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刊專有出版權論略

2016-11-07 16:23葛聲波
出版廣角 2016年17期
關鍵詞:版權期刊

【摘要】專有出版權對出版者利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雖然我國現行版權制度沒有明確期刊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法律地位,但是期刊出版者可以通過與權利人約定享有并行使專有出版權。期刊出版者在取得專有出版權后應在期刊的顯著位置發布聲明或者加注版權標注,以宣示權利。對于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行為,期刊出版者應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關鍵詞】期刊;專有出版權;版權

【作者單位】葛聲波,成都師范學院政治學院。

專有出版權是版權的延伸,由于許多版權的權利人通常不具備出版主體資格,所以往往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具備出版資質的出版者行使,以達到出版作品的目的。版權是期刊經營的戰略資源,專有出版權因為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和專斷性等特征,成為期刊出版者參與市場競爭的利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及其配套法規未有對出版者權、專有出版權等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的明確界定,加之對圖書出版者與期刊出版者就專有出版權的問題做了區別規定,使得長期以來學術界圍繞“期刊出版者是否享有專有出版權”“期刊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是法定還是約定”“期刊專有使用權和專有出版權的關系怎樣”等問題爭論不休,不僅對期刊出版者的版權管理實踐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而且成為期刊出版者利益被忽視與容易受到侵犯的重要原因。

一、期刊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主體資格

1985年,文化部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以下簡稱《試行條例》)第13條第4款規定,出版者對此前已經出版或者已經接受的作品享有五年的專有出版權。雖然該條款未明確“出版者”是圖書出版者還是期刊出版者,但是由于《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第8條第4款專門規定“期刊對在本刊上首次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年的專有出版權”,所以應指圖書出版者。無論是圖書出版者還是期刊出版者,在《試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框架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都是法定的,盡管專有出版權的含義并不清晰。然而,這項規定隨著1990年《著作權法》的實施有了較大變化。

1990年,《著作權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內享有專有出版權?!庇袑W者據此認為,專有出版權是法定授權,只要權利人與圖書出版者達成出版事宜并簽訂合同,圖書出版者就當然地取得專有出版權?;蛘哒f,權利人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圖書出版者是沒有選擇余地的,圖書出版者取得專有出版權是基于法律規定,而不是基于和權利人之間的合同約定[1] 。但是,《著作權法》并未如《實施細則》那樣賦予期刊出版者專有出版權。于是,學術界就出現了“專有出版權只是圖書出版者享有,而報社、期刊社雖然同樣為出版者,卻不享有專有出版權”的觀點[2] 。支持依據包括:期刊出版周期短,傳播時效性強,盜版的可能性不大,賦予期刊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沒有必要。其二,按照“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規定,既然期刊登載的作品在未附帶禁用聲明的前提下,能夠被轉載、摘編,那么就否定了期刊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可能性。

雖然圖書出版與期刊出版的特點和受到侵權威脅的程度不同,但與權利人的關系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且都面臨市場競爭。在專有出版權的問題上對圖書出版者給予特殊照顧,而將期刊出版者拋棄于一邊,有失公允。有學者認為,期刊出版者不是沒有專有出版權,現行《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的從作者投稿之日起到收到期刊出版者采用通知的“30日”就是期刊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期限。這種觀點無法律根據,而且即便“30日”可以作為期刊專有出版權的期限,對期刊出版者利益的保護也無意義。其一,從作者收到期刊出版者通知到期刊出版還有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可能很長),待期刊出版時該期限已過。其二,“30日”的專有出版權期限太短,期刊出版者據此行使和主張權利只能是“畫餅充饑”。其三,“30日”的專有出版權還會隨著期刊出版后的法定許可轉載、摘編而失效。

好在《著作權法》在肯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同時,沒有對期刊出版者“可以”享有專有出版權予以明確否定,這既為后續立法預留了空間,也給期刊出版者通過相應方式獲得專有出版權暗藏了有利條件。反過來推論,期刊出版者可以成為專有出版權的享有與行使主體?!丁粗鳈喾ā档谌涡薷模ㄋ蛯徃澹焚x予了圖書出版者與期刊出版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第55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可以”享有專有出版權,另一方面在第48條第2款規定“報刊社對其刊登的作品根據作者的授權享有專有出版權”。這項規定是對不同學術觀點的正面回應,是現行《著作權法》早就隱藏的“期刊出版者可以享有專有出版權”規制措施的顯性化,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二、期刊出版者獲取專有出版權的途徑

版權法上的權利因一定的行為而產生,就權利的原始取得而言,版權因作品的創作而取得,與版權相關的權益因傳播作品而產生[2] 。作者是專有出版權的原始主體無疑,但只有將這種權利轉交給出版者行使才能實現其發表作品的目的,于是人們就會很自然地認為,期刊專有出版權是基于出版活動的權利。特別是我國《著作權法》將專有出版權置于“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的范疇,似乎使這種觀點有了佐證。但是,期刊出版者對專有出版權的享有并不是因為其開展了出版活動。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由權利人承擔出版經費的圖書,圖書出版者不享有專有出版權。出版活動和出版經費是否由權利人承擔無關,所以出版活動不是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理由。這種推論適用于期刊出版者,因為就出版業務本身而言,期刊出版與圖書出版無實質性不同。

按照1985年文化部《實施細則》第8條第4款的規定,只要是在本期刊“首次”刊登的作品,期刊出版者就享有一年的專有出版權,這種權利不因權利人的授權而享有,也不因權利人的否定而滅失。為了保護期刊出版者享有的這種法定權利,《實施細則》第8條第4款還將“禁止權”賦予了期刊出版者,而不是作者,規定未經期刊出版者(而非作者)同意,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摘編、選編、改編作品。然而,期刊出版者享有的法定的專有出版權在《著作權法》實施后就蕩然無存了。

有學者認為,雖然現行《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期刊出版者可以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實際上已經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因為,該條款規定,期刊出版者無須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合同就可以獲得專有使用權,而“專有使用權”的范圍大于“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只是“專有使用權”的一種。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作者向期刊投稿,只是希望就其作品的出版與期刊出版者達成合意,這種合意通常認為只是作者將其發行權、復制權、匯編權授予了期刊出版者,不涉及其他權利,也不表明期刊出版者獲得了對這些權利的專有行使權。在作者未明示的前提下,不能認為作者在投稿的同時就將專有出版權自然授予了期刊出版者。

經??吹狡诳霭嬲咭月暶?、稿約等形式聲稱自己對專有出版權的享有。比如,有的期刊在稿約中規定:凡在本刊發表的作品,本刊享有2年的專有出版權。還有的期刊社聲明指出,文章自發表之日起,專有出版權歸期刊社所有。對此做法,有學者認為,聲明、稿約并非期刊出版者想直接獲得專有出版權,而是一份標準合同,期刊出版者通過這一合同向不特定的第三人──作者要約。當作者承諾──在看到聲明后將作品寄給期刊出版者,這一標準合同才成立,期刊出版者即通過這一出版合同取得了一定期間內該作品的專有出版權,這是符合法律規范的[3] 。還有學者對期刊出版者以聲明、稿約獲取專有出版權的做法大加贊賞,認為是期刊出版者獲得專有出版權的簡便方法,可操作性較強,值得推廣。

早在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之初,國家版權局就在《關于報刊社聲明對所發表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意見》中明確表示:“報刊社發表作品,僅獲得非專有出版權,只有著作權人有權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和授權刊登此類聲明?!盵4] 這是因為,出版合同屬于雙務合同,聲明、稿約只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作者向期刊投稿并不是對聲明、稿約內容的承諾,更不能認為是作者在知悉了聲明、稿約的具體內容后做出的意思表示。期刊出版者希冀通過聲明、稿約來獲得專有出版權,并對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產生約束力是無效的。有的期刊出版者在聲明、稿約中稱“已經獲得了權利人的授權”,但是如果沒有加注規范化標記,僅靠聲明、稿約,作者與其他作品使用者是難以判斷授權是否有效的。期刊出版者通過聲明、稿約主張專有出版權只對自己享有全部版權的法人作品,或者享有除署名權之外的所有版權的特殊職務作品具有法律效力。

進一步分析,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圖書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也并非有的學者認為的屬于法定授權。1990年《著作權法》第30條關于圖書出版者專有出版權的規定用了“合同約定期間”與“合同約定期滿”的表述。2001年《著作權法》第30條與現行《著作權法》第31條都規定,圖書出版者“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梢?,專有出版權的享有不僅與合同有關,而且是一種合同授權,不是法定授權?!丁粗鳈喾ā档谌涡薷模ㄋ蛯徃澹返?8條第2款規定,報刊社對其刊登的作品“根據作者的授權”享有專有出版權,第54條第4款又規定“報刊社與著作權人簽訂專有出版合同……”,這明確指出了對大多數期刊出版者來說獲得專有出版權的唯一途徑是“與作者約定”。如果期刊出版者和作者沒有約定專有出版權的授予與行使問題,期刊出版者獲得的只是非專有出版權,而非專有出版權。

那么如何理解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關于報刊出版者取得專有使用權無須書面合同授權的規定呢?這種規定是考慮到報刊出版作品數量較大、來稿周期不規則和出版周期短,通過合同約定專有出版權具有操作困難而做出的,表明法律不鼓勵報刊出版者取得專有出版權[5] 。但是,這項規定的確造成了人們對期刊出版者取得專有出版權不需要合同授權的誤解。如果立法不明確規定期刊出版者必須通過合同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那么就剝奪了權利人的專有出版權,期刊出版者享有的權利也處于不確定狀態。作者向期刊投稿可以不簽訂合同,但不應當認定專有出版權一并授予了期刊出版者。

三、期刊出版者對專有出版權的行使與保護

專有出版權作為一項與版權有關的權利,包含了“專用權”和“禁止權”兩層內涵,“專用權”是對于獲得授權的出版者而言的,“禁用權”則是對于其他出版者或者作品利用者來講的,“禁用權”的邊界會略大于“專用權”的邊界[6] 。期刊出版者擁有專有出版權意義重大:其一,期刊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之后,這項權利就從版權中脫離,權利人自己不得在約定期限內的同一地域以同種文字出版本作品,并且不得再許可其他出版者行使專有出版權。其二,在期刊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期間,其他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報刊出版者等)不得在同一地域以同種文字出版本作品。其三,在專有出版權存續期間,期刊出版者享有獨立的訴權,包括對違反合同約定的“一稿多發”,非經授權的轉載、摘編,以及圖書非經授權的結集出版期刊文章等行為的指控。期刊出版者與權利人約定專有出版權對權利人利益的保護也是非常有利的。比如,期刊出版者在獲得專有出版權后就可以代理權利人身份行使禁止權,代收并向權利人支付轉載、摘編的報酬,并以期刊出版者的名義依法維權,為權利人挽回損失等。

期刊出版者與作者就專有出版權的約定應該具體、清晰、明確,避免約定不明、含糊其辭。其一,享有權利的期限。按照《〈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第4款的規定,期刊出版者如果與權利人約定不明,那么只能享有一年的專有出版權。其二,地域與版本?,F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8條和《〈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第55條規定,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圖書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指“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這項規定同樣適用于期刊出版者,合同應就專有出版權的適用地域、文字、版本等問題做出具體約定,但是對于一篇文章的原稿、修改稿如何認定,或許比對圖書原版、修訂版的鑒別要困難得多。其三,權利涉及范圍。無論是現行《著作權法》及其配套法規,還是《〈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都未對專有出版權的權利范圍做出規定,一般認為期刊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和匯編權。期刊出版者不僅要與權利人就上述權利約定明確,而且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不能想當然地認為獲得了專有出版權之外的其他權利。

期刊出版者在獲得專有出版權后,應在期刊或者文章的相應位置加注版權標記,宣示權利。加注版權標記是國際期刊出版的普遍做法,也是許多國家的版權法和相關國際版權公約的要求。比如按照美國《版權法》的規定,如果作品加注了版權標記,侵權者就不能主張善意侵權,無法逃避侵權責任?!妒澜绨鏅喙s》第3條第1款規定:“……經作者或者版權所有者授權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各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要標注?的符號,并注明版權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標注的方式與位置應使人注意到版權的要求?!睂τ谄诳霭嬲邅碚f,加注版權標記是易于實施的簡便的利益保護方式,本身包含“請勿侵權”的警告。我國期刊加注版權標記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在取得權利人授權后發布版權聲明?!丁粗鳈喾ā档谌涡薷模ㄋ蛯徃澹返?8條第2款規定:“報刊社對其刊登的作品根據作者的授權享有專有出版權,并在其出版的報刊顯著位置做出不得轉載或者刊登聲明的,其他報刊不得轉載或者刊登?!倍前凑铡妒澜绨鏅喙s》的要求加注標記?。如果期刊出版者對期刊中的所有文章都獲得了專有出版權,只在版權頁的顯著位置發布聲明或者加注版權標記就可以了,如果只是對期刊中的部分文章取得了專有出版權,那么就要在對應文章第一頁的顯著位置發布聲明或者加注版權標記。

期刊出版者要按照與權利人的約定行使專有出版權,不得在合同之外超地域、超期限、超文種地使用相關權利。對于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行為,期刊出版者應積極維權。權利人將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已經許可給一家期刊出版者后再許可給另一家出版者,或者其他報刊出版者未經授權轉載、摘編,或者圖書出版者未經授權選擇期刊文章后結集出版,以及未經授權對期刊整體或者部分文章進行數字化銷售,都構成對期刊專有出版權的侵犯?!吨鳈喾ā返?8條第2款明確規定,侵犯圖書專有出版權者,將承擔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隨著《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塵埃落定,期刊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主體資格將得到明確,對侵犯期刊專有出版權的處罰規定也將頒布實施,從而為期刊出版者維護權益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參考文獻

[1] 曾敬.分析我國圖書專有出版權[J] .現代法學,1992(6):20-21.

[2] 董炳和.略論專有出版權[J] .知識產權,1999(1):31-32.

[3] 馬健.論專有出版權[J] .北方論叢,2000(6):59-62.

[4] 馬建平.一稿多投正當性的法理分析及其權利規制[J] .現代出版,2012(5):18-21.

[5] 詹啟智. 一稿多發現象:基于作品本質特征的研究[J] .學術界,2013(2):109-121.

[6] 謝甄珂.匯編作品專有出版權問題研究[J] .科技與法律,2011(2):44-48.

猜你喜歡
版權期刊
期刊更名啟事
期刊簡介
期刊問答
期刊問答
期刊征稿進行時
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問題探析
期待您的加入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