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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2016-07-21 13:31海南大學郭婷婷
中國商論 2016年20期
關鍵詞:公司章程瑕疵公司法

海南大學 郭婷婷

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海南大學 郭婷婷

公司章程可能因為主體、程序或者內容等方面的問題而出現效力瑕疵,并導致相應的法律后果。公司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在公司章程出現瑕疵導致損害時應承擔相應的侵權、違約責任;如果公司章程違反強行法的規定,可能會產生民事、行政等責任,嚴重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而章程瑕疵的補救辦法主要有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兩種。通過對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研究和完善,可以使公司章程更好地發揮對公司的指導作用,增強企業活力。

公司法 公司章程 效力 瑕疵 補救

1 公司章程的含義

1.1 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公司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自我管理和經營活動的基本準則,是約束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必要性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基礎和前提,更是公司發展壯大賴以生存的土壤。

1.2 公司章程的性質和特征

公司章程是公司在不違反強制法的前提下由股東意思一致制定達成的合意,作為私法一部分的公司法應該充分發揮公司章程的靈活性,貫徹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目前公司章程的性質主要有三種不同的學說。

第一,自治法說。該學說認為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為了完善經營管理、調整公司結構,而在公司成立時意思表示一致所制訂或者修訂的自治性書面法律文件。該學說為大陸法系的主流學說,同樣是我國的主要觀點。

第二,契約關系說。該學說認為公司章程是一份契約性文件,是股東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形成的,而契約的各主體之間都是自由平等的關系,即把公司章程看成是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訂立的合同。該學術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流觀點。

第三,憲章說。憲章說既不是自治法也不是契約關系,而是在于側重說明公司章程是位于國家控制管理之下的。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所制訂的憲法性文件,是公司一切活動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

筆者認為,契約關系說符合公司章程的性質。公司章程是和《公司法》一同擔負起管理和調整公司的契約性文件,是法律賦予公司股東和發起人制定的由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給公司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的自治性規范。公司章程主要有以下四個特征:法定性、自治性、穩定性、公開性。

2 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內容

2.1 對內效力

公司章程的對內效力對象主要是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高管,以下部分將對其進行分別討論。

2.1.1 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續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公司運行的基石,因此,公司章程對公司有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與存續的前提和基礎,是公司設立時必須提交公司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的法律文件。

第二,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經營,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超范圍經營會導致行為無效。公司法之所以沒有規定超越公司章程的經營行為無效,就是為了保護交易相對人的權利,保證交易的安全與快捷,降低交易風險。

第三,公司章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或擔保有直接決定作用。依據《公司法》第16條可知,公司對外投資或擔保應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且投資、擔保數額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

2.1.2 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

第一,公司章程對股東權的保障?!豆痉ā分袑蓶|利益進行統一的保護并不能滿足于不同公司的需要,因此股東權需要通過公司章程做出進一步的明確,以保障股東利益。如《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的表決權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币簿褪钦f,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股東會行使表決的方式都可以通過制定公司章程來進行規定,這足以說明公司章程對股東管理權的效力;當股東之間出現違約產生糾紛時,公司章程又將發揮準據法和證明的作用。

第二,公司章程對股東的約束力。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有的發起人最低出資比例及驗證程序,但股東仍應履行公司章程中的出資義務。新的公司法刪除了舊公司法中股東要在公司成立前將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出資繳付于公司賬戶中的義務,允許股東自由出資而且不再驗資。此外,公司章程在股東之間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亦對其有約束力。如《公司法》第20條、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上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在保障股東權利的同時也對股東相對人的股東權利進行了約束。

第三,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高管的效力。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即是公司投資者所委托的管理人員,主要由他們來對公司的運營事項進行決策、監督和執行,是公司運營過程中真正的操縱者,因此董事、監事和高管就有可能會為了個人牟利而損害公司利益。公司章程通過對其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明確,來保證公司的良性運轉。作為公司管理者與監督者的董事、監事及高管必須在公司章程的框架內行使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若是違反章程規定而導致公司受損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2 對外效力

2.2.1 公示效力

公司章程在公司設立時經過登記即意味著向社會公開,一般社會公眾即可獲悉該公司章程的內容。公司章程可以反映出該公司的經營范圍、財務、信譽等基本狀況,為投資與合作人提供參考服務,保障其交易安全降低風險。一家成功的公司同樣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來展示信譽,為其吸引投資、促成交易。

2.2.2 公司章程中經營范圍對交易相對人的效力

《公司法》中規定,公司不得超出經營范圍進行經營。但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這并不會意味著所有超出經營范圍的經營行為無效,即人民法院并不會認定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無效。越權經營無效原則會不合理地增加交易相對人的負擔,提高交易風險,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公司超越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與相對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分為兩種情況:原則上公司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其經營范圍約束,公司超越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所訂立的合同不會因此無效;作為例外,公司超出經營范圍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違反特許經營、禁止經營及限制經營的規定,因為公司不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而導致合同無效。

3 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及補救

3.1 瑕疵的來源

3.1.1 主體瑕疵

在我國公司章程訂立后要經過公司登記主管部分進行審核,因此在此環節通常不會出現主體瑕疵,我們需要討論的是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的修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出席股東大會的在場股東所持有股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修改,這就為公司章程出現主體瑕疵創造了可能。公司章程的修改出現主體瑕疵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章程修改主體不適格

主體不適格分為兩種情況。第一,主體為依國家強行性規定不能成為股東的主體,如公務員等。依《公務員法》公務員本身不具備成為股東的資格,因此其以股東的身份對章程的修改進行表決時會導致章程修改無效。第二,主體不合法。如董事會或公司經理私自修改公司章程的行為,會導致決議無效,使公司章程產生瑕疵。

(2)公司章程修改主體意思表示瑕疵

修改公司章程是股東的共同法律行為,只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一致才能成立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生效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主體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自由。如果股東在對修改公司章程進行表決時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受欺詐、脅迫、產生重大誤解等)就會導致公司章程產生瑕疵。

(3)公司章程修改主體未達法定股權

依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都應達到法定的股權表決權。如果做出決議時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未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未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則公司章程存在瑕疵,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可撤銷。

3.1.2 程序瑕疵

我國《公司法》規定,開股東會應當提前通知開會時間、地點、議程等事項,然后由董事長主持會議并表決。如果股東會的召集或表決程序不符合規定,則會導致程序瑕疵。

3.1.3 內容瑕疵

公司章程違法強行法主要是指公司章程違反《公司法》第25條有限責任公司、第81條股份有限公司所要求的必須記載事項,如缺少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會導致公司章程存在瑕疵,但也并不會導致章程無效、公司消滅。還有一些少數情形是公司章程的內容直接違反《刑法》等強行法,如以擅自生產銷售槍支彈藥為經營范圍,該類公司章程則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

3.2 瑕疵的后果

3.2.1 公司章程的瑕疵可能產生民事責任

公司作為我國民事活動的主體,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因公司章程瑕疵而導致民事行為效力待定、不能產生民事法律行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時,由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相應的責任人員應承擔連帶責任。

3.2.2 公司章程的瑕疵可能產生行政責任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存續與經營的基本準則,在股東或發起人制訂后應根據《公司法》提交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進行審查,這就體現了公司章程法定性中的受行政管理性。如公司設立時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提交載明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公司章程,那么公司將可能承擔不能成功注冊的不利后果,即可能承擔公司章程瑕疵的行政責任。

3.2.3 公司章程瑕疵可能產生刑事責任

公司作為營利法人,具有很強的自治性。但公司章程如果違反強行法的規定依然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公司章程將生產銷售槍支彈藥列入其經營范圍即可能需要依據《刑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3 瑕疵的補救

3.3.1 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當公司章程出現瑕疵需要修改時,有限責任公司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即可通過內部修改的方式來彌補公司章程的瑕疵,并且修訂后的公司章程需要主管部門審批的要進行審批、特殊內容需要登記的還要進行變更登記,而且修改后的內容不能違反強行法。以通過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來對公司章程瑕疵進行補救是最常用且最有效的補救辦法,既維護了公司的自治性與內部股東之間的和諧,也完善了公司章程的效力。

3.3.2 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當公司章程出現瑕疵時,股東在決議的60日內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請求人民法院進行撤銷。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通常是在公司無法以內部的方式自行彌補公司章程瑕疵時才會選用的辦法,通過公力救濟來彌補自治原則的盲目性,達到維護公司權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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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9.23

A

2096-0298(2016)07(b)-0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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