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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農村社會中私力救濟的正當性

2016-07-29 11:08劉雙琪
2016年25期
關鍵詞:正當性農村

劉雙琪

摘要:我國農村社會,由于其特殊的社會結構,糾紛也呈現出與城市不同的特征,由此形成一套獨特的糾紛解決機制。私力救濟作為在農村社會廣受青睞的糾紛解決方式,有其存在的正當性,體現在文化、經濟、社會等方面。但私力救濟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只有將私力救濟納入法制的軌道,才能更好使其發揮作用。

關鍵詞:農村;私力救濟;正當性;糾紛解決機制

我國農村正處在從“鄉土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時期,其中城鎮人口在2011年首次超過了農村人口。數據顯示,截至到2011年年底,約6.91億,也就是51.27%的中國人口居住在城鎮。這個比例在2010年為49.95%。而到了2015年,城鎮人口的比例增長到了56.10%(約7.71億人)。這是我國實現現代化進程的表現之一。然而,我國人口基數大,農村人口依然很多,城鄉二元結構仍然存在,中國的許多農村仍如費孝通先生所說的“土腥味”很重,依然保留著那種“生于斯、長于斯、死于斯”的傳統,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有所降低,可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依舊存在。這也就意味著在農村,人們面臨糾紛時的解決方法會與城市有所不同。

我國的法律大多是立法者根據城市現狀制定出的,而農村與城市在經濟、文化上的差異導致其實施起來有困難,人們在糾紛發生時大多還是會首選私力救濟。農村環境的特殊性和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公力救濟不能完全滿足人們的訴求,加之農村法治的滯后性使得人們尋求公力救濟的途徑受到限制。我們在探討這類私力救濟的正當性時,首先應當對農村的糾紛解決機制有所了解。

一、農村的糾紛解決機制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農村的經濟持續發展,社會結構不斷變遷,利益關系走向多元。正是由于這種社會大背景的變化,農民的價值標準和行為準則也發生了轉變,農民對利益訴求的多樣化也使得農村的糾紛呈現出鮮明的特征,比如糾紛內容的復雜化、糾紛主體的多元化及解決方式的極端化等。在農村,風俗習慣、鄉規民約、政策和法律共同作為糾紛解決時的依據。形成了公力救濟、社會救濟與私力救濟并存的糾紛解決機制。

(一)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是指通過國家權力對遭受侵害的權利給予救濟,解決糾紛的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如今,中國人上法庭解決糾紛已經成為常態,但即使知道有解決糾紛的法律,仍然傾向通過私下協商等解決,這種現象在農村,尤其是偏遠農村尤其顯著。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介于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之間,包括仲裁、調解和部分ADR(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一般由自治社區、公益組織、民間社會團體等主持。在農村社會,人們較多的運用調解來解決糾紛,大多的糾紛能夠通過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得到解決。而很多村民很少選擇仲裁和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甚至不知道這兩種方法。

(三)私力救濟

私力救濟是指在沒有以中立名義介入糾紛解決的第三者的情形下,不經過法定程序和國家機關,當事人認定權利遭受侵害,并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決糾紛,實現權力。私力救濟有兩種性質,一是糾紛解決機制,二是社會控制機制,我們這里所說的私力救濟是具有前者屬性的。在農村社會,人們主要的私力救濟方式有:和解、忍讓和回避、強制和交涉等?;蛟S是因為不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經濟性、社會影響小等原因,私力救濟成為農村社會最受青睞的糾紛解決方法。

二、農村社會私力救濟的正當性

正當性屬于政治哲學、法哲學的概念,它源自自然法傳統,一般是為法律、統治秩序以及法治尋求道德上的論證。合法性屬于法律實證主義的概念,以符合實定法的規范原則為標準,在一般情況下為社會生活提供特定意義的正當性證明。因此,我們不能把正當性和合法性混為一談,合法性是正當性的一種重要形式,正當性通過合法性表現出來。我們這里所說的正當性是一種高度的合法性,是經過較高的道德認證,為人們所普遍接受并認可的合法性。

人們在糾紛發生時會選擇最佳的解決方法,由于農村社會特殊的環境,人們不僅考慮是否是合法,還會(甚至更多的)考慮是否最經濟、社會影響最小等因素。

(一)文化因素

以和為貴、無訟是中國傳統的法律觀念,訴訟被認為是對家、國的和諧秩序的破壞。歷史上,許多統治者為了維護政權、加強統治、減少紛爭,制定了許多息訟制度,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調處制度。中國的“無訟”文化深植于農村社會,使得人們往往通過和解、民間調解等私力救濟方式來解決糾紛,究其根本是人們趨利避害的選擇。在農村,人們往往不會熟習每個法條,甚至無從得知,人們尋求各種途徑解決糾紛也是為了一個合理的結果。因此,在“無訟”這一傳統法律觀念的影響下,人們放棄公力救濟而尋求私力救濟,私力救濟在一定程度上也滿足了人們對正當權利的追求,其存在具有正當性。

(二)經濟因素

法律是人們群體生活的產物,馬克思提出法律是建立于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組成部分,每個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導致其法律起的作用也不盡相同。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有所不同,我國的法律大多是立法者在城市的大環境下制定出的,因此,我們不能保證在每個農村糾紛中公力救濟都能正當的予以解決。這就為私力救濟的產生提供了條件。

人們的生活受物質條件的制約,在對糾紛解決方法進行選擇時,也會考慮其成本和收益,假設每個人是理性的,我們會以收益最大、成本最小來選擇公力救濟、社會救濟還是私力救濟。當人們綜合考慮,選擇私力救濟來解決糾紛時,就說明私力救濟有它存在的正當性。

(三)社會影響

在中國的農村社會,人與人之間的聯系依然十分密切,人情世故依然是村民在解決糾紛中需要考慮的重要事項。在中國,本來是一個家里的私事,人們不愿鬧到法庭去,如果雙方一打官司,那么彼此好像仇敵一樣,有的問題幾輩人都和解不了。這一現象在農村社會依然存在。贏得一場官司,或許其結果是公平公正的,可其帶來的后果可能是他在今后生活中遭受其他村民的排擠、被孤立,遇到困難也沒有人幫助。

農村是一個人際關系密切、人員結構較穩定的社會,村民們有時需要相互幫助、相互依靠才能克服一些緊急或者突發的事件。私力救濟恰恰避免了低頭不見抬頭見的村民對簿公堂,社會影響力小,這為私力救濟的正當性提供依據。

三、結語

社會結構越復雜,解決糾紛的手段、方式的選擇也就越多,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就越重要。私力救濟在農村社會能夠便捷、高效地解決糾紛,并且擁有廣闊的市場。它不僅減輕公力救濟的壓力和負擔,節約了社會控制成本,同時還有助于增強社會的自治力和凝聚力,有利于推進和諧社會的法治進程。然而,私力救濟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如果使用得當,它就能有效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如果使用不當,則不但不能維護村民的權益,反而會侵犯他人的權益引發違法犯罪事件。因此,我們必須在法律上規范私力救濟這一權利救濟方式,換言之,必須將私力救濟納入法制軌道,使其成為一項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作者單位: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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