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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初探

2016-11-24 17:42范明亞卞輝
2016年35期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繼承使用權

范明亞+卞輝

摘 要:作為用益物權與的宅基地使用權,它往往關系著農民一生中最貴重的財產,無論是法律還是社會中,都有著允許其繼承的基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的順利解決,不僅是農民財產權利實現的關鍵,對新形勢下我國土地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的意義重大,應以保護私有財產為原則,無關繼承主體,無關社會保障,應設置一定的條件,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此條件下可以繼承。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

在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在30省份農村戶口被取消的社會大背景下,要想更好的發揮用益物權的屬性,就必須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同時農民的民事權利中私有財產權也要求其可以繼承。今天,“三農”問題愈發突出,農村戶籍改革最重要也是農民最關心的問題仍然是土地問題,可見土地問題是“三農”中最為關鍵的問題。若要解決此問題,不僅僅農民法人財產性收入可以增加,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的矛盾也可以化解。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含義及其法律性質

(一)含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筑自有房屋及附屬設施,并對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處分的權利。[1]這種權利的設定有特殊的時代背景,而城市宅基地是歷史遺留的產物,在此不多陳述。其中,農村宅基地農戶或村民個人為了居住建設住宅及其附屬物而占有、利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三種類型: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2]

(二)法律性質

宅基地使用權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被設定為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宅,這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3]在我國《物權法》中,宅基地使用權也被規定為用以物權,無論是從用益物權的特征還是其他方面考慮,宅基地使用權都具有用益物權的屬性。用益物權是一種他物權,是在一定范圍內對他人所有的無進行使用、收益的物權,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同時也是限制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審批,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定的用益物權,用途一經批準不得更改。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允許繼承的可行性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的法律基礎

法律相關規定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提供了可能性。

《憲法》第13條明確對公民財產權做了相關保護規定,若不是因公共利益需要,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有財產。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睹穹ㄍ▌t》第5條也對公民的民事權益作出了相關規定。據此,農民依法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公民私有財產,受《憲法》和《民法通則》保護,任何人和組織不得侵犯?!独^承法》第3條也提到房屋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據此,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公民的遺產,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段餀喾ā返?條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物權,其受法律保護。宅基地使用權被規定為用益物權一章,理應受法律保護。

根據《物權法》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與城市房屋所有權同為物權,理應受到平等保護,所以它們的繼承權也應受到同等保護。作為同位階的物權,按照“同地同權”原則,城鎮居民的建設用地可以繼承,農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可以繼承。有學者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享有的一項福利待遇,其承擔了農村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城市中的城鎮居民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是一種福利待遇。但這兩種權利的福利性待遇截然不同,因為城鎮居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繼承人可以繼承福利性分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種財產,在法律地位上應與城市土地使用權相平等,依法農村居民應該與城鎮居民一樣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屋及其宅基地。此外,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只是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轉讓、出租。法理中法無禁止即可為,所以應當允許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的社會基礎

1、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提供了可能

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國家的安全網,保障基本民生。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形成,主要包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養制度、農村居民醫療救助制度、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制度,2011年國家出臺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新政策,農村群眾基本生活得到初步保障。為了讓村民的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國家進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決策部署。早在2007年,國務院在《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對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相關事務提出了詳細的要求。比如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義、目標、適用范圍、參保對象等都作了明確的要求,在低保制度的實施方面,也要求資金發放要及時到位。范圍、合理有序地落實低保資金發放,以此達到最大程度的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夠順利實施。此外,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農民,只要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都不僅可以得到中央財政對每人按人均10元的補助金,也可以得到地方財政人均不得低于10元的補助金,據馬曉偉介紹,截止2014年,新農合參合率持續穩定在95%以上,各級財政對新農合人均補助達到320元。并且,據相關資料顯示,再有不到5年的時間基本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將建立,宅基地使用權卸除作為農民的生存保障的重擔提供了可能性。

2、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

構建和諧社會要求做到公平正義,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在中國農村,一直有繼承祖屋和宅基地的傳統。祖屋是農民居住的地方,更有一定的文化內涵,是凝聚整個家族的紐帶。新一代的城鎮居民,絕大部分實在重傳統倫理、念家思鄉的道德觀念及其嚴重的影響下走出農村的,農村的房屋對大家來說是感情歸宿,亦是漂泊在外村民心底的根基,這些無不告訴人們我國是一個重視倫理道德的國家。對于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必須要顧及國情,讓每一個家庭成員無論其是否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合法權益都不受侵犯。只要是合法繼承人,在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以后,就應允許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并且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繼承是國情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社會穩定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三、完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對策

目前我國共有近70萬個行政村,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現象并不罕見,相反普遍存在,農民有房可居,可見允許繼承并不會破壞其社會保障功能。據中國統計年鑒,農民的住房面積年年呈上升趨勢。并且農民的保障是社會保障,農民與城鎮居民有同等的權利享受國家社保,不應通過禁止農民財產權的繼承來作為農民生活的保障。通過保障農民生活,是國家對農民的義務和責任,為了實現社會保障功能,須依法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由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的房屋可以繼承,且繼承人不受身份的限制。原因有二:首先,提高立法位階,維護國家法律統一實施,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從而通過農民維護國家法律權威。其次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民對教育的重視程度越來高,因對知識的渴望進城的越來越多,進城務工的規模亦日益變大,農村的現實情況早已不同以往,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限制已經沒有原本的作用。若人為的限制本集體成員的身份,會造成對農民財產的侵犯。城鄉不同主體物權的不平等對待,也會擴大城鄉之間的差距,影響城鎮化進程。

2、修改《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明確附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根據《物權法》146條附著物與宅基地使用權須一并處分,所以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必須與附屬其上的房屋一并進行??梢岳^承的只能是附有房屋的宅基地,而集體經濟組織應收回無附著物的宅基地,不可繼承。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害,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宅基地上無附著的房屋時,當然不可繼承。為了有效的監管,在發生房屋繼承時,就必須將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繼承的手續一起辦理,使宅基地使用權和繼承房屋的權屬得到明確,這有利于組織更好的掌握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的情況,也可以有效防止土地資源浪費。

(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

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還沒有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嚴格的人身依附性是一些學者反對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主要理由,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資格取得宅基地,若取消身份限制,那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必然消失,因此加快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刻不容緩。

現今的城市,若沒有強大的社會保障體系,就不會有房地產市場和城鎮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的繁榮,同樣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也關系著農村宅基地市場的發展。努力提高農村社保水平,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讓農民投入宅基地市場之后無后顧之憂,為農村宅基地入市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讓宅基地使用權充分發揮其用益物權的性能。在經濟發展較好的農村地區,農民的生活水平因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基本可以通過社保來維護。而且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早已不像以往那樣有效,相反可能會限制農民的收入。有學者曾經指出,因宅基地使用權是建立在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上的,農民通過地上附著物獲得收入的途徑受到了限制,由此可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需要有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條件

1、繼承人須支付相應的費用

根據繼承人的身份不同,應該區別對待。根據現行規定村民宅基地的面積必須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且只能有一處。對于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對于超出自己原有的宅基地面積與所繼承的面積的總和的面積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對于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對于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按整體面積支付補償費用。這不僅可以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還可以化解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沖突,同時增加農民的收入。

2、通過繼承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

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而用益物權是有期限的,同理時間限制也應該適用于宅基地使用權。將所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上的附著物的自然壽命作為宅基地使用權期限,即房在地在,宅基地使用權隨著房屋因自然原因損毀滅失而終止,此時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將收回宅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而無宅基地的,可以另行申請,而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不可申請。通過繼承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以修繕、改建但不可以擴建。

3、集體組織可以在合理情況下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可以設立自動消滅時效制度,這針對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沒有宅基地的情況,在一定時間內,若繼承人不對所繼承的宅基地加以合法合理處置,集體經濟組織需收回其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此時繼承者可以選擇將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該集體經濟組織中沒有宅基地的村民。當然,若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有宅基地,更應受到限制,才能保證宅基地使用權得到合理有效利用。這不僅可以加強對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也可以有效避免一戶多宅,促進農村有限的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同時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的財產利益可以受到更多的重視和更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

[1] 劉紅梅;段季偉;王克強.經濟發達地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研究[J].中國土地科學.2014年2月。

[2] 王崇敏;李建華.中國物權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35)。

[3] 王利明.物權法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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