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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體系中的適用

2016-11-11 16:04張國棟呂承
人間 2016年27期
關鍵詞:法律體系法律適用君子

張國棟++呂承

摘要:“君子”思想是中華傳統文化的瑰寶之一。從它創立至今,以成為國人作為自身修養的最高的道德標準,對維護國家統一和統治者的統治起到了重要作用?!熬印彼枷氍F今以融入到部分的法律之中,但其是否適用于整個法律體系則是以個有待商討的問題。

關鍵詞:“君子”;法律體系;法律適用

中圖分類號:B2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864X(2016)09-0100-02

一、“君子”概念的形成及其歷史演變

“君子”概念在中國的文化土壤中已耕耘幾千年之久,其形成與演變大致可以分成三個時期:即最初表示男性身份的名詞;儒家經典作品對“君子”范疇的豐富與發展使之成為一個儒家文化的中心詞;“君子”范疇的現代演變趨勢。古籍中的“君子”最早記載出現在《詩經》、《尚書》、《左傳》這些西周典籍中。通過儒家經典作品對“君子”這一范疇進行豐富充實使之正式成為一個對有德行的儒士的通稱,成為研究儒家文化的重要命題,可以說“君子”代表了儒家最理想的人格,其經典作品都是對君子文化的補充與發展?!熬印憋L范也漸漸演變成為中華民族的代表人格。當然,經歷諸多世紀,“君子”在使用中也有對小偷、抽煙者的委婉稱呼,如“梁上君子”、“癮君子”等?,F代歷史上那些剛正不阿敢于為民請命的儒士們依然受人尊敬,被譽為“君子”,例如:“戊戌七君子”等。

二、“君子”在公法與私法法律體系中的適用問題

(一)公法與私法的區別。

1.公法適于政治社會,私法適于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是一種獨立于政治國家的社會存在,是產生國家的基礎,并對政治國家的功能具有制約作用。市民社會是一個獨立的社會領域,是一個自由度極高的社會空間,社會成員享有不受他人和國家介入的充分權利。在社會生活中,公權力很難進入到私領域來規范其行為。公法與私法的相對分離,形成了公私法并行的二元法律體系,成為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

2.公法的本質是控制權力,私法的本質是保障權利。

公法的本質在于控制權力。公法控制權力這一功能是由權力本身的特性決定的。權力作為維持公共秩序的重要力量,本身具有極大的利益成分,刺激著當權者的道德防線。在“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古代中國,成文法的公布就是對極端權力的有力限制。因此,對權力必須從外部給予強大的制約,增加其腐化的成本,而這種制約途徑就是法律。當然,古代法律對權力的限制是很有限的。法律真正成為控制權力的主要手段,是近代國家治理的產物。近代民主政治的普遍確立,使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才具有了實質的意義,公法作為控制權力的法律才名正言順地登上了歷史舞臺。

私法的精神是意思自治,旨在保障權利。意思自治,“指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則上國家不作干預。只有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國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決。私法自治的實質,就是平等的當事人通過協商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眲澐止ㄅc私法,其主要意義就在于為私人權利開辟一塊獨立的空間,實現市民社會中的意思自治。市場經濟是公法和私法劃分的基礎,也是私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如恩格斯所言,羅馬法“最先制定了私有財產的權利、抽象權利、私人權利、抽象人格的權利”。在近代市場經濟發展的條件下,私法也就更明顯地表現出權利法的特征。

3.公法是社會本位法,私法是個人本位法。

法律的本位是關于法這一規范化、制度化的權利義務體系中權利和義務何者為主導地位的問題。在人類歷史上,曾先后出現了義務本位、權利本位以及個人本位、社會本位等幾種形態,其中,社會本位的法是以社會整體利益和國家安全為目的的法律,而個人本位的法是以個人利益為考察基點和依歸的法律。公法是社會本位的法,私法是個人本位的法,這是公法和私法在價值立場上的區別。公法的社會本位法的地位,是由公法的自身特點所決定的。私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市場經濟一般規則的反映,其利益取向必然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即在不損害其他利益的前提下,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張揚。

(二)“君子”思想在公法與私法中的適用問題。

1.“君子”理論以滿足政治社會的需要為出發點。

“君子”理念的提出主要是為滿足政治社會的需要。古代中國所制定的法律中很難發現私法的影子。主要都集中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領域,而對于調整民商事間的民商事關系很少以法律形式規定。而所謂之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關心的也是國家之興旺,功名利祿,其思想自然以維護君主統治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熬印崩碚撜侨缈鬃拥却笏枷爰姨幱趯υ薪y治秩序的維護而提倡,后續的封建君王所發揚的核心價值,正統思想之體驗。

對于市民社會,“君子”理論僅僅是為服務政治社會之余的間接產物。他所陳述的首先都是君臣知道,然后才是父子、夫妻關系。當“君子”滿足于統治者的要求時,對人的身心塑造也就間接的對臣民私下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這當然不是絕對的,但對國家卻是最有效的?!对娊洝?、儒家學說都在不斷的述說著一位真正的、謙謙的君子形象,這本是以文統武,以此作為穩定國家思想根基的不變法則。通過潛移默化的文化熏陶,以達到忠君之目的。只有在思想上達到大一統,才能達到控制臣民之目的。

“君子”思想武器既然是武器,并非僅僅只是對外的,當統治者中出現腐化墮落之情勢時,“君子”思想武器就對準了此種苗頭,實際又是制約了統治者了濫政、庸政、懶政弊端,使國家回歸于正軌。

2.“君子”思想以社會本位為核心。

“君子”思想的出發點即是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和國家的安全、穩定為目的,儒家經典中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學以聚之,問以辯之,寬以居之,仁以行之”則正好體現了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君子對自我所應該達至的要求、目標,而非僅僅考慮個人的利益得失,放“君子”大義以不顧。他要求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這一大義,在必要時犧牲小我,即為“舍身而取義也”。

社會本位的法是以社會整體利益和國家安全為目的的法律,而個人本位的法是以個人利益為考察基點和依歸的法律。

三、準確把握“君子”思想法律適用領域的意義

準確把握“君子”思想在法律體系中的適用問題,不僅有助于我們厘清“君子”的確切含義及適用方向,更對于我們在社會生活中對自己的言行及行為的準確的把握,不犯原則性、方向性錯誤。

(一) 準確厘清“君子”思想在中華傳統文化的價值指向。

“君子”思想規范的是不平等主體間的交互行為。從古籍中,從儒家經典中,甚或是從當代的人們思想、行為中,我們都可以體會到“君子”所表征的內涵。由于古代中國地理、歷史環境的影響,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提升臣民的自豪感和責任感,在其中一些優秀統治者和思想家的感召和努力下,通過建立這樣一個由統治者主導的,以調整統治者和臣民之間關系的道德亦或是禮教體系得以建立,并不斷完善和發展,直至造福于我們這一時代的公民。

(二)厘清“君子”思想的含義及適用領域。

厘清“君子”思想適用領域,端正民商事雙方主體思想界限,維護民事主體雙方的合法權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常常存在著君子與做“錯”甚事的人劃等號問題,以“某某非君子”而言之。特別是對男士更甚。如在商品買賣中,當發生討價還價情形時,常有“你是不是男人,者點東西還討價”之類事情發生,但此乃民事交易主體雙方為達成交易而進行的平等的、自愿的交易行為,和“君子”完全不能等同?!熬印弊鳛榈赖骂I域的概念,并不能約束法律上的民事主體,且作為道德標準的“君子”,其所要求的是比較寬泛的,所指向的是一個臣民之所以為臣民所應達至的最高要求?!熬印闭{整的是國家或統治者與公民或臣民的不平等的關系問題,他不涉及私法領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將公法領域的適用問題引入到私法領域,將嚴重增加公民的道德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秩序的完善。

四、結語

通過對“君子”思想適用公法亦或是私法的探討,不僅有助于豐富我們對中華古代傳統道德文化的理論知識,而且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的政治秩序和社會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進而有效地推動我國的人民建立正確價值觀念和維護中華傳統價值體系。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C].第1 卷.第2 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美]理查德·羅蒂,張國清譯.后形而上學希望[M].上海:譯文出版社,2009.

作者簡介:張國棟(1990-),男,漢族,山西武鄉,新疆大學法學院法理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呂承(1990-),男,漢族,甘肅金塔,新疆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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