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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專車”市場管制問題

2016-07-04 21:04劉彤
新經濟 2016年7期
關鍵詞:專車網約管制

劉彤

摘 要:近幾年,隨著“互聯網+交通”的快速發展,一種新型的互聯網約租車服務模式——專車,在市場上應運而生。然而,這種新型的客運服務方式一直以來也受到了社會各界的爭議。本文基于專車問題,首先探討了我國專車服務模式的合法性問題,然后分析了我國專車市場的管制現狀,最后就如何更好地管制專車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專車服務模式

一、專車服務模式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專車服務模式可分為兩類:一是網約車平臺把乘客介紹給私家車車主,這種模式以“人民優步”為代表。二是小型客車由汽車租賃公司提供,駕駛員由勞務公司派遣,網約車平臺負責提供信息配對服務,以“滴滴專車”為代表。

(一)人民優步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條》)第九條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年齡要在60歲以下,要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3年以內不得有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而且,還需要獲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兜罈l》第一條規定從事客運經營應有檢測合格的車輛,第十條規定從事客運經營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然而,目前“人民優步”所推出的專車不符合以上條件,私家車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檢測,車主也沒有經過專門的知識考核,所以更不會存在經營許可證。毫無疑問,單純發展這類專車阻礙了城市交通的健康發展,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隱患。

(二)滴滴專車模式

滴滴專車是滴滴打車2014年推出的為高端商務出行人群提供的優質服務產品。雖然滴滴專車模式在市場上的認可度較高,然而它的合法性同樣有待商榷。

首先,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的車輛是否根據《道條》標準進行了嚴格檢測,勞務公司派遣的駕駛人員能否滿足規定的要求等等,都是未知數。加之目前還沒有針對專車服務的保險業務,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

再者,專車服務雖與出租車相似,但背后的法律關系完全不同。在出租車服務中,乘客與經營者之間成立出租車經營合同,受《合同法》和相關出租車服務法規的規范,而專車服務涉及到專車互聯網平臺、汽車租賃公司、顧客、勞務派遣公司“四方民事主體”,使原本應享受運輸服務的“乘客”變成了“汽車承租人”。而《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等情形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由使用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也就把責任推向了乘客。同時,雇傭合同和租賃合同的存在可能會使乘客承擔許多無法預料的法律風險。因此,這種專車服務模式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

二、專車市場的管制現狀

(一)出租車行業的現有監管

在專車問題的討論中,許多專家都把矛頭指向了出租車行業的監管。目前,我國對傳統出租車行業有著多重法律監管,包括明確的市場準入機制,嚴格的數量、質量、價格管制等,導致出租車市場內部競爭不足,壟斷現象嚴重,進而形成供給與需求失衡,“黑車”泛濫。相應地,專車服務便獲得了廣大民眾的支持。

2014年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0條首次提出鼓勵發展多樣化、差異化的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第30條規定,約租車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

(二)《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的出臺

2015年10月,交通運輸部公布《辦法》,承認了“專車”的合法身份并對網約車的進入資格和市場規則作出了詳細規定:網約車經營者必須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第10條),專車駕駛員需獲得從業資格證(第14、15條),車輛要經過相應的檢測并取得道路運輸證(第12、13條)。但是《辦法》本身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主要有:對專車法律性質的定位不明確,與共享經濟發展的趨勢不一致,部分條款可操作性不足,等等。

三、完善專車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細化并修訂《辦法》

針對專車市場現有管制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交通運輸部應合理修正并細化《辦法》,賦予專車明確的法律地位,避免以出租車方式去監管專車?!掇k法》的修訂要考慮到社會各界的反饋,比如:網約車該不該8年報廢?司機要不要考證上崗?發生事故后網約車平臺要不要承擔承運人責任?等等。其實,在新業態發展的初期,很多問題難以完全看清,這種情況下可以先留出一定空間讓它發展,但最終我們一定要遵循尊重實踐的原則,從事實出發,細化并修訂現有《辦法》。

(二)發揮行業自律性管理,輔之以行政監管

專車服務是在傳統出租車不能滿足市場需求的情況下產生的一種新業態,它的目標在于促進客運市場的多元化,如果像傳統的出租車一樣受到行政部門過多的監管顯然是不科學的。因此,筆者建議,專車管理應該以行業自律性管理為主,行政部門監管為輔。建議成立專車服務協會,作為連接政府和企業的橋梁。約租車平臺應針對當今“專車”運營模式中存在的問題同有關專家研究,在法律框架的范圍內,制定出統一的車輛和駕駛員準入標準、市場服務標準、保險標準等。行政部門則起到監督作用,實現政府和市場的合作管理,達到“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管理車輛”的效果。

(三)遵循差異化發展的原則

目前不同的司機、車輛來源,不同的運營模式導致國內專車市場呈現魚龍混雜的局面,所以很難有一個法律法規能全面考慮到各個城市特有的交通狀況。因此,在專車管制處于摸索階段之際,我們更需考慮各地區專車市場的實際情況。地區不同,經濟水平、交通狀況等也不盡相同,專車市場自然存在許多差異。如果單純地以統一的規范標準去管理,難免有些墨守成規。筆者建議,國家應鼓勵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規范制度,應采取特有的監管模式予以嘗試和調整,只有這樣,才能貫徹實施交通部針對專車問題提出的“以人為本、鼓勵創新、趨利避害、規范管理”十六字方針,才能為這種新業態的發展注入無限活力。

參考文獻:

[1]詹藝.基于出租車管制背景下的專車市場研究.[D].長安大學碩士學論文.2015.5

[2]張冬陽.專車服務:制度創新抑或違法行為?[J].清華法學.2016.3

作者簡介:

劉 彤 (1995-),女,漢族,河南焦作人,長安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2013級本科生,交通運輸(交通運輸管理)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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