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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探究

2016-11-24 13:29汪文斐
2016年35期
關鍵詞:人權

汪文斐

摘 要:職業安全權是對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強調,更是體現了一種人道主義的要求,對勞動者職業安全權的保護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經濟發展。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旨在通過約束用人單位的生產活動與生產環境,從而保障勞工的基本安全與衛生,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職業安全衛生監察 ;人權 ;社會權 ;勞工權利

我國經過改革開放的三十多年,經濟呈現出飛速發展的態勢,我國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衛生狀況得到了極大地提高,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表現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相對有些滯后,使得職工的權利得不到充分地保護,我國臺灣地區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方面做的比較突出,不僅有一部專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還有許多配套的法律法規,極大地保護了勞工的權利,因此,學習和借鑒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對于解決大陸地區此類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臺灣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 人權理論的興起

人權指人的個體或群體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基于一定的經濟結構或文化發展,為了自身的自由存在、自由活動、自由發展以及能夠真正掌握自己的命運而必須平等具有的權利。人權是人的價值的社會承認,是人區別于動物的觀念上、道德上、政治上、法律上的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以政府的名義,代表政府對企業的職業安全衛生狀況進行監察,運用公權力對企業履行職業安全衛生責任和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狀況進行監督和懲戒的制度,監督的目的就在于保護職工的安全工作環境和保障人身健康。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是人權理論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保障職工基本人權的外在保證。

(二) 社會權理論的發展和完善

社會權這一概念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比較權威的學說認為,社會權是公民個人在社會關系中和特定歷史條件下,應當享有的,作為人應當享有的一種社會權利,它是人格尊嚴和自身價值的體現和前提。社會權調整的是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有尊重、保護和實現的義務,國家需采取適當的立法、行政(包括預算)、司法措施來實現公民的社會權,它人權價值在憲法上的具體體現。嚴格來說,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屬于社會權的基本范疇,它要求政府主動介入勞資關系,依法行使職權,保障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實施,從而保障勞動者的權利的實現。

(三) 勞動監察權理論的發展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勞動關系契約化成為一大特征,勞動關系具有依附性和經濟性的特點,依附性決定了勞動關系現實中的不平等性,勞動關系牽扯到勞動者的生存問題,影響到社會的安定與和諧,因此需要公權力對這一領域的介入。勞動監察權就是公權處于對私權的保護而介入的典型,通過專門機關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的情況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處理等一系列權力,強行改變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的權益結構。由此可見,勞動監察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即用人單位要提供安全優良的環境,來保障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保障職工的人身免受傷害。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保障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貫徹實施,切實保障雇員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保障雇員安全衛生權的實現。

二、臺灣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的法律特征

國際勞工組織將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界定為:“是一種確保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法規得到遵守的行政公共職能,它的作用是通過預防、教育及強制措施,讓社會伙伴認識到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并切實執行這些法律”。上文已經提到,監察就是一種監督,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就理所應當地需要政府動用公共資源保障職工的合法權利。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具有雙重作用,它監督安全衛生條款的實施,它有如下的特點:

第一,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征。

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法律賦予勞動監察機構單方行使的公權力,具有強制性,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主體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它直接行使監察權,監督各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一旦發現相應的行為,可以對雇主進行處罰,雇主對執法行為必須予以服從。

第二,對象特定。

職業安全衛生關系中,行政機關監督的對象是特定的,即雇主。因為勞工天然的脆弱性,極易導致權利的侵犯,鑒于此種情況,就要加強對雇主行為的監督,從而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職權與職責的統一性。

勞動監察權對用工單位的監督檢查等執法行為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這要求勞動監察權的行使不僅表現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還是法律上的職責,必須做到權力與職責相統一。

三、臺灣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臺灣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法律規定

臺灣地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立法依據在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法》這一綱領性的法律。在其總則部分,以條文的形式詮釋了衛生法的基本宗旨,即為了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這當然屬于一般性的規定,但是,也在某種程度上劃定了政府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過程中所要遵循的理念和方向,也同樣明確了政府監察的目的,即保護勞工的安全衛生。同時,總則部分還對“工作者、勞工、雇主、事業單位”等法律概念作出了詳細的界定,也明確指出了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對象,即雇主和用人單位。衛生法第4條規定了《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的行業,實質上規定了監察的范圍,即監察機關行使監察職權的行業。第二章規定了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了監察機關對安全衛生設備的保護措施的監督檢查,同時該法還明確了工作環境的監察職責。衛生法還賦予了雇主委托第三方開展檢測的權利,此舉有利于獲得專業性的評估監測。其他重要的規定還包括對特定的物質必須進行安全評估,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對特定行業和工作場所定期實施安全評估。衛生法對機械設備的使用、應急措施應對、特殊作業場所工作時長的限制、職業健康檢查、都作出了十分詳細的陳述,這些都以具體條文的形式予以規定。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衛生法賦予了臺灣地區的勞動監察機關很大的行政執法監督權力,但是需要履行監察職責也很繁重,無論規定如何細致,它的宗旨始終是為了保護勞工的安全衛生等其他合法權益。

(二)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關

臺灣地區《職業安全衛生法》也明確了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主體,在最高級行政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明確規定了不同層級的機關權屬和范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是臺灣地區政府行政院下的行政機關,主管整個臺灣的勞工相關事務,使之成為全臺灣勞動與人力資源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

四、當前大陸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面臨的問題和現實對策

(一)當前大陸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面臨的問題

1、立法需要進一步完善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調整和保護勞動者在單位勞動過程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免受侵害的法律規范。內地并沒有一部專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許多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之中,其中最重要的無疑是《憲法》的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在這其中的許多條文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直接立法依據和淵源,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這一條就明確了政府在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義務,勞動條件是勞動者基本工作所必須的環境要素,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是履行憲法職能的基本要求。其他相關法律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在其第一章第一條就直接規定了其立法的目的,即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它的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免于遭受職業病的危害,實質上就是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除了這部法律以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其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也同樣有對勞動者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規定。只是這些規定都散見于其他法律之中,難言完美,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2、行政執法需要進一步加強

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是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制度運行的保證,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履行職權保障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從靜態到動態的流暢運行,各部門之間的關聯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協同執法還稍顯薄弱。法的靈魂在于執行,只有加強合作,嚴格執法,才能開創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新局面。

五、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立法啟示

通過對臺灣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分析,再結合我國大陸地區具體情況,急需制訂一部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此,可以借鑒臺灣地區的立法體例,可以設總則和分則兩個部分??倓t部分可以在第一章中明確安全衛生標準,在第二章中可以詳細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制度并需要確認具體的監督機關,第三章就具體的概念進行界定。分則可以對監督的程序性要求進行具體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的是勞動者的權利,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在出現職業安全衛生事故的時候,首先要解決的不是責任的追究,而是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勞動者處于力量弱小的一方,在自身的安全衛生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需要公權力的救濟,及時的救濟不僅能夠減小損失,更能夠伸張正義。如何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以及在權益受損的時候如何獲得補償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比權利本身更加重要,保障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實現同樣需要程序法的積極作用,實體正義更多地依賴程序正義的實現,在當前我國勞動爭議解決程序中,這類案件呈現逐年遞增的態勢,傳統意義上的由民事審判庭來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已不能完全滿足當前經濟發展和法律實務的需要,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也急需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對相關程序作出配套性得規定,例如,在訴訟過程中,可以進一步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勞動者在遇到職業安全衛生事故的時候,力量有限,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無力委托律師代為訴訟,此時,政府的法律援助就顯得非常有必要了。當然也可以學習歐美國家,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資金,對需要幫助的勞動者盡可能地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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