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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分配正義中的條件與制度保證

2016-03-22 02:20姜涌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山東濟南250100
治理現代化研究 2016年3期
關鍵詞:分配正義條件性層次性

姜涌(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山東濟南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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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分配正義中的條件與制度保證

姜涌
(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山東濟南250100)

[摘要]社會分配正義是一種基于利益合理正當分配基礎之上的社會美德,是一個社會必須存在的制度性保證。然而,正義并非法力無邊,社會分配正義的存在有著不同的層次性,不同的共同體存在著不同的正義;而且分配正義也存在著條件性,我們所生活的現實社會是不存在什么無條件的正義的,一切的正義都必須存在于條件中。當然,社會中的分配正義無論是哪一個層次,都存在著社會正義問題的討論,每一個社會層次的利益分配也都有正義的條件性,分配正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利益,需要相應的制度保證。對于這些各種各樣的社會分配,應遵循三個原則,即平等、需要和應得。

[關鍵詞]分配正義;層次性;條件性;制度保證;分配原則

社會分配正義是一種基于社會利益合理正當的分配基礎之上的社會美德,是一個社會必須存在的制度性保證。正義問題之所以成為學術界的“熱點”,甚至成為社會的一個“熱點”,說明正義問題本身尚有一些信息需要確定,特別是其中的利益分配如何合理正當地分配需要確證,也說明正義的概念沒有獲得一致的認識,存在著利益分配的沖突,利益分配還存有不合理的現象。熱點的討論說明并非所有存在的行為都被視為是正義的行為,有些行為明顯的可以說是“不正義”的行為,起碼可以說是“非正義”的行為。讓我們先從正義范疇的內涵闡釋。在古希臘的柏拉圖那里,正義被認為是“各盡其職”,也就是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都盡到自己的責任了,得到了與自己責任相稱的利益分配就是正義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盡到了自己的個人職責,正義才能具有使每個人獲得權利的穩定和永恒的意義,這樣一種正義概念的判斷實際上就把正義定位為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了。當然,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社會的大多數成員基本上都把正義等同于法律,法律代表著正義存在,因為在社會的通行認識中,正義即公平、公正。只有法律能如此表述,因此,正義是法律之源,正義是法律本身,自然正義更是法律的追求與歸宿。

當代正義理論探討的基本邏輯路徑是:第一,什么的正義?也就是說正義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這其中形式正義、程序正義、實質正義的內蘊機理和銜接是如何確定的?而程序正義是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根本選擇。第二,誰的正義?正義的主體是正義概念必須要闡釋的問題,市場經濟體制中,社會的成員組成呈現原子化現象,人與人是一種異質化的組成,利益的計算單位變成了個體,個體的利益計算和自私的人本性,要求我們要確定正義的主體存在。第三,如何正義?分配正義不僅僅是利益的單項分配,而是建立在經濟分配基礎上的多項分配,多層次的分配,包括經濟的再分配、文化價值的承認與政治制度的建構,等等。

一、社會分配正義的層次性

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過程凸顯著現代化過程中中國的特色,即在國家主導下的社會制度的變遷過程,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中國的傳統權力文化向現代的權力文化的變遷過程,最主要的特征體現就是利益多元化的社會并存和社會博弈,正義的多樣性反映了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因為分配正義要求“分配財富的目的和用勞動來生產財富的目的是一樣的,就是借此盡可能地給那個生產財富的社會以最大量幸福,也就是給以最大量的感官的或者道德的或者知識上的快樂”[1](P39)。社會福利在當下社會應該屬于第二次分配、屬于法律分配或政府分配。

一個社會分配機制主要有三個層次,即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所謂的初次分配是生產分配,也就是按照各生產要素對國民收入貢獻的大小進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表現形式主要是勞動者工資和企業家的利潤。而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把國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來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險系統進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調控機制起作用。表現形式主要是工資、薪酬、津貼等,再分配應該依據法律和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進行,社會的分配正義體現在程序之中,所以又被稱為程序正義,因此再分配體現的是社會公正,我們所說的公正的分配是社會分配正義的基礎就是在這個意義上講的。第三次分配是指動員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救助、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愿者行動等多種形式的制度和機制,是社會互助對于政府調控的補充,也可以叫做良心分配。社會分配機制實質上已經是一種“貢獻分配的原則”,也就是“事后”公平,即財富形成后如何分配得公平。而其中的所謂第三次分配,也可以說是社會的補償原則,側重于幫助在社會競爭中以及分配過程中處于不利境地的社會弱者,這可以看作是一種“調劑”公平。那么,在社會分配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能否在分配過程前就避免或是減少呢?也就是實現社會分配中的“事前”公平呢?這就是我們需要探討社會公平分配的前提問題——社會分配正義的條件性,即參與社會分配的機會均等問題。

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余地補償強加于少數人的犧牲。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無疑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允許我們默認一種有錯誤的理論的唯一前提是尚無一種好的理論,同樣,使我們忍受一種不正義只能是在需要用它來避免另一種更大的不正義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決不妥協的?!盵2](P1)羅爾斯認為:在某些制度中,當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沒有在個人之間做出任何任意的區分時,當規范使各種對社會生活利益的沖突要求有一恰當的平衡時,這些制度就是正義的。羅爾斯這里所闡述的正義本質上就是平等。正義的兩個原則為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

二、反規范的社會分配正義

我們現今討論的關于分配正義的政治理論多數都是在“規范的話語”模式上詮釋有關正義的沖突。也就是前面所述的關于正義的條件性和正義的矯正都是一種規范式的話語。多數的正義觀點制定了規范化的原則,而這些規范原則能夠在正義的語法相對得到處理的地方解決爭端問題。[3](P8)然而我們發現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的正義沖突時常披著“反規范的話語”的外衣而存在,甚至直接涉及已有的正義的語法問題,因此,澄清“反規范的正義”問題有著當下的積極的意義。

反規范的正義同樣存在著正義的肯定性和否定性兩個方面,例如:“非分布性的不公平和跨邊界的不公正;再有就是尋找戰勝不公正的受到剝削的能力,一方面是因為缺乏訴求得到公正診斷的穩定框架,另一方面是因為缺乏訴求能夠得到修正的合法機構?!盵3](P8)“反規范的正義”[3](P57)概念是南?!じダ诐傻摹墩x的尺度》的第四章的標題結合2010年的社會現象而得出的。因為當下整個社會呈現出一種“被”逼無奈的正義批判,涉及民生的眾多選項皆呈現出一種“被”動態,以至于出現了特殊的概念,呈現出生活的無奈和反規范現象。例如:房價的上漲,國家的幾輪政策調控不起作用,甚至出現了越調控越漲價的怪現象,以至于有人戲稱“中國的房價,總理說了不算,總經理說了算”。然而房子真得有人住嗎?其實不然,許多新蓋的樓盤盡管已經售罄,但夜晚卻是一片烏黑,只是偶爾幾盞燈光閃爍著,同時另一方面則是剛性需要房子居住的人們無力或者無錢購買,進而影響中國的整體經濟發展,無序的市場和有待完善的法律規范使得中國的房地產市場發展需要調整。

“規范的正義從歷史上說是反規范的,而與此同時,反規范的正義則代表著歷史的規范?!盵3](P59)這里的反規范性圍繞著三個主要節點形成爭論。第一個節點是人們對有關正義是“什么”的理解缺乏共識。規范的正義中依據分配構思正義是不言而喻的,主要是分配公平和平等,涉及可分配的物品,本質上也是經濟的,而反規范語境中對正義是什么缺乏共識。第二個節點是人們對于正義是誰的理解也缺乏共識,也就是對正義范圍的劃定問題,“誰在給定的事件中是作為正義的主體計算在內?誰的利益與需要應受到考慮?誰屬于有資格得到平等關系的成員圈子?”第三個節點是人們對正義“怎樣”的理解同樣缺乏共識。例如:“在一個給定的事例中,一個人應該怎樣決定反思正義的相關邏輯?一個人應該依據什么樣的標準或決策程序去解決關于‘什么’和‘誰’的爭端?”[3](P62-63)

三、社會分配正義的制度保證

社會分配正義則保障了公民的基本利益,它主要同社會經濟制度相關,需要相應的制度保證。政治正義的基礎是生產分配,馬克思明確提出: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而生產條件的分配,則表現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把分配看成并解釋成一種不依賴于生產方式的東西,就是顛倒了生產和分配的真實關系。在馬克思看來,生產決定分配,生產方式決定分配方式,生產方式的性質和狀況決定分配的性質、方式和狀況。分配作為一種需要、一種權利,直接來源于生產要素、生產條件、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決定于人在生產中的地位。因而分配是一種現實的經濟權利與經濟關系,而不是一種抽象的道德權利。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六中全會指出:“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因此黨委和政府“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這就從國家制度層面上保障了社會分配正義,社會的分配正義成為了我們生活的和諧社會的邏輯起點,同時也成為了和諧社會的基本內容。具體是:

第一,社會分配正義體現為我們所生活的現實社會經濟制度,它是以我們現實生活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等背景為前提。如果沒有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這些背景制度,所謂的社會分配正義也無法實現。

第二,政治的背景制度是按照正義的憲法建立起來的,而正義的憲法被用來實行法治,保障公民的各種權利。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一切法律和制度必須服從憲法。憲法的基本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使其免于日常政治的侵犯,這就要求首先完善公民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依據憲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各項制度,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的和應有的權利;另一方面,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政治體制,規定了選擇政府、制定法律和實施法律的正義程序,例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共掌權力以及這些部門之間恰當的關系,進而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建設。

第三,保證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建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中國自己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們的法律制度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權利、促進社會全面進步、規范社會建設和管理、維護社會安定?!鞍褭嗔﹃P進制度的籠子里”,從根本上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經濟的背景制度是市場體系。在市場體系中,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由供求關系來決定,而它們的價格決定了資源的配置。從生產到消費的經濟過程是非常復雜的,而市場的存在使這種復雜過程簡單化了。市場鼓勵競爭,生產者和服務者要在競爭中獲勝,就需要以更先進的方式從事生產,或者提供更好的服務。簡言之,市場能夠提供效率。市場體系的重要優勢是效率,它優化了各種資源的配置。幾乎所有的現代社會制度都使用市場來配置資本、資源和勞動力,因為任何其他方法從經濟上講都是低效率的。

分配同生產和消費是密切相關的。一個社會能夠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越多,可供分配的商品和服務也就越多,從而人們的消費也越多。一個社會能夠提供多少商品和服務,取決于這個社會的生產效率。在理想的條件下,市場制度通過競爭完全能夠保證社會生產的效率,但是市場制度也有缺點,它會導致收入和財富的不平等,有時甚至是極端的不平等。更為嚴重的是,由于財富的持續積累,這種嚴重的不平等不僅會導致其他方面(如政治)的不平等,而且還可以通過財產的繼承變成制度性的不平等。在這種情況下,市場體系雖然是有效率的,但它可能是不公平的。市場體系的不公平應該由社會通過正義的制度加以糾正。

在政治的和市場的背景制度下,分配正義是由社會經濟制度決定的。這種社會經濟制度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國家的社會經濟制度要保證每一個公民在就學、就業和升職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機會。為此,政府應該通過各種手段來確保公民擁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平等的經濟活動機會以及平等的自由選擇職業的機會,例如提供教育補貼,提供培訓費用,用法律制度來規范政府機關、公司和私人團體等。另一個方面是,國家的社會經濟制度要保證每個公民享有一定水平的福利。政府應該建立社會福利體系,提供某種程度的“社會最低保障”,這些社會福利制度體現為每個公民都可享有的教育津貼、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救濟以及收入補助等。

把上面的論證總結一下就是:市場體系提供效率,社會制度保證正義?,F在我們的問題是:什么樣的分配是正義的?如果一個國家通過社會經濟制度來保證分配正義,那么衡量這種分配正義的標準是什么?我們如何能夠判斷這種社會經濟制度本身也是正義的?這些問題涉及了分配正義的原則。分配正義需要某種原則來規范資源、機會和利益的分配。只有按照這種分配正義的原則來衡量,我們才能夠說某種分配是正義的或者不正義的。在當代社會中,資源、機會和利益是以非常復雜和多樣的方式被分配的,有些需要通過國家來進行,有些則不需要。對于這些各種各樣的分配,應遵循三個原則,即平等、需要和應得。

平等、需要和應得是分配正義的原則,但是它們在分配正義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在分配正義的不同層面發揮不同的功能。具體說,三者的不同在于:平等是最高層面的原則,它作為基本政治價值規范整個社會分配制度的性質;需要是中間層面的原則,它規范一個社會的基本福利體系和最低保障;應得是最低層面的原則,它規范社會的工資制度,決定人們在競爭性市場中所能夠得到的收入。應該指出,平等、需要和應得三者在分配正義中具有不同的作用,但它們又是相輔相成的。

現實社會是不存在什么無條件的正義的,一切的正義都必須存在于條件中。社會的分配正義無論是哪一個層次,都存在著社會正義問題的討論,自然需要去對社會分配正義中的不公正、非公平的現象作矯正。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我們的任何一種努力,即使是為了取得利益,只要合法,無可厚非,或者是為了任何其他的目的,其唯一的合理的動機,就是增加現在的或將來的謀求幸福的手段,或者是除掉或減少現在或將來造成苦惱的原因,也就是我們生產利益是為了增加幸福,是想當下或明天活得更好。而在利益的分配過程中,其正義的要求是“多數人的幸福優先于少數人的幸福;否則,我們所抱的目的,盡可能生產最大量的幸福,就要遭到犧牲”[3](P44)。也就是說,在利益分配的過程中,包括我們制定的分配利益的計劃都應該是把多數人的幸福放在優先的地位上,多數人優先于少數人的幸福,是一個社會穩定和諧的基礎,也是社會分配正義矯正的目的所在。

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財富分配中的貧富懸殊以及腐敗問題的出現,社會正義問題成為學術思想界的關注點,這其中討論的一個重點便是分配正義。學者們對一些普遍性的正義原則,例如:“結果的公平”“機會的平等”和“資源的公平”“滿足需要的公平”“憑能力致富的公平”等等,表現出很強的理論興趣,自然也產生了不同的學術爭論。[4]應該說這一討論大大豐富了人們對分配正義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問題的了解,而這在對正義問題相對比較陌生的中國是有積極意義的。

總之,共同體中的正義的平等只能是相對的平等。我們在思考社會分配正義的時候,必須詮釋與分配正義相關的層次性、分配正義的條件性,以及規范性的分配正義和反規范的正義,進而矯正分配正義中的非公平現象。

[參考文獻]

[1]【英】威廉·湯普遜.最能促進人類的財富分配原理的研究[M].何幕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

[2]【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3]【美】南?!じダ诐?正義的尺度[M].歐陽英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4]羅崗,倪文尖.90年代思想文選(第三卷)[M].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2000.

[責編校對:張立新]

Conditions and Institutional Correction in Distributive Justice

JIANG Yong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Abstract :Distributive justice is not only a social virtue based on judicially distributing reasonable interest, but also a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consequentially existing in the society. Nevertheless, justice has merely limit?ed power. There exists a distinct hierarchy of social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different communities share di?verse justice. Also, distributive justice is conditioned. The alleged unconditional justice does not exist in our re?alistic society; namely, all justice must consist in some conditions to some extents. Since there has social justice problem under all distributive hierarchies, conditioned justice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lies in every social level, which naturally requires correcting injustice and unfair circumstances in the context of social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majority perspective of justice regulates normative principles, while these principles could solve dis?putes in which justice has been relatively conducted and settled.

Key Words:distributive justice ; hierarchical ; conditionity ;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 distribution principle

[中圖分類號]F0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98X(2016)02-0005-05

[收稿日期]2016-01-03

[作者簡介]姜涌(1963—),男,山東龍口人,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馬克思早期哲學理論、政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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