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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

2016-10-17 06:48張曉彤
2016年27期
關鍵詞:信息披露

張曉彤

摘 要:特許經營(Franchising)自其出現至今,已有百余年歷史,雖不同國家或組織對其定義不盡相同,但制度本身具備的低成本、規模性等特點,在各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起到不可忽視作用。這種現代化的商業營銷模式90年代被引入我國,為商業領域帶來一場深刻革命。但相關立法的滯后使得特許經營在我國并未得到有效規制,實踐中因此產生各類糾紛。筆者將在本文中,從分析特許經營概念入手,選擇特許人與受許人對外責任分擔及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兩個重要問題展開討論。

關鍵詞:特許人;受許人;對外責任;信息披露

一、特許經營概述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Franchising,在其產生之初,大多是指政府特權,也即由政府組織對商業經營進行的一種特別許可。但經過百余年的發展,特許經營的主體已不僅僅局限于政府而更多為市場經濟主體。但特許經營至今仍無統一、明確的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FA)對特許經營作出的定義——1959年10月成立的國際特許經營協會在其章程中規定:“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由特許人提供并有義務保持關注。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特許人的控制下按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進行的,并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盵1]我國對特許經營的定義則體現在2005年2月商務部制定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其他國家及組織的表述由于篇幅受限,在此不一一贅述。各定義在表述上雖不盡相同,但通過歸納,結合特許經營實踐現狀,可知特許經營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是民法上相對獨立的平等主體。雙方互利合作,通過合同方式約定彼此權利義務,在法律地位上,雙方各自獨立,并無隸屬關系。

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實質是知識產權為核心的交易。包括商標、商號、外觀設計等在內的一系列知識產權由特許人授予受許人使用,一般情況通過收取費用來獲得利益。

特許經營權的轉讓以合同作為基礎。雙方權利義務大多通過合同加以約定,特許人允許受許人使用自己所有的知識產權相關權利,受許人交付相應費用,雙方互利共贏。

二、特許經營中的對外責任問題

特許經營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許多積極作用,但在制度運行過程中同樣不可避免出現不少糾紛,其中最常見的糾紛就是特許人與受許人的對外責任問題。由于受許人的故意、過失或違約行為給消費者帶來損害,由于特許人與受許人間的特殊關系,導致特許人常常被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一些特許人為避免自己因此卷入紛爭甚至承擔責任,會在特許經營合同中附加相應免責條款,提出對于受許人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問題不承擔責任人。那此類單方面聲明能否真正達到免除特許人責任的目的,就是筆者需要論述的主要問題之一。

首先,受許人承擔責任應為原則。正如上文所述,特許人和受許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特許經營協議的簽訂而產生,因此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仍為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既然如此,在責任的承擔上適用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應是自然。另外,與商事代理、直營連鎖、經銷等商業模式不同之處在于,特許經營過程中,受許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更多的是為了己方從中獲得利益。既然如此,在逐利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及責任由受許人本人承擔也更為合理。

其次,特許人也并非完全免責。受許人在經營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為故意、過失侵權行為,或為違約行為。針對不同情形,特許人理應承擔的責任范圍自然不同。在有關特許經營共同資本的運用和維護方面,特許人有義務對受訓的日常經營提供協助或干預,例如質量控制、商譽維護等。在一些特許經營關系中,特許人對受許人的管理及干預力度較大,受許人對特定事務不具有獨立的意思能力,此種情形下對第三人造成的侵害,就不應由受許人承擔責任。

因此,在對外責任分擔問題上,特許人并不能僅因單方面聲明而排除己方責任,應針對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控制關系的緊密程度、侵權或違約具體原因、雙方的資力水平等,依此來確定特許人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份額。

三、特許經營中的信息披露問題

在特許經營最為發達的美國,立法趨勢開始轉向對受許人權利的保護,而在特許人的諸多行為中,最容易吸引受許人盲目投資從而導致資產受損的,當屬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披露。[2]我國目前針對特許經營中的信息披露問題主要體現在2005年2月商務部制定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該部部門規章中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虛假信息披露的賠償責任等都有規定。但與其他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辦法》屬于部委規章,法律效力較低;二是一些規定不夠詳盡,操作性稍有欠缺。

特許經營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則可分為實質性基本原則(關于信息披露內容方面實質要求)和形式性基本原則(關于信息披露形式方面的技術性要求)兩大類。[3]

(一)實質性基本原則

1、真實性原則。真實性原則的提出對于特許經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來說是必然之意,作為投資者及特許人來說,獲知真實信息極為重要。投資人只有在得知特許人提供的真實信息基礎上才可以作出正確合理的投資判斷。而對于特許人來說,同樣需要依靠對于投資者提供的真實信息才能作出經濟合理的投資方向。

2、完整性原則。完整性原則要求特許人不僅要公開對其有利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對其不利的信息。當然,對于信息披露的范圍也應在合理范圍內,一般理性人的標準認為可能會對受許人投資判斷有影響的信息應予披露,但對于特許人來說,對特許經營實踐過程中無重大影響的、己方獨有的商業秘密可不予披露。

3、準確性原則。準確性原則要求特許人在信息披露時,應語義明確、方式合理,不得使相對人產生誤解。實踐中出現特許人利用語言的模糊性,故意制造易誤解情形。因此對特許經營制度信息披露過程中特許人信息披露提出準確性原則。

(二)形式性基本原則

1、規范性原則。規范性原則要求特許人必須按照標準和格式進行信息披露,該原則對于特許人來說具有指導作用,可遵循相應標準來進行信息披露,避免因自身標準問題導致信息披露不完全等。對于受許人來說,可更好地對獲得的信息進行比對、歸納、整理。

2、易理解原則。正如上文所述,特許經營的轉讓實質上為知識產權中使用權為主的一攬子交易,所以大多數涉及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對于受讓人來說,對此專業領域的認知能力不盡相同,因此特許人在信息披露時,應對所使用的專業術語或行業術語進行必要解釋。

特許經營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紛繁復雜,需要從理論及實踐層面進行多角度深層次分析方可對該制度進行完善,本文僅選擇商業特許經營實踐過程中有關對外責任及信息披露兩個重要問題進行簡要分析,作為對商業特許經營制度研究之開端。(作者單位:西南交通大學希望學院)

該文系四川石油天然氣發展研究中心立項科研項目——“城市燃氣市場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川油氣科SKB15-07)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 參見朱明俠編著:《特許經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

[2] 參見胡羽:《特許經營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

[3] 參見齊斌著:《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法律監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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