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分析

2016-07-30 19:32寧曉娟
博覽群書·教育 2016年5期
關鍵詞:限制法律效力

摘 要: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是配偶權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規定夫妻雙方相互之間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權,來調整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交易活動的安全,對于維護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婚姻法》并沒有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作出規定。通說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所的內容是關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規定。但是,這一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也存在爭議。因此,本文將從分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性質入手,進而對日常家事的范圍進行界定,然后探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法律效力,最后提出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限制,以期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能夠更好應用于司法實踐。

關鍵詞:日常家事 ;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 法律效力 ; 限制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為《婚姻法》)第17條第2款作出了關于夫妻處理共同所有財產的規定,即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處理的權利。隨后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對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進行了規定,其規定對于因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對于非因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對方的同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或者妻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情為由抗辯善意的第三人。通說認為,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承認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1]雖然如此,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適用依據、日常家事的范圍、平衡夫妻另一方與第三人利益等問題的處理,并沒有隨著該司法解釋的出臺而得到明確。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論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法律性質、法律結構以及制度規制等問題。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法律性質

關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法律性質,理論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委任說、法定代理說、特種代理說等幾種觀點。

1.委任說。委任說的主要代表是羅馬法,在羅馬法中日常家事代理權又被稱為家事的授權或者默示的授權,其認為妻子的日常家事代理權是依據丈夫的委任產生的。

2.法定代理說。法定代理說認為,夫妻是婚姻關系的共同體,夫妻之間享有的日常家事代理權是婚姻的當然效力,是婚姻的應有之義。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是一種法定代理,夫和妻因法律規定而相互享有代理權,非因法定原因不能限制和消滅。該觀點被諸多國家的民事立法所確認,如德國民法[2]、法國民法[3]、瑞士民法[4]。在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領域,學界的通說觀點也認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是法定代理權的一種,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限制,妻因其身份當然享有此項代理權[5]。

3.特種代理說。特種代理說認為,日常家事代理權設立的目的是為夫妻之間基于夫妻人身關系而共同生活提供便利,其范圍限于日常家事,夫或者妻行使這一權利時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使[6]。特種代理說認為這種代理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一是在這種代理中,夫妻雙方不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也不需要以夫妻雙方共同的名義處理日常家事,一方做出此種法律行為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二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可以互換,即夫妻均享有這一權利,在一種法律行為中,妻是代理人、夫是被代理人,而在另一種法律行為中則可能夫是代理人、妻是被代理人;三是日常家事代理權中代理的內容僅限于日常家事,超出日常家事的范圍,概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而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4.本文觀點。本文認為,將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法律性質確立為特種代理權更為合適,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在普通的委托代理以及法定代理的情形下,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身份是固定不便的,雙方的身份不可以相互轉換;而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情形中,夫妻之間在處理家事時的身份是可以相互轉換的,丈夫可以是代理人,也可以是被代理人,妻子亦如此。第二,在普通的顯名代理中,代理人為法律行為時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在通常情況下代理人不會與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情形中,夫和妻在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并不需要有對方明確的授權,也不會明確的以對方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但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在一般代理情形中,法律對于代理范圍的限制較少,而對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范圍,法律將之限制于“日常家事”。

二、日常家事的范圍界定

所謂日常家事的范圍就是指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在什么范圍內行使的問題。不同國家由于社會制度、歷史淵源、文化背景等的差異會出現不同的關于日常家事范圍的規定,即使同一國家也會因為人們的社會地位、收入狀況等因素的差異而出現不同規定。因此,應當明確日常家事的范圍,以使得該制度更好的應用于司法實踐。

1.比較法上的研究?!兜聡穹ǖ洹返?357條第1款將“日常家事”的范圍確定為“使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得到適當滿足的事情”。如夫妻和雙方所生的有撫養義務的子女等家庭成員的衣物、子女學費、供業余時間娛樂用且須與家庭有關的、適當的費用等,都屬于“使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得到適當滿足的事情”。

《日本民法典》第761條[7]、《瑞士民法典》第166條[8]都將日常家事直接規定為“日常家務”,如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費用、小額物品的分期付款等。

2.我國的規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將日常家事表述為因處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產生的事務。這一界定十分寬泛,外延也非常寬廣。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這一規定并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有鑒于此,我國有必要在立法層面上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適用范圍作出明確的界定。

3.本文的觀點。本文認為,可以通過先對日常家事進行概括性界定,然后再列舉出除外事由的方式來明確其范圍。

首先是概括性界定??梢詫⑷粘<沂碌姆秶笾聞澐譃橐韵聨讉€方面:第一,為家庭生存需要而進行的家事活動,主要涉及衣食住行等方面;第二,家庭的保健和娛樂活動,主要涉及醫療服務及必要的保健、鍛煉、家庭娛樂、文化消費等支出;第三,為家庭和個人發展需要而進行的家事活動,主要涉及個人學習和深造、子女教育、家庭用工等[9]。

其次是除外事由。主要可以規定的除外事由有:(1)處分不動產。應當明確規定夫妻共有的不動產,無論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一方代替他方進行處分時,必須有另一方的明確授權。(2)分期付款購買的價值較大的財產。在分期付款期間夫妻人身關系可能發生變化,一旦夫妻人身關系消滅,連帶責任也就難以在雙方之間適用,第三人的利益也會受到相應的損害。因此,應當明確分期付款購買的價值較大的財產不屬于可以進行家事代理的范圍。(3)處理與夫或者妻一方人身緊密相關的事務,如放棄繼承權、領取勞動報酬、收養子女等,一般情況下也不屬于可以進行家事代理的范圍。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法律效力

對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法律效力,主要從兩個方面考察:內部法律效力和外部法律效力。內部法律效力主要探討的是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后所產生權利義務在夫妻關系內部應該如何分配;外部法律效力探討的是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后對第三人產生什么樣的效果,第三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內部法律效力。所謂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內部法律效力,是指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在夫妻關系內部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兜聡穹ǖ洹返?357條規定:“妻就其在家事的活動范圍內之事務,有以為其夫發生效力而為處理之權利”。[10]《日本民法典》第761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時,所產生的后果有夫妻雙方共同承擔”。[11]

從上述列舉中不難看出,大陸法系國家對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后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采取的是權利共享,義務共擔的原則,法律一般不會在兩者之間進行明確的分割與分配,這是日常家事代理權內部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則。

2.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外部法律效力。所謂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外部法律效力,是指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后對夫妻關系之外第三人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應當向第三人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圍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其后果均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第三人可以就此向夫妻一方或雙方主張連帶責任,而無需考慮夫妻內部采用何種財產制。即無論夫妻之間實行的是何種財產制,只要在日常家事范圍內,第三人就可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3.本文的觀點。對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法律效力,我國法律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僅規定夫或妻在為日常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權利平等”,但對夫妻行使該權利后產生的后果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本文認為,夫妻雙方就日常家事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所產生的責任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因為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與第三人發生的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由夫妻雙方共享,那么因此產生的責任也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有鑒于此,在未來的立法中,應當明確夫妻因處理日常家事而產生的責任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而不論夫妻之間采用的是何種財產制。

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的限制

當夫妻一方濫用日常家事代理權,故意或者過失地破壞家庭生活時,法律就得對該破壞行為作出一定的懲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限制根據不同的濫用行為而有所不同。

1.惡意串通。在家庭生活中,由于夫妻家庭利益的一致性,夫妻之間很少發生故意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情況。但不能排除當夫妻雙方感情出現裂痕或者準備離婚之時,一方為了獲取經濟上的滿足而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表面上合法的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對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權作出限制,以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2.違反注意義務。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中,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是夫妻關系,兩人的利益密切相關,一般不會存在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而且配偶一方在代理日常家事時也不會要求另一方給予報酬,因此代理人只需盡到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如果夫妻一方未盡到這一注意義務,另一方就有權采取相應的措施限制或者排除其日常家事代理權。

3.無權代理。根據無權代理人是否在表面上具有有權代理的表象,可將無權代理分為表見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

(1)表見代理。日常家事的隱密性決定了相對人只能通過外觀來判斷夫或者妻是否有代理權,同時日常家事范圍的界定又因地區、風俗習慣、收入水平等的不同而產生差異,因此對第三人的善意提出過高的要求顯然是苛刻的。只要第三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與之為交易的夫妻一方是有日常家事代理權的相對人,并且該第三人對于自己的“不知實情”的狀態主觀上無過失,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就應被認定為有效。

(2)狹義無權代理。如果夫或者妻沒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第三人也己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與之所為交易不屬于日常家事,而被代理的一方又拒絕追認,則此被代理的一方不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在第三人事先己經知曉夫妻間有關日常家事代理的限制的情形下,該第三人仍與夫妻一方在限制范圍內為法律行為,則在該限制范圍內,未與該第三人直接為法律行為的配偶一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4.本文的觀點。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借鑒域外立法例,本文認為,對于夫妻之間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限制,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2)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的;(3)狹義無權代理的。夫或者妻有以上行為的,受損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或者剝奪加害方的部分或全部日常家事代理權。

五、結語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是一種特種代理。衣食住行、家庭娛樂保健、子女教育支出等事項屬于日常家事的范圍,但不動產的處分、以分期付款形式購買的價值較大的財產以及與人身有關的事務不屬于日常家事的范圍。夫妻對于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所產生的責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對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行使也應當進行限制,在存在惡意串通、未盡到注意義務、狹義無權代理的情形時,應當限制或者排除夫或者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權。

注釋:

[1]參見黃松有:《婚姻家庭司法解釋實例釋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頁。

[2]《德國民法典》第1357條規定日常家事代理屬于法定代理。

[3]法國早期的立法采取的是“委任說”,但是,法國在1942年修訂的《法國民法典》第220條中明確將日常家事代理權認定為法定代理。

[4]《瑞士民法典》第162條將日常家事代理權表述為法定婚姻團體的代表權。

[5]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58頁。

[6]鄧宏碧:《完善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下)》,《現代法學》1997年第2期。

[7]《日本民法典》第 761 條規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務同第三人實施了法律行為時,他方對由此而產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參見王書江譯:《日本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頁。

[8]《瑞士民法典》第166條第一款規定:配偶雙方中任何一方,于共同生活期間,代表婚姻共同生活處理家庭日常事務。參見殷生根、王燕譯:《瑞士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5-46頁。

[9]王榮珍:《關于日常家事代理引發的思考》,《廣西社會科學》,2004年第5期。

[10]同注9。

[11]同注9。

參考文獻:

[1]陳幸:《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群眾出版社2012年版.

[2]張曉華:《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論重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3]王禮仁:《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4]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5]余延滿:《親屬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史尚寬:《親屬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 年版.

[7]賀劍:《論婚姻法回歸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財產制為重點》,載《中外法學》2014年第6期.

[8]劉洋:《論我國日常家事代理權》,載《理論前沿》2014年第10期.

[9]馬憶南:《論夫妻人身權利義務的發展和我國婚姻法的完善》,載《法學雜志》2014年第11期.

[10]曾言:《夫妻日常代理權之效力初探》載《時代法學》2009年第6期.

[11]曾培芳:《議家庭概念的重構一一兼論家庭法學體系的完善》,載《南京社會科學》2008年第11期.

[12]童玉海:《論夫妻間的家事代理權》,載《法律適用》2007年第4期.

[13]史浩明:《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載《政治與法律》2005 年第 3 期.

[14]張潔身:《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研究》,2014年安徽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15]王立衡.《日常家事代理權問題研究》,2012年寧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作者簡介:寧曉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法學2014級研究生。

猜你喜歡
限制法律效力
買賣型擔保法律效力淺析——以第十八屆“理律杯”全國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試題為例
臨時仲裁的仲裁原則及法律效力
——評《中國臨時仲裁實務指南》
假裝理論視角下的法律效力擬制研究
混合型管轄權條款法律效力問題研究
論公司章程自由與限制之界限
雙重股權結構制度及其立法引介
試析我國涉外合同中最密切聯系條款裁量權的規制
試析我國涉外合同中最密切聯系條款裁量權的規制
搶注歷史名人故里行為的法律效力研究
Robots協議的法律效力探析——兼評百度訴360一案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