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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臨時聘用的勞動者可否主張工資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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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某公司與勞動者甲約定由甲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在合同簽訂成功后給付一定報酬。同時公司任命甲為項目總負責人,履行管理職責,甲承諾無需公司支付報酬。后甲要求公司支付工資等報酬,并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請問,公司應否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北京讀者 任先生
任先生:
公司應否向甲支付勞動報酬,并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其核心是雙方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如果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勞動報酬沒有約定,可比照相同或相似工作崗位支付,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關于放棄工資報酬等的承諾違背勞動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甲某與該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應綜合雙方資格、工作內容、公司對甲某的管理等情況確定。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