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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業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因素研究
——基于計劃行為理論的視角

2016-05-28 06:50林英暉呂海燕
關鍵詞:計劃行為理論制造企業影響因素

林英暉, 呂海燕, 馬 君

(上海大學 管理學院,上海 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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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業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因素研究
——基于計劃行為理論的視角

林英暉,呂海燕,馬君

(上海大學 管理學院,上海 200444)

摘要:運用計劃行為理論,系統探討影響我國制造企業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內在機制。以我國長三角195家制造企業為樣本,結合經濟后果觀和自我知覺理論,并運用層次回歸方法對研究假設進行檢驗。研究結果顯示:我國制造企業碳信息披露意愿為中立狀況,對“排放”碳信息的披露意愿較弱;碳信息披露態度是影響碳信息披露意愿的主要因素;主觀規范對于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不顯著;感知行為規范、結果預測正向影響碳信息披露意愿;過去經驗和結果預測正向調節態度與碳信息披露意愿間的關系。

關鍵詞:制造企業;碳信息;披露意愿;影響因素;計劃行為理論

一、 引言

目前,已有一些發達國家強制要求本國碳排放高的企業披露其溫室氣體排放信息。例如,加拿大政府于2004年發布公告,要求碳排放量超10萬噸(2009年調整至5萬噸)的企業在溫室氣體報告體系下披露碳排放信息,并公布了報告披露指南、碳計量方法以及鑒證制度。該公告得到了加拿大本國企業的積極回應。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美國、英國及歐盟許多國家也先后發布公告,要求本國企業披露碳信息。除了政府強制要求披露外,許多企業也自發地披露碳信息。英國非盈利機構碳信息披露項目(CDP)、加州氣候行動聯盟CCAR、可持續會計論壇等一些民間組織都提出了碳信息披露框架,很多企業加入了這些組織并按照要求發布公告。[1]

我國企業自愿披露碳信息的情況明顯滯后于發達國家。2013年,我們從商道縱橫網站上獲取了滬深上市公司所發布的1000余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發現僅有部分公司在“環境信息”中對碳信息做了簡單的定性披露。此外,從2008年起,英國碳信息披露項目(CDP)每年均向中國流通市值最大的100家上市公司(簡稱“中國100”)發放問卷,但令人遺憾的是,相較于世界其他區域,“中國100”對CDP問卷的回應率較低,而其中制造業尤為謹慎,回應率極低。歸結2008年到2013年“中國100”的回應率、提供信息率、不回應率和拒絕回應率,可以初步判斷,“中國100”對CDP問卷回應不積極的主要原因有兩個:其一,企業缺乏必要的碳信息,尤其是碳數據欠缺,因而無法回應或無法完整回應;其二,碳信息披露意愿較低,因而不回應或拒絕回應。顯然,前者的改善需要取得相關技術部門的支持,建立排放核算體系;而對于后者,則首先需要明確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因素是什么,繼而才能尋找對策并加以完善和提升。目前,中國司法機構針對企業碳信息的強制披露法規尚未建立,具有碳信息披露行為的企業為數甚少,因此,針對碳信息披露行為的前置變量——“碳信息披露意愿”進行研究,而且聚焦于影響因素,是學術研究能夠開展的第一步,也是助推中國企業自愿披露碳信息,促進中國企業開展碳減排實踐活動的重要一步。

基于此,同時考慮制造型企業的環境敏感性,本文后續部分將以我國制造企業碳披露意愿為研究對象,將計劃行為理論作為命題研究的理論基礎,通過實證研究手段,探究當今中國制造企業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因素。

二、 相關研究綜述

(一) 計劃行為理論及其應用研究

1985年,Ajzen在理性行為理論(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的基礎上增加了感知行為控制變量,提出計劃行為理論(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簡稱TPB),并于1991年對TPB理論進行完善。TPB模型的重要變量包括行為(Behavior)、行為意愿(Behavior Intention)、態度(Attitude)、主觀規范(Subjective Norm)以及感知行為控制(Perceived Behavior Control)五個變量。該理論的主要觀點是,態度、主觀規范和感知行為控制可以預測行為意愿,而意愿和感知行為控制可以解釋較大比例的行為變量。[2]

計劃行為理論在提出后的20多年里得到了廣泛應用,大多數研究結果支持計劃行為理論。Armitage和Conner(2000)的元分析研究結果表明: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感知行為控制可分別解釋27%的行為方差和39%的行為意愿方差,進一步證明了計劃行為理論具有良好的解釋力和預測力。[3]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計劃行為理論被廣泛運用于市場營銷實踐,在新產品市場投放、消費者態度轉變、品牌建設、網上金融等方面取得了較顯著的效果,引起了眾多廠商和管理學學者的共同關注。

TPB理論的提出雖然是基于個體行為層面,但企業作為行為主體,其行為的內在邏輯與作為個體的行為主體具有相似之處。為此,計劃行為理論除了應用于個體層面的行為研究之外,也逐漸成為企業層面行為研究的重要理論基礎。目前,TPB理論逐漸用于企業環境保護方面的行為研究,如造紙企業的綠色技術創新影響因素及對策分析,企業節能減排意愿以及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意愿等的研究。B Zhang等(2013)的研究表明,企業的態度和社會壓力感知對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有正向顯著影響;而感知行為控制對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有顯著負向影響。[4]64-68

(二) 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研究

碳信息披露屬于環境信息披露的范疇,迄今針對環境信息披露影響因素的研究文獻頗為豐富,且主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兩方面歸結影響因素。

研究發現,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外部驅動源包括利益相關者壓力、環境立法以及市場狀況等。[5]對中國企業的研究也得出相似的結論。例如,上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受行業和外部環境監管制度壓力的影響顯著;[6]環境信息披露和環境法規的發布時間具有一定的相關性;[7]社會公眾壓力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具有推動作用;[8]控股股東、制衡股東和政府部門對管理層的監管能有效引導管理層積極披露環境信息。[9]

就內部因素而言,企業規模越大,環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10][11]企業業績對環境信息披露水平產生正向影響;[12]在行業方面,紡織、冶金、釀造、能源電力等四個強污染行業在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中對環境信息披露的詳盡程度明顯高于其他行業,而化工、重工制造、醫藥等行業則對環境信息的披露略顯不足。[13]除了上述所言及的企業規模、企業績效水平以及行業類型外,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水平還會受企業盈利能力和負債水平的影響。[14]

綜上可以發現,既有研究對內部因素的關注主要限于企業客觀屬性和管理特征。本研究認為,除了企業屬性和特征外,企業自身的態度等行為變量也是影響企業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那么,這些行為變量如何影響企業的碳信息披露意愿?后續部分將展開進一步的理論分析和實證檢驗。

三、 概念界定和研究假設

(一) 概念界定

1. 碳信息

本文中,碳信息(Carbon Information)是指為適應低碳經濟發展需求,企業開展與溫室氣體排放活動有關的所有經濟活動的信息。借鑒2013年CDP問卷框架,本文將碳信息分為三類:(1)碳管理信息,主要指企業關于溫室氣體減排的治理、戰略、目標和溝通等活動的信息。(2)碳機遇/風險信息,指企業識別溫室氣體排放引發的氣候變化給企業帶來的機遇/風險(法規機遇/風險、有形機遇/風險、其他機遇/風險)的信息。(3)碳排放信息,指企業對碳排放進行量化與核查的信息,具體包括排放核算方法、排放數據、溫室氣體細分、能源消耗、排放績效、排放交易等方面的信息。

2. 碳信息披露意愿

根據計劃行為理論的觀點,意愿(intention)是個體對于采取某項特定行為的主觀機率的判定,[15]它反映了個體對于某一項特定行為的履行意愿。根據本文研究的主題及上述對碳信息概念的界定,我們將碳信息披露意愿(Carbon Disclosure Intention, CDI)界定為企業披露上述三類信息的主觀機率或可能性。

(二) 研究假設

以計劃行為理論為主要基礎理論,輔以自我知覺理論、經濟后果觀理論以及合法性理論的觀點,本研究建立如圖1所示的企業碳信息披露意愿影響因素的概念模型。

圖1 企業碳信息披露意愿影響因素的概念模型

基于圖1的概念模型,構建研究假設如下:

1. 碳信息披露態度與碳信息披露意愿

態度(Attitude)對行為意愿(Behavior Intention)和行為(Behavior)的影響作用不僅在個體行為層面上得到廣泛驗證,在企業行為研究中也表現出相似的結果。例如,Papagiannakis和Lioukas的研究表明,企業高層管理者的價值觀、態度及知覺等變量對企業回應環境行為(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veness)有正向影響,[16]鑒于實證研究中,企業態度常常用高層管理者的態度來測量,為此,該研究結論也證實了在企業行為層面上態度對行為意愿的正向顯著影響。同理,企業對碳信息披露所持的態度會影響企業對披露碳信息行為的履行意愿?;诖?,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1:企業對碳信息披露所持的態度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正向影響。

2. 主觀規范與碳信息披露意愿

主觀規范(Subjective Norm)是指個體在決策是否執行某特定行為時感知到的社會壓力,它反映的是重要的他人或團體對個體行為決策的影響。由此推衍到企業層面,可以認為,當企業感知到利益相關者對其履行某項行為所施加的壓力越大時,企業履行該行為的意愿越強。B Zhang等人的研究表明,社會壓力對企業采用清潔技術的意愿產生正向顯著影響。[4]64-68在其研究中,主要從利益相關者方面(包括社區、政府、消費者、NGO組織、銀行等)對社會壓力進行測量?;诖?,本研究提出假設:

H2:主觀規范對企業碳信息披露意愿產生正向影響。

3. 感知行為控制與碳信息披露意愿

感知行為控制(Perceived Behavior Control)反映了個人的過去經驗和對阻礙的預期。當個人認為自己所掌握的資源與機會越多、所預期的阻礙越少,則感知行為控制就越強。根據TPB理論,感知行為控制越強,則行為意愿越強。在企業行為研究中,感知行為控制與企業行為之間的關系得到了驗證,例如,B Zhang等人的研究表明,感知行為控制正向影響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的意愿。[4]64-68以此推衍,當企業感知到自身對碳信息披露行為的控制力越強,條件越充分時,披露碳信息的意愿越強。為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3:感知行為控制對企業碳信息披露意愿產生正向影響。

4. 過去經驗、碳信息披露態度和碳信息披露意愿

根據自我知覺理論,態度是在事實發生之后,用來使已經發生的行為產生意義的工具,而不是在活動之前指導行動的工具。[17]企業通過信息披露的過去經驗能夠產生一定的信念,而這種信念又能進一步影響態度與碳信息披露意愿間的關系。若企業不僅從過去的相關實踐中積累了許多知識,而且獲得了適度獎勵,那么它可能對于相似行為持正面態度并還有可能嘗試。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4:過去經驗正向調節碳信息披露態度與意愿之間的關系。

過去經驗與綠色行為意愿間的關系也是諸多學者關注的問題。Cordano 和Frieze對295名環境管理者開展污染防御活動的行為偏好進行研究。統計結果表明,過去行為狀況對行為意愿起到了積極的預測作用,模型的整體擬合效果較好。[18]國外學者的研究還表明,程序性知識,即與行動相關的知識或具體知識(如怎樣才能防止溫室氣體的排放?)能夠影響綠色購物行為。[19]將上述結論推衍至本文研究選題,我們提出以下假設:

H5:企業過去信息披露的成功經驗對碳信息披露意愿產生正向影響。

5. 結果預測、碳信息披露態度與碳信息披露意愿

經濟后果觀認為,經濟后果是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固有屬性。研究發現,結果的預測能夠影響態度與行為意愿之間的關系。Tonglet等人(2004)通過自擬問卷對英國斯沃斯地區191名居民進行的家庭廢物治理規劃進行了調查。該研究在考察態度、主觀規范、感知行為控制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情境因素、回收結果預測、對社會的關心程度以及過去的回收行為等影響因素。得出的研究結果是:積極的廢物回收態度是影響回收行為的主要因素,而當家庭廢物治理規劃能得到好的結果預測時,家庭擁有更加正面的態度去進行回收行為,并且回收概率大大增加。[20]將上述觀點及研究結論進行推衍,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6:正面結果預測正向調節碳信息披露態度與意愿之間的關系。

H7:對碳信息披露的正面結果預測對碳信息披露意愿產生正向影響。

四、 實證檢驗

(一) 研究設計

1. 樣本特征

本研究通過實地調查、郵寄問卷等方式進行數據收集。自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共向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等長三角省市的制造企業發放問卷1000余份,回收問卷253份,缺失值的處理采用整列刪除方法,得到有效問卷195份。問卷涉及的制造企業類型包括:食品、飲料制造、紡織制造、家具制造、通用設備制造、專用設備制造、金屬制品、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等。在有效樣本中,填寫問卷的中高層管理者120人,其余75份由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基層人員填寫,從而保證了研究問卷的有效性。

2. 變量測量

除控制變量外,本文共涉及6個變量:碳信息披露意愿、碳信息披露態度、主觀規范、感知行為控制、信息披露的過去經驗及對碳信息披露的結果預測。為確保量表的信度和效度,本文根據CDP2013年問卷架構及相關文獻設計問卷,進而在上海選擇5家企業進行預調研和深度訪談,根據反饋意見,對有關題項進行了針對性修改。6個變量的測量均采用7點里克特量綱,7表示非常同意,1表示非常不同意。

(1)因變量

碳信息披露意愿(CDI)是本文研究的因變量。根據CDP2013架構,同時借鑒Venkatesh和Davis(1996)以及Wu 和Chen(2005)對“意愿”的測量,本文構建了3個維度共計9個題項的測量量表。這3個維度是碳管理信息披露意愿、碳機遇/風險信息披露意愿、碳排放信息披露意愿?!疤脊芾硇畔⑴兑庠浮钡木唧w題項包括“如果我們制定了碳減排戰略和治理手段,我們可能將此信息對外披露”等3個題項;“碳機會/風險信息披露意愿”的具體題項包括“我們認為氣候變化會(不會)給企業帶來機會和風險,我們可能將此認識對外披露”等3項;“碳排放信息披露意愿”的具體題項包括“如果我們擁有能源消耗、排放數據、核算方法及減排績效等信息,我們可能將此相關信息對外披露”等3項。在本研究中,“碳管理信息披露意愿”的Cronbach’s α=0.90,CR=0.84, AVE=0.64;“碳機遇/風險信息披露意愿”的Cronbach’s α=0.81,CR=0.80, AVE=0.58;“碳排放信息披露意愿”的Cronbach’s α=0.88,CR=0.85, AVE=0.65。

(2)自變量

碳信息披露態度(CDA)、主觀規范(SN)、感知行為控制(PBC)為本文的主要自變量,量表設計借鑒了Venkatesh和Davis(1996)、Wu 和Chen(2005)以及Taylor和Todd(1995)的文獻,并根據本文的研究意圖調整而成?!疤夹畔⑴稇B度”是評估企業對碳信息披露認知、情緒和行為意愿的心理傾向,包括4個題項,如“碳信息披露可以助推企業實施碳減排”等。在本研究中,該量表的Cronbach’s α=0.90,CR=0.86, AVE=0.61。

“主觀規范”是企業在抉擇是否進行碳信息披露時感知到的社會壓力,包括“社會公眾要求我們進行碳信息披露”等4個題項。在本研究中,“主觀規范”量表的Cronbach’s α=0.87,CR=0.84, AVE=0.57。

“感知行為控制”是企業感知到的對披露碳信息的掌控程度,包括“我們能夠有效地進行碳信息披露”等3個題項。在本研究中,“感知行為控制”量表的Cronbach’s α=0.89,CR=0.85, AVE=0.66。

(3)調節變量

本文將過去經驗(PE)和結果預測(RF)作為調節變量。量表根據本文的研究意圖設計而成?!斑^去經驗”具體包括“根據本公司的過去經驗,信息披露能產生可接受的績效”等3個題項。在本研究中,“過去經驗”量表的Cronbach’s α=0.93,CR=0.88, AVE=0.70。

“結果預測”包括“披露碳信息將提高本公司的公眾形象”等4個題項。在本研究中,“結果預測”量表的Cronbach’s α=0.82,CR=0.80, AVE=0.50。

(4)控制變量

本文將能耗情況、公司規模和上市情況作為控制變量。其中,能耗情況根據制造業不同產業的能源消費強度(噸標準煤/萬元)進行區分,其中,<0.5為低,0.5-1.0為中等,>1.0為高,并分別用1、2、3來衡量;公司規模以員工人數為基礎,其中300人以下為小規模,300至2000人為中等規模,2000人以上為大規模,分別用1、2、3來衡量;上市公司用1表示,非上市公司用0表示。

綜上,本研究以Cronbach’s α值評估因變量、自變量和調節變量的可靠性,所有的Cronbach’s α值均超過0.8,說明因子具有良好的信度。此外,我們還檢驗了變量的聚合效度和區別效度。其中,因子載荷均大于0.6,平均變異抽取值AVE均超過0.5,組合效度均超過0.8,說明本文所采用的測量指標具有良好的聚合效度。

(二) 描述性統計與假設檢驗

根據統計分析結果可知,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均值為4.07,說明樣本企業碳信息披露的總體意愿處于“中立”狀態。不同內容的碳信息披露意愿呈不均衡狀態:碳機遇(風險)信息披露意愿最高,均值為4.51;碳管理信息的披露意愿次之,均值為4.42;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意愿最低,均值為3.28。其余研究變量的均值、標準差及相關系數見表1所示。

表1 各因子的均值、標準差及相關系數

注:**p<0.01;*p<0.05

表2 層級回歸結果

注:***p<0.001,**p<0.01,*p<0.05

本研究使用層級回歸的統計方法對研究假設進行檢驗。為了避免潛在多重共線性,所有的交互項進行了中心化處理。數據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

模型1考慮的是控制變量,包括能耗類型、公司規模和上市情況?;貧w結果顯示,能耗類型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中度顯著正向影響(β=0.271);上市情況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中度顯著正向影響(β=0.295);公司規模對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不顯著(β=0.105)。從擬合效果來看,R2達到0.192,說明模型1的構建比較理想,但解釋度較弱。

模型2中能耗類型和公司規模對碳信息披露的影響均為不顯著;上市公司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顯著正向影響(β=0.155)。自變量中,碳信息披露態度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高度顯著正向影響(β=0.355);感知行為控制正向顯著影響碳信息披露意愿(β=0.168);主觀規范對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不顯著(β=0.108)。

模型3中的三個控制變量對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均為不顯著。碳信息披露態度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高度顯著正向影響(β=0.328);感知行為控制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中度顯著正向影響(β=0.250);結果預測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高度顯著正向影響(β=0.350)。主觀規范和過去經驗對碳信息披露的影響均為不顯著。

除了上市情況在模型4中表現為顯著影響碳信息披露意愿(β=0.182)外,能耗類型和公司規模在模型4中對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均為不顯著。碳信息披露態度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高度顯著正向影響(β=0.325);感知行為控制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中度顯著正向影響(β=0.227);結果預測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高度顯著正向影響(β=0.314);主觀規范和過去經驗對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不顯著。值得關注的是,碳信息披露態度和過去經驗的交互項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高度顯著正向影響(β=0.368);碳信息披露態度和結果預測的交互項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高度顯著正向影響(β=0.455)。

從擬合效果的角度看,模型4的整體效果最好。通過層級回歸分析,歸納研究假設的檢驗結果如下:(1)H1、H3和H7通過分析均被驗證,即碳信息披露態度、感知行為控制、結果預測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正向影響;(2)H4和H6兩個假設得到驗證,即過去的經驗正向調節態度與碳信息披露意愿的關系,結果預測正向調節態度與碳信息披露意愿的關系;(3)H2和H5兩個假設沒有得到驗證,即主觀規范和過去經驗對碳信息披露意愿的正向影響未能得到驗證。這說明,企業感知的外在壓力對企業碳信息披露的意愿影響不明顯,過去的信息披露經歷對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也不明顯。

五、 結論與啟示

以往研究影響環境信息披露的內部因素時,往往著眼于企業的屬性和特征。本研究將計劃行為理論作為研究基礎,關注企業內部行為變量對披露意愿的影響。顯然,我們的嘗試是有意義的。通過對碳信息披露意愿的相關分析和影響因素的假設檢驗,可以得到如下結論和啟示:

1. 企業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均值為 4.07(最低值為1,最高值為7),說明企業整體的披露意愿不高,且對不同信息內容的披露意愿不均衡(見上文),即相較于碳排放信息,企業更愿意披露碳管理信息和碳機遇(風險)信息。究其緣由,是因為相較于碳管理、碳機遇(風險)等非量化信息,公眾對數據信息更為敏感。對企業,尤其是污染較為嚴重的企業而言,排放數據的披露很有可能對企業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所以,當事企業對數據的披露持更為謹慎的態度,相應地其披露意愿更低。然而,針對企業碳減排實踐而言,數據是碳信息的核心內容,能為企業提供量化和審計框架,無論對企業的碳減排實踐,還是政府的碳減排管理都是必不可少的,所謂“非可測量,無以管理”?;诖?,本研究認為,除了需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測量和核算標準外,還需要推動相關立法及激勵制度的建立,以提升企業碳信息披露的意愿,尤其是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意愿。

2. 碳信息披露態度是影響碳信息披露意愿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說,態度相比其他變量能更好地解釋碳信息披露意愿。由此提出了另一個命題:如何有效地提高企業的碳信息披露態度?由組織行為學的相關知識可知,態度是個體對某一特定事物、觀念或他人穩固的,由認知、情感和行為傾向三個成分組成的心理傾向。在本研究中,態度的對象是“碳信息披露”這一事物(觀念)。認知成分表現為企業對“碳信息”及“披露”知識的掌握、對其重要性的認識;情感成分則可具體化為對“碳信息披露”所持的肯定或否定的情緒;行為成分則是由認知成分和情感成分引發的對“碳信息”所預備采取的反應,更具體而言,即“碳信息披露”的意愿。由此可知,欲提升企業的碳信息披露意愿,首先需要企業擁有“碳信息”及“披露”的相關知識及對其重要性的認知,由此才能引發企業對碳信息披露的肯定情緒,進而有意愿披露碳信息。為此,對企業進行碳信息和披露知識的普及和對其重要性的宣傳是重要一步。

3. 主觀規范對于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不顯著。主觀規范是指個體在決策是否執行某特定行為時感知到的社會壓力,反映重要的“他人或團體”對個體行為決策的影響。在本研究中,企業重要的“他人或團體”是指其利益相關者,即政府、投資者和消費者等。本研究顯示,企業對利益相關者壓力的感知對其碳信息披露意愿的影響不顯著。分析問卷數據后發現,企業對于投資者、消費者以及政府要求企業披露碳信息的壓力感覺甚微。一方面可能是企業本身對于低碳經濟的不重視、環境保護意識薄弱,從而有意忽略利益相關者施加的壓力、忽略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碳信息披露的訴求;另一方面,可能是因為利益相關者本身對企業碳信息的需求并不強烈,因而對企業施加的壓力較小。以投資者為例,當前,我國的機構投資者更關注的是企業的經濟利益而非環境利益,因此,對企業碳減排活動和相關信息的訴求較低,從而導致企業對投資者的壓力感知較弱??梢灶A知,當投資者自身的環境和氣候意識增強時,他們會傾向于投資那些在節能減排方面表現良好的企業。應通過示范效應,敦促企業開展碳減排活動,并披露碳信息。

由此可見,欲提升企業的碳信息披露意愿,需要提升企業對利益相關者壓力的感知,而利益相關者本身低碳意識和碳信息訴求的強化是重要的決定因素。

4. 感知行為控制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正向影響。感知行為控制由便利條件決定,反映資源的可獲性,如從事某種行為所需的時間、金錢和努力等,這表明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顯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具備豐厚的物質條件。為此,欲提升企業的碳信息披露意愿,政府除了對條件不足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外,還應對已經進行碳信息披露的企業給予物質上的獎勵,發揮示范效應。此外,相關部門如環保部門應給予企業必要的幫助,特別是對信息披露所需技術上的支持。對于上市企業而言,還應發揮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的協作作用。

5. 結果預測對碳信息披露意愿有正向影響;過去經驗和結果預測正向調節態度與碳信息披露意愿間的關系。結果預測包括正預測和負預測,倘若企業預測到開展碳信息披露能夠獲得某種獎勵或提升企業形象,那么將會提高采取碳信息披露行為的概率,態度與意愿的關系也將更加緊密。顯然,有必要對已經進行碳信息披露的企業給予獎勵和提供優惠政策,使其他企業通過社會性學習,提高對碳信息披露結果的正預測。

過去經驗對態度和意愿關系的調節作用意味著,隨著經驗的積累、踐行信息披露次數的增多,態度與意愿的關系會受到正向影響。如果企業對于以往披露非碳信息中收獲到了好的經驗(獎勵、便利的路徑等),那么碳信息披露態度和披露意愿的關聯性將加強?;诖?,應鼓勵那些先前有豐富的信息披露經驗的企業積極披露碳信息,以點帶面,讓更多的企業投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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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成璐)

Determinant Factors of the Intention of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to Disclose Carbon Information——A Perspective of 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LIN Ying-hui,Lü Hai-yan,MA Jun

(SchoolofManagement,ShanghaiUniversity,Shanghai200444,China)

Abstract: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is employed to systematically explore the internal mechanism that influences corporate intention to disclose carbon information. Taking the samples of 195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area in China, a hierarchical regression test is made to testify hypotheses while combining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results and self-perception theory. The test indicates that Chines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intention to disclose carbon information ranks in the middle while corporate intention to disclose carbon emission information is relatively weak. Attitude toward carbon disclosure is the main determinant factor that influences corporate intention to disclose carbon information. The effect of subjective norms on corporate intention is not significant. Factors of perceived control behavior and results predict are significantly positively related to corporate intention. Both past experience and results predict positively moder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ttitude and corporate intention to disclose carbon information.

Key words: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tention; determinant factors;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中圖分類號:C939:F27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6522(2016)02-0115-11

作者簡介:林英暉(1967-),女,福建省福州市人。上海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組織行為、碳減排管理。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11YJA630056);上海市教委科研創新項目(12YS004)

收稿日期:2013-12-17

doi:10.3969/j.issn 1007-6522.2016.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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