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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資法律體系之完善研究

2017-01-21 19:44李振興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發展歷史法律體系透明度

李振興

摘 要:由于我國經濟所處的發展階段的不同,所以對于外資所出臺的法律規定在其內容與模式上也會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外資法律規制工作的重點是完善對外資的立法體系。根據國際投資在立法過程中所呈現出的自由化趨勢,同時針對我國對外資所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我國在外資立法體系中的問題進行分析,這篇文章對于如何對外資規制以及對我國的外資立法體系如何完善進行深入的分析。

關鍵詞:外資;法律體系;發展歷史;透明度

1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的發展歷史

截止目前為止國內還無針對外資統一的專門的法律,僅簡單的出臺了一堆規范外商投資的條例,法律和法規??v觀國內所出來的針對外資的法律,其發展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1)第一個階級的時間是自1979年到1992年這幾年是國內對外資的法律體系起步階段。在這個時間內,我國對于外資進行利用的重點是注重了引進外資的數量,其實質量并不高。對于外資的引進在區域的分布上也十分的不合理,在沿海地區例如福建、廣東、上海等地對于外資的引進十分的集中,但是在中西部卻不能有效的引進外資。根據國家對外資利用的實際情況,在全國人大第五屆二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的第一部能夠對外資起到很好規范的法律法律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此法律的出臺具有里程碑意義,是我國法律體系中對外資方面法律體系建設的開始。所以,就造成了對于國內國外資本進行了差別對待。

(2)自1992年到現在這是外資法律體系進行發展的第二個階段。從1992年以來中國對于外資的法律體系的建設到了轉型階段。1993年憲法對“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進行了重點修改,這也就表明了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在相同的法律制度約束下進行企業活動。這樣的轉型在立法上也有反應,這樣的立法是依據每個企業的各自行為而進行的,所有的企業應用于相同的法律尺度。從此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在立法制度上步入到單軌制的立法制度上來。由此內外資的法律體系將合并到一起,不再內外有別。在《企業所得稅法》和《公司法》等等中,這樣的轉型都有反映。

2 在我國對于外資的法律規制以及立法體系中存在主要問題的分析

(1)立法體系雜亂,導致法律之間存在重復或矛盾。由于我國一直以來奉行的原則是“針對性立法”,也就是法律是根據市場的反應來制定,所堅持的立法態度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所以從改革開放到現在,針對關于外商投資的法規和法律有200個之多,所簽訂的雙邊以及多邊的國際條約至少有100個,同時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還有經濟特區也出臺了很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規。這樣的分散進行立法,地方立法與中央立法對于對象的調整的對象很模糊,其中的法律內容不但交叉而且重復,十分的混論,甚至有矛盾和沖突?!锻赓Y企業法》,《合資企業法》、《合作企業法》這三部法律它們之間就和公司法與外資法間既有重復又有沖突。

依據相關的統計,這三部基本的外資法其中條文的重復率高達百分之五十之多,同時這三部法律相互間缺乏協調。外資法是特別企業形式的立法,它的實施是在公司法頒布以后實施,可是公司法頒布的時間在外資后,這就造成了外商的投資企業在法律體系方面的缺乏同時也就產生了和公司法之間的矛盾。政策和法律、不能夠很好的統一,不僅對中國外資法的效能產生影響,同時對于國內的投資環境也是無益的,致使各個地方對外商的優惠待遇上產生惡性競爭,直接損失了國家的財產。

(2)重要制度缺失,導致部分領域無法可依。隨著我國對傳統“三資企業”的不斷發展過程中,產生了新的對外商投資利用的形式,比如設立投資性公司、BOT方式、跨國并購、外商投資股份制、外商設立研究開發中心等。但是我國對針對利用外資新方式方面的立法十分的落后,而且立法的層級很低,規定十分的簡單,在可操作性上很差,法律責任制度缺失,或者干脆無法可依,使投資者及有關主管部門在投資實踐中出現無法可依、無從適用的現象。另外,在外資并購制度、反壟斷制度、關聯交易制度等方面,也出現制度缺失。

(3)透明度不足,造成理解與執行困難。我國已基本上實現了對外資法規政策上的透明,但是按照WTO透明度原則的要求或與發達國家比較仍有差距。因在戰略上使用逐步開放,關于外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漸漸的推出,關于在外資范圍中的很多的重要信息與事項不能很好的披露,有的時候用批文、行政指示、內部通知等形式來進行決定的。沒有準確的信息,政府機構壟斷了很多信息等原因,所以我國被認識是在管制機制上十分的不透明。這就給外商正確的對法律真實含義的理解帶來了困難,同時執法機關在執法依據也十分的復雜。透明度是保證中國能夠遵守WTO中的有關協議條款一項重要的措施,也是衡量該國政府在法治方面的進程的標準。因此,一定要提高外資管理體制方面的透明度。這是我國在外商的投資方面所面臨的最大的挑戰性之一。

(4)缺乏穩定性,影響我國外資法信用。國際直接投資的一些經驗可以告知我們,投資國的法律制度的好壞,將直接影響能否很好的吸收外資。我國改善投資環境的主要的方式是不斷完善外資法以此來對外國投資者的待遇等情況的改善,并通過用多種方式來改善我國的引資環境,以此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者。良好的投資環境,不僅僅只是表現在目前對投資有利的法律之下,同時還要要求相關的法律條件會在今后很長的時間中比較的安定,至少讓投資者確信法律會長時間的保證他們的投資,其他的負面情況出現的概率基本不存在。因此,我國在頻繁修改外資法以改善投資環境的同時,外資法律的不穩定性也會影響我國外資法信用和政府用,影響外來投資者的信心。

3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的完善

(1)我國需要統一的進行制定《外資基本法》。用《外資基本法》等相關的律法代替目前存在的三部對外商投資有關的企業法。具體設想如下:第一,把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法里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設立、終止以及組織機構等與調整企業組織有關的內容,分別劃入《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中進行調整;第二,和國家關于經濟管理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之間的關系的有關內容直接劃入國內有關的部門法進行;第三,把對外資的管理,指導以及監督,外商投資的方向與要求,外資法律保護等有關的內容,納入到《外資基本法》中來進行統一的調整。

(2)取消我國在外資法中與WTO中的投資規則沖突的規定,取消了關于數量限制等方面的規定,實施外資國民待遇的制度??偟膩碇v,適應了目前對國際投資的要求,我國對于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體系的價值取向與觀念需從“限制型”或者“優惠型”往“平等競爭型”方向推進。

(3)明確立法權限。需要確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外資法律體系中的外資的保護,外資待遇、外資準入和鼓勵國有化和外資的批準與審查、解決爭端等每個基本問題的相關的法律解釋權與立法權。而對別的相關的非基本問題,由國務院、省、市等其他層次的立法權主體作出相應的規定,前提條件是和法律不抵觸,以便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4)增強外資法律法規和管理體制的透明度

增強外資法律法規和管理體制的透明度,是提升外資規制效果的必由之路。需要加強法治的意識,公布或是廢除一些批文,內部的文件、行政指示和內部通知等。完善和健全外資管理政策信息服務體系和令門研究機構,更好地執行國際、國內貿易政策信息的收集、發布的職能。減少相關部門對外商投資進行多頭管理、審批環節十分的多、手續特別的繁雜等情況的發生。用推行代理制,簡政放權等,提升行政方面的工作效率,讓外商可以以國際慣例進行投資或對企業的管理來創造條件。規范行政行為,杜絕對外商的投資企業進行亂罰款、亂收費、亂檢查、亂攤派,打破行業壟斷與地方保護,創造公平競爭、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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