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釋明權制度

2016-12-15 10:46李鑫張桐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民事訴訟

李鑫 張桐

摘 要 隨著我國民事訴訟模式的轉變,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我國逐步確立,但該模式的確立引發了一個問題:在訴訟中因當事人自身欠缺法律知識,致使其提出的訴訟主張含糊不清,與法官溝通存在障礙,進而影響整個訴訟的順利進行。為解決這一問題,釋明權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其能夠有效彌補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缺陷,解決當事人訴訟能力不足等問題,因此,為更好地發揮釋明權制度的作用,本文對完善我國釋明權制度進行簡要分析。

關鍵詞 釋明權 當事人主義 民事訴訟

作者簡介:李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黑龍江大學2014級訴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張桐,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黑龍江大學2015級法律(法學)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03

一、釋明權基本理論

(一)概念

所謂釋明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主張、表達不清楚、不全面、不適當時,以及提出的證據不充分時,法官采用發問、提醒、告知等方式,對相關問題向當事人進行釋明,促使當事人明確表達其主張,補足未提出的證據。

(二)性質

目前,對于釋明權的性質,理論界主要有三種學說:

1. 權利說。該學說的觀點是:釋明權屬于法官的權利,法官可以結合具體案情決定向當事人釋明或者不予釋明。根據“權利說”可以看出,在訴訟中是否對專業問題進行釋明,完全由辦案法官自由裁量,這樣就有可能違反公平正義的要求,有礙釋明權制度發揮作用,同時極易發生釋明權濫用等問題。因此,該學說存在不合理之處。

2. 義務說。該學說的觀點是:釋明權屬于法官的義務,法官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釋明義務,如果法官不履行釋明義務,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義務說”可以看出,在訴訟中是否對專業問題進行釋明,辦案法官完全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要法律有規定則必須一律予以釋明,這樣就大大增加了法官的負擔,同時導致釋明權制度的運用不夠靈活,進而影響訴訟效率。因此,該學說并不合理。

3. 權利義務說。該學說的觀點是:釋明權兼具權利與義務的性質。根據“權利義務說”可以看出,在訴訟中法官既可以行使這項權利指導訴訟,又必須依法履行這項義務保障訴訟有序,正如日本學者谷口安平所強調的“法官釋明在某一程度內是義務,在該程序之上就轉化為權利。而再超過一定限度,將變成違法?!?/p>

比較三種學說,筆者更傾向第三種學說的觀點,即釋明權兼具權利與義務的性質。在訴訟中,法官是否向當事人釋明,其享有自由裁量的空間,這是釋明權作為法官權利的體現;同時,當法官濫用該項權利時,其應當受到相應的制裁,這是釋明權作為法官義務的體現。所以說釋明權不能被割裂開的理解為法官的權利或者義務,應當理解為是法官的權利與義務的有機統一。

二、我國釋明權制度現狀

(一) 立法現狀

1.釋明權的立法規定。我國關于釋明權制度的規定尚未形成系,大多分散在相關規定中。2001年12月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首次提出釋明權,其中第三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了關于舉證的釋明,第八條規定了擬制自認的釋明,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隨后,2003年9月發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了當事人未委托訴訟代理人的釋明。2008年8月發布的《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了訴訟時效不適用釋明權制度。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起訴的釋明,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了案件受理的釋明。由此可見,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釋明權的規定尚未形成體系,但該制度的雛形已經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形成。

2.釋明權的立法缺陷。目前,釋明權制度在我國已有相關法律規定,但這些規定過于分散,沒有形成完善的立法體系,具體主要存在以下立法缺陷:

第一,我國法律對釋明權的規定欠缺明確統一的指導原則,對釋明權難以準確定位,這就導致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對釋明權的理解存在爭議,進而無法有效發揮釋明權的作用。

第二,我國法律對釋明權的適用范圍規定的過于籠統,與釋明權制度的豐富內容不相符,導致很難將釋明權制度應用到司法實踐中,而且一旦進行應用必定會出現諸多問題。

第三,我國釋明權制度欠缺相應配套措施,比如,對于法官違反釋明權規定的問題,當事人享有何種救濟權利,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對于法官釋明不當時應承擔何種法律后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正是因為救濟機制的欠缺,導致法官在訴訟中濫用釋明權的問題難以解決,釋明權制度難以發揮作用。

(二) 司法現狀

1. 釋明權的應用。隨著我國理論界對釋明權制度的高度關注,釋明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也逐步加以應用。在民事訴訟中,因當事人自身欠缺法律知識,致使其表達的訴訟主張和案件事實等不清晰,法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法理解其要表達的真實意思,甚至影響法官對整個案件的審理,此時,釋明權制度就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法官采用發問、提醒等方式引導當事人明確表述其訴訟主張和案件事實,有利于促進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如果當事人陳述的主張和事實不清,而法官又不采取任何補救措施,結果必然是導致法官因無法真正理解當事人的真實訴求,造成當事人不愿接受審判結果,影響訴訟效率,損害司法權威。因此,將釋明權制度應用到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另外,在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不合理時,為了保障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法官作為專業法律人士,向當事人釋明其不合理的訴訟行為,促使當事人予以改變,從而充分發揮釋明權制度的作用。

2. 釋明權應用的問題。我國法官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法官行使釋明權缺乏針對性。一些法院及其法官在進行釋明時往往偏向于書面的、抽象的解釋,缺乏針對具體案件、具體情況的釋明。 其實,訴訟中的大部分當事人都是沒有訴訟經驗的,他們需要法官幫助其明確陳述什么事實是訴訟的重點,提出什么證據是維護權益的關鍵。當事人真正需要的釋明不是那些抽象的、形式的、沒有意義的各種通知,而是能幫助當事人順利完成訴訟的具有實質意義的釋明。因此,法官向當事人進行釋明時應做到明確、具體,有針對性的進行釋明,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釋明權制度的作用。

第二,法官行使釋明權缺乏適度性。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我國現有法律對釋明權的規定不完善,具體運用到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法官的主觀隨意性過大,而且,法官的職業能力水平參差不齊,導致釋明權制度的實際應用效果大打折扣。有時會出現法官過度釋明的情況,這有違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本來釋明權制度是為了保障訴訟主體平等的行使訴訟權利,但是如果法官過度釋明就會損害訴訟主體的權利,最終導致訴訟失去公正性。另外,法官怠于釋明的情況也時常發生,這是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模式逐漸向當事人主義轉變,其要求法官不可過多干預訴訟,同時,法律對于法官怠于釋明的行為也沒有規定不利后果,而有時候法官進行釋明會被當事人誤解為其偏袒對方當事人,因此,法官就作出了保證沉默的消極選擇,不予釋明。其實,法官怠于釋明會嚴重影響訴訟效率,而且會導致當事人最終承擔本可避免的不利后果。所以,法官行使釋明權應做到適度。

三、我國釋明權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一)確立釋明權制度的基本原則

1.中立原則。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們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標,法官行使釋明權堅持中立原則正是我們追求司法公正的體現。中立原則要求法官在審判中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確立中立原則,有利于保證法官進行釋明時做到既不消極怠慢,也不積極過度;有利于法官以保障審判公正、提高訴訟效率為宗旨對當事人進行指導釋明;有利于為雙方當事人創造平等、公正的訴訟環境;有利于制約法官利用釋明權肆意的主導訴訟走向;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利益,增強司法權威。

2.適度原則。法官行使釋明權應當堅持適度原則。一方面,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釋明;另一方面,結合具體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的訴訟能力水平進行釋明,做到既不怠于釋明,也不過度釋明。確立適度原則是充分發揮釋明權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3.意思自治原則。我國民事訴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釋明權的行使也應當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官釋明為的是更好地保障當事人權利,而當事人是否聽從法官的釋明則屬于其意思自治的范圍。因此,堅持意思自治原則是有效發揮釋明權制度功能的重要原則。

(二)明確釋明權制度的適用范圍

1.適用于訴訟請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審判的核心內容,如果訴訟請求模糊不清,訴訟將很難順利進行,因此,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需要加以具體表述時,法官應予以釋明,從而準確把握當事人的真正訴求,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2.適用于舉證。證據是當事人勝訴的關鍵。訴訟中時常會有當事人自認為舉證充分而實際上并非如此的情況,因此,法官應當為了發現真相,促使糾紛徹底解決,向當事人釋明其舉證存在瑕疵。

3.適用于訴訟行為。在訴訟中,對于當事人不當的訴訟行為,法官應予以釋明,以確保當事人及時更正,避免當事人因自身欠缺法律知識引發不當的訴訟行為導致其承擔敗訴的后果,進而不接受最終裁判,浪費司法資源。

(三)明確釋明權制度的救濟途徑

1.異議權。在訴訟中,當事人認為法官的釋明行為損害其權益時,有權提出異議進行救濟,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參與辯論的人,如果認為審判長關于指揮訴訟的命令,或者審判長或法院成員所提的發問為違法而提出異議時,由法院裁判之?!?這樣就能有效的制約法官濫用釋明權,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2.上訴權。在訴訟中,因法官的不當釋明行為導致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受到損害時,當事人有權以一審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以此來救濟所遭受的損害。這樣就切實有效的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釋明權制度的完善關系到每一個民事案件的公正審判,因此,我們要不斷完善釋明權制度,為實現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標提供制度保障。

注釋:

[日]谷口安平著. 王亞新、劉榮軍譯.程序的正義與訴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181.

謝文哲.論我國法官闡明行使之范圍與救濟//民事訴訟法學前沿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242.

謝懷栻編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37.

猜你喜歡
民事訴訟
關于民事訴訟中公證文書的效力分析
我國民事訴訟中誠信原則的適用性研究
民事訴訟中的懸賞取證
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拒絕作證權
淺談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導流罩式水平軸水輪機實驗設計
法律移植視閾下英、德民事訴訟制度在山東租借地的“本土化”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