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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公益信托監察人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

2016-07-29 08:48王龍芝
2016年25期
關鍵詞:信托

王龍芝

摘要:公益信托監察人是由委托人或者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的、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規定維護受益人的利益、監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務的公益信托關系人。公益信托監察人是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公益信托法律關系主體,在公益信托法律關系中獨立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及承擔責任,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關鍵詞: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監察人;基本理論問題

一、公益信托監察人的概念

公益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在當今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迅速,對公益信托的運用也更為普遍。公益信托監察人是指由委托人或者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的、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規定維護受益人的利益、監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務的公益信托關系人。中國《信托法》第64條規定公益信托應當設置監察人。公益信托監察人一般是由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如果沒有指定,則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來選任。

二、公益信托監察人的法律地位

公益信托監察人是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公益信托法律關系主體,在公益信托法律關系中獨立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及承擔責任,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一)公益信托監察人與委托人的關系

公益信托設立之后,為了保證受托人能夠切實履行職責,從而實現公益信托目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提前約定自己的某些權利,以此來監督受托人,但采取這種監督方式可能會限制受托人的自主權,從而導致受托人怠于履行職責,不利于公益信托目的的順利實現。而如果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確指定公益信托監察人,由公益信托監察人來監督受托人,這樣既可以監督受托人,又可以保證受托人的自主權,從而保證公益信托的目的順利實現。也就是說,公益信托監察人是為了幫助委托人監督受托人而設立的。

(二)公益信托監察人與受托人的關系

公益信托監察人的主要職責就是監督受托人,由于受益人具有不特定性,因而其很難有效監督受托人,因此需要設立公益信托監察人。公益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轉由受托人所有,信托財產就由受托人管理,所以要設立公益信托監察人來監督受托人,督促受托人認真負責地管理信托財產,防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牟取私利,以保障公益信托的目的順利實現。當受托人違反職責處分信托財產的時候,公益信托監察人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被告是受托人,以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三)公益信托監察人與受益人的關系

公益信托生效后,受益權隨之產生。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可以確定受益人的范圍,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設定的范圍之內來確定受益人。但在公益信托生效后,具體的受益人確定前,公益信托的受益權歸屬處于不確定狀態。所以在公益信托中存在著受益人虛位這一問題。在具體受益人確定之前的這段時間,必須在法律上為受益權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而公益信托監察人就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而設立的,也就是說,在確定具體的受益人之前,如果受托人在處理公益信托事務時違背信托文件的規定而導致損害受益權,信托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三、公益信托監察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公益信托監察人的權利

第一,有權監督公益信托中相關事項的運作情況:公益信托監察人有權了解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以及處分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公益信托監察人有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申請法院變更受托人的信托財產管理方式;公益信托監察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違反公益信托目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如果受托人有不當管理行為,導致信托財產損失的,公益信托監察人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受托人沒有將公益信托財產與其它財產分開管理或分別記賬,以此獲取利益的,監察人有權要求受托人將所獲利益歸到信托財產中;多數受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或者依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可以由任一受托人單獨處理之外的事務時,若共同受托人的意見不一致時,應經信托監察人同意。

第二,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監察人有權用自己的名義提起與信托有關的訴訟,也就是說,當受托人的行為違背損害收益人的利益時,信托監察人有權用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對信托事務的認可權:公益信托監察人對受托人所作出的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和財產狀況報告作出認可,與此同時,在公益信托結束的時候,信托監察人還享有對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的認可權。

(二)公益信托監察人的義務

公益信托監察人對信托事務的監督,既是公益信托監察人的權利,也是公益信托監察人的義務。除此之外,公益信托監察人還應當承擔以下兩個方面的義務:

第一,注意義務。設立公益信托監察人旨在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為了這個目的,信托監察人應當在履行職責時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監察人因為沒有盡到此項義務而給受益人造成損害,監察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按照民法中委托關系的規定所產生的義務。想要理解公益信托監察人與受益人的關系,可以借助民法中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由此可見,公益信托監察人還應當承擔下列義務:公益信托監察人向受托人收取的金錢、物品和孳息等應當及時被交付給受益人;公益信托監察人應當將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獲取的利益交付給受益人;公益信托監察人使用應當交付給受益人的金錢,如果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應當向受益人支付利息,如果因為該使用行為給受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作者單位:煙臺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徐孟洲.信托法[M].法律出版社,2006:212.

[2]鐘瑞棟,陳向聰.信托法[M].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194.

[3]賴源河,王子誠.現代信托法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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