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放開個人募捐權利沒有得到法律委員會的支持。
法律委員會認為,公開募捐是用別人的錢辦善事,要加以規范和管理。因此,草案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同時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和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財經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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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畜牧獸醫科技信息》202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