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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意思表示的構成

2016-11-24 17:44裴婷
2016年35期

裴婷

摘 要:談及法律行為,則意思表示是其核心。理清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討論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首先應當明確它的內涵,進而逐一分析。

關鍵詞:意思表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在某次聚會中,甲作為代表向眾多朋友道述他們的好友乙現患重病在醫院治療,資金緊張,有意者可在書面文件上簽字以表贊同。丙是當地知名富商,聽到消息,頻頻點頭以示贊成。此時,丙接到電話有急事需處理,便匆忙在丁遞交上來的書面文件上簽名其上,隨后離席。實際上,該書面文件是丁所在公司推銷的“韓國進口化妝品100套”的認購單,而丙并不知情。丁所在公司可否向丙請求支付價金?

問題的提出:上述案例,“韓國進口化妝品100套”的認購單為丁所在公司所提出的要約,丙簽名其上,是否構成承諾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什么?又有何種要素構成?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

(一)已有的認識概述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是意思表示的核心,所必須具備的。它與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具有相同的意義。

意思表示由內心意思和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兩個要素構成。內心意思是人的內心所想,是人的內心活動,外人難以揣測,是意思表示的主觀要件;而內心意思的外在表現,是讓人被外人所洞察的,因而構成了意思表示的客觀要件。內心意思需要通過言語行動表現出來,使其客觀化,而這個過程由何種要素組成?在這一點上,學者們有著諸多爭議。

(二)有關觀點及爭議

五要素說認為意思表示包括以下五個構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為意思、表示行為。王利明教授持這種觀點。

四要素說認為意思表示包括四個構成要素,但到底為哪四個,備受爭議。德國通說認為意思表示可分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法效意思和表示行為四個要素。我國老一輩學者胡長清先生認為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行為意思和表示行為。

三要素說認為意思表示包括三個構成要素,這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這是三要素的通說。二是認為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為,持這種說法的主要有鄭玉波、山本敬三等。三是認為包括行為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為,史尚寬教授持此觀點。三要素說的共同點在于都認可表示行為是意思表示的客觀要件,對主觀要件的分析理解也不盡相同。

三、意思表示構成要素分析

對于上述觀點,我們首先了解到,學者們一致認為意思表示是由內心意思和外部表示構成,爭議點在于人們內心的主觀意思。對大家的異議之處,該采取怎樣的標準?理論上認為,內心意思的劃分要與我們的實際相聯系,要發揮實踐作用。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的效力是不能缺少內心意思這個必備要素。造成對意思表示的不同劃分,主要是學者所站的立場不同所致。這里,主要指的是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意思主義認為,當行為人的外部表示與內心真意兩者發生沖突時,應根據以行為人的內心真意。外在表示不能脫離內心的效果意思而獨立存在。因而認為內心意思應同時具備行為意思、表示意思和法效意思三要件。而后發展形成的表示說,則是為了保護第三者交易安全,維護其它人的合法權益,主張意思只有表示行為一個要件,不能因為內心意思的欠缺而認為不能構成相應的意思表示。當然,如果片面地認為純粹的意思主義或表示主義就是正確的,也是不對的?,F代各國的民事立法采用折中主義。筆者認為,應當著眼于實踐,法律概念的目的在于確定法律效果,單純的拆分各要素而下定義是不可行的。首先表意人應當知道,只有自己才能掌控自己的行為,同時能明確自己所實施這行為所具備的法律意義,并通過明示、默示的方式去實現某種法律效果。因而,意思表示的主觀要素包括行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

(一)行為意思

行為意思是指行為人在自覺意識的支配下去從事某種行為。例如,身體受控制或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做出的行為,即是缺乏行為意思。

對特里爾葡萄酒拍賣案我們再熟悉不過了,本案是說一個到特里爾市并不熟悉的A先生,當他來到葡萄酒拍賣會現場,看到所認識的B先生,便招手向他表示問候,拍賣師看到有人舉手,則直接落錘,將拍賣的葡萄酒拍給了A。此情況下,A先生招手只是人的一種人的本能反應,并不是自己有意思地支配自己的行為,因而無行為意思,更不可能構成意思表示,因而此買賣合同并未成立。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常遇到:在他人脅迫或者控制情況下去簽合同,履行合同義務,這些并非當事人本人的真實意愿,也違背了其意志。因而,缺乏行為意思,意思表示無法形成。

(二)表示意思

表示意思是指行為人從事法律行為必然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打電話告知對方解除合同,表意人明了自己的行為是有法律上的意義的。

筆者認為,表示意思是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行為人在實施某行為,應當了解、明晰自己的行為具有何種法律意義,并且知道實施了這項行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我們不能只從層面外殼上去分析判斷,因而欠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無法形成。欠缺表示意思的經典案例即為上述所講的“特里爾葡萄酒拍賣案”,此案中,A舉手只是跟友人打招呼,并未形成相應的表示意思,意思表示當然也不存在。因此我們可以知道,表示意思更多體現的是一種意思自由,即自己對自己的意思負責,對不屬于自己的意思則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表意人所追求的將發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是基于動機而產生的,是人的內心活動的結果。因而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必備物或要素;是法律行為的內容之所在,也是意思表示的基礎。欠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能成立。

四、意義

(一)是法律行為的基礎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基礎。

實踐中,判斷一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首先應當考慮:主體是否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內容是否合法。而判斷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主要考量兩個方面,一是效果意思的產生是否自由、自愿;二是行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為是否一致,通常我們簡稱就是內心意思與外在行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則會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

(二)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法律事實行為分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兩種類型,是人們所共同實施的活動,具有相同的構造,只是法律上對它們的處理不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依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重點在于考察意思表示。而事實行為,則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的,是以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法律效果。比如甲撿到了100萬,甲事先并未思考,但是甲撿到100萬,就與失主構成了返還財產的法律關系。通過意思表示這一要素,我們能更好地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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