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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比較與借鑒

2016-11-24 17:50張元元
2016年35期
關鍵詞:法律援助比較

張元元

摘 要:社會多樣化的需求導致提供法律服務不僅僅局限于一種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提供法律服務的方式主要有司法保障模式、私人律師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借鑒國外的有效的法律提供模式的檢驗基礎上提出適合我國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關鍵詞: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比較

法律援助已經成為一種國際化的趨勢,目前大多數學者對法律援助的研究已不僅僅局限于法律援助理論制度的研究,而逐漸探索法律援助實施的方式。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是指有何種類型的援助律師(主要包括公職律師、社會律師、準律師等)為主,運用何種方式為貧困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目前的問題是在有限的司法資源下法律援助如何盡可能在節約成本的基礎上,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筆者試圖通過對各國不同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探索提出適合我國發展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一、國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歸納

國外典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主要有三種:即專職律師模式、司法保障律師模式以及混合模式。

(一)國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1、專職律師模式。專職律師模式是由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機構和專職律師,由專職律師根據法律援助計劃來提供具體的法律援助服務。純粹的專職律師模式最常見于公共法律援助服務領域,主要從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的愛德華王子島以及薩斯卡通省,丹麥等。在加拿大的沙士通省實行全部由政府出資設立的公職律師事務所承擔法律援助的制度。[1]

2、司法保障模式。司法保障模式是根據政府的法律援助計劃,按照特定的方式向私人律師付費,由其為某些特定的法律援助對象提供法律服務,并且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律師服務。這種模式主要是英國,美國,以及德國等。其中英國主要是法律援助委員會與全國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援助合同,由律所來承擔法律援助案件。[2]不僅如此,英國還簽約民間機構,由“公民咨詢局”提供咨詢服務,緩解律師辦案壓力。在美國的民事法律援助中通過民間法律援助機構與私人律師來提供具體的法律援助服務。

3、混合模式。這種模式即是將專職律師模式與司法保障模式并存的一種提供模式,該模式大多由除律師外加入基層法律服務人員以及志愿者等共同服務的一種模式。目前大多數國家采取的是法律援助混合提供模式,美國、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比較典型的混合模式的代表。其中美國主張民刑分開的提供模式,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通過公共辯護人提供,由政府雇傭律師向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方式主要由民間組織以及法律援助服務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實行混合型的法律援助模式。其中由公職律師專辦民事法律援助而刑事法律援助則由私人律師承辦。另外安大略省還讓法學院的學生處理少數輕微的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僅提高法學院的教學還減輕了政府的負擔。

(二)對國外各種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評價

專職律師模式的優點在于由于是由國家撥款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經費具有財政上的保障,政府律師以及法律援助專職律師主動擔負起法律援助的責任,提供代理以及一定的咨詢服務,使弱勢群體得到了一定的司法保障。其次,由于是由專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并且有專業的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服務質量,使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這種模式過于依賴政府財政撥款,財政經費的有限性可能導致專職律師收入降低從而間接影響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積極性,并且人員編制的有限導致專職律師數量不能普遍發展。然而隨著法律意識的提高,法律需求增大,有限的律師數量已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導致律師辦案的壓力增大。在經費、人員數量以及大量法律服務需求的限制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難以保障提供法律服務的質量。另外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在經濟落后以及不方便的地方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由專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有可能會浪費財力以及人力。因此一味的追求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的提供模式過于死板不能滿足社會的發展需要。

司法保障模式,它為當事人提供了廣泛選擇律師的機會,甚至能夠選擇在律師行業中具有較高聲譽的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服務,由于社會市場競爭的存在這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和保持援助的獨立性。其次,由于該模式較為靈活,能為對法律服務需求不大的地方提供簡便的方式,方便當事人。但是這種模式的缺陷則是缺乏客觀的服務質量控制措施。不僅如此,在司法保障模式下,由于大多數法律援助律師為了能獲取較多的報酬從而拖延辦案時間,對法律援助案件并不是盡心盡力的辦理,并且對辦案律師缺乏監督管理由此將導致有可能降低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由于該模式主要是由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而在市場情況下律師靠提供法律服務獲取報酬,然而法律援助經費的有限,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獲取的報酬較低,就導致大多數有經驗的律師不愿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將案件交由年輕的律師辦理。這不僅限制了當事人選擇的權利還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選擇涉及到人員,經費以及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影響,而專職律師模式以及私人律師模式各有優缺點,然而在社會的復雜情況下,采取單一的法律援助模式并不能滿足社會的發展需求,而混合模式不僅克服了專職律師以及私人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缺點,特別是采取多樣化的混合模式,根據社會的發展需要,在各個領域各個地方根據當地的特色選擇適合當地發展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更符合現實需求。因此從現實的角度出發,選擇混合的提供模式更是將來的發展趨勢。更能適應現代化發展要求。

二、我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簡介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設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法制建設,進行律師改革后逐漸建立起來的。1994年初,肖揚部長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各地開始紛紛響應并逐步探索法律援助的建設。法律援助首先是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展開,而一些貧困地區由于司法力量不足、經濟困難、經費緊張,因而法律援助工作相對滯后。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貧困地區也不甘落后,按照自己對法律援助的理解探索法律援助建設,各地區逐漸將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規范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3]。經過不斷的實踐探索,我國的法律援助取得一定的成績,初步建立起由廣州、北京、上海、武漢、鄭州五城市為代表性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其中廣州模式(即擁有一支專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里程碑。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標志著國家級的法律援助機構正式成立。在經過多年的試點,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已基本形成體系。其模式各具有優缺點。北京市的法律援助模式分散受理,事后審查具有方便、靈活性;上海、廣州模式擁有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上海模式由律師值班,把法律援助定性為律師事務所及鄉鎮法律服務機構的義務,廣州模式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在法律援助機構配備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統一受理審查法律援助案件;而武漢鄭州模式是集廣州模式的優點上,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同時并調動法律援助律師的積極性,讓更多的律師參與到法律援助服務當中。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多樣化發展為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斷完善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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