立了激勵約束機制,但該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中的應用還受到這樣那樣的限制,妨礙了激勵約束機制對排污企業約束和激勵作用的發揮。具體而言,當前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應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

3.1激勵約束機制的適用范圍過窄

當前,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地方層面有關排污收費的法律規定,都對激勵約束機制的應用范圍作了或多或少的限制,例如,在排污費收費標準的提升方面,我國北京、天津地區只對二氧化硫等四種主要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作了規定,而其他的污染物排放都沒有涉及;而國家發改委于2014年下發的《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只是對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做了基礎性調整,也沒有涉及非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費征收問題。此外,在差別排污收費政策的適用范圍上,北京、天津等地方政府只對四種主要的污染物實行差別排污收費政策,其余污染物則不適用;廣東則在2010年的《關于調整廣東省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排污費征收標準和試點實行差別排污收費政策的通知》中只是對燃煤電廠排放SO2和廢水以及國家重點監控工業企業排放COD實行差別排污費政策。上述規定人為縮小了激勵約束機制的適用領域,限制了該機制應有作用的發揮。

3.2激勵約束機制的激勵約束力度不夠

具體而言,我國現行激勵約束機制激勵約束力度不夠主要表現在在激勵和約束兩個方面。首先,在激勵方面,我國現行的差別排污收費標準設定的下線過高,難以充分挖掘企業的減排能力。例如,天津市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中規定“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標準50%(含50%),按收費標準40%計收排污費”,依此規定,企業減排的最好結果就是按排污費征收標準的40%征收,因而企業在減排到50%時就難以再有繼續減排的動力。此外,在約束方面,除了我國的排污費征收標準還有待提高之外,我國現有法規對超標排污的收費標準也做了上線限制,比如,國家發改委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超標排污以及合并其他情形的規定最高按兩倍征收,廣東規定最高按四倍征收,而天津則只規定最高按1倍征收。對超標排污的收費標準設定上限,實則對企業超標排污進行保護,弱化了激勵約束機制的懲戒功能,降低了激勵約束機制對企業的約束作用。

3.3激勵約束機制的配套設計粗疏

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激勵約束機制還缺乏細化設計,不僅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測定、排污費的征收方式和征收程序還還缺乏明確細化的配套措施,對差別排污收費的檔次劃分也表現過于粗糙。例如,在差別排污收費的檔次劃分方面,目前除了天津市的《關于調整二氧化硫等四種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將差別排污收費的檔次劃分為七檔之外,我國國家發改委和北京地區對差別排污收費檔次的劃分只有三檔左右,過于粗糙。此外,我國現有規范性文件對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下的部分都是按統一標準進行征收,難以體現企業排污的具體差異,從實質上削弱了激勵約束機制對企業的約束和激勵功能。

4  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應用完善

針對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應用不足,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以保障其對排污企業約束和激勵功能的有效發揮。

4.1取消激勵約束機制適用范圍的限制

針對激勵約束機制適用范圍過窄的問題,首先要擴大排污收費的對象,保障排污收費的普適性。為此,我國相關規范性文件需要解除對排污費征收對象的限制,除了受技術因素限制而無法征收排污費的情況之外,對所有的排污對象都要征收排污費;此外,為了保證激勵約束機制在排污收費領域的全面、有效建立,我國在排污費征收標準提高以及差別排污收費政策的適用上也應普遍化,以避免由于人為限制而使部分排污對象得不到激勵約束機制的調整,為機制在排污收費領域全面發揮作用提供保障。

4.2強化激勵約束機制的激勵約束力度

為了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在我國排污收費領域的激勵約束力度,首先,要提高排污費的征收標準,使所征收的排污費大于企業治污減排的投入,從而強化激勵約束機制中的約束作用;其次,為了鼓勵企業減排,除了對企業減排行為予以減免排污費的激勵之外,還應將排污收費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相銜接,以使企業在沒有排污且做出了對環境有益的行為之后可以獲得生態補償資金的支持,以真正體現激勵約束機制中獎的價值;最后,還應取消對排污費征收標準的上限和下限規定,創造多排多繳,少排少繳,不排不繳的法律和現實效果,從而有效發揮排污費征收對排污企業的經濟壓力,同時也激勵企業為了少繳或不繳排污費而努力減排。

4.3細化激勵約束機制的配套設計

要細化激勵約束機制的相關設計,除了要完善排污收費標準界定、收費方式和程序等配套性文件之外,更為主要的是要細化差別排污收費的檔次。這是因為,差別排污收費檔次的劃分越具體,對企業的指引作用就越明確,對企業的約束和激勵效果也就越直接。在細化差別排污收費標準時,可以借鑒天津市對差別排污收費的檔次劃分規定,以天津市的檔次劃分為基礎,將排污企業減排低于50%的排污收費標準進一步細化,以10%為梯度,再增加4檔標準;而對于企業超標排污收費標準的檔次劃分,也應借鑒減排收費標準的劃分模式進行細化,而不應簡單地以倍數計算,以有效增強激勵約束機制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1]蘇南.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保部聯合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N].中國能源報,2014-09-0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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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扈紅英,高曉宇.以布迪厄“場域和慣習”理論解讀環保法律實施困境[J].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4,24(5):5-8.

[4]陳繼軍,馬載憲.陜西化企支招:排污收費差別化[N].中國化工報,2011-07-18(006).

[5]林永生.排污收費與企業減排[J].能源,2014(10):92-93.

(編輯:周利海)

Application of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in China Pollution Charging Scope

Wang Chaofeng1,2

(1. Wangjian Law School,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215006, China; 2. Law School, 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ianyungang Jiangsu 222005, China)

Abstract:The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which is composed of raising pollution charging standard and differentiating pollution charge has been constructed in China pollution charging scope, but the current mechanism still has some defects, such as narrow applicable scope, weak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and rough enforcing system, so it is necessary to enlarge the applicable scope, strengthen the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asures, and particularize the enforcing system of the mechanism to make it play a big role in constraining and encouraging the polluters.

Key words: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pollution charging standard, different pollution charge

作者簡介:王超鋒(1978-),男,江蘇豐縣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在讀,講師,主要從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方面的研究。

基金項目:江蘇省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2014年度重點招標課題《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研究》(JSQYFZ14D06)

收稿日期:2016-01-05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813X(2016)02-0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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