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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責任終將釀成大禍

2016-03-19 04:25張鑫燁
東方劍·消防救援 2016年12期
關鍵詞:行為主體殺人大樓

張鑫燁/文

逃避責任終將釀成大禍

張鑫燁/文

筆者最近看了一部香港懷舊警匪劇《七號差館》,故事里有位華探長的兒子和女友在房內用煤油爐煎打胎藥,后因女朋友反悔不肯吃藥,那男生惱羞成怒,與女友發生爭執后,打翻煤油爐,引燃了房間內的毛巾等可燃物。周圍鄰居聞到煙味又聽到吵鬧聲后,前來查看,又看男生神色倉皇,以為該男生放火,就試圖抓住他。在追逐過程中,男生竟然關閉了大樓的鐵柵,以阻擋追他的人群,由于這是一棟老式大樓,樓道狹窄,又有很多堆物,當時又正值周日,大家都不用上班,最后竟然造成五十多人死亡的慘劇。悲劇發生后,華探長為了包庇兒子,竟然找了“替死鬼”,威逼利誘一個無辜的女孩子認罪。最后,案情終于真相大白,那位男生因故意殺人罪被“問吊”,華探長也被捕入獄。

失火罪與故意殺人罪竟只一步之遙

這個故事中的男生有兩個行為,第一個行為是打翻了煤油爐引發火災,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過,刑法第115條的失火罪是過失犯罪。那位男生主觀上只是想讓女朋友喝下打胎藥,完全沒有預料到自己一失手會起火,并產生如此嚴重的后果。在這個行為中,煤油爐的打翻、火災的觸發都是過失的主觀因素。第二個行為是為了逃避追逐的人群而關閉鐵柵的行為,在電視畫面中,樓道里擠滿了人,大家一邊嚷著“捉住他”“是他放的火”,一邊又呼喊著“著火了”往房間外逃。那個男生在逃出大樓后,迅速地鎖上鐵柵,眼看著人群從憤怒、謾罵到最后哀求他開門,但男生還是眼睜睜地看著所有的人困在失火的大樓內,翻過圍墻逃走了。這樣的行為難道可以說沒有預見到結果的過失嗎?根據刑法理論,故意是對符合違法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的故意。成立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危害行為事實、行為對象事實、危害結果事實、定罪身份事實以及不存在違法阻卻事實的事實,缺一不可。這個故事里的男生,認識到了自己是成年人、認識到了火災的事實,也知道自己關上的是大樓唯一的通道大門,很清楚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們全部被燒死。在故事里,綜合這些,故意的主觀因素的認定是成立的。

那為何第二個行為會成立故意殺人罪,不是故意傷害呢?從法學理論上說,對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之間的關系認定上,存在對立理論和單一理論。對立理論認為殺人行為不包含傷害行為,殺人故意排除故意傷害。單一理論認為殺人行為必然包含傷害行為,殺人故意必然包含傷害的故意。根據社會實際發生的案件,學界一般還是采用單一理論。

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

隨后,男孩的父親為了讓兒子脫罪,威脅一個無辜的曾經出現在現場的女孩子頂罪,這個行為無論是當時還是現在都已經構成了妨害作證罪,但不是偽證罪。很多人會說,妨害作證的行為除了威逼利誘,肯定還有其他偽造證據或毀滅證據的行為,為何不是偽證罪呢?這兩罪都是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但是由于偽證罪對犯罪主體的身份是有要求的。偽證罪是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試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要成立偽證罪,一定要是這四類人。那個華探長并不具有這樣的身份,故而不成立偽證罪。另外,根據司法解釋,“隱匿證人與被害人的,或者迫使證人、被害人改變證言的,成立妨害作證罪”。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本人也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但卻不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因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要求行為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主體一定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

包庇罪一定要有行為

這個案件中最可悲的是那個做“替死鬼”的女孩子,她因包庇罪(港劇里是妨害司法公正)而被判刑。依據我國的法律,窩藏、包庇罪是要求行為主體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故事中,這個女孩子不停地和警察說,是我做的,我認罪。就是在她懷疑那個男孩是兇手的時候,也迫于華探長的壓力,做“替死鬼”。這種行為已經屬于“作假證明包庇”了。有讀者問,假設華探長找了個人,他在警察局怎么都不說,即使他知道真兇,還是不肯透露半句,這是不是包庇罪呢?這就不是啦。因為他沒有任何行為,只有心理上的包庇想法是不構成犯罪的。另外,我們在電視上經??吹降慕o“替死鬼”安家費、封口費的行為,現在也不屬于上述包庇罪的行為。

其實此類找人“頂包”的案件當今社會也時有所聞,當然隨著現代司法制度的改革,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貫徹實施,“頂包”行為還要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來量刑。例如,2014年10月,浙江龍泉法院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3年、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零3個月;劉某某的母親王某某參與指使他人作偽證,也因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頂包人”鐘某某因犯包庇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4500元違法所得被追繳;“好心人”葉某某因犯偽證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一起失火案,竟讓四人入刑,到底怎么回事呢?

原來,劉某某與同村人鐘某某來到龍泉市竹垟鄉土名為“銀坑上畈”山場附近的荒田,商談養牛事宜。其間,劉某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打火機不時打出火苗玩耍,不慎將荒田內的干枯茅草點燃,自行撲救未果,火勢瞬間蔓延并引發森林火災,后雖經眾村民撲滅,但過火面積達15.43公頃,其中過火林地面積為10.43公頃。在火災現場,看到火勢越來越猛,想到自己年紀輕輕還未娶妻生子就要蹲大牢,劉某某慌了神,不知所措。在此時,劉某某還只是失火罪。

“好心人”葉某某的出現徹底改變了之后的案情,放牛路過的同村人葉某某詢問緣由后,“好心”建議劉某某讓在場的殘疾人鐘某某頂罪,給予鐘某某幾萬元作為補償。劉某某欣然同意,與聞訊趕來的母親王某某一起動員鐘某某代為“頂包”,并承諾給他2萬元好處費。因為妨害作證罪并沒有行為主體的要求,故而犯罪人劉某某本人和一起動員鐘某某的王某某都可以構成妨害作證罪。劉某某就面臨著失火罪與妨害作證罪的兩罪并罰。

經過一輪勸說,鐘某某心動了,在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承認該起火災系因自己吸煙亂扔煙頭所致,并先后收了劉某某的好處費共計4500元,從而導致了龍泉市公安局及龍泉市人民檢察院錯誤認定案件事實。鐘某某的“頂包”行為讓偵查機關錯誤認定案情,已經構成了偽證罪的行為。雖然他是殘疾人,但并沒有表明他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故而不具有違法阻卻事實,也就沒有減輕或從輕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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