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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法學本科教學方法之探討
——實踐教學方法研究

2016-03-16 05:22
關鍵詞:法學實踐教學環節

賈 平

高等學校法學本科教學方法之探討

——實踐教學方法研究

賈平

摘要:教學方法是實現教學目標的手段,是教學質量的關鍵。高等學校法學教學的實踐需求,決定了實踐教學方法的必然;實踐教學過程中的環節設計,是確保教學質量的核心;實踐教學模式的實施,更需要教學理念的指導和相關制度的保障;實踐教學的驗收則是整體實踐教學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關鍵詞:法學;實踐教學;教學方法;環節

一、高等學校法學本科教學之特點與要求

針對高等教育教學的研究由來已久,針對高等法學教學方法的研究更是紛繁復雜,眾說紛紜。法學高等教育教學方法與辦學模式、辦學指導思想、人才培養目標密切相關;教學方法的設計是貫徹教學指導思想、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手段。在原國家教委主導的加大高等法學教育的改革力度、全國法學本科教育指導委員會實施法學本科必修基礎核心課程等措施以來,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辦學規范化程度有了明顯提高,針對“寬口徑、厚基礎”的高等法學辦學目標的確定,實現該目標的過程控制還有待提升,關于高等法學教育教學方法的研究也從未停止過。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極強的學科,法律專業性、職業基礎性、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是法學教育的主要方向,因此,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和訓練應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重要內容和顯著特點,這就決定了法學本科教學中實踐教學方法的重要地位?!拔覈▽W本科教育更為注重傳授通識教育和法律基本知識,職業教育內容缺失。在缺少獨立的法律職業教育環節的背景下,我國法科院校的本科實踐教學‘職業化’改革顯得尤為重要,其內容不僅要注重培養法律實務操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形成法律思維、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盵1]

(一)社會現實的需求,決定了法學教學人才培養的主要模式,進而引導了高校法學教學的強實踐性

教育目標與教學模式是法學教育發展的基礎性問題。社會的發展狀況和需求,從本質上決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標追求?,F代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法治國理念的提出與貫徹,決定了社會對法學人才的旺盛需求。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講是法治經濟,它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參與經濟發展的各個環節,這既包括規范經濟發展的立法環節,也包括貫徹執行法律制度的執法環節,更需要糾紛解決階段的人才儲備;同時,市場經濟本身又客觀地激發了人們的法治需求,提升了人們的權利意識??梢哉f,市場經濟本身是強大的法律人才需求基地,它從方方面面決定了高等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必須注重貫徹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培養為市場經濟需求的法律應用型人才,在高等學校的法學教學環節中,必然要體現這種實踐的需求與時代的呼喚,彰顯并提升實踐性。

(二)應用型人才需求決定了法學本科教育的實踐性方法

我國一直都十分重視教育的學說和理念,關于教學方法的研究從未停止過,而且在傳統的教學方法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的教育內容,創立新的教育方法,為教育質量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當然,我們也得承認,在我國傳統的教學活動中,更加注重強調知識的傳承,而這種傳承主要圍繞著教師講授專門理論知識而展開,往往依靠灌輸來完成,在整個教學活動中,強調和追求對系統知識的理解與掌握,對創新性研究重視不足。

法學本科教學需要通過實踐性教學方法,培養學生構建法律專業知識體系,應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是法律應用型人才的客觀需求。法律學科固有的應用性決定了在法學教育中必然貫穿應用性,脫離實踐環節的教育一定是不成功的,因為法律本身必然要應用于實踐、解決實踐問題,特別是我們面對的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決定了不斷實踐成為服務經濟的基礎性要求,也成為法學本科教育的客觀要求。應用型人才的客觀狀況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實踐性教學方法的存在。

二、高等學校法學教學過程中的實踐教學方法的設計

法學教學中的實踐性教學方法,需要完整的教學環節和科學的教學步驟。各個環節的設計及實施,是相互聯系并始終貫穿于法律人才培養及具體部門法的教學之中的。當然,具體部門法的內容的差異性(包括與實踐的關聯性的不同),決定了在各個部門法的教學中,實踐性教學方法的應用環節存在著必然的差異和不同的側重點。

(一)貫徹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整體教育環節的職業興趣培養教育

由于我國中小學基礎性教育中職業興趣培養的不足,使我國高等教育面臨著職業危機。不少高校入學新生,對自己選取的專業一無所知,法學專業也是如此。筆者在教學中發現,不少學生根本不知道法學專業的基本含義,不知道法學專業的職業定位,不知道法學專業的價值,甚至有學生從入學之初就沒有想向這一專業領域探索。這可能是我國長期存在的競爭激烈的高考制度造成的,是學校、教師片面追求高考升學率造成的,是我國教育中整體職業教育缺失造成的。但從學生入學開始,高校教育就肩負起了針對高校本科學生的職業興趣的培養教育任務:從本質上講,興趣是激發人們學習的動力,對法律的信仰、對法學學科的熱愛、對法律工作的崇尚,成為法學教育目標實現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學習熱情是一種學習的動機,是一種在法律領域獲得滿意生活的基礎*參見華盛頓大學副教授黛博拉·瑪麗微莉(Deborah Maranville)的論文《通過實踐性學習向傳統法學課程中注入學習熱情和情景》,選自2009年全國商法教學與課程建設研討會《論文與資料》。。我們應該認識到,法律職業中的積極動機,如對人類、國家、社會的關注,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對公共服務的熱情等的培養,是法學教育的起點,而且這些與法學職業素養的養成息息相關,理應成為高等學校法學實踐教育的重要內容,并應貫穿于教學的各個階段與環節。其表現形式應該是充分結合實踐活動的生動教育,包括法學實踐領域的參觀和實務界專家的介紹,等等。

(二)針對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中的實踐環節的設計

理論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實踐性教學方法猶如人類的實踐性活動類型一樣繁多,結合國內外高校法學教學實踐,筆者認為主要應該包括以下教學方法。

1.案例教學

案例教學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時期蘇格拉底的教學方法。19世紀末,時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的克里斯·哥倫布·郎戴爾將“蘇格拉底方法”引入法學教育之中,與英美法的創制相結合,形成了流行于當今英美法系國家法學院的“案例教學法”。在我國,有學者將其定義為“教師運用具體的案例去形象地說明法學理論知識,使學生通過案例分析與研究進一步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的教學方法”[2]。這種方法是讓學生接觸法律實踐的最直接、最經濟的途徑。

這種具有較強實踐屬性的教學方法,注意啟發學生研究實際問題,注重智力開發、獨立思考、分析問題,增強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它與我國傳統教育中的“灌輸法”形成鮮明的對比,顯著優點在于活躍課堂氣氛,更好地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課堂教學的參與度,受到廣大學生的歡迎。

當然案例教學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從知識傳授的體系上看,案例教學容易導致知識傳授過程的系統性、全面性不足,而且并非適合所有的法學學科教學。如,由于專業知識的缺乏,低年級學生在案例教學中不容易掌握真諦,而只是聽“熱鬧”。這里還不包括教師選取案例篩選專業元素不當、案例與相關知識吻合度不足、分析不徹底等教學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個體缺陷。況且,一門或每門法學課程從頭到尾都用這種教學方法也是不現實的。

因此,在案例教學中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以使其成為豐富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并且盡量避免其不足的出現:第一,要精心選擇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教學編撰,使其內容簡練,緊扣知識點,具有代表性,編撰的出發點是適用于教學需求而非忠實于實踐。第二,課堂教學中應實施區分性教學,即將專業課程教學劃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由教師主導完成,其教學內容主要圍繞法學理論,通過教師理論闡述與分析講解完成;另一個部分以案例教學為主,通過案例解讀相關理論,主要由學生完成。第三,運用案例教學要注重學生參與,強化學生討論,教師的點評要置后并且留有余地,激發學生的后續探索欲望,一般應注意排除標準答案。

2.模擬法庭教學

模擬法庭教學法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模擬法庭審判,其二是模擬非訴法律服務活動。模擬法庭審判是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案件當事人、法官、檢察官、陪審員、律師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具體過程的教學活動;模擬非訴法律服務活動,是在教師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法律服務者,如律師、法律顧問等,進行特定內容的法律服務,如合同文本的起草、模擬商務談判等。

模擬法庭教學,創造了相對的“真實”的環境,學生的積極性、參與性較強。教學活動還可以引進學生之間的競賽等,有利于學生應用能力的提高。該教學法對于理論教學方法和其他實踐教學方法而言,具有獨特的優勢,有學者認為“其意義不只是對傳統法律教學方法的改變,而且是對傳統法律教育模式的根本變革”[3]。

目前在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中模擬法庭教學方法已有運用,但多停留于將模擬法庭教學作為一次、兩次教學嘗試,在法學本科教學中的各個教學階段連貫地、系統地加以運用,還在探討階段。

筆者認為,模擬法庭教學方法應該貫穿于法學本科教學的各個學科教學之中,成為貫穿于法學本科全階段的法學實踐教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

第一,設置建設專門應用于模擬法庭教學目的的實驗室,使相關教學環境更逼真。

第二,制定科學的開放性的實驗室管理制度,并配備專業教師(助教)進行實驗指導。

第三,在法學各專業課程教學中設定實驗室運用底線制度,強化模擬法庭教學模式的使用。

第四,結合網絡技術進行模擬活動軟件創新設計研發,確保教學運用。

第五,將實驗室運用記錄作為法學本科畢業生測評的重要指標進行考量。

這樣就可以保障模擬法庭這一實踐性極強的教學方法在法學教育中的廣泛運用,從而對法學教學的總體目標的實現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3.診所式教學

作為古老的科學,就其價值而言,法學和醫學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如醫學技術在于預防和治療人的不健康的身體,而法學技術在于預防和治療人的不健康的行為,但二者的價值都在保障人的權利與自由,促進社會主體的健康發展。在科學的傳承方式上,兩者也相輔相成,互為借鑒。診所式教學方法就是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在醫學院就讀的學生需要花費相當的時間從事臨床實習,從實踐中學會診病和治療),由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踐的過程,讓學生接觸真實案件,直面各種社會沖突和糾紛,從而鞏固法律知識,培養法律職業能力,最終使學生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雙提高。[4]診所式教學方法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興起的一種新的法學教育方法。如今在美國,診所式教學的方式多種多樣,其中包括校內真實當事人診所、校外當事人診所和模擬診所等。2000年,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資助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七所院校率先在全國開設法律診所教育課程,開始把診所式教學方法引入法律教學實踐的實驗。目前,由于我國相關立法的缺失,診所式教學方法在我國面臨著諸如本身地位的定位、與傳統教學模式的沖突、法律保障、經費保證等問題。筆者認為,隨著我國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結合實踐教學的需求,診所式教學方法的發展有一定的空間,但不大可能成為實踐教學中的主要方式。

4.實踐觀摩與法律實習

實踐觀摩與法律實習是密不可分的教學環節,也成為實踐教學方法的組成部分。實踐觀摩主要以庭審觀摩、司法實踐場所觀摩等為主。法律實習包括課程實習和畢業實習。

庭審觀摩是指組織學生到法院觀摩案件的庭審過程,讓學生以旁聽者的身份了解庭審程序、分析案件的一種教學方法。它把學生置于一種現實的審判場景之中,使學生既能觀察法官的審判活動,也能觀察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更具有真實性和全面性。庭審觀摩一般宜選在已經學過主要實體法和程序法,或者在程序法學習的過程中進行。選擇適當的案件進行觀摩也非常重要,不適當的案件很難達到設置觀摩的初衷。

司法實踐場所的觀摩主要包括組織學生到相關的法律應用場所進行觀摩,并可以結合實習。如組織學生到日常生活場所進行行政執法觀摩、參觀監獄等場所、到相關司法機構進行工作觀摩和實習、組織學生到律師事務所進行觀摩與實習,等等。

上述教學方法均可以使學生真正接觸實踐,滿足學生“學有所用”的成就感,更好地使學生從學校的學習過渡到社會的工作,為學生走入社會打好基礎。

當然,要想使法律實習收到良好的效果,還離開不實習單位的積極配合,需要有經驗的實務工作者和相對固定的指導教師幫助學生一起去處理法律事務,例如作為助手協助辦案。在這一過程中學習法律事務,就能很快鍛煉某一方面的法律實務操作技巧。與在法學院系的課堂學習相比,實習更有其獨到之處。

5.法律咨詢

法律咨詢,是指高年級學生在教師的帶領下深入社會,解答民眾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法律咨詢的方式靈活多樣,簡便易行,教師可以隨時利用雙休日、節假日組織學生到社區、廣場、集市等地方開展咨詢活動。通過法律咨詢實踐,學生可以了解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的需求狀況,為以后的就業樹立信心、打下基礎,還可以通過解答實際問題積極主動地學習法學知識。如同醫療下鄉一樣,該方式深受人民群眾的喜愛,同時也可以有效檢驗學生所學法學知識。因此,這是一舉兩得的法學教學方法。

三、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方法的保障

高等學校法學實踐教學方法的設計與實施,需要相關制度的保障,筆者認為應該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教學理念更新

高等教育的辦學模式往往與其辦學指導思想、人才培養目標密切相關,而且辦學模式的設定取決于辦學指導思想和人才培養目標的設定,法學高等教育也不例外。教育界、學界對高等法學教育的辦學思想、定位、人才培養規格等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教育理念也有很大的不同。就目前的狀況講,人才培養模式存在三種代表性觀點。

第一,精英教育說。該說認為法學教育是一種精英教育,它培養的是“專才”,是精英領袖和法律職業人才(如律師、法官、檢察官等)。

第二,基礎教育說。該說將法學本科教育視為基礎教育。認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根本任務有三:一是解決做人的問題,使學生樹立社會主導的價值觀和價值取向,具有現代理性精神,養成獨立的法律人格;二是解決方法問題,尤其是思維方法的問題,以獲得自我發展的能力;三是解決做事的問題,使學生掌握從事法律職業必備的基本知識、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滿足從事法律職業基本需要。[5]

第三,職業教育說。該說推崇的是類似美國的職業化法學教育。這種教育培養的是法學專門人才,通過職業教育與訓練來凸顯法學教育的實踐性、應用性及職業化程度。

在以上不同思想的支配下,自然形成了中國多層次、多類別的高等法學教育辦學模式。筆者認為,無論哪種人才目標設定,只有圍繞法學學科的實質,彰顯法學學科的特征,才會有利于相關人才的培養。法學就其實質而言,是具有重要實踐特色的學科,如果背離了生動的現實社會,背離了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現實,法學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所以,改變思維模式,確立實踐性教學理念,是完成法學本科教學的基礎,也是貫徹法學實踐性教學模式的基礎。

(二)相關制度保障

上述重要的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實施,需要建立一整套內部關聯的制度加以保障,不僅把法學教學的實踐性體現在宣傳中,而且要確保法學本科實踐性教學的實施。

在法學教學課程設置中,確定涵蓋專業課程教學前的實踐(職業興趣養成)和專業課程教學過程中的實踐要素,可以在專業課程中設計硬性實踐教學環節,例如在具體專業課程中設計案例教學的課時、安排模擬法庭的頻率、設計診所教學的方案、確定實踐觀摩與法律實習的具體要求,并在四年的教學中設計最低法律咨詢的次數等,涵蓋法學教學的課程設計、課程監控、學生畢業評定的各個環節。

同時,將實踐教學作為教師考核的依據之一,建立法學教師實踐教學考評制度,強化教師管理,將法學教學的實踐要求作為法學教師培養及提高的制度要求,建立“雙師型”(授課教師、實務導師)人才培養機制,并通過實務界兼職教師任教制度使實踐性教學擁有師資力量支撐。

建立實踐性教學輔助人員的配備制度。實踐性教學的深入開展,需要教師投入大量的精力,而且很多環節可能不是一兩個專業教師所能完成的,如實習基地的建立、實務活動的前期溝通與協調、咨詢服務的聯絡,等等,均需要法學教學單位的整體重視,也需要具體工作人員的協調溝通。這就必然需要實踐教學輔助人員的配備,并使其成為整體教學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制度建設還應該包含專門運用于實踐教學的經費管理制度,做到??顚S?,確保教學實踐活動順利進行。

四、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驗收

不同教學模式、教學方法的選擇,從根本上講,是為了提高教學質量,實現人才培養目標。針對具體教學模式的驗收,是檢驗教學模式狀況的忠實手段。建立適應檢驗實踐教學效果的切實可行的檢驗驗收體系,是貫徹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

(一)檢驗指標的多樣化

在傳統的以課堂講課為主的法學教學模式中,一般會設計比較固定的以基礎知識為主要知識點的閉卷考試,在實踐性教學中也應該存在,并且成為實踐性能力檢驗的基礎;同時,要確定多重考核指標,并通過多樣性的指標,考查檢驗學生的實踐能力狀況,從而評定實踐教學效果。筆者認為,這些指標應該包括(不局限于):①職業感悟報告,②案例資料整理,③模擬法庭角色演練,④診所模式角色評價,⑤實踐觀摩體會,⑥實習報告與鑒定,⑦法律咨詢體會等。

(二)檢驗過程的可監控化與創新

在具體的實踐性教學的檢驗過程中,可以采用階段性指標控制,例如,在每個學期中設定不同的“時間段”作為考查的階段,要求學生完成相應的考查指標。將考查期限從“點”變成“段”,可以使學生持續地面臨考查。將考查“動態化”,能有效地避免目前高校教學中普遍存在的短期突擊應付考試的狀況,并為學生適應未來工作中必然存在的以“項目”或者“案件”為基點進行法律服務的特點,走入社會打下良好的基礎。

根據法學學科特點,設定特殊的考查救濟制度。在法學教學考查中,要強調法律本身賦予主體權利的救濟性,即如果某學生在某個考查環節考查效果不好,可以設定規定期限內的“救濟主張制度”(類似于現在學??荚囍械摹把a考制度”),但此時的驗收人已經從教師轉換成在前面考查中考查優秀的學生,這時的被考查者會因為這種制度中考查人的轉化而受到很大的激勵,從而避免以后的考查不足。同時,此舉對轉換成考查者的學生也有強大的激勵作用。

(三)考試方式的復合化

在具體的考試方式中,可以保留原有的書面考試形式,同時較多地進行面試、口試、小組組合考試(針對小組成員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的評定,可以有案件分析、模擬庭審等內容),這種復合型的考試方式,對于考量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學生的協作精神,有較好的幫助。

(四)檢驗時間的長期化

在法學教學考核中,可以打破不同部門法的界限,將不同部門法的考查交叉、延長,在整個法學教學過程中實現整體考核與部分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可以出現跨年級、跨部門法的考核,使學生的實踐能力的考核檢驗,符合能力培養的規律。檢驗時間的長期化還有助于與法學學科之間的關聯,并避免不必要的知識點的重復,加強應用性。

參考文獻:

[1]唐力,劉有東.反思與改革:法學本科實踐教學創新模式研究——以法律職業教育為視角的一種思考[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0(1):37-46.

[2]張元潔.案例教學法在法學專業課教學中的運用[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5(11):109-111.

[3]姜春蘭.模擬法庭課:實踐性法律教學的新嘗試[J].政法論叢,2004(1):81-83.

[4]鄧佑文,宛錦春.診所式法學教學方法研究[J].玉溪師范學院學報,2005(2):71-74.

[5]霍憲丹.法學教育的歷史使命與重新定位[J].政法論壇,2004(4):27-32.

(責任編輯畢凌霄)

On the Teaching Method of Undergraduate Law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On the Practice Teaching Method

JIA Ping

(LawSchool,Shanghai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BusinessandEconomics,Shanghai201620,China)

Abstract:Teaching method is approach to the goal of teaching and the key of teaching quality. The practice demands of higher law teaching determine the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s, and the link design of the practice teaching is the core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Carrying out practice teaching pattern requires the direction of teaching idea and the guarantee of relevant system. The evaluation becomes the essential component of overall practice teaching.

Key words:Science of Law; practice teaching; teaching method; link

文章編號:1006-2920(2016)01-0107-06

doi:10.13892/j.cnki.cn41-1093/i.2016.01.021

作者簡介:賈平,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上海 201620)。

基金項目:2015年上海市級精品課程“經濟法”建設項目(滬教委高〔201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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