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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執行難問題探討及對策

2016-07-30 19:32孟博文宋金珊
博覽群書·教育 2016年5期
關鍵詞:執行難現狀策略

孟博文 宋金珊

摘 要:訴訟是公民維護其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線,但訴訟未必能使公民權利得到最終保護,原因就在于訴訟過后,法律文書生效后的執行是一大難點。執行難是全國法院系統都面臨的問題,想要使判決中的利益得到維護和實現,就得解決執行難這一問題。本文筆者就最近在某法院執行局的實習來探討執行所遇到的難題,以及提出相應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執行難;現狀;策略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兩種。前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執行的行為;后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啟動執行的一種被動執行行為,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后一種執行行為。

一、民事案件執行中遇到的困難

1.執行難難在被執行人難找

眾所周知,在申請執行人申請啟動執行程序以后,與案件的被執行人取得聯系,送達相應的法律文書是執行的第一步。但是很多時候,我們按照卷宗或者申請執行人提供的電話號碼去聯系被執行人時,通常要么電話為空號,證明被執行人早已經變更了電話號碼,這種變更很難推測他究竟是不想履行義務還是由于其他原因不得不更換電話號碼;要么就是電話接通了,對方回答我不是你所說的當事人,你打錯了之類的,但是又不能確定是否是當事人。所以在這種電話聯系不到當事人的情況下,只能采取郵寄送達來把相應的法律文書按照卷宗里給的地址郵寄出去,但是以這種送達方式來聯系被執行人,難免會給執行帶來麻煩,由于執行階段的送達不像訴訟中的送達那么麻煩,有那么多種類和要求,所以執行中的送達有可能導致被執行人沒有收到通知或者收到了他也假裝沒收到等。所以在執行中聯系被執行人有一定難度,而大多數法院由于人手不夠,案子又及其之多,所以也沒有太多精力一個一個地去特意尋找,大部分法官辦案就是按照法律法規來操作,也沒有那么多時間和精力去想盡一切辦法去聯系被執行人。

2.執行難難在被執行財產難找

民事案件執行的重點在于替申請執行人執行到相應的案款,通俗一點來講就是替申請人找被申請人依照判決書要錢。其中民事案件執行大部分是涉及到金錢利益,在執行中過程中這部分是最讓辦案法官頭疼的一個點,因為大部分情況下強制執行的案件能順利執行的較少,特別是涉及到的金額過高的。在執行過程中,你會發現大部分被執行人是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或者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縱然辦案法官盡全力盡職責為申請執行人尋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是民事案件經發生糾紛到起訴、審判,再到執行程序,歷時時間較長,一些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為了避免財產被執行而刻意在糾紛發生或是訴訟階段轉移、隱匿、變賣、毀壞財產,進入法院執行程序時,可供執行的財產更是難于查找,致使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而導致執行難。

3.執行難難在執行的震懾力度不夠

法律未單獨規定民事執行相關的行政和刑事追究規定,實踐中,大都對執行中違法和拒絕執行的案件仍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罰款、拘留了事,其震懾力度不夠,且無具體、可操作的拒絕履行民事執行的處罰程序和強制性規定。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要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并且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在執行中,收集此方面的證據來證明較難。經常會聽到一些辦案法官議論“如果XXX再交不出錢,今天就他去拘留15天”,另外一名法官就會回答“在執行中拘留是最嚴重的懲罰,但是拘留他15天之后,他若是還是不還款,你也不能拿他怎么辦,頂多隔一久再拘留”此時則會形成拘留的怪圈,但是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利益還是沒有得到改善。

二、民事執行難相關對策及建議

1.立法方面應完善民事執行制度

現在的民事執行大部分是參考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操作,但是民事訴訟法的有關執行規定也是不統一、不完整的。筆者建議在立法方面首先應該盡快制定執行的相關法律,為民事執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據,為執行人員執行提供明確具體、操作性強的規定,將現階段法律的原則性規定細化。

2.建議將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的適用范圍擴大化

很多案件執行不了就是由于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被執行人悄悄的轉移了自己名下的財產。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的采用,本事為緩解執行難,化解執行糾紛。但是在該項制度的適用上有諸多限制。如: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要提供擔保和提供被保全的財產,對于保全錯誤還要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為了切實保護申請人的權益,錯誤的認定要區別對待,只要不是申請人惡意的行為,應免除申請人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如發現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導致判決后無法履行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

3.在聯系被執行人時,應該窮盡一切辦法

辦案法官一般通過卷宗給的聯系方式或者申請執行人給的聯系方式來聯系被執行人,但是有的當事人往往聯系不到,這時辦案法官可能會采取郵寄送達法律文書來聯系被執行人,但是此種聯系方式過于簡單,可能會造成被執行人沒有收到法律文書,不清楚自己被采取了強制執行。而由于被執行人聯系不到,可能會耽誤該執行案子的辦案時間,影響辦案進度,所以筆者建議在電話不能聯系到被執行人時,不妨窮盡一切手段聯系被執行人,例如,可以查看該電話號碼是否還在被執行人名下(萬一其更改了電話號碼),如果有條件也可以親自跑一趟被執行人的處所把厲害關系告知其。

三、結語

民事案件執行是維護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把判決書變成現實的一種手段。為了讓判決書不是一紙空文,就得重視執行中的困難。筆者理論功底不強,社會實踐也不夠,僅從一些比較細微的地方入手,希望能為民事執行提供一些幫助。

參考文獻:

[1]齊樹結,馬昌明,完善我國強制執行法若干問題的探索[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

[2]吳明童,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版.

[3]牟逍媛.民事執行難及相關制度研究.東方法學叢書出版 社2006班.

作者簡介:孟博文(1990-),女,漢族,河南安陽人,云南大學法學院2014級法律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法與行政法。

宋金珊(1991-),女,漢族,云南晉寧人,云南大學法學院2014級法律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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