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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營改增對路局運輸業的影響及對策分析

2016-10-17 20:06吳曉霞
科技視界 2016年21期
關鍵詞:影響分析

吳曉霞

【摘 要】調整經濟結構推動我國經濟穩步發展,這次營改增在全國的全面實施不僅影響到建筑業、房地產業等四大行業,對鐵路部門也產生影響,因為鐵路部門業務包含有運輸業、建筑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相關業務,因此有必要梳理納稅政策,分析納稅影響,正確應對。

【關鍵詞】稅率變化;影響分析;問題應對

隨著國民經濟不斷發展推進,集團多元化壯大,企業運營中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出現諸多弊端,增加了稅收成本阻礙企業協作發展,不利于企業轉型升級,也不利于稅制結構的優化和財政體制的改革。因此,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在全國范圍內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四大行業納入試點范圍: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并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其中: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稅率,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適用6%稅率。

1 “營改增”的進程

首先,選擇部分行業在個別地區先進行“營改增”試點。國務院已就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在上海等9個省市展開了試點活動,且已經順利完成。由于此階段合理把握了改革進程,分批分期有序推進試點,改革試點運行較為穩健,總體效果好于預期。

其次,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開展“營改增”的試點,2013年8月,已經就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了試點工作,并且還擴大了2012年在上海試點時的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目前已順利完成。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與郵電通信這兩個行業也納入了“營改增”的試點范圍。

最后,要在全國范圍內,對本輪稅制的改革進一步深化貫徹,并結合改革過程中的實際,妥善推進。從2014年開始,根據統籌設計,分布實施的原則,先行選擇與生產流通聯系緊密、征管基礎條件好的生產性服務業實施“營改增”試點,所有行業最終都會納入到“營改增”的改革中,在2016年5月1日完成本輪財稅體制改革,最終徹底的解決增值稅的征收廣度和深度不夠的問題。

2 “營改增”對所得稅稅負的影響

考慮到企業所得稅受到的影響要素范圍較廣,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及利潤表中其他各個科目等一系列因素影響,在此筆者僅僅考慮因流轉稅稅負的變化導致的企業所得稅稅負變化的因素。由于營業稅是價內稅,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其營業收入中包含了營業稅,并且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是營業稅金及附加的組成部分,它屬于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稅前的扣除項目之一。

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其營業收入是不包含增值稅銷項稅額的。筆者在下面的稅負計算中,將2013年萬科的營業收入也按照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稅轉化為不含稅收入,故“營改增”后,其營業收入較原利潤表中營業收入小。同理,營業成本也是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營改增”后,其營業成本較原利潤表中營業成本小。應交增值稅并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但是隨應交增值稅一同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則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之一,屬于營業稅金及附加的組成部分。所以,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是間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稅負的。按照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計算公式,應交增值稅越高,其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則越高,則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部分則越大,但很明顯,由于營業稅5%的稅率與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稅率的差異,以及二者稅基的不同,其帶來的扣除效應,明顯不如營業稅對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的影響程度。綜合稅負上,“營改增”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效應,也并不能覆蓋應交增值稅所增加的部分。

3 “營改增”對企業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后,企業的辦稅業務地點由地方稅務局轉變為國家稅務局,納稅申報系統等業務也出現了明顯的變化,為了應對新的稅務環境,企業的管理水平需要進一步的提高,在做到以上步驟籌劃的基礎上,企業才有望享受本輪稅制改革的紅利,達到降低企業整體稅負的目標。企業的管理水平越高,對增值稅抵扣等要素管理越完善,越能幫助企業降低綜合稅負。同時,加強對上下游抵扣鏈條的管理,也有助于整個行業鏈上,各個企業能夠更新升級,朝向更加專業化的方向發展。隨著本輪稅制的改革深化與發展,企業需要做的不僅僅是對財務方面進行革新,還需要對生產、銷售以及售后服務等一系列部門進行改革,這樣才能使得整個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避免短板的限制,整個企業在經營戰略上,也可以朝著更加專業化方向發展。

4 全面營改增對路局運輸業的影響

自2014年1月1日將鐵路運輸業納入“營改增”的試點范圍后,本次營改增主要涉及建筑業房地產業生活氛圍,對鐵路部門影響如下:

4.1 影響結果是成本費用降低,利潤增加

鐵路運輸業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納入營改增試點。因此,本次營改增對路局運輸業的總體影響是建筑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相關成本支出的進項稅納入可抵扣范圍,相應的成本費用降低,路局利潤增加。

按照總公司最新政策,營改增造成2016年路局運輸成本的降低空間留給鐵路局自行掌握,總公司不再調整路局經營目標。

4.2 新增可抵扣成本項目

自2016年5月1日起,路局運輸業主要有以下成本項目的進項稅額可納入抵扣范圍:

⑴線路、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大修、維修支出;⑵電氣化供電系統委托修支出;⑶住宿費、會務費、培訓費、保潔費、代理費、保險費、保安費等支出;⑷房屋租賃費支出;⑸外購勞務支出。

4.3 存在問題:

4.3.1 建筑業

1)采購商品混凝土無法取得進項稅率抵扣。按照財稅[2014]57號規定商品混凝土2014年7月1日起,征收率統一改為3%,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進項稅抵扣,對施工企業承擔物流園項目影響較大。

2)承攬局內項目老項目稅率問題。該測算全部按照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征收3%增值稅,如路局運輸單位營改增后要求非運輸企業不分新老項目均提供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造成非運輸企業稅負提高8%,工程毛利相應減少。

3)應對措施:因全面實施營改增后關于商品混凝土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扣的政策尚未出臺,為減輕稅負,施工企業自建移動式混凝土拌合站,自購原材料自加工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中的水泥和添加劑比重約占30%,能夠取得進項稅抵扣,可降低工程成本和稅負。增加非運輸業建筑設備投資,在滿足企業提高設備更新改造能力的同時,還可以增加設備購置進項稅抵扣。

4.3.2 住宿餐飲業

1)住宿餐飲業在能夠完全取得增值稅專票抵扣的情況稅負會有一個比較大的降低,但實際業務中餐飲原材料并不能完全取得專票,部分原因是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戶,無法提供專票。另外,部分原材料增值稅稅率達不到17%,只有13%或更低。

2)住宿餐飲業使用外購勞務較多,且這部分進項稅額很少。整體來看營改增對住宿餐飲業是利好,酒店公司應在下一步企業管理中,完善供應鏈管理,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從降低企業稅負,提高企業利潤角度加強內部管理。

【參考文獻】

[1]檀賀禮.交通運輸業改征增值稅的探討[J].公共管理,2015.09.

[2]冷琳.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稅負變化的再分析[J].財會月刊,2016.03.

[責任編輯:王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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