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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行動邏輯視角下的農村環境治理研究

2016-04-04 10:52張露露任中平
關鍵詞:奧爾森集體行動鄉鎮企業

張露露,任中平

(西華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四川 南充 637002)

政治·法律

集體行動邏輯視角下的農村環境治理研究

張露露,任中平

(西華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四川 南充 637002)

采用集體行動邏輯為視角對我國當前農村環境治理困境進行分析,原因有:“搭便車”導致村民環保意愿與環保行為的悖離;村集體規模制約著村民治理環境的協同一致;村委會缺乏農村環境治理的博弈動力;鄉鎮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分利集團。對策是:突破“理性-經濟人”假設,以現代鄉賢為支點促進農村環境治理;實行“微自治”,提升村民集體環保行動的有效性;采取選擇性激勵,激活村民參與環境治理的動力源泉;強化制度創新,以供給側改革推動農村環境治理可持續發展。

集體行動邏輯;農村環境治理;現代鄉賢;微自治;選擇性激勵;制度創新

農村環境治理是我國綠色生態環境建設的基礎領域,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環節。農村環境若得不到有效治理,不僅阻礙農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整體推進,也會損害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進而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v觀我國的環境治理歷程,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通過不懈努力先后采取了一系列保護農村環境、防治農村環境污染的重要措施。然而,理想中那“西塞山前白鷺飛,桃花流水鱖魚肥”的唯美影像在一些農村始終未再出現,取而代之的卻是垃圾圍城、黑水蔓延的叢生亂象。那么,我國農村環境治理究竟面臨著哪些治理困境?其深層原因是什么?又該如何破解?筆者試以奧爾森的集體行動邏輯為分析視角,對上述問題做出回應。

一、集體行動的邏輯

《集體行動的邏輯》是曼瑟爾·奧爾森(Mancur Olson)的開山之作,也是公共選擇理論的奠基之作。公共選擇理論以“經濟人”為最基本的行為假定,認為與私人經濟部門的活動者一樣,公共活動的參與者也有使自己行為最大化的傾向。奧爾森的學術貢獻在于他將經濟學方法運用到社會政治領域的研究中,開啟了集體行動理論的研究先河。

為什么會產生集體行動的困境呢?首先,這是由集團收益的公共性所決定的。具體來說,如果某個人的活動能夠增進他所在的集團的利益,那么在他所付出的成本與集團獲得的收益是等價的條件下,實際付出成本的他卻只能獲得集團所獲收益的一個極小份額,而其他成員無論是否付出了成本,也同樣能夠均等地分享所獲利益。集團的這種性質促使每個成員產生“搭便車”的行為傾向而坐享其成。其次,在集團規模上,規模越大,分享所獲利益的人越多,那么實際付出成本的個人所獲的份額就越小。這解釋了為什么在經濟學的行為假設條件下,經濟人或理性人都不會為增進集體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動。

在得出該結論后,奧爾森對集體行動做了深入分析。他首先將集體利益劃分為相容性的(inclusive)集體利益和排他性的(exclusive)集體利益。前者是指在追求利益時各個主體之間是相互包容的,即“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因而是一種“正和博弈”;后一種是指在追求利益時利益主體之間是排斥的,即“此消彼長”,因而是一種“零和博弈”。相應地,集團也可以分為利益相容性集團和利益排他性集團。在集團既得利益一定的前提下,排他性集團趨向于縮小集團規模,這樣個人所獲利益才會相對更大。而相容性集團則希望規模越大越好,“人多力量大”。在此分析基礎上,奧爾森作出判斷:較之排他性集團,相容性集團更有可能實現集體的共同利益。然而,相容性集團同樣面臨著“搭便車”問題。如何解決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問題呢?奧爾森提出兩套方案:一是設計一種動力機制,即“有選擇性的激勵”(selective incentives),它包括正面激勵和反面懲罰,以此做到賞罰分明。具體來說,集團要對于那些增進共同利益的個人,除了應得份額外,要進行額外的獎勵,如獎金、晉升、榮譽等;懲罰則是集團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來促進個人行為與集體利益相一致,如通報批評、罰款等。但是,這種制度設計存在著缺陷:集團規模越大,要做到“賞罰分明”所付出的成本越高。因此,不僅“搭便車”阻礙了集團增進共同利益,組織成本也隨集團規模的擴大而劇增。因此,要徹底走出集體行動的困境,需要實施第二個方案,即小集團。奧爾森特意申明組織成本劇增最終使集團難以為繼不適用于小集團。這是因為小集團人數少,與實現的集團總收益相比,總成本更小。因此,成員會很容易發現,一旦為集團公共利益而付出,所獲收益超過了他所支付的成本,從而使得個人行為與集體利益趨于一致。

由此,奧爾森得出結論:小集團比大集團更容易組織起集體行動;具有有選擇性的激勵機制的集團比沒有這種機制的集團更容易組織起集體行動。

二、我國農村環境治理面臨的現實困境

所謂農村環境治理,是指多元主體在對農村的環境和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過程中,秉承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積極參與農村環境治理,防止農村環境破壞,并達到一定的治理績效,以共同增進農民福祉并實現農村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過程。從性質上來看,農村環境屬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所謂非排他性,是指一個村民對農村環境的消費,并不會影響其他村民同時對它進行消費并獲得效用,即在給定的條件下,一個村民為另一個村民提供這一物品所帶來的邊際成本為零。所謂非排他性,是指某個村民在消費本村環境時,不能排除其他人共同消費這一資源(不論他們是否付費),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農村環境的這種公共性決定了在農村環境治理過程中,多元主體之間必須實現合作治理。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國的農村環境治理面臨著這些困境。

(一)村民環保意愿與環保行為的悖離 村民是環境治理中最直接的利益主體,環境治理的成效直接關乎廣大村民現在和未來的生活質量。當前我國廣大農村的環境污染主要有秸稈燃燒、農用地膜殘留、農村生活垃圾、禽畜排泄廢物等幾類,例如垃圾中的一些有毒物質的滲漏,如重金屬、廢棄農藥瓶內殘留農藥等,隨雨水的沖刷,遷移范圍越來越廣,最終通過食物鏈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2]一些農村地區的癌癥患者呈逐年上升趨勢。通過與村民的交談,筆者發現他們深知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然而卻存在著相當普遍的環保意愿和環保行為相悖離的現象。對于生活垃圾,大多數村民對亂丟亂倒感到深惡痛絕,希望得到有效治理。村民G說:“大家都是隨手亂放,一遇到刮風天氣,塑料袋就亂飛。有的把垃圾倒入村邊的小河里,小時候可以洗澡的河水,現在又臟又臭?!钡P者觀察,村民G仍是隨意亂丟垃圾。同時,“對居民垃圾分類的意愿和行為”現狀調查數據的分析結果顯示,在6個區2036戶社區居民中,表示愿意進行分類的比例高達82.5%,但是實際上經常進行垃圾分類的比例僅為13%,剩余87%的受訪者表示日常生活中基本沒有進行垃圾分類。[3]這些數據表明,在環境治理中,居民環保的主觀意愿和實際行為存在較大落差。

(二)村委會環境治理職能缺位 村委會是農村環境的治理主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它旨在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使村民依法辦理自我事務,發展農村基層民主,進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此,一個村莊環境良好也許并不是村委會治理有效的充分條件。然而,一個“臟、亂、差”的村莊卻一定能說明村委會存在著嚴重的治理缺位。這種缺位也表明村委會職能異化,環境治理不力。在當前的農村治理中,村委會實際上遵循著兩種治理邏輯,即自治性邏輯和行政性邏輯,來實現農村環境治理。其自治性體現在它具有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治理職能,其行政性體現在它作為農村基層組織,有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完成法定的行政任務的職能。這兩種治理邏輯本不相悖,然而,在實際治理中,村委會卻呈現出偏行政輕自治的治理傾向,個別村委會甚至完全淪為行政性組織,整日忙碌于“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的行政事務中,造成對農村環境治理的疏忽與荒廢。

(三)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的污染破壞嚴重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民營和集體鄉鎮企業蓬勃發展,促進了農村的經濟發展,也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污染和破壞。據1997年公布的《全國鄉鎮企業工業污染調查公報》顯示,1995年,全國鄉鎮企業“三廢”排放量達到工業企業“三廢”排放量1/5~1/3,鄉鎮企業排放的污染物占整個工業污染的比重已由上世紀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經接近或超過工業企業的一半以上。[4]以W村為例,某化工公司于2011年經過批準在此征地辦廠。然而5年后,該公司排放的廢氣、粉塵污染不斷襲擾著村民的正常生活??諝庵袕浡拇瘫撬嵛读钊酥舷?,居民樓墻角因常年浸泡在酸水中已經腐化,附近的樹木和農作物發蔫死亡等,令村民苦不堪言。村民的呼吸道和肺部都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兒童免疫力低下,時常感冒發燒。后來經村民舉報,由環保部門責令整改。但從時間表看,環保整改進度很慢。若停產改造將會提前完成整改,但公司將面臨巨大經濟損失。公司有關負責人說,“最后的整改方案是邊生產邊改造”。這種謀求經濟利益以犧牲生態環境和村民健康為代價的案例并不少見??梢?,一些地區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亟需得到有效治理。

三、我國農村環境治理面臨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搭便車”導致村民環保意愿與環保行為的悖離 “搭便車”是村民難以激發環保行為的一個重要原因。在環境治理活動中,村民作為最大的利益相關者,實際上是一個共同行動的“大集體”。農村環境治理不能僅僅依靠一個人或幾個人的行動,必須實現聯合參與,其前提是要推動個人環保意愿與環保行為相一致。在村民這個大集體中,“農村環境良好”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因而是具有公共性的集體利益,“減少環境污染和破壞”或“主動保護環境”就是增進集體利益。以一個村莊(共2000人)的丟垃圾事件為例,在村莊沒有垃圾存放點等公共設施的情況下,一個村民為保護環境而犧牲了亂丟垃圾的便利性,他所付出的成本為A,根據集體行動理論的等價條件,他的行為帶來的集體利益,即環境得到保護也為A,然而他作為個人,平均所獲得的收益卻為A/2000。而其他鄰居,無論是否亂丟垃圾,也同樣能夠獲得A/2000的收益,這種“搭便車”行為所得到的利益,會嚴重打擊該村民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即使垃圾亂堆影響了自己的日常生活,他仍然選擇“忍氣吞聲”,與主觀的環保意愿相悖離,進而導致保護環境的集體行動失敗。

(二)集體規模制約著村民治理環境的協同一致 村集體規模大是村民難以有效參與環境治理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此處仍以上述丟垃圾事件為例,這個集團的規模是2000人,該村民付出的成本為A,因而他實際所獲收益為A/2000。若該村共有5000人,那么他實際所獲利益就會減少為A/5000。那么在“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前提下,該村民更不愿意為環保做出積極努力。這是在純粹的行為假設條件下出現的結果。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還有更復雜的因素制約著村民參與環境治理的一致性,如多元利益整合、投票機制等。相對而言,村莊集體人數越多,每個人的利益越難直接整合到集體利益中,每個人的意見和建議也難以在共同的治理決策中得以體現。針對后者,村莊目前采取的是票決制。然而,投票機制也存在著“多數人暴政”或“少數人暴政”的缺陷。因此,把村莊人數控制在一個適當的規模內,在環境治理活動中設立一個較為合理的參與機制,對于村民多元利益的促進和不同意見的整合,是一種可行的路徑選擇。

(三)村委會缺乏農村環境治理的博弈動力村委會實現有效環境治理的動力受制于雙重因素。其一,在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的過程中,村委會需要必要的人力資源、經濟資源和社會資源等。然而這些資源在村集體經濟薄弱的條件下,村委會只有尋求上級的支持和幫助。這種客觀需要加重了村委會對上級的依賴,加劇了自身的“行政化”。其二,村委會是一個集體行動的“小集團”,村委會干部大多是本村民主選舉產生的,并且同處于以親情為結點的血緣關系共同體,同時也處于地域相近、文化相同、利益相關的地緣關系共同體中,因此這個“小集團”具有較強的內聚力和集體行動能力,對于提高環境治理能力是有利條件。然而,我國的現有體制是村委會干部雖然由村民集體選舉產生,但所獲激勵和懲罰往往來自于鄉鎮部門,例如工資發放、津貼補助、個人晉升等都有賴于與鄉鎮政府維持良好的工作關系。這也促使理性的村干部常常會選擇按上級的意愿來開展工作,難以激發與鄉鎮政府的博弈動力。這是村干部降低環境治理積極性的主要原因。

(四)鄉鎮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分利集團 在“村民集體+鄉村企業”的二元集體模型中,保護環境的“搭便車”行為再次上演。理性的村民集體會將環境保護的希望同時寄托于鄉村企業,而不論自身是否參與了環境治理。然而,鄉鎮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分利集團,雖然良好的環境(這一集體利益)可以給它帶來更好的效應,但它加入鄉村這個領域并不是主要為了“追求農村環境保護、防止環境破壞”這一公共利益,更多是為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因此,鄉鎮企業缺乏保護環境的動力,相反隨意排放污水等行為則可以節約成本,因而加重了其污染破壞環境的傾向。長此以往,這種鄉鎮企業便異化為坐享環境治理成果的分利集團,也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村民集體的環境治理收益。這種狀況若長期持續,不僅會造成現有制度僵化,也危及鄉鎮企業自身并制約其可持續發展。因此,要更好治理鄉村環境,保持經濟持續繁榮,必須對這種具有分利性的鄉鎮企業建構有效的環境治理制約制度。

四、我國農村環境治理的解決路徑與對策分析

(一)突破“理性—經濟人”假設,以現代鄉賢為支點促進農村環境治理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搭便車”導致村民客觀行為與主觀愿望的偏離。然而這是建立在村民是一個“理性—經濟人”的假設條件下的,也就是說每個村民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都精于判斷和計算。然而,現實中的村民未必個個如此,也可以是“社會人”和“自我實現人”?!吧鐣恕闭J為人從根本上說是由社會需求而引起工作動機的,并通過同事的關系獲得認同感?!白晕覍崿F人”認為人需要充分發揮自己的潛力,表現自己的才能,由此獲得自我的最大滿意。在環境治理中,現代鄉賢就具有這樣的屬性:由于落葉歸根和烏鴉反哺的故鄉情結,故土始終是其精神依戀和感情牽絆的原點。在這種回歸與回報的心理基礎上,現代鄉賢表現出很強的無私主義和奉獻精神,他們追求的更多是榮譽、自我實現等社會需求而非經濟報酬,有助于避免“霍布斯叢林”(人與人處于防范、敵對和掠奪的狀態)的出現。廣東云浮和德清試水等多地的實踐也證明,現代鄉賢因財力厚、能力強、人脈廣等特點,在提供環保設施和公共服務并促進鄉村人際關系和諧的過程中,彰顯出示范引領的功能。因此,要從強化多元利益關切、搭建參與平臺和實行協作治理等方面來發揮現代鄉賢在環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二)實行“微自治”,提升村民集體環保行動的有效性 所謂“微自治”,是指基層群眾在更小的自治單元中實現對自治事務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它是基層民主的一種新形式,具有直接民主的特點。謝正富認為:“接近集體行動理論的程度越大的自治越有效,反之則效果越差。具體來講,有效的基層自治應當具備這些標準:一是自治單元小。二是利益聯結緊。三是自治認同高?!盵5]肖立輝認為,“微自治”的價值體現在:一是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層面的自治活動形成互補;二是有效解決了距離村民或者居民最近一公里的自治事務的處置問題;三是村民或者居民在“微自治”過程當中,通過直接參與,積累了自治的經驗,提高了自治的能力和意識,為更大范圍、更高層面的自治實踐打下了良好的基礎。[6]在實踐中,廣東清遠將農村自治單位下沉到村民小組,武漢市江漢區的“門洞”自治和“院落”自治都是“微自治”的有益探索。這種自治團體是一種非對稱性結構,也符合奧爾森的“小團體原理”,還可以實現各層級之間的監督制約。值得注意的是,集團過大而層級少會加大環境治理難度,但集團過小而層級過多則會加劇村民的“碎片化”。因此,選擇什么樣的環境治理組織,要結合當地的現實情況和實際需要,以設置合適的集團規模和層級結構,進而提升環境治理的有效性。

(三)采取選擇性激勵,激活村民參與環境治理的動力源泉 “選擇性激勵”是奧爾森為克服“搭便車”行為而設計的一種動力機制。這種激勵方式有別于平均分配方式,它要求對集團的每個成員區別對待。村集體是一個具有“選擇性激勵”性質的組織,根據村民表現可以分為關鍵人員、積極人員、普通人員和痞化人員。關鍵人員和積極人員往往是村莊精英,前者是村委會干部,后者是體制外的精英分子。這兩者也最容易被民眾推選為游說代表,與鄉鎮政府進行博弈,從而獲得環境治理的必備資源。普通人員則從環境治理中獲得實際的利益關切。對這三類人員,要多采取正向激勵方法來刺激其參與環境治理活動的動力,如分紅、獎金等物質性激勵和鼓勵、晉升等精神性激勵。痞化人員則屬于村莊里行動不穩定的成員,他們可以成為村莊生態環境的破壞分子,甚至成為環境治理中的麻煩制造者和謠言傳播者。因此,對這類人員要以負向懲罰為主,例如采取引導、法律制裁等方式以保障集體環保行動的正常開展。另外,雖然奧爾森認為意識形態并非決定集體行動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但社會激勵作為選擇性激勵的一種方式,對促進集體環保行動的成功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要加強對村民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等環保理念的培養,強化村民規范、互惠、信任的合作意識,以有效消除環保行動的“短視效應”,為村民參與環境治理提供持續的動力源泉。

(四)強化制度創新,以供給側改革推動農村環境治理可持續發展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鄉鎮企業與村民集體是榮辱與共的。鄉鎮企業的分利性決定了農村環境治理必須依靠第三方的介入和推動,這就是政府。政府如果對這種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和現象坐視不見,就會使得現有的環保制度“盆景化”。因此,政府不能簡單依賴罰款等行政性處罰手段,而要與時俱進,針對環境治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挑戰拓寬治理思路,加強制度設計,推行制度創新,以打破一些農村環境治理“越治越壞”的怪圈。例如,要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生態安全屏障建設、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以強力推動綠色發展取得新突破等。政府還可以通過供給側改革來推動農村生態環境治理,將供給作為基點,致力于供給與需求的持續有效互動,通過培育農村綠色消費觀念、營造公平公正開放的市場環境、大力支持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和積極培育生態人等多種舉措,形成農村環境治理合力,為農村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創造有利條件,進而實現農村環境治理的可持續發展。

[1](美)曼瑟爾·奧爾森.集體行動的邏輯[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14.

[2]馬香娟,陳 郁.農村生活垃圾問題及其解決對策[J].能源工程,2002(03):25-27.

[3]陳紹軍,李如春,馬永斌.意愿與行為的悖離: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機制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5(09):168-176.

[4]周菊香.我國農村可待續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與對策[J].經濟問題,2001(07):48-50.

[5]謝正富.集體行動理論視角下的“微自治”有效性分析[J].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15(06):112-118.

[6]中國農村研究網.肖立輝:“微自治”——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探索[EB/OL].http://rcccd.ccnu.edu.cn/index.php?a=show&c= index&catid=231&id=1100&m=content,2014-06-11.

Rur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Research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Collective Action Logic

ZHANG Lu-lu,REN Zhong-pi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Nanchong Sichuan,637002)

The part of the countryside faces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dilemma in our country,in the perspective of collective action logic we analyze its deep reasons:“free-rider”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ill lead to the deviatong of villagers'will and environmental behavior,the collective size restricts the villagers concerted governance environment,the lack of rur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power.Rural enterprise is actually a profit-sharing group,the crack is:the deviation of villaers'will and break through the“rational economic man”hypothesis,to promote the rur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Autonomy”,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villagers'collective environmental action;Take the selective incentives,activate the power source of villagers'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to strengthen the system innovation,to push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on the reform of the supply side.

collective action logic;the rur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modern follow villager;micro autonomy;selective incentives;system innovation

G422.7

A

2016-03-23

張露露(1986-),女,河南南陽人,在讀碩士,研究方向:政治學理論;任中平(1955-),男,山西柳林人,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當代中國政治發展。

1674-0882(2016)04-0001-05

〔責任編輯 趙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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