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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女性土地權益保障的困境與對策

2016-05-30 14:22孫彩虹秦秀紅李志李佳李芳王明維
經營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11期

孫彩虹 秦秀紅 李志 李佳 李芳 王明維

摘 要: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糾紛已成為影響農村安定的重要因素。本文闡述了農村女性土地權益保障的現狀及維權所處的困境,并提出加強農村女性土地權益保護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農村女性 土地權益 性別視角

一、農村女性土地權益保護現狀

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糾紛,已成為影響農村社會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盡管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都對女性土地權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強調土地權益男女平等,但現實中,“未婚女”、“出嫁女”、“喪偶女”、“離婚女”分地難的現象卻從未消失。此外,在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背景下,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由巨額土地補償款導致的農村土地收益分配糾紛急劇上升,在土地補償款分配過程中,由于男女差別對待而導致的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糾紛,已成為農村女性權益糾紛的新熱點。

二、農村女性土地權益保障面臨的困境

在現有體制下,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的保障已陷入多重困境,主要表現為:

1.婚姻的流動性與土地的“穩定性”存在矛盾。我國婚姻素有“從夫居”的傳統,這就不可避免的導致女性成年后將隨婚姻而產生居住地、戶籍等的流動,而土地的不可遷移性決定了在婚嫁過程中,如果沒有合理的制度調配,大部分女性只能保留名義上的土地權利,而失去對土地的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權?!霸鋈瞬辉龅?,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正是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忽略了傳統的婚姻習俗,從而對男女產生了不同的影響。

2.農村土地權益保護形式上的平等難消實際上的男女差異。盡管《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賦予了女性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權利,但執行中,由于性別視角的缺乏,女性土地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落實。如:多數農村女性婚后從夫而居,在夫家對公婆盡贍養義務,相對于娘家人反而成了“外人”,因而娘家在土地分配中傾向于分給“兒子”,女性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獲得土地及其他財產權益,使得農村女性在夫家處于依附地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以“戶”為基本單位,沒有明確家庭中個人的權利,沒有確定家庭內部的產權關系,使農村女性很難獲得實際的土地權益; 土地是稀缺資源,在土地與人口的矛盾發展到只能以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來保障其他人利益時,缺乏“話語權”的農村女性,就首當其沖的成了犧牲品。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成為扼制農村女性土地權益保護的瓶頸。無論是享受土地權益,還是土地權益受侵害后要尋求司法救濟,都需以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條件。目前,我國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導致各地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不一。部分“村規民約”,將女性排斥在“村民”之外,由于標準差異而導導致的“真空”地帶,使部分女性既不屬于“娘家村”的村民,也不屬于“夫家村”的村民,無法享有正當權益?!稗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不確定,也使農村女性的部分土地權益糾紛案件無法順利進入司法程序。

4.農村女性土地權益受害救濟困難?!按逡幟窦s”缺乏有效審查與監督?!洞迕裎瘑T會自治組織法》第二十七明確規定了“村規民約”的備案制度,并提出對于違法的“村規民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但沒有規定對“村規民約”的事前審查機制及“不予改正”的懲罰措施,無法對“村規民約”實施有效監督。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導致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無法得到有效救濟。如: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不確定,導致農村女性土地權益案件無法通過司法途徑救濟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還直接將“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的案件,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此外,關于男女土地權益平等的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可執行性以及農村女性勝訴的土地糾紛案件的執行難,也導致的農村女性土地維權的艱難。

三、保障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的建議

隨著農村土地糾紛數量的增長,矛盾的突顯,探討解決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的保障問題已成為維護社農村穩的定重要方面。保障農村女性土地權益,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

1.強化性別意識在法律、政策中的融入。社會性別意識就是自覺地從性別的角度,去觀察和認識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環境,并對其進行性別分析和性別規劃,以實現社會性別公平的觀念和方法?,F實中,許多人忽視我國文化與歷史背景,機械理解“男女平等”,從而導致了對女性權益的漠視。加強對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的保護,應充分考慮女性的生存現狀,加強對立法者、政策制定者、執法者、管理者的性別教育,將社會性別意識融入立法、政策制定、執法與管理過程,從法律、政策、制度和執行層面切實維護農村女性的權益。

2.提升農村女性的“話語權”?!按逡幟窦s”在基層自治過程中有著重要的作用,為保障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除在農村加強男女平等國策的宣傳、性別意識的教育外,還要通過提升農村基層自治組織中女性成員的比例、提高農村女干部和女村民的素質等方法,切實加強女性在農村基層自治中的“話語權”,從而在“村規民約”制定等“源頭”上維護女性權益。

3.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既是農村女性享有土地權益的前提,又是農村女性土地權益受害后能順利進入司法救濟程序的條件,因此,如何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已成為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當務之急?!稗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在借鑒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綜合戶籍、經常居住地、村民權利義務的履行等情況,采用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方法,明確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準。

4.加強對“村規民約”的監督審查機制。為保證“村規民約”對村民合法權益的保障,要加強對“村規民約”的監督與審查。一是要規范“村規民約”制定的程序,即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及人數召開;二是建議強制確定一定數量的女性參會人員,并吸收法律專業人士參與村民會議;三是確定鄉鎮人民政府對“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審查機制及糾錯機制,保證“村規民約”的合法性。

5.完善法律法規規定,加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司法是權利救濟的最后途徑。農村女性土地權益保障的法律缺陷,不在于沒有法律規定,而是缺乏系統性、可執行性的法律規范。完善農村女性土地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一是要理順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關系,避免相互矛盾。二是要使授權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有機結合,增強法律規范可訴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在相關法律中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突破土地權利以“戶”為單位的限制,明確以“人”為單位的土地權利方式及實現途徑,使法律規定能切實的“接地氣”、“護權益”。

6.制定土地權益的經濟補償制度。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糾紛,大多存在于個人與集體之間或個人與家庭之間,除土地補償款糾紛外,往往存在“無地可分”或有地可分但易引起后續矛盾糾紛的情況,因此執行難度大。如果案件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農村女性即使獲得勝訴,其權益仍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在土地權益保障過程中,應適時制度經濟補償制度,對于因村里確實無地可分而導致土地權益受害的女性,或為避免與原家庭產生持續矛盾糾紛可自愿采用其他方式取得補償的女性,可在經濟上予以適當的補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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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和平,崔世軍.淺析我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法制與社會.2015(3).

※基金項目:2015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民生調研專項(課題編號:2015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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