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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與董事勤勉義務判定問題研究

2016-06-27 09:01王亞茜
2016年19期
關鍵詞:公司章程

王亞茜

摘要:由于公司法對董事勤勉義務規定過于概括,導致實踐中董事勤勉義務的判定陷入窘境。但是考察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立法為公司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的規制留下極大的空間。公司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通過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作出具體規定,是彌補公司法概括性規定之不足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公司章程;董事勤勉義務;判定標準

董事會作為公司事務的執行機關,負擔著保障順利運營,最終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的職責,董事會的這一職責最終必然依靠其成員即董事的行為來實現。法律通過權力義務的設定來實現的行為的調整,董事義務的判定標準是公司自治發揮作用的空間。

我國公司法為公司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進行規制留下極大的發揮空間。本文僅從董事勤勉義務與公司實際情況之間關系角度,探討公司章程在規制董事勤勉義務的作用。

一、公司具體情況與股東勤勉義務判定標準的關系

(一)公司經營范圍與董事勤勉義務判定標準的關系

不同行業的公司因其經營范圍的不同,董事在行為時所要求具備的專業知識,對該行業商業慣例以及潛在的商業風險的判斷能力也具有差異。身處某一具體行業之中的公司個體,才能在其長期的經營過程中對董事的某一行為是否違反了勤勉義務作提供合理的判斷標準。

(二)董事在公司中的實際狀態與董事勤勉義務判斷標準的關系

目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仍不合理,存在股權的較為集中所形成的內部人控制問題,而中國現行公司法中的董事會角色和定位受制于股東本位的傾向,在法律規范的表述中呈現出定位不明,角色不清,并且其職能相比之下被股東會和經理侵蝕。具體的公司個體當中,董事的地位極有可能因其在公司中的實際狀況有關,而這一具體情況也只有通過公司自治在其章程中進行細致的規定。

二、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規范董事勤勉義務的授權

(一)法律層面

我國《公司法》147第條關于董事勤勉義務的一般規定,還有一些只是相關的規定,如第112條的董事會的出席與代理出席會議記錄與責任承擔;第149條損害賠償責。上述法條都明確的授權公司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進行規范。

(二)法規層面

主要是證監會與經貿委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及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層面的規定較法律層面更為具體,其中《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確規定了“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①該規定也證明了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規范董事勤勉義務的授權。

三、公司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進行規制的價值

(一)公司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進行規制體現了公司自治的理念,凸顯了公司的個性。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內部自治規范,相較于作為一般性規范的公司法,更符合公司實際,體現因事制宜的特點,更加切合公司自身的需求。

(二)公司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進行規制是應對舉證責任之需要的有效手段。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司若要通過董事違反勤勉義務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則必須承擔證明責任。很顯然,在法律規定缺失的情況下,如公司章程對董事的勤勉義務做了法律授權范圍內的具體規定,避免由于舉證不能而得不到保護的情況發生。

(三)公司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進行規制是實現對董事進行激勵與約束的科學方式。公司法對董事勤勉義務的規定是為了規范董事的行為,使其更好的服務于公司。

(四)公司章程對對董事勤勉義務進行規制為司法實踐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公司法中對董事勤勉義務的認定標準主要是“違法、違規、違章?!睅缀跖懦朔ü賹Υ诉M行實質性審查的空間。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導致了法官在進行董事勤勉義務案件審判時或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判決,或依據第147條的概括性規定作出判決。這兩種審判方式極有可能導致“同案不同判”或者導致判決說理不充分。此時,若公司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作出具體的規定,將會為司法審判提供極大的便利。

四、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勤勉義務的建議

(一)公司章程規定勤勉義務的指導性原則

1、適度原則

對董事勤勉義務的設定之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促使董事忠誠的為公司服務,更進一步講其目的在于激勵董事發揮才智,有所作為,通過其行為令公司財富增值。權利義務是法律調整行為的手段,那么對于權利義務的設定自然必須圍繞著其所欲實現的目標。公司章程在對董事勤勉義務進行規定時應當秉承約束與激勵并重的適度原則,避免過緊而導致董事“無為而治”或過松導致董事“恣意妄為”。

2、結合實際原則

公司章程公司內部的自治規范,其因公司實際情況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因此公司章程對董事勤勉義務的規定不能離開自身實際而憑空想象。在對董事勤勉義務進行規定時應當充分考量自身實際,根據實際情況如,股權結構、董事自身的知識結構等進行個性化的規定,更好的發揮公司章程在規范董事勤勉義務中的優勢。

(二)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勤勉義務的具體建議

1、對董事行為進行分類規定

根據董事行為之目的將其分為決策行為和監督行為。對其決策行為側重關注“決策過程”;對其監督行為可更多地關注“監督結果”。

2、根據董事自身的情況規定不同的標準

對于不具有某種專業知識的董事,盡量適用主觀標準。對于具有專業知識的董事,應適用客觀標準。

3、規定相應的免責條款

董事義務的規定不僅要實現對董事的有效制約,也是為了給董事提供激勵。公司章程可以根據自身實際和商業環境的不同對董事行為規定相應的免責事由,激勵其發揮個人才智同時兼顧公平。

五、結語

我國關于董事勤勉義務的規定目前仍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就目前實際來看,能夠實現公司利益保護的有效手段是利用法律的授權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途徑。因此,現階段公司保護自身利益,約束制約董事的有力方式應該是利益章程作出與自身實際相適應的規定。(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注解:

① 參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條。

參考文獻:

[1]馬一德.公司治理與董事勤勉義務的聯結機制.法學評論[J],2013.06

[2]王軍.公司經營者忠實和勤勉義務訴訟研究——以14省、直轄市的137件判決書為樣本.北方法學[J],2011.04

[3]任自力.公司董事的勤勉義務標準研究.中國法學[J],2008.06

[4]周天舒.論董事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基于浙江省兩個案例的考察.法學雜志[J],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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