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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評于艷茹訴北京大學案

2016-11-03 17:01劉盼
人間 2016年26期

摘要:“于艷茹案”爭議的主要問題包括:撤銷學位的性質;是否抄襲及由誰來認定;“在校期間”的認定;北大撤銷學位程序合法性;專家評議是否屬于信息公開范圍。雖然北大撤銷學位的決定處罰過重且存在程序違法,但該行為不足以構成撤銷。北大嚴苛的學術要求仍在其自治范圍之內。

關鍵詞:于艷茹案;學位撤銷;抄襲;法定程序

中圖分類號:D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6)09-0090-03

2014年8月,曾經的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畢業生于艷茹因“抄襲門”備受各界關注。2015年1月,于艷茹被北京大學撤銷博士學位。隨后,于艷茹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及北京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申訴未果,于艷茹又向海淀區法院提起了兩起訴訟:信息公開糾紛案和學位撤銷案。①目前已經有關于此案的法律分析②,湛中樂、王春雷一文③基本否定了北京大學的做法。但筆者并不認同他們的結論,下文將展開具體分析。

一、于艷茹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歸納

二、對于艷茹案爭議焦點的分析

(一)撤銷學位性質的認定。

1.學位授予是行政行為。

撤銷學位的法律依據是《學位條例》第17條,“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在陳穎訴中山大學撤銷學位案中,原告陳穎認為,“中山大學對其以涂改學歷材料取得考試資格行為作出決定在性質上屬于行政處罰?!雹茉賹彿ㄔ悍穸诉@種看法,行政處罰行為只能以《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種類進行認定,撤銷學位不屬于行政處罰。行政行為的撤銷則是指,“由于行政行為而形成、消滅法律關系時,該行政行為具有瑕疵,因而撤銷該行政行為,以使法律關系恢復到原來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撤銷這種行為本身也是行政行為?!雹莩蜂N學位符合上述特征,應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

為什么說學位授予是行政行為?《教育法》第22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笨梢?,我國學位制度帶有“國家權力”色彩。第一,授予學位的單位由國家控制。由《學位條例》第8條可知,大學能否授予學位,需要國務院授權。第二,授予學位的“標準”由國家規定?!秾W位條例》第2條規定了學位授予的一般標準,第4-6條對學士、碩士、博士的學術水平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由于學術自由、學位自治并未上升為憲法上權利,因此高校對學位授予的具體要求,不能與學位條例相抵觸。但是,如果將學位授予完全看作是行政權的行使,則學術自由必然無處容身。因而,對學位授予中學術水平的判斷事項,還是應當承認高校具有自主權。

2.撤銷學位是行政確認的撤銷。

我國行政法通說認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規范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雹扌姓S可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辈还苁菍W理還是法律上定義,都強調從事特定活動。這是因為許可存在的前提是一般禁止。學位授予強調的是學術水平,與特定活動或一般禁止無關。獲得學位并不成為從事某項活動的準入條件?!秾W位條例》第4、5、6條關于學士、碩士、博士的授予學位條件都要求“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某某學位”。學位授予(學位證書)實際上是對學術水平(事實狀態)的認可,而非許可。這種認可就是行政確認。⑦撤銷于艷茹學位證書實際上是對行政確認的撤回。

當然,就本案而言,不管是行政許可的撤銷還是行政確認的撤銷,并無太大差異。既然是行政行為的撤銷無疑,那么它必然要接受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約束以及司法的審查。

(二)于艷茹是否構成抄襲。

學術上的“抄襲”與著作權法上的“抄襲、剽竊”在法律關系、侵害法益、構成要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⑧如果從著作權的角度出發,于艷茹未經原作者同意翻譯發表他人作品,侵害了原著作權人的權益,但絕不構成抄襲。著作權法上,翻譯作品與原作品并非同一作品,譯者對于譯著同樣享有著作權。但是在學術上,這種大段翻譯乃至全文翻譯他人作品的行為則可能構成抄襲或剽竊他人成果。湛中樂、王春蕾一文認為,“學術抄襲的認定應當以是否違反學術誠信為面向,這遠比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更為嚴苛?!雹崆熬涔P者贊同,但后句結論并不恰當。學術誠信的含義就較為豐富。著作權保護的僅僅是表達的原創性,而學術規范還特別強調保護思想(觀點)的原創性。這種保護課予了不僅要求作者在引用的時候忠實原作者的表述,還負擔注明來源的義務。于艷茹幾乎全文翻譯他人作品而不注明,屬于剽竊他人思想,當作自己原創,是嚴重違反學術不規范行為?!爸灰`反了學術誠信或不符合學術規范,即使明確注明出處,也可能構成學術抄襲”,湛中樂、王春蕾后文的這句話似乎又印證了筆者的觀點。

雖然于艷茹聲稱其文章中提供了被抄襲文章的具體信息,因而不具有故意。從中國的學術界的現狀來看,大段引用他人作品文字不注明的學者似乎大有人在,于艷茹此種情形似乎情有可原。但如果堅持較高標準的學術誠信,于艷茹作為北大博士,如何連基本的學術規范都不了解?她明知自己的是翻譯作品,卻當作原作作品去投。她的辯解就難以成立。

(三)抄襲的認定主體。

本案中,最先認定于艷茹抄襲的主體是《國際新聞界》這份期刊。作為論文發表的期刊,《國際新聞界》無疑有權從學術角度認定于艷茹是否抄襲。有學者認為,“北京大學應組織這一領域的專家對論文是否構成抄襲進行調查認定,《國際新聞界》編輯部的調查處理結果不能代替北京大學的獨立判斷?!雹庠撚^點意味著,北京大學對于艷茹的處理,不能直接依賴期刊編輯部的調查,還應當自行組織專家進行調查認定。無疑,另行組織相關領域專家調查認定對相對人權益保護有利。但這并非必不可少的程序。引入相關領域專家調查的目的,即是為了確保抄襲認定的專業性和客觀性?!秶H新聞界》作為新聞傳播學科領域內“權威期刊”其編輯部的專業性毋庸置疑。據期刊主編、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陳力丹介紹,接到反映后,(編輯部)專門尋找了外文原版書,還請了外語專家進行核對。6月底,《國際新聞界》專門召開編輯部會議,共同決定如何處理。從這個處理過程來看,抄襲的認定也較為客觀。因此,北京大學未自行組織專家對抄襲進行認定也并無太大問題。

前文已論及,學術抄襲不同于著作權上抄襲。它應當由學術機構根據本學科內通行的學術標準及學術規范來進行判斷。11因而,法官無法判斷一篇論文是否構成學術抄襲。法官對此的判斷應尊重期刊編輯部和北京大學的專業判斷。

(四)北大能否能以“畢業之后”學術抄襲撤銷博士學位。

1.“畢業之后”還是在校期間。

于艷茹該篇論文雖然署名單位是北大,但發表之時(2013年7月23日)其已從北大畢業(博士證書落款2013年7月5日)。后作者致信編輯部要求變更單位,但編輯部并未變更署名單位。如果可以認定抄襲是“畢業之后”,那么北大的撤銷學位就是沒有依據。從世界范圍來看,似乎還沒有因獲得學位之后的學術嚴重不端而撤銷學位的。

于艷茹是“畢業之后”還是“在校期間”應當是以什么為判斷標準?湛中樂、王春雷一文認為,“發表”與“發表權”概念不同?!鞍l表”應當被認為是“發表權”的實現,在校期間發表應當理解為“已經發表”而非“在校期間接受發表”。12這一觀點值得借鑒。但就于艷茹案來說,認定“畢業之后”仍然存在一些困難。第一,發表之時(7月23日)與于艷茹被授予博士學位(7月5日)相隔不到20天,于艷茹該篇論文的創作、投稿、發表與北大關系密切,而非中國社科院。編輯部未變更署名單位或許就是考慮到了此點。第二,于艷茹在博士論文答辯過程中將該篇文章作為學術成果列入了申請材料,表明她希望將其作為學術水平的一個證明,即便她并未提交用稿通知作為論文被接受發表真實性的證明。第三,最為關鍵的是,于艷茹發表論文的署名單位是北京大學。雖然于艷茹曾致信要求變更署名單位,但期刊編輯部并未更改。那么這種“錯誤”應當由誰來承擔呢?可能還是落到了于艷茹頭上。于艷茹何時畢業,外界并不清楚。但她發表文章署名北大,就形成了一種“外觀”,她是北大的(學生)。即便這種“外觀”有誤,于艷茹之后也沒有采取進一步措施要求編輯部修改。

2.大學自治規則與法律法規的關系。

北大撤銷于艷茹的主要依據是《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第5條第3項的規定,“已結束學業并離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一經查實,撤消其當時所獲得的相關獎勵、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痹摋l的法律依據又是《學位條例》第17條,“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蹦敲础侗本┐髮W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第5條是否符合《學位條例》第17條規定?

需要注意的兩個事實是:(1)被指抄襲的論文并不是當事人博士學位論文的一部分。13(2)于艷茹在博士期間已發表論文多篇,被指抄襲的論文不是當事人申請博士學位資格的必要論文?!秾W位條例》第6條規定,“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币虼?,即便于艷茹這篇論文嚴重抄襲也不影響她達到博士畢業水平這一判斷。因而,《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第5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似乎并不必然出現 “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學位條例》第17條)”。至少可以認為,《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第5條嚴于《學位條例》第17條的規定。

《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作為高校自治規則,能否比法律的規定更為嚴格?從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來看,行政機關應嚴格依法行政。下位法的規定比上位法更為嚴格,意味著當事人權利的減弱,因此并不妥當。但是這又與高校對學術自由的追求相悖。學術標準或學術要求屬于大學自治的核心事項。國家對學位授予的學術水平只可能規定一個一般標準(或最低標準)。因而,高校自治規則與法律法規的關系處理,要兼顧依法行政的原則與對學術自由的尊重。在制定學業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上,學校根據學校聲譽和地位,制定嚴于國家法律規范的自治規則,是大學自治的體現。此時,對基本權利的保護應讓位于大學自治。

在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拒絕授予學位案中,法院在判決中寫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前提下,確定較高的學士學位授予學術標準或適當放寬學士學位授予學術標準,均應由各高等學校根據各自的辦學理念、教學實際情況和對學術水平的理想追求自行決定?!?/p>

(五)撤銷學位過程中程序正當問題。

1.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保障。

于艷茹在個人微博上發表的三個聲明聲稱,北京大學作出撤銷其博士學位的處理決定,未收到正式的書面通知。這說明北大在作出撤銷學位之前并未給予其申辯的機會,也沒有告知其救濟途徑和期限。北大的這一處理決定是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無疑,北大此次撤銷的程序存在瑕疵。而且,法院也有權對本案程序性問題進行審查。自田永訴北京科學大學案之后,法院對教育行政行為的程序性審查已經成為習慣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案例38號中,還提煉出了裁判要點:“高等學校對因違反校規、校紀的受教育者作出影響其基本權利的決定時,應當允許其申辯并在決定作出后及時送達,否則視為違反法定程序?!?/p>

撤銷博士學位前申辯是否是必經程序?未告知申辯后果如何?從指導案例38號的裁判規則來看,撤銷學位作為“影響基本權利”的決定,“申辯”和“告知”明確為“法定程序”。但假設北大未聽取申辯也未及時送達處理決定,但并未侵害相對人知情權(如于艷茹通過新聞媒體知悉),此種程序違法應該如何處理?《行政訴訟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中“輕微違法”到底是說程序本身輕微還是結果輕微?筆者以為,應理解為結果輕微。因而,北京大學的做法應確認違法,但不撤銷其行為。

2.學位撤銷程序的合法性分析。

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決定之前,進行了兩次表決。一次是歷史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表決:5人贊同撤銷其博士學位,7人反對撤銷學位,認為應當撤銷獎勵,1人棄權。北大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北大章程規定的撤銷學位的決定機關。而在2015年北大學位評定委員會第118次會議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完全不顧歷史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意見,以20:0的投票結果,一致通過了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

該事件與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如出一轍。劉燕文的博士畢業論文也是通過了院里面的評定而未過學校的評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成員來自不同專業和領域,其學術評價顯然不如院評定委員會“專業”,但各個學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授予、撤銷的法定機構。它能否改變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從學術自由的角度來看,顯然不能。如果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專家不是與評定論文相關領域的專家,其實際上仍然是一種行政判斷,而非學術判斷。在此情形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行政判斷應尊重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學術判斷,才是對學術自由的保護。

(六)評議過程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于艷茹要求公開評議過程要求是否合理?該信息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北大是否應公開?于艷茹申請北大信息公開一案,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于艷茹訴訟請求被駁回。14有學者認為,這份判決不妥:高校的信息公開應當和政府信息公開一樣,“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只要不屬于“不予公開”的信息,就應當予以公開。15這一理由并不成立。對于法律未明確公開的信息到底是公開還是不公開,需要進行價值衡量?!耙怨_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背后的價值導向就是對相對人知情權的保護。但是,專家對于艷茹撤銷學位的評議需要專家自由、獨立、客觀的判斷。正如本案一審法院判決所言,如果公開“將導致相關人員難以坦率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想法,損害意見表達的中立性,進而影響行政決定的正確作出?!倍@種過程性信息的公開對于知情權的保護,遠不如一個公正決定重要。因此,為保證專家評議的客觀公正性,北大可不公開。

三、結語

為了學業,于艷茹36歲不婚不戀,可是最后還為北大所拋棄。相較于媒體報道的名校碩博畢業論文雷同以及知名教授的大面積抄襲,于艷茹的情形并不十分惡劣。拋開北大具體處理細節,從結果上看,北大嚴苛的學術要求,應是其自治的體現。只不過在當下的中國顯得處罰過重,對于艷茹而言過于“殘忍”。16希望于艷茹個人博士學位的“犧牲”能推動學術界對泛濫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治理,而不是成為一個被捏的軟柿子。

注釋:

①詳細報道請參見于艷茹微博、北京大學、海淀法院信息以及一些新聞媒體報道。羅昕:“北大‘二審決定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導師:錯誤不宜被夸大,澎湃新聞網。參見:http://news.163.com/15/0317/16/AKU21SPC00014SEH.html

②湯建、張晶:“高校學位撤銷制度的完善——北京大學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案的法理評析”,《沈陽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

③湛中樂、王春雷:“于艷茹訴北京大學案的法律評析”,《行政法學研究》2016年第3期。

④參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6]穗中法行終字第442號、[2007]穗中法審監行再審字第4號。

⑤鹽野宏:《行政法總論》,楊建順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123頁。

⑥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六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219頁。

⑦前注,第243頁。

⑧參見施立棟:“立法原意、學術剽竊與司法審查——‘甘露案判決論理之檢討”,《行政法論叢》2014年第2期。

⑨前注③。

⑩前注③。

11前注③。

12前注③。

13北大于事件之后對于艷茹博士論文進行過復查,未發現問題。

14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第1019號行政判決書。

15湛中樂、王春雷:“于艷茹訴北京大學案的法律評析”,《行政法學研究》2016年第3期。

16羅昕:《北大“二審”決定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導師:錯誤不宜被夸大》,詳見澎湃新聞網:http://news.163.com/15/0317/16/AKU21SPC00014SEH.html

本成果獲中國政法大學2015年碩士研究生創新項目資助,項目編號:2015SSCX106,項目組成員:劉盼、尹楠、吳楠、谷琪。

作者簡介:劉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法學和行政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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