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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司法程序機制研究

2016-10-21 15:02李明娟
現代交際 2016年16期
關鍵詞:行政權

李明娟

[摘要]經濟法司法程序的存在意義,不僅僅停留預報克服行政機制的的沉疴痼疾、填補行政執法力量欠缺時的權力真空和制度漏洞以及制衡行政權力的側面。其在維護權利義務體系的法秩序中所獨有的功能與效應,決定了司法機制在經濟法實現過程中發揮的深遠的積極意義。認識經濟法司法程序機制的價值以及司法程序設立過程中的空白,能為我們將來設立獨立的積極發司法程序機制產生積極的影響。

[關鍵詞]司法程序機制 利益關系 行政權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6-0015-02

一、司法程序

“程序”一詞在漢語中的源義是“事情進行的先后順序”①,“按時間先后或者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驟”。②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事實的靈魂在于程序。司法程序作為最典型、最重要的法律程序,在依程序化解社會沖突糾紛的過程中,起到法律評價與國家控制的作用。

二、經濟法司法程序機制的價值

法律程序仰仗行為主體的體認與實踐。程序是法律生命中最重要的制度基石。而司法程序作為最重要、最典型的法律程序,有其自身獨特的價值。司法是任何法律運行的必備要素和任何法律糾紛判斷的最權威象征,③缺乏司法救濟的權利必然成為虛設。

首先,司法程序作為法的最后一道工序,為解決社會沖突提供了具有最終和最高權威的法律保障。司法程序作為融入實體法實施過程的程序,其本身就意味著整套保證法定程序運行中的實體關系要素切實符合立法目的的常規機制。司法程序的權威性來自于它有國家機器的保障,具有其他解決社會糾紛手段所不具備的強制性和終局性。所以,其在權利的救濟、保障以及違法行為的懲治、糾正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和特殊地位。

其次,司法機制任何法律運行的必備程序裝置。法律的生命力在法律的司法實施中得以進一步發展。經濟法司法程序機制實質是從程序意義上對相應職權的行使進行設計與確定,形成經濟法制度化空間,并在法運作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嚴格遵守既定的程序。所以,在法律體系中業已形成已獲得確定形式的實體意義的主體權利義務,得以真正意義的實定化。

最后,最為重要的是,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司法與法治具有唇齒相依的緊密聯系。對權力的限制和對權利的救濟是法治的真諦所在,④對政府權力的規范制約和對公民正當權利的有力保障使司法機制成為法治國家賴以建立的重要支柱,也就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與公民權利的擴張起到調節器的作用。

三、經濟法司法程序機制的空白

世界上從來都沒有一個既定的無瑕疵的司法程序機制,任何一個司法程序機制的水準的提高都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以及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不斷探索發現、假設、實踐而更加成熟與完善。因此,把經濟法司法程序機制作為基準,進行其子系統內的縱向審視與本系統與其他系統的橫向比較,經濟法司法程序機制的缺漏就顯現出來,形成相應的程序盲區。

(一)經濟法司法程序機制在外部程序系統中的空白

均衡并非社會利益結構的永恒主題,有社會就會有糾紛。權利和權力這對利益關系的較量,也就是作為公民個體的私權利與國家象征的公權力之間的較量,不僅決定了訴訟的形態和功能,而且決定了訴訟的緣起。均衡的實現就要實現權力和權利這對矛盾的妥協與協調。

經濟法的產生伴隨著公法與私法的相互交織與交錯,體現了國家對經濟合理干預的新的法律領域。它產生的標志是美國反托拉斯法對競爭行為的限制,以此為契機,開啟了國家通過司法機制對經濟沖突的審判干預的新篇章。

經濟法致力于使經濟行為服從規則之治、法律之治,將經濟沖突和糾紛納入司法程序機制。為此就需要國家公權介入市場,對市場進行規制,克服市場障礙:

(1)建立市場規制法律機制??刂剖袌鰷嗜?、維持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限制非經濟合理性與非社會合理性的私權利濫用行為,維護市場基本秩序與交易安全。

(2)建立宏觀調控法律機制。資源總是稀缺的,所以為了合理配置與市場適當的國家經濟資源,必須對經濟增長、調節、管制等一系列環節進行補給,以及提供法律規范。但是遺憾的是,我國目前既尚未進行相應的經濟訴訟立法,也缺乏成功的司法實踐范例。

(二)經濟法司法程序機制在內部程序系統中的空白

司法的消極性和被動性決定了司法機制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的特殊地位,即所謂的“不告不理”。在三大訴訟程序中,民法的適用主要依靠司法機制,體現“司法自治”的理念;行政法的適用主體以行政機關為主,司法機關為輔,確認并約束行政職權的濫用,把權力關到籠子里。刑法則最具有嚴苛性,懲罰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機關,其他機關都不得染指關于刑罰的科刑與適用。由此可見,我國三大訴訟法(除刑事公訴)的主要目的和影響范圍直接指向滿足和實現個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鑒于目前我國沒有獨立的經濟訴訟程序,所以經濟法的司法適用、經濟沖突的訴訟解決被分解到三大訴訟程序中。在某種程度上能夠以合乎經濟法目的和需求的方式及時、有效、徹底排解現實中出現的經濟沖突和糾紛,但是問題的關鍵是,受制于經濟評價的經濟沖突,現行的三大訴訟程序并不能有效化解糾紛。因此,構建獨立于三大訴訟程序的經濟法訴訟程序機制值得期待,但是,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法律制度設計,必須扎根于中國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的土壤中,也就是說我國經濟法能夠也只能在現有的訴訟制度框架下基于建立一種新的綜合經濟法訴訟模式的理念,建立、規范并完善相關經濟訴訟制度。

四、經濟法訴訟程序機制構建的設想

為了填補經濟法司法程序機制的空白,滿足經濟訴訟的需求,在我國建立獨立的訴訟程序機制有其必要性。任何一個訴訟程序機制的設立都必須考慮三個因素:第一,訴訟程序存續發展之實體基礎的內涵;第二,相應社會沖突的個性特征;沖突是否能夠納入已有訴訟制度得以徹底有效解決。因此,構建經濟法訴訟程序機制也必須考慮一切可能的因素、各種條件的相互關系。

(一)經濟立法程序機制

1.經濟立法專業化

源頭的問題是最為至關重要的,政府的宏觀調控一旦缺少經濟權力的限制與約束,就會阻礙市場自發調節能力的發揮。所以解決解決經濟立法程序問題的重點應放到立法上,做到經濟立法專業化和政府市場齊控權。為了保證經濟法的確足性和正當性,必須實行一種專門化、職能化立法的模式,專家立法既能避免立法的混亂失衡,又能降低執法和司法的成本。這一方面可以避免部門立法泛濫所造成的混亂局面,超越部門立法所導致的單向利益衡量的弊端,另一方面專家參與立法,可以增加公眾的信任感和對法律的認同感,減少適用過程中的阻礙,降低訴訟成本。

2.“核心制度”與“變量規范”相配合⑤

經濟立法既要適應社會經濟的變化,也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因此,在進行經濟法訴訟程序制度設計的時候,對那些體現經濟法基本原則、精神的核心制度應確保其穩定性。而對于針對現實中可能出現的經濟行為可預留出一定的空間,通過適度授權給法律實施部門,來實現自動調整或者模糊調整,滿足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

(二)經濟執法程序機制

目前我國經濟法的實施任務主要依賴于行政機關來調整實現,這就存在行政權濫用的可能。另外,行政方式并非任何情形下都是最有效的,行政權的過分行使容易導致行政權插手經濟事務處理、行政權一家獨大的局面。為了有效解決這個問題,在經濟執法程序的制度設計中應注重行政與司法的分工與配合限制行政執法權,真正做到“法無授權即禁止”。通過分工可以實現直接將一些經濟案件導入司法程序,實現行政權讓權于司法。⑥

(三)經濟司法程序機制

為了滿足經濟效益的要求,填補經濟法訴訟程序機制缺失的狀態,有必要構建獨立的經濟訴訟司法程序機制。

目前,在中國建立經濟司法程序機制,應當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機制,實現權力與權利的雙重制衡

所以在訴訟主體的選擇、訴訟權利以及相應的相應的責任方式上,都必須體現經濟法的基本理念。具體來說就是,在經濟主體的制度設計上,應當把無直接利害關系人納入經濟訴訟程序制度設計中來,個人、社會組織、國家均可成為經濟訴訟的原告;在舉證責任方面,強化舉證責任的倒置,尤其是產品侵權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等涉及多數人主體的案件;經濟責任可以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種責任形式對違法行為進行規制。此外,還可采用調解結案的結案方式等多種特殊制度設計。

2.建立專門的審判機關,明確其受案范圍

就世界范圍內的經濟審判而言,可以借鑒的模式主要有設立專門的經濟審判庭和根據案件的復雜性以及個案的差異,設立專門的法院或者專門法庭。但是就目前的情形來看,在我國設立專門的經濟法庭的條件尚不成熟,可以先設立專門的法庭處理各類經濟案件,等到時機成熟的時候,再設立專門的經濟審判庭。

權力制約的前提是分工明確,案件分流。就設立的經濟司法程序機制而言,經濟訴訟的案件范圍,⑦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市場主體規制案件;(2)市場經濟秩序案件;(3)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秩序的案件;(4)涉及可持續發展的案件以及勞資、社會保障類案件。

五、小結

經濟法司法程序機制的構建是一個長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在現行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會出現許多新類型的經濟訴訟案件,為應對社會經濟發展中不斷出現的新的矛盾與沖突,解決社會經濟糾紛,化解矛盾,構建獨立的經濟法司法程序機制是歷史的必然要求,其在將來的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中也必然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

注釋:

①現代漢語辭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138.

②辭海[M].上海:辭海出版社,1979:410.

③金華平.經濟法訴訟機制初探[D].華東政法大學,2007.

④單飛躍.經濟法理念與范疇的解析[M].北京:中國監察出版社,2002:286.

⑤彭俊瑜.經濟法的程序機制[J].載經濟法論壇,2004.

⑥孟慶瑜.論中國經濟法的訴訟保障機制——中國經濟訴訟的反思與重構[J].法學論壇,2002(02).

⑦單飛躍,袁玲.經濟法的程序機制研究[J].單飛躍.經濟法理念與范疇的解析[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315.

【參考文獻】

[1]現代漢語辭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

[2]辭海[M].上海:辭海出版社,1979.

[3]單飛躍.經濟法理念與范疇的解析[M].北京:中國監察出版社,2002.

[4]彭俊瑜.經濟法的程序機制[J].載經濟法論壇,2004.

[5]孟慶瑜.論中國經濟法的訴訟保障機制——中國經濟訴訟的反思與重構[J].法學論壇,2002(02).

[6]顏運秋.論經濟法的可訴性缺陷及其彌補[J].載法學論壇,2000.

[7]金華平.經濟法訴訟機制初探[D].華東政法大學,2007.

[8]尹亞軍.經濟法實現的軟法機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4.

[9]韓志紅.經濟法應當有自己特殊的訴訟制度[J].天津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

責任編輯: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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