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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企改革的民商法調整中存在的問題

2016-05-14 05:40俞小青
資治文摘 2016年8期
關鍵詞:國有企業改革

俞小青

【摘要】當今社會發展經濟的潮流領導下,我國國有企業面臨著改革的問題,而現有狀態下的國有企業改革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改革問題,更需要法律作為基本的支撐。國有企業內部的法律改革涉及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部分。本片文章主要從國有企業的改革過程入手,對國有企業改革的民商法調整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究,并指出了現階段存在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國有企業改革;法律改革;民商法調整

近年來,在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中民商法的調整在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對于當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內容,就是對民商法調整的必要性、局限性以及主要成績進行研究。因此,如何在民商法調整的過程中對一系列問題進行解決就成為當下的主要目標。

一、國企改革的民商法調整的必要性

我國國企改革的民商法調整主要源于羅馬時代法學教科書中的公、私法,而在我國各項法律實行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因此民商法實行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既然實現公民權利是法律存在的主要意義,那么權利便自始至終地位于我國各項法律調整的核心位置,并且對其調整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二元法律結構,顧名思義是由兩個部分組成,這兩個部分就是在上文中提到的公法與私法。二元法律結構不僅完美地體現了公法與私法在整個法治狀態中地位,更是二者在法律效力中所占地位的最佳表現。伴隨著我國近些年來的法律體系的不斷改革與完善,公法與私法二者之間的結合(即私法公法化與公法私法化)已經成為現階段法律變革的主要形式。在我國的國企改革過程中,民商法調整一直以來都是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決定性措施,民商法的調整不僅激發了國有企業的發展方式與發展潛能,為其與市場經濟元素相結合起到了促進作用,更在一定程度上對國有企業的傳統發展方式進行突破,形成了新的市場經濟體制。但是在我國現階段,民商法的發展并不是十分全面,國民整體對于民商法的重視度也有待提高,因此,在國企改革的過程中,對于民商法的調整應該放到國企改革的首要位置上來,提高國民整體對于民商法的認識與觀念,對于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

二、國企改革的民商法調整的局限性

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市場經濟發展的主要控制因素就是民商法的調整,目前狀態下,各項法律為了能夠有效地維護市場的經濟秩序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就忽略了民商法調整不完善對于市場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種種不良因素。當下的市場經濟并不是十分有秩序的發展,其主要原因就是民商法的調整沒有達到一個完備的狀態,部分的國有企業則站在民法的存在的一些自由性的角度,而進行違反法律規定的經濟活動,這樣就會導致我國的市場經濟局面在本來就不是十分規范的基礎上更加混亂。與此同時,一些經濟領域的發展比較滯后,發展方式比較盲目,這樣也導致了市場經濟不受控制,出現了市場經濟調控失靈的情況,此類現象都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民商法調整的一系列局限性。在國有企業經濟不斷發展改革的過程中,民商法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而導致國有企業的改革非常滯后,改革的方向只存在于經濟發展的表面,對于市場經濟的實際效益并沒有起到關鍵的作用,因此,無法全面的、根本的進行改革。

三、國企改革的民商法調整的主要成績

近年來,對于國有企業的改革過程來說,企業中各個部門之間爭論的焦點一直是關于產權的問題,并且企業發展的重點方向就是產權的明確性。在企業內部實施股份制之前,國有企業的在進行企業改革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與傳統的管理機制與產權制度一直沒有發生沖突,國家的部分法律法規在一定的程度上對國有企業的干預也限制了企業的發展與創新。導致產權問題沒有很清楚明了的得到解決的主要原因還是由于傳統的產權機構無法跟上新時代的腳步,不能夠適應當下的市場需求,再者就是對民商法的調整也不是十分完善。因此,國家在開始對傳統的企業產權制度進行改革,對企業的發展不進行過多的干預,突破了法律范圍所帶來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就是確定獨立法人制度,對于企業發展來說,要想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謀得一席之地,那么就必須有一個完整的企業管理機制,最重要的就要確立公司內部的各項財產權利分配,獨立法人制度就是讓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做到權責分配更加明確。一些新興法律的頒布,將民商法的優勢很好地表現出來,讓企業的盈利虧損、經營模式等都從法律的層面上很好地得到了體現。確立了獨立法人制度,對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的標準進行發展,增強國有企業的競爭力與生產效益,保證國有企業的資產總額呈平穩上升趨勢。這樣的一系列改革,讓國有企業真正地從根本上適應了新形勢下的發展趨勢,適應了市場經濟的需求。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當今市場經濟發展的狀態下,民商法的改革顯得尤為重要。要想從根本上對發展國有企業的經濟,那么就要將我國當下的民商法與各國比較先進的民商法進行比較,取長補短,進一步地強化國有企業的經濟體制,是國有企業在發展中散發出更大的能量。

【參考文獻】

[1]張俊浩.民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4.

[2]王文杰.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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