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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法律風險的責任承擔

2016-05-30 06:19楊健張勤魏寧才英博吳天一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關鍵詞:第三人融資租賃

楊健 張勤 魏寧 才英博 吳天一

摘 要: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新型的信貸方式,從20世紀80年代起在我國得到了蓬勃發展,由于立法的不成熟,在法律實務中還存有異議。本文主要討論針對融資租賃交易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責任依據有沖突的《合同法》跟《侵權責任法》應如何處理。

關鍵詞:融資租賃;第三人;責任分擔

1999年我國《合同法》將融資租賃合同以專章加以規定。但關于融資租賃的本質、法律特征等問題,學術界還存有很大爭議。本文將要討論的即是機動車風險的承擔問題在《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中的矛盾。

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當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標的時,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享有免責權。但在《侵權責任法》中的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逗贤ā吠耆懦俗鳛樽赓U物所有人的出租人的責任,《侵權法》中則規定,所有權人若存在“過錯”就要承擔責任。

本文將從融資租賃的本質以及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及出租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分析,討論在融資租賃的語境下,出租人“過錯”具體是指那種情況。

一、融資租賃的本質

(一)美國對融資租賃的法律界定

(1)在租賃協議正式生效以前承租人收到這樣一本協議副本:通過該協議出租人取得或將取得租賃物或所有權,而且將利用該租賃物。

(2)承租人提出的根據合同條款出租人取得或將取得租賃物或所有權,而且將利用該租賃物的合同要約是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

(3)在租賃合同生效以前,承租人應得到一項準確而全面的聲明。

美國的融資租賃定義區分融資租賃和消費性性租賃。由于融資租賃一般是由承租人選定供貨方,因此,責任一般歸于承租人,除非雙方當事人有約定。

(二)《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對融資租賃的界定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于1997年修訂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對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進行了詳細界定。某項租賃如果它實質性地轉讓隨附于所有權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則歸類為融資租賃。

通常會使某租賃協議被歸類為融資租賃的情況是:

(1)該租賃協議約定到租賃期限結束時向承租人轉讓該租賃資產的所有權;

(2)承租人有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并預計其價格在該選擇權可行使的日期將大大低于公允價值,并且肯定該權利的行使;

(3)租賃期限是該資產經濟壽命的大部分,即使所有權不轉讓;

(4)最低租賃付款在租賃協議開始時的現值基本上是該資產公允價值的全部;我國目前執行的會計準則,租賃和《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上是接近的。

(三)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賃的界定

我國合同法第23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以上對融資租賃的不同認識,主要在于實質和形式的區別。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賃現采用形式的定義方法,只要有兩份合同、三方當事人,承租人選擇出賣人和租賃物,沒有其他要求。

二、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可融資的功能性

融資租賃區別于一般的服務性租賃、消費租賃等就在于其具有融資性。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的目的并非取得租賃標的的所有權,而是取得在一定時間內的使用權。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應遵循對價原則。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一般條款

在此,我們只討論租賃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條款。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46條規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賃標的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這是因為出租人在融資租賃的過程中僅僅起到一個融資的作用,租賃物及供貨方的選擇完全由承租人做出,因此風險應當全部歸于承租人。

(三)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相關權利與義務

1.出租人的權利

(1)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對租賃的物的所有權是基于對供貨方的買賣合同而取得,并且這一所有權構成了融資租賃交易的基礎。

(2)租賃物的瑕疵免責。由于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標的規格是由承租人選定的,所以出租人不應當承擔租賃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出租人都享有標的物瑕疵擔保的免責權。我國《合同法》第244條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p>

(3)租賃物標的物風險負擔免責。在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內,租賃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的,其風險由承租人負擔。這是因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提供的是資金融通,出租人對承租人享有的是金錢債權,承租人對出租人負擔的金錢債務,不因不可抗力等及租賃物的毀損、滅失等事由而免責。

三、融資租賃合同立法建議

經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一般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二是租賃物本身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按照一般情形,出租人的風險免責是被承認的。但當發生第二種情形,即租賃標的因本身質量瑕疵而對第三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時,出租人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具體表現作為:

(1)出租人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的;

(2)出租人在承租人選擇供貨商的時候進行了不必要的干預;

(3)出租人擅自私下變更了承租人對供貨商或租賃物的選擇。

因此,筆者建議,在《融資租賃法》中應明確規定出租人第三人損害免責制度,這樣既有利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也符合融資租賃交易的本質。

參考文獻:

[1]秦國勇.《融資租賃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第二版.

[2]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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