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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財政監督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2016-05-14 19:42茆曉穎
經濟研究導刊 2016年8期
關鍵詞:財政監督問題對策

茆曉穎

摘 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財稅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財政管理的不斷強化,財政監督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作為財政管理工作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財政監督旨在有效提升財政管理水平,保證財政分配的科學性和高效性。因此,對當前我國財政監督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以期充分發揮財政監督職能,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關鍵詞:財政監督;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8-0171-02

財政監督是國家進行經濟監督的重要手段,主要對財政資金運行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及對財政分配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監察,確保財政資金得以合理利用。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我國需要不斷完善監督體制,加大監督力度,以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財政監督職能得到了進一步加強,但在財政監督的立法、財政監督職能的認識以及財政監督的方法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需要我們在實踐中思考并提出優化對策。

一、當前我國財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監督立法滯后

作為一種經濟監督,財政監督應當做到依法行政。雖然我國在財政立法方面相繼頒布了《預算法》、《會計法》、《稅收征管法》等財政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都針對特定領域,并沒有對財政監督進行完整詳盡的規定,其對財政監督大多限于原則性、完善性規定,難以適應經濟監督的要求。就目前而言,我國財政監督立法相對滯后,至今還沒有一部系統地對財政監督職能、內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的財政監督法律法規,財政監督缺乏獨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在財政監督的過程中,各級財政部門仍只能依據《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財政檢查工作規則》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展開工作。立法的缺失在客觀上導致了財政監督的依據不足、地位不高,嚴重影響了財政監督的權威性,難以保證財政監督的成效。

(二)對財政監督職能的認識不夠

對財政監督職能的認識直接關系到財政監督執行的效率和效果。傳統上,人們普遍認為財政監督僅是一種增收節支、整頓經濟秩序的特殊手段,是一種事后懲罰性監督,只有觸犯到財政規章制度才會受到處罰,割裂了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之間的聯系,將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混為一談,忽視了在財政管理活動中開展財政監督的重要性,使得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相互脫節。在財政監督的實際操作過程中,重分配、輕監督,重收入監督、輕支出監督,重外部監督、輕內部監督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經濟分配秩序混亂,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在這些錯誤觀念的影響下,當前的財政監督更多地停留在行為監督層次,財政監督的廣度、深度和力度都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難以充分實現財政監督的職能。

(三)財政監督對外協調機制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經濟監督體系是由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監督、社會監督等共同構成,以監督社會經濟秩序的有效運行。理論上,這些監督部門是平行的,平行的主體應當分工明確,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充分保證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共同維護經濟秩序。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監督主體職責雖各有側重,但法律上并未嚴格界定各自的職責邊界,職能上仍存在大量重復、缺失的現象。究其原因,是未能理順財政監督與其他經濟監督的關系,職責劃分不明確,缺乏溝通交流,難以實現資源信息的共享,各主體的檢查計劃無法銜接,存在大量監督盲點,不僅增加財政監督的成本,還影響財政監督的效率。

(四)財政監督方法單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完善,財政監督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傳統的監督方式已經難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受制于財政監督職責權限及監督力量等因素,我國財政監督的監督領域過窄,監督方法過于單一,仍然以直接檢查為主。在實務過程中,財政監督主要依賴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統一部署,缺乏自主性和協調性,停留在對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收支狀況的監督檢查上,偏重對財政收入的檢查,忽視對財政支出的檢查;側重于財政分配結果的監督,對財政資金的分配過程及使用的監督相對較少;主要以突擊性、專項性檢查為主,忽視對日常經濟活動的監督;重集中性和非連續性的事后監督,輕事前、事中監督?,F行單一的財政監督方法極大地制約了財政監督的力度,難以全面發揮財政監督的職能,更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環境。

二、優化我國財政監督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財政監督法律體系

建立健全財政監督法律體系是財政部門依法行政的首要環節。為進一步提升財政監督的法律地位,應盡快出臺財政監督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財政監督的具體職能、范圍、手段等作出明確規定,發揮財政監督的法律強制力,使財政監督有法可依。同時,制定相應的財政管理、監督各環節的行政法規及實施細則,增加法律手段的使用頻率,減少對行政手段的依賴,減少暗箱操作現象,為財政部門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加強執法力度、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財政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創造良好的法制條件,改變現行法規零碎、無針對性、無系統性的缺陷,真正把財政監督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建立健全較為系統完整的財政監督法律體系。

(二)正確認識財政監督的職能

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應該提高對財政監督職能的認識,創新財政監督理念,有效融合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財政監督作為財政職能的一個分支,寓于財政管理之中,有效的財政管理需要高效的財政監督保駕護航。一方面,從其監督的內容來看,財政監督作為一種約束機制,主要對財政資金的收支活動進行監督,是財政的自我約束和監督;但另一方面,從監督的范圍看,它又不僅僅局限于財政內容,它是國家通過財政部門運用財政手段對國民經濟各部門、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自身資金活動實行的一種廣泛而深入的管理行為,是政府對整個國民經濟實施的宏觀監控。所以,在實踐中要進一步凸顯財政監督的管理特色。財政監督僅僅是一種手段,通過監督改進和加強財政管理才是最終目的。

(三)理順財政監督與其他經濟監督的關系

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監督、社會監督等共同構成了現行的經濟監督體系。首先,為了更好地發揮該體系的功能,必須明確劃分各監督部門的職責權限,合理分工,避免職能上的重復導致執行過程中互相推諉扯皮,影響監督效率。財政部門應協同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等部門,有效協調、相互配合,通過年度工作會議等方式實現信息共享,調整各自的監督檢查計劃,明確責任范圍,提高監督的效率和效果。其次,財政監督部門要協調好財政內部各職能部門的關系,合理分配職責權限,建立起財政內部的監督與再監督機制,形成高層次、多角度的宏觀財政監督體系,行使財政綜合監督的職能,保證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穩定增長。

(四)規范財政監督的方式

為克服現行財政監督方式的不足,將財政監督納入科學規范的運行軌道,必須建立起適應財政管理需求的財政監督方法體系。首先,加強對財政分配過程的事前、事中監督。財政監督應適應部門預算管理改革的需求,通過對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及時發現財政分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其次,強化對財政收入支出的雙重監督,轉變側重收入忽視支出的監督模式。雖然側重收入的監督方式確實實現了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但卻忽視了對財政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效等情況的監督,應加大這方面的監督力度,從而使財政監督職能得以有效的發揮。最后,加強財政日常監督,形成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模式。立足財政管理,著眼于財政活動的全過程,通過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財政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以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真正形成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并重、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財政監督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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