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兩年前,我經人介紹認識農村姑娘宋某。因為雙方年齡都不小了,在缺乏相互了解的情況下我們匆匆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按照農村風俗,我給她家送了4萬元彩禮錢,讓她家置辦結婚用品、預訂酒席。在操辦婚禮期間,宋某發現與我的性格差異較大,擔心日后無法共同生活,提出離婚。我不同意,于是她不辭而別,自己到南方打工去了。我催促她回來結婚,她置之不理。我認為她的反悔屬于騙婚行為,想到法院起訴她,請求法院判決我與宋某離婚,同時要求宋某返還4萬元的彩禮錢。請問,我若與宋某離婚,能否要求返還彩禮錢?
陳擁軍(河南林州)
律師意見:由于您與宋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已分居長達兩年,如果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判決準予您與宋某離婚。
關于彩禮的處理,雖然您與宋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經歷,顯然不符合夫妻家庭關系和共同生活的情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睋丝芍耗c宋某登記結婚后,在置辦酒席期間,彩禮錢實際上也有支出在購買結婚用品上,因婚后兩人實際上并未共同生活,您與宋某解除婚姻關系后,宋某應當返還您一定數額的彩禮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