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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治的內容基礎及表現形式

2010-08-15 00:47李裕琢
關鍵詞:股東會公司章程職權

李裕琢

(黑龍江廣播電視大學,哈爾濱150080)

公司章程自治的內容基礎及表現形式

李裕琢

(黑龍江廣播電視大學,哈爾濱150080)

公司章程自治包括章程自由和章程自律兩個方面,其中,章程自由主要表現為公司章程的內容自由。作為公司章程內容表現形式的公司章程記載事項,是公司章程自治的前提和基礎。公司章程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對各記載事項享有不同的自治空間。公司章程自治具體表現在公司章程對公司法的作用上,公司章程通過其所記載的事項對公司法規范起著明確、補充、排除或變更的作用。

公司章程自治;記載事項;作用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訂立的規范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文件[1]53。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加大了公司自治,賦予了公司章程廣闊的自治空間。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理念在公司法領域的重要體現,對于公司自主性的發揮具有重要的意義。公司章程是通過其所記載的事項來發揮其自治功能的,由于不同的記載事項受到公司法的管制和干預程度不同,從而使公司章程自治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因此,如何對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進行合理的劃分,進而明確公司章程自治的具體表現形式,就成了一個必須加以厘清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內容基礎——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劃分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就其內涵而言,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章程自由,二是章程自律[2]。章程自由包括訂立公司章程的自由,修改公司章程的自由和公司章程的內容自由[3]。公司章程自由主要體現在公司章程的內容自由上。所謂內容自由,是指公司股東有權自行決定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具體內容,從而滿足公司在組織和經營上的個性化需求。當然,公司章程的內容自由不是絕對的,要受到公司法的管制,其程度因章程記載事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是公司章程內容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公司章程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按照公司章程記載事項是否為法律所規定及其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4]。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法律規定必須予以記載的事項,若未記載或未依法記載,則將導致章程無效。如公司注冊資本即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也由法律所規定,但章程對是否予以記載具有選擇性,若未記載,亦不影響章程的效力,可推定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表決權的行使方式即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可以對本公司股東表決權的行使方式作出具體規定,否則依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不作列舉和記載要求,僅由公司章程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自行選擇記載的事項,如公司管理人員的薪酬等事項。

除了最后一項授權性條款“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分別明確列舉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記載的7個事項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記載的11個事項。結合《公司法》的具體規定,從理論上進行分析,上述事項《公司法》雖要求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但其并非全部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就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7個具體事項而言,其中“公司住所”、“公司經營范圍”應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未規定公司住所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5]?!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笨梢?若公司章程未規定經營范圍,則公司可從事除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禁止經營外的其他經營活動。至于《公司法》第25條第(六)項“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到底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還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則應具體加以分析。其中,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應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只設一名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也可以只設一到兩名監事,而不設監事會。因此,具體到某一公司的組織機構是采取董事會、監事會的模式還是只采取執行董事、監事的模式,理應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確。況且,《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成員范圍為3至13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需要公司章程根據該限定標準來確定本公司董事、監事的具體人數。至于公司機構的產生辦法事項,其中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應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豆痉ā返?5條明確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這意味著《公司法》將該事項完全授權給了公司章程進行規定,若章程未予記載,則無法推定適用。而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應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若公司章程未予記載,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由股東按出資比例選舉產生,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由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形式選舉產生。同理,對于公司機構的職權事項,其中執行董事的職權應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因為《公司法》同樣也將其完全授權給了公司章程進行規定。而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應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若公司章程未予記載,則適用《公司法》所明確列舉的職權:如股東會行使“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職權,董事會行使“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等職權,監事會行使“檢查公司財務”等職權。至于公司機構的議事規則,如會議的召集、通知、表決等事項,應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若公司章程未予記載,則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在表決權的行使上,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而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11個具體事項而言,除了“公司住所”、“公司經營范圍”、“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以及“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等幾個事項如前所述應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和“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亦應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范疇。若公司章程未規定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同理,若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未作規定,則亦可直接適用《公司法》的規定[5]。如《公司法》中的“公司解散和清算”一章即具體規定了公司的解散原因以及清算的程序。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關于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分析,主要是結合《公司法》的規定從理論上進行的一種闡釋。在公司登記管理的實踐中,上面提及的部分“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也都屬于公司登記的范圍。如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司的住所和經營范圍即屬于登記的事項。若欠缺記載,則可能使公司因登記事項不全而不獲登記,進而影響到公司的成立。因此從這一角度而言,公司的住所和經營范圍等這些理論上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又具有了“絕對必要記載”的實踐要求。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事項的列舉,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公司登記事項范圍的要求,結合上面對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理論分析,可以將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分類從實踐要求的角度梳理如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公司機構(執行董事除外)的職權及議事規則,其他的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以及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其他的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由于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受公司法管制的強弱程度不同,因此公司章程對各記載事項享有的自治空間亦差別很大。其中,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受公司法管制的程度最強,其記載與否公司章程無權選擇,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對該類事項沒有任何的自治空間,該類事項的具體內容仍可由章程自行規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但至于是由董事長還是由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職,公司章程則可自行決定。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雖也由法律所列舉,但受公司法管制的程度較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弱,其記載與否公司章程可以進行選擇,因此自治空間較大。任意記載事項受公司法管制的程度最弱,公司章程對該類事項享有充分的自治空間?!豆痉ā穼菊鲁炭勺孕袥Q定記載的事項有明確的授權,在列舉了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具體事項后,《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又分別在第(八)項和第(十二)項規定“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從而授權公司章程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自行決定記載相關事項。

二、公司章程自治的表現形式——公司章程對公司法的作用

公司章程對公司法的作用是其自治的具體表現形式。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是設立公司的法定要件之一,其記載事項應符合公司法的要求[1]54。法定性的特征使公司章程自治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公司法的干預,但在此過程中,公司章程并非無可為。在具體適用上,相對于公司法的一般性,公司章程具有特殊性,根據公司自身具體情況及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通過其所記載的事項,可以對公司法的規定予以明確、補充、排除或變更適用,從而呈現出不同的自治形式[6]。公司章程對公司法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即公司章程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具體化、明確化,從而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公司章程的明確作用,一般表現在對公司法強制性規范的具體化上。公司章程雖然不能自行排除或變更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但仍然可對其在一定的彈性空間內作出具體規定。例如,《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因此公司章程可在此額度以上具體確定本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豆痉ā返?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3年,因此公司章程可在“3年”這一強制性界限內具體確定董事的任期。再如,《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人數為5至19人,則公司章程可在此范圍內,確定本公司董事的具體人數。需要說明的是,公司章程對公司法規范的明確,其前提在于公司法已對相關事項作出了規定,公司章程只是進一步將公司法對該事項的規定予以具體化。

二是補充,即公司章程對公司法未加規定或未完全加以規定的事項進行補充。公司章程的補充作用,主要來源于公司法的授權性規范。按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法規范補充的程度不同,可以將補充分為全面補充和部分補充兩種形式。所謂全面補充,是指對于某一事項,由公司法完全授權公司章程予以規定。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并可以設副董事長。但有關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卻并未加以規定,而是完全授權給公司章程進行規定[7]。所謂部分補充,是指公司法雖然對相關事項已作出規定,但授權公司章程進一步加以補充。例如,《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再如,《公司法》第101條列舉了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5種具體情形,同時在第(六)項中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授權公司章程對《公司法》的該項規定進行補充。同樣,《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情形下可依法解散,其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即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這一具體情形的補充。

三是排除或變更,即公司章程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排除或變更。公司章程的排除或變更作用,主要源于公司法中的部分任意性規范。這些規范在《公司法》中一般表述為“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公司法》第4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會會議召開的通知問題另行作出規定,從而排除公司法該項規定的適用。再如,《公司法》第72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該條最后一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在股權轉讓問題上就賦予了公司章程規定優先于公司法規范適用的效力[7]。

可見,公司章程正是基于其具體的記載事項,通過對公司法的規定予以明確、補充、排除或變更適用,從而使其自治功能得到相應的發揮。

[1]徐曉松.公司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2]管人慶.論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J].理論界,2009,(5).

[3]郭奕.論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J].浙江社會科學,2008,(4).

[4]范健.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118-119.

[5]孫英.論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公司無效[J].法學雜志,2010,(3).

[6]時建中.公司法與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協調[J].中國發展觀察,2006,(2).

[7]王保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適用中的法律問題[DB/OL].中國民商法律網.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5247.

The Basis and Performance of Autonomy of Constitution of Company

LI Yu-zhuo

Autonomy of constitution of company includes both freedom and self-discipline of constitution of company.Among them,the freedom of constitution of company ismainly shown in free contents.The contentsof constitution of company are shown in items recorded in constitution of company.And the items recorded in constitution of company are the precondition and basis of autonomy of constitution of company.The items recorded in constitution of company are classified into items absolutely necessary to record,items relatively necessary to record and items arbitrary to record.The constitution of company has different autonomous space from these items.Autonomy of constitution of company is shown in the effect of constitution of company on company law.Through the items recorded,constitution of company can make the norms of company law more specific,can provide a supplement to the norms of company law,and can also exclude ormodif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orms of company law.

autonomy of constitution of company;items recorded;effect

DF411·91

A

1008-7966(2010)11-0091-03

2010-09-15

黑龍江省遠程教育學會科學研究“十一五”規劃課題(115YG-011)

李裕琢(1978-),男,遼寧大石橋人,講師,從事經濟法學、民商法學研究。

[責任編輯:劉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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