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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研究與古希臘演說—以德謨斯提尼《訴美狄亞斯》為例[1]

2016-11-26 04:31李尚君
文貝:比較文學與比較文化 2016年2期
關鍵詞:美狄亞陪審員雅典

李尚君

(上海師范大學)

表演研究與古希臘演說—以德謨斯提尼《訴美狄亞斯》為例[1]

李尚君

(上海師范大學)

本文將通過個案考察,對表演研究在闡釋古希臘演說辭文本上的應用進行嘗試,在闡釋表演研究學術背景和方法論特征的基礎上,從演說者與聽眾關系的角度審視古希臘演說家德謨斯提尼的演說辭《訴美狄亞斯》,重點分析演說辭中對陪審員特定情感的訴求、對事件性質的闡發以及對陪審員職責的強調這三種主要的修辭策略,以期在演說場合的具體語境下解讀其表述方式并探討其可能具有的社會功能。本文試圖說明,德謨斯提尼在演說中調動陪審員的情緒,引導陪審員對事件性質和自身職責的認知,都是出于他對表演情境的考慮,而與之相關的修辭策略反過來又表達了對表演情境的否定,揭示出其重新定義演說表演場合的意圖。在此過程中,德謨斯提尼塑造了陪審員的政治角色:這些因身處法庭現場而擁有政治權威的普通公民通過參與對案件的判決,而使訴訟當事人演說表演的影響力波及整個城邦的日常生活。由此可以展現出演說表演在雅典民主政治背景中實現其社會功能的主要途徑。

表演文化;修辭;雅典民主

演說辭在古希臘文學寶藏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對西方的修辭學傳統和政治文化都產生了深遠影響。我們今天所看到的希臘古典時代的演說辭主要來自民主制的雅典,時間上集中于公元前5世紀末和前4世紀。當時,雅典的演說大致分為三類:其一是在公民大會和議事會中用于政治提議的“商議性演說”(sumbouleutikos logos),其二是公民法庭中控辯雙方當事人進行的“訴訟演說”(dikanikos logos),其三是在特定儀式或節日慶典上發表的“展示性演說”(epideiktikos logos)。在存世演說辭中,訴訟演說占絕大多數,其中一些可能是訓練修辭術的習作或范本,但大部分是為真實的訴訟而寫作的,并在實際使用之后進行過修訂,因此不僅具有修辭學意義,也蘊含著一定的史料價值。

然而,很長時間以來,這些演說辭雖然作為修辭學的經典文本而成為效仿和研究的對象,其更深層次的價值卻不曾為學者注意。直至20世紀80年代,西方歷史學家才開始把演說辭當作研究雅典民主政治的史料。[2]丹麥學者漢森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參見Mogens Herman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Structure, Principles and Ideology (Oxford: Blackwell, 1990)。此后,其他學科的分析方法進一步啟發了學者們對古希臘演說的考察,在此過程中,借鑒于語言學的“言語—行為”理論和文化人類學的表演研究先后得以運用,逐步挖掘出演說辭文本的豐富內涵。其中,表演研究是目前的最新趨勢,它有助于我們在更具體的語境下理解古希臘演說的表述方式和社會功能。因此,本文將對之予以重點關注,在闡釋其學術背景和方法論特征的基礎上,嘗試通過德謨斯提尼演說辭《訴美狄亞斯》 的個案分析,從演說者與聽眾關系的角度展示表演研究的具體運用方式,及其所揭示出的古希臘演說辭的深層意義。

表演研究(performance study)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在西方文化人類學領域興起并逐漸普及的一種研究視角和方法,目前,“表演”一詞已然成為連接多種學科的術語,包括語言學哲學、人類學理論和政治社會學。它對人文社會科學的整體性影響甚至被稱為繼“語言學轉向”之后的“表演轉向”(the performative turn)。[3]參見Werner Riess, Performing Interpersonal Violence: Court, Curse, and Comedy in Fourth-Century BCE Athens (De Gruyter, 2012), 10—16. 我國民俗學界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已經注意這種重要的研究方法,并且開始譯介相關著作,關于表演研究的基本理論,可以參見:Richard Bauman理查德·鮑曼,《作為表演的口頭藝術》 Zuowei biaoyan de koutou yishu [Verbal Art as Performance],楊利慧 Yang Lihui、安德明 An Deming譯(桂林[Guilin]: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Press],2008),5—6。

在西方古典學和古希臘史研究中,英國學者西蒙·戈德希爾(Simon Goldhill)是倡導運用表演研究的視角與方法考察古希臘文化的代表人物,他于1999年與羅賓·奧斯邦(Robin Osborne)共同主編了《表演文化與雅典民主》一書,并且在該書導論中提出,詩歌的公共朗誦表演、戲劇表演、體育競技、宗教節日活動以及公共政治演說共同構成雅典的表演文化,它與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密不可分的。戈德希爾不僅提煉了雅典表演文化的一些關鍵特征,更重要的是,還說明了表演文化研究視角的基本思路。他在對表演研究多種具體形式進行梳理的基礎上指出,表演研究是一種文化分析的方式,“表演”作為一個解釋性的核心術語,用于研究主體在社會規范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之中進行自我表達的方式。綜合戈德希爾所介紹的各種有關表演研究的理論,我們可以看到,表演研究的核心是將表演作為一種交流行為,著重考察這種交流行為所具有的社會功能。表演行為被視為某個社會的文化價值的展示方式,是某個社會自我規范與自我表達的基礎。同時,表演行為中使用的語言,其意義不只在于所表達的具體內容,更多的在于其表達方式本身,或者說,這類表達行為的功能不只是匯報、描述和提議,而更有著積極的創造性的功能。[4]Performance Culture and Athenian Democracy, eds. Simon Goldhill and Robin Osborn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11—15.

演說作為古希臘表演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上述戈德希爾所闡發的表演研究方法論的具體運用,勢必能夠展現出更加豐富的意義。事實上,將演說視為一種語言交流行為并據此分析其政治社會功能的研究路徑,從20世紀80年代便開始受到西方學者的重視,在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學者是約書亞·歐博爾(Josiah Ober)。他依據語言學家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分析古希臘演說辭文本,與表演研究實有異曲同工之處。而表演研究在對演說這樣的口頭表演形式進行深入考察時,自然也離不開語言學領域相關的文本分析手段。

歐博爾的代表作《民主雅典的大眾與精英:演說術、意識形態與民眾的權力》出版于1989年。該書中,他將公民大會演說與訴訟演說視為雅典社會中“大眾”與“精英”之間針對民主政治意識形態的話語交流形式;并且指出,雅典社會與政治的決定、行為與判斷,都是意識形態與話語的產物,這種意識形態與話語在民主政治的秩序中發揮著作用,同時也是對外部事件的回應。[5]Josiah Ober, Mass and Elite in Democratic Athens: Rhetoric, Ideology and the Power of the Peopl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9), 42.在歐博爾看來,演說者雖然都屬于“精英”階層,但是他們是在對“大眾”進行演說,也就必須使自己服從于“大眾”的意識形態,這種意識形態是通過一些特定的“符號”表達出來的,演說者會在演說中運用這些“符號”。所以,歐博爾試圖從演說辭史料中發現各種被經常運用的“符號”,并在這些“符號”的基礎上復原民眾的政治意識形態。[6]Ibid., 40—44.他特別強調,不能將演說辭作為雅典社會與政治現實的直接描述與反映,而必須考慮到演說所運用的特殊表述方式,即修辭。因此,他從公民大會演說辭和訴訟演說辭中發現了許多“虛構”(f iction),例如,演說家自稱為不善言辭,或者將所有聽眾都視為具有同等的經濟地位。這些“虛構”得到雅典“大眾”的認可,并且正是在這些“虛構”的基礎上,“精英”與“大眾”之間形成了一致的意識形態,從而實現階層關系的政治平衡。[7]歐博爾的詳細論述,見Ibid., 182—191, 240—247, 226—230。這一分析路徑集中體現出歐博爾對演說的認識方式,他已經意識到,演說作為一種語言交流行為,具有重要的政治社會功能,交流既是達成某種目的的途徑,同時,交流本身也是一種目的,通過演說這種交流行為,政治意識形態在特定的“符號”系列中得以表達,并且在集體行為的層面上發揮效用。[8]Ibid., 45.因此,歐博爾認為,這項關于意識形態的研究,可以解釋雅典民主政治何以正常運作與持續穩定的原因。

與歐博爾的話語分析相比,表演研究則是進一步將演說置于特定的表演情境中加以考察,為分析演說這一言語行為提供了一種更具體的語境。對于表演研究而言,表演行為被看作“情境性的行為,它在相關的語境中發生,并傳達著與該語境相關的意義”[9]理查德·鮑曼,《作為表演的口頭藝術》,31。。這種表演情境既包括社會文化層面的語境,也特指有著明確時空界限的表演場合。對特定場合中表演行為的考察,尤其注重如下幾方面的問題:首先,表演可以引起人們對表演行為本身及其技巧的特別關注和高度意識,這是表演行為的顯著特征;其次,表演行為對表演者提出特殊的形象要求,觀眾對表演者本人的看法與評價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表演的成功與否;再次,表演者必須發揮對觀眾的掌控能力,通過這種掌控,表演行為能夠創造性地影響社會結構,這也是表演之所以具有重要社會功能的關鍵所在。[10]鮑曼在《作為表演的口頭藝術》書中比較集中地闡釋了表演的各方面特征。關于人們對表演行為及其技巧的關注,參見該書中譯本第12頁;關于表演者在表演行為中的重要地位,參見第34—36頁;關于表演者掌控觀眾并且對社會結構發揮潛在的改變與創造作用,參見第49—51頁。

本文特別關注上述第三方面—即表演者與觀眾的關系問題,將以德謨斯提尼的演說辭《訴美狄亞斯》為個案,詳加闡釋。但在此之前,為了更好地展示表演研究方法在古希臘演說上的具體應用,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歐博爾和維爾納·里斯(Werner Riess)各自對《訴美狄亞斯》的分析加以簡要比較,辨析異同。歐博爾曾有關于該演說辭的專論文章[11]Josiah Ober, “Power and Oratory in Democratic Athens: 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The Athenian Revolution: Essays on Ancient Greek Democracy and Political Theor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86—106.;里斯的相關論述則見于其專著《人際暴力的表演:公元前4世紀雅典的法庭、詛咒與戲劇》,該書體現了近年來西方學者以表演研究方法考察古希臘演說自身特征與社會功能的嘗試。[12]Werner Riess, Performing Interpersonal Violence: Court, Curse, and Comedy in Fourth-Century BCE Athens.

《訴美狄亞斯》之所以得到學者們的共同關注,在于其內容與風格上的典型性。作者德謨斯提尼是公元前4世紀雅典極具影響力的政治領袖,也是傳統上所謂古希臘“十大演說家”中最重要的一位,他對修辭技藝的掌握和運用最為豐富而嫻熟,其存世演說辭在很大程度上為我們展現了雅典政治演說的表演特征?!对V美狄亞斯》是德謨斯提尼因受到美狄亞斯的暴力侵犯而對其提起控訴的起訴演說辭,根據該演說辭的說法,在一次狄奧尼索斯節的戲劇競賽現場,美狄亞斯毆打了擔任合唱隊長的德謨斯提尼,并且在節日慶典之前蓄意毀壞德謨斯提尼出資準備的慶典用具,阻撓其進行公益捐助。為此,德謨斯提尼在控告美狄亞斯時選擇了公共訴訟中非常嚴重的一種形式:probolē。這種訴訟形式首先在公民大會中進行,并由民眾表決是否支持起訴者的控告,之后再通過法庭審判給出正式的判決結果,其中,公民大會中的控訴程序就稱為probolē,有預審的意思。[13]probolē由pro-(在……之前)和bolē(攻擊)構成,可以理解為“預先攻擊”“先發制人”。德謨斯提尼對美狄亞斯的控告在公民大會中已經獲得民眾的支持,《訴美狄亞斯》則是為之后法庭審判所準備的演說辭,其中既蘊含著歐博爾所關心的精英與大眾的話語交流,也保存了法庭現場演說表演的諸多痕跡。

歐博爾對該演說辭的分析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其一是德謨斯提尼如何分別呈現其本人與被告美狄亞斯的各自形象;其二是精英與大眾之間圍繞timē(榮譽、尊嚴)概念所進行的話語交流。關于第一個問題,歐博爾指出,德謨斯提尼和美狄亞斯都屬于精英階層,既有政治影響力又頗為富有,而陪審員則多數來自平民階層,這一階層對立使德謨斯提尼在演說時面臨著某種張力:他不能否認自己的精英身份,卻還要表現為與民眾站在一起。因此,德謨斯提尼將美狄亞斯塑造成為富不仁的典型,而聲明自己以個人財富用于城邦公益,是民眾和法律的戰友。[14]Josiah Ober, “Power and Oratory in Democratic Athens: 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76—78.在timē的問題上,歐博爾詳細分析了德謨斯提尼如何使貴族傳統中個人榮譽意義上的timē服從于民主意識形態中公民尊嚴意義上的timē。[15]Ibid., 101—105.他將這些分析歸結于演說的政治社會功能,他認為,通過演說—尤其是法庭訴訟演說,某種共識得以形成,作為雅典社會話語基礎的意識形態是在演說公開辯論的實踐中建立起來并不斷調整的[16]Ibid., 92.,因此,在雅典民主政治的運作中,演說家是不可或缺的一個關鍵環節,民主政體與演說家之間的動態關系是雅典民主政治存在的基礎。[17]Ibid., 104.

上述歐博爾的分析側重于討論社會層面的階層類型對德謨斯提尼演說中話語表述方式的影響,與之相比,里斯則更加聚焦于表演情境層面。他主要關注演說者如何呈現暴力行為的問題,指出演說情境造成的另一種張力:受害者既要公開展示自己受到的傷害以博取陪審員同情,但又不能表現得懦弱,否則會給受害者的自尊帶來二次損害。里斯發現,德謨斯提尼盡管羅列出美狄亞斯對他的諸多侵犯行為,卻并未明確描述劇場中受到后者毆打的具體情景,這是因為向聽眾再現受害過程意味著再度受辱。對此,只有在演說表演的語境中才能加以理解。這種掩蓋或淡化侵害行為的做法,在里斯看來正是演說表演呈現暴力的基本策略。[18]Werner Riess, Performing Interpersonal Violence: Court, Curse, and Comedy in Fourth-Century BCE Athens, 106—111.分析過暴力呈現方式以后,里斯同樣探討了演說表演的社會功能。他認為,通過呈現暴力,演說者為特定行為賦予不同的象征意義,訴訟中的獲勝者實際上就是成功地將自己對行為意義的闡釋傳達給聽眾并使之接受的一方,法庭中圍繞“暴力”意義的公開交流可以使平息暴力的話語散播于整個公民社會的日常生活之中。而且,里斯也借鑒“言語—行為”理論指出,演說表演經由法庭判決而重塑社會秩序,確認民眾權力,并最終發揮對現實的建構作用。[19]Ibid., 142—151.

不難發現,歐博爾與里斯都是將訴訟演說視為話語交流行為,從表述方式和社會功能兩個方面對其進行分析。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考察視角的不同,歐博爾的初衷是研究雅典民主政治的權力和穩定問題,因而以社會階層的結構為切入點,強調精英與民眾的交流,聚焦于這種交流過程中體現出的階層關系、政治觀念和意識形態因素。里斯則專門考察“暴力”這一特定的社會文化行為在古代雅典的表現方式,在討論演說如何呈現“暴力”現象時,將演說者與聽眾這一層關系也納入對演說話語交流的分析之中,借助文化人類學的視角,更為關注演說者在表演過程中的心態和特定文化語境下的價值觀念因素。在有關交流行為的探討方面,里斯的分析對歐博爾的論證起到豐富和深化的作用,同時也為有關演說社會功能的結論提供了更具實質性的依據。但是,歐博爾和里斯都忽視了《訴美狄亞斯》中表現演說者與聽眾關系的內容,從表演研究視角來看,這一關系為理解表演行為提供了重要的切入點。筆者認為,對于這方面的探討,《訴美狄亞斯》同樣具有典型性,通過分析演說辭中的相關表述,將能更清晰地呈現出修辭策略在表演行為中發揮社會功能的途徑。本文第二部分即嘗試對此加以論述。

表演者與聽眾的關系是表演行為結構性特征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體現于表演者在特定表演場合中對自身處境的強烈關注。歐博爾雖然曾經論及《訴美狄亞斯》中德謨斯提尼在進行演說時所面臨的處境,但主要是從社會結構的角度著眼,而沒有分析演說表演場合更為具體的語境。

關于演說者在法庭中的處境,亞里士多德指出,訴訟涉及的是當事人彼此之間的事務,與作為聽眾的陪審員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因此,訴訟演說在修辭方面更加需要能夠影響聽眾心理狀態的情感手段。[20]Aristotle, Rhetoric, I, 1354b22—31.他注意到,演說者面對不同的聽眾會受到不同的“裁判”,朋友和敵人、憤怒的人與情緒平和的人對待演說者的態度是存在差異的。[21]Aristotle, Rhetoric, II, 1377b28—1378a5.但是,對于情感手段,亞里士多德持批評態度,他認為訴辯雙方在演說中應當做的只有“闡明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發生”,就連案件的性質—嚴重程度與正義與否—都應予以闡發;而更將情感手段置于這一要求的對立面,稱之為“事實以外”的修辭策略,甚至提出,法律應該禁止演說者將聽眾引向憤怒(orgē)、嫉妒(phthonos)和憐憫(eleos)等情感。[22]Aristotle, Rhetoric, I, 1354a11—31.盡管如此,情感手段運用的必要性卻不可否認,它源于演說者與聽眾之間存在的某種裂隙:訴訟案件的“事實”本身一般并不涉及陪審員的個人利益,而訴訟當事人與陪審員之間的階層差距則進一步擴大了這種裂隙。因此,演說者必然訴求于陪審員的情感,將他們的注意力引向“事實以外”(eksō tou pragmatos),利用情感手段影響陪審員的判決行為。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訴訟演說作為表演行為的本質特征的體現。

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觀察到的那樣,在《訴美狄亞斯》中,德謨斯提尼也非常注重使陪審員處于特定的情感狀態:對他本人應表示同情,對美狄亞斯則要心懷憤怒。德謨斯提尼在開始正式陳述事發經過之前就向聽眾申明:

對于你們其他人,由于身處事外(eksō tou pragmatos),這些事情本身可能并不值得進行訴訟;但是,我要講的是那些你們都會感到憤慨(aganaktēsete)的事情。[23]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15.

這里的“身處事外”與亞里士多德所謂“事實以外”在古希臘語中是同樣的短語(eksō tou pragmatos),并且都是與情感聯系在一起的??梢?,在雅典民主政治的法庭審判中,與訴訟事件本身無關的其他因素會發揮重要作用,演說者利用“事實以外”的陳述去引發“身處事外”的陪審員表現出特定的情感,是當時訴訟演說中常見且得到人們認可的方式。由于訴訟所針對的事件并不關涉演說現場的所有人,當事人與陪審員之間沒有共同的利益訴求,所以,激發某種普遍情感就成為引導聽眾共同關注演說敘述內容的首要途徑。[24]演說中對陪審員特定情感的吁求反復出現于多處,關于憤怒,諸如第70、76、100、108、123、127、215等節,關于同情,諸如第99、105、148等節。

這種情感手段的運用到演說接近結尾的部分以極其生動的形式表現出來:德謨斯提尼指出,美狄亞斯將自己的孩子帶到法庭現場,并會在申辯過程中痛哭流涕,以博得陪審員的同情。這很可能的確具有強烈的表演效果,因此德謨斯提尼才會在美狄亞斯申辯之前事先予以抨擊,以削弱其將對聽眾情感產生的影響。他將美狄亞斯在法庭中的情緒化表演與其平素的蠻橫無理進行對比,以揭示其虛偽。[25]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186—187.可見,作為修辭策略的情感手段受到演說者的高度重視,美狄亞斯的做法必然是出于演說之前的精心準備。德謨斯提尼也在演說一開始即從情感角度對自己本次訴訟中的地位進行了界說:

雅典人,如果我要指控他(指美狄亞斯)是由于違法提議或外交失誤,或是諸如此類的罪名,那么,我沒有資格請求你們的善意(ouden an humōnēksioun deisthai)。因為我知道,在涉及這些事務的訴訟中,原告應該只陳述事實,而被告則可以請求同情(paraiteisthai)。但是,……,我自己遭到毆打,并且受到其他合唱隊長不曾遭遇過的侵害,民眾曾對此群情激憤(aganaktēsas kai sunorgistheis),我依據民眾做出的決定提起訴訟,便不能羞于向你們請求善意(deisthai)。[26]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5.

此處,德謨斯提尼指出了自己在此次訴訟中不利處境:按照人們一般的認識,公共訴訟中的被告往往更容易博得陪審員同情。為此,身為原告的德謨斯提尼強調,此次公共訴訟與眾不同,因為他本人才是暴行的受害者,所以更加值得同情。并且回顧民眾在暴行發生時的反應,試圖重新喚起聽眾對美狄亞斯的憤怒。這體現出德謨斯提尼試圖扭轉自己在該場合下不利處境的努力,他為了扭轉陪審員慣于同情被告的情感傾向,抵消美狄亞斯爭取同情的戲劇性表現,故而希望在演說時能使作為現場聽眾的陪審員自始至終沉浸在某種于己有利的特定情感狀態之中,這將對說服陪審員并贏得訴訟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德謨斯提尼在此次訴訟中的不利處境還源于審理之時與事發之時已相距兩年之久,這一時間跨度更會降低人們對事件的關注度,模糊相關記憶,甚至改變原有態度。對此,德謨斯提尼一方面極力強調他在事發當時就曾通過“預審”(probolē)程序得到全體民眾的支持與見證。[27]Ibid., 1—2.另一方面同樣訴諸情感手段,在演說結尾處,重提兩年前公民大會的“預審”情景,全體民眾當時都對美狄亞斯表示憤恨,強烈要求德謨斯提尼對其提起訴訟,那么如今就不該判其無罪。[28]Ibid., 215—217, 226—227.德謨斯提尼在喚起人們記憶的同時,還更加注重激發人們同樣的態度與情感。

當進一步審視《訴美狄亞斯》這篇演說辭時會發現,德謨斯提尼對演說表演中自身處境的關注和理解較之亞里士多德的概括要更為復雜而深刻,他所采取的因應之術也并不局限于情感手段,而是還結合著對事件性質的充分闡發,以及對陪審員職責的反復強調。這些更加豐富且縝密的修辭策略顯著地體現出演說話語經由特定場合下的表演而發揮其社會功能的方式。因此,接下來將就該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從通篇結構來看,該演說辭共分為227節,其中卻只有第13—18節敘述了此次訴訟所針對的事件經過,其余篇幅若按亞里士多德的嚴格區分則皆屬于所謂“事實以外”的內容。這一比例似乎預示了德謨斯提尼采用修辭策略的復雜性。在核心的事實陳述之后的第21節中,他對接下去的演說內容進行了提示,聲明將要依次敘述美狄亞斯對德謨斯提尼本人一貫的侵犯行為、對民眾犯下的惡行及其日常生活中的品格??墒聦嵣系轮兯固崮岵⑽磭栏癜凑兆约旱挠媱澾M行演說,而是不斷岔開話題,引入各種議論,直至第77節才重申將敘述自己一向所受美狄亞斯的侵害。第78—122節是圍繞該話題相對集中的陳述,其后第128—135節集中列舉了美狄亞斯對其他人的迫害,第143—174節則是對美狄亞斯平素行為的抨擊。這雖然大體上完成了第21節中所設定的演說計劃,但穿插于各處的大量議論仍使該演說辭顯得結構散漫,因此,有評論者認為它也許尚未最終完成或未經修訂。然而,麥克道威爾敏銳地指出,在真實演說情境中,演說者會隨機應變地調整自己的內容,而聽眾也未必特別關注演說者是否按照自己先前聲明的計劃進行陳述。[29]Demosthenes: Against Meidias (Oration 21), ed. Douglas M. MacDowell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0), 24—25.換言之,從表演研究的角度看,這篇結構散漫的演說辭很可能正為我們展現了雅典公民法庭中演說表演的真實場景。

如前所述,在第21節的提示之后,從第25節開始演說轉入一段長篇議論,直到第77節才重回原先的計劃。因此,就本文論述目的而言,第25—76節這一部分極具代表性,值得著重分析。它包含若干段落:第25—41節假設美狄亞斯將會提出的三種辯駁,并一一予以反駁(分別是第25—28節、第29—35節、第36—41節);第42—50節是關于法律的論述,闡釋美狄亞斯“侵犯”(hubris)行為的嚴重性;第51—57節突出合唱隊長身份的神圣性,證明美狄亞斯的瀆神罪行;第58—76節列舉他人事例作為類比,烘托美狄亞斯行為的惡劣。這些小段落之間明顯的共同之處在于,它們的議論幾乎全部歸結于如下三個方面:對陪審員特定情感的訴求、對事件性質的闡發以及對陪審員職責的強調(諸如第28、33—34、37、57、70、76節)。而且,這三方面總是緊密結合,同時出現。除這部分段落以外,類似內容還反復見于演說辭的其余部分,比如在追溯美狄亞斯以往對德謨斯提尼的侵害過程中的第97、98節和之后作為總結的第126—127節,以及演說結尾的另一番議論。如此再三重申,令通篇演說呈現夾敘夾議、千回百轉的特征,也讓修辭策略的作用展現得淋漓盡致。從中可以看到德謨斯提尼對表演情境中自身處境的密切關注和因應之術,以及試圖掌控自己與聽眾之間互動關系的努力。關于上述三個方面,修辭的情感手段前文已經論及,以下將重點檢視同樣作為修辭策略的另外兩方面內容。

德謨斯提尼指出,自己在擔任合唱隊長期間受到的侵害發生于眾目睽睽之下,事實清楚,被告美狄亞斯無從辯駁。[30]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42, 151.于是,控辯雙方爭執的焦點便在于對事件性質的闡釋。為此,德謨斯提尼聲明自己是以合唱隊長的身份遭到美狄亞斯侵犯的,該身份以城邦為名義(ho te gar khoros ēn tēs poleōs)[31]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26.,這就強調了訴訟的公共性質。他在演說辭的其他地方對自己合唱隊長的身份還進行了再三界定[32]Ibid., 31, 34, 55, 61, 74.,并以“立法執政官”(thesmothetēs)和“執政官”(arkhōn)的公共身份作類比,證明美狄亞斯侵犯身為合唱隊長的德謨斯提尼實際上就是侵犯了法律以及屬于民眾和城邦的榮譽。[33]Ibid., 31—34.在此前提下,德謨斯提尼堅稱自己是以法律和民眾的名義控告美狄亞斯[34]Ibid., 40.,反駁后者所謂出于私人矛盾的說法。[35]據德謨斯提尼的說法,美狄亞斯很可能聲稱,德謨斯提尼之所以控告自己,是由于德謨斯提尼是自己的敵人,見Ibid., 29.同時,他又指責美狄亞斯將私人仇恨介入公共事務:在德謨斯提尼擔任合唱隊長進行公益捐助期間,美狄亞斯“以私人身份”(idiōtēn onta)出于仇恨(ekhthros)而對其進行侵犯,完全不顧城邦的公共慶典和法律。[36]Ibid., 61.德謨斯提尼進而舉例說明,在法律和民眾意愿面前,私人仇恨應該受到抑制[37]Ibid., 62—65.,而美狄亞斯的做法卻是將私人仇恨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破壞了法律和民主政體的平等公正原則。[38]Ibid., 66—67.

強化美狄亞斯罪行的公共性質,一方面是出于法律程序的考慮,試圖以更重的懲罰給予對手致命的打擊,另一方面則與公民法庭場合的特征以及德謨斯提尼在其中進行演說時的處境有關。雅典公民法庭中的陪審員從三十歲以上的男性公民當中抽簽選出,大部分來自平民階層,而訴訟當事人往往是富人,因此正如歐博爾所說,二者之間的關系體現了大眾與精英的社會階層對立。若從表演行為角度審視這種關系,它則意味著陪審員一般會將法庭訴訟視為精英階層內部私人沖突的展示。在陪審員與訴訟當事人之間沒有共同利益連結的情況下,這種展示對前者而言甚至可能具有一定的娛樂性。即使在公共訴訟場合,雅典民眾對政治家之間私人關系的興趣似乎優先于對城邦公共利益的考慮。[39]呂西阿斯的演說辭《訴埃拉托斯提尼》(Against Eratosthenes)也可為此提供佐證,該篇演說辭一開始就指出:本應首先陳述訴辯雙方之間的仇恨(ekhthra),現在卻要闡釋被告“對城邦的仇恨”(pros tēn polin ekhthra);但這并不意味著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仇恨,而是此次訴訟也涉及民眾的公共利益。這種輾轉迂回的特別說明正反映出作為演說聽眾的陪審們對訴辯雙方之間的私人仇恨往往給予優先關注。見Lysias 12 (Against Eratosthenes), 2.因此,德謨斯提尼盡管極力強調訴訟的公共性質,卻仍然詳盡敘述了自己與美狄亞斯之間的私人仇恨,內容涉及美狄亞斯兄弟與德謨斯提尼的監護人合謀強迫德謨斯提尼擔任戰艦捐助[40]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77—82.,以及后來美狄亞斯對德謨斯提尼的多次誣告行為。[41]Ibid., 102—122:包括誣告德謨斯提尼逃離戰陣和殺人等。德謨斯提尼在敘述這些事實之前特別指出:“陪審員們,我想你們當中有些人要聽我們(指德謨斯提尼與美狄亞斯)彼此間的仇恨(tēn ekhthran)?!盵42]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77.這說明,對于作為演說聽眾的陪審員來說,公共訴訟首先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私人沖突的展示。所以,德謨斯提尼在公共訴訟演說中面臨著一種張力:他一方面要將自己的指控訴求于法律和城邦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視訴訟行為在陪審員眼中所表現出的一般特征。

身處此種張力之中,德謨斯提尼極力強調美狄亞斯侵犯行為的公共危害,以讓事件得到陪審員的普遍關注。而且為了使之發揮真正的說服效果,則對事件公共性質的闡發絕不可流于空泛,因為他既會受到被告美狄亞斯對此說法的質疑與辯駁,也要面對陪審員對法庭訴訟展示當事人之間彼此私人沖突的期待。為此,利益的考量就成為闡發事件公共性質過程中更具實質性的話題。與陪審員對當事人之間私人沖突的好奇相聯系的,是他們看待此類事件時所持有的某種功利性價值判斷。為了迎合陪審員的這一觀念,顯示自己更真實的立場,德謨斯提尼要表明對個人利益的關注。他指出,在美狄亞斯的其他受害者當中,有些人默不作聲,有些人試圖討回公道卻無能為力,還有些人與美狄亞斯達成和解,從而獲得個人的補償。[43]Ibid., 20.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德謨斯提尼自己的做法,他通過訴訟途徑來對抗美狄亞斯的暴行,特別聲明“于我而言,從中得不到任何好處”,因此更加值得陪審員的善意。[44]Ibid., 28.這是從個人利益出發來尋求陪審員的同情。更進一步,利益的考量也將當事人與城邦公共事務聯結在一起。

德謨斯提尼提出警告,面對美狄亞斯的侵犯,沒有人會“魯莽而愚蠢”(alogistos ē... athlios)到仍然愿意為公共事務出資,德謨斯提尼自己的捐助行為也會被認為是“瘋狂”(maneis)或者出于philotimia。[45]Ibid., 66, 69.這里的philotimia本義是“愛榮譽”,一般情況下為褒義,是指一種通過從事公共事務而爭取榮譽的美德,有時則指“野心”,偏向于貶義。[46]關于philotimia一詞的多種含義,麥克道威爾曾經給出過比較全面的總結,他認為該詞在公元前5和4世紀具有不同的含義,在公元前5世紀和前4世紀早期,更偏重于個人的榮譽感,公元前4世紀中后期則具有為城邦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意思,見Demosthenes: On the False Embassy (Oration 19), eds. Douglas M. MacDowel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223—224. 同時參見Christos Kremmydas, Commentary on Demosthenes Against Leptin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191—192。在此處,其含義則更加微妙:德謨斯提尼將philotimia與“瘋狂”“魯莽”和“愚蠢”聯系起來,突出其反諷意味,意在表明,私人仇恨一旦介入公共事務,也就同時造成對私人利益的功利化考慮,這將有損于雅典人對philotimia的正當理解,從而阻礙城邦公共利益的實現。這里,德謨斯提尼的主要目的在于表明自己的訴訟行為是為維護城邦公共利益,但是他同時又表示對個人利益的功利性考慮,并向陪審員暗示自己可能做出的另一種選擇:美狄亞斯試圖向德謨斯提尼提供賄賂以免予起訴,這將使德謨斯提尼與美狄亞斯達成和解,并獲得大筆金錢補償。[47]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151, 215.對此,德謨斯提尼在演說中表明斷然拒絕的態度,彰顯自己是在權衡過私人利益和城邦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選擇了起訴美狄亞斯,以使其對事件公共性質的闡發更具實質性與說服力。

在德謨斯提尼看來,公共利益的關鍵在于維護法律權威。如果人們不再愿意承擔公益事務,民眾利益勢必受到損害,造成這種后果的原因就是美狄亞斯之流使“個人力量勝過法律”(tēn idian dunamin kreittō tōn nomōn ousan)。[48]Ibid., 66.按照這一邏輯,德謨斯提尼更加有理由向陪審員宣稱:美狄亞斯對眾人犯下的罪行,是“僭越”(parabas)了法律,因此,“公正的判決”應該是以法律的名義給出的(tēs d’ huper tōn nomōn),而“你們就是其受益者”(humeis este klēronomoi)。[49]Ibid., 20.這邊順理成章地從闡發公共利益轉入對陪審員職責的強調,比如,他嚴正提醒陪審員:

如果你們作為一直擁有權威的人(kuriōn)卻對他們違背并蔑視法律的行徑不感到憤怒(orgē),那么,即使以高尚而人道的方式為民眾制定法律,也是毫無用處的。[50]Ibid., 57.

這里突出了陪審員的“權威”地位,并將這種身份所應承擔的職責與“憤怒”這一情感因素聯系起來,說明德謨斯提尼對陪審員職責的強調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為了應對他在演說表演中的自身處境問題。

在通篇演說中,德謨斯提尼反復重申陪審員與城邦法律之間的一致性。例如,他對陪審員說,“當你們進行立法時”,要對它加以斟酌;“當你們已經立法之后”,就要“捍衛并執行”之。[51]Ibid., 34.更為詳盡的闡釋出現于演說結尾,德謨斯提尼指出,陪審員在進行審判時擁有掌控城邦一切事務的力量與權威(iskuroi kai kurioi),這種權力是由法律所賦予的(tois nomois);反過來,法律本身無非是一種文本(grammata ... gegrammena esti),其“效力”(hē dunamis)又是來源于陪審員。因此,德謨斯提尼得出結論,向陪審員說明:“法律因你們而具有力量,你們則因法律而具有力量?!保╤oi nomoi te humin eisin iskhuroi kai humeis tois nomois)[52]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223—224.在這段議論中,德謨斯提尼特別加入了兩處插入語。其一是在提及陪審員的審判行為時,說明城邦所規定的陪審員人數:“或者兩百,或者一千,或者是多少人”;其二是在提出陪審員的力量來自法律的觀點之前,首先否定了其他的力量來源:陪審員享有權威,并非因為他們是從其他公民中唯一被召集起來的一群人(suntetagmenoi monoi tōn allōn politōn),不是因為他們有著非常強壯的身體,不是因為他們最為年輕氣盛,也不是因為別的任何原因。[53]Ibid., 223.筆者認為,這兩處插入語的作用在于凸顯陪審員身份的特殊性,德謨斯提尼希望以此提醒陪審員:他們在進行審判時所扮演的角色之所以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公民身份,正是由于他們是法庭現場“兩百或一千名”陪審員當中的一員。在日常生活中,公元前4世紀的雅典人普遍承認法律的權威。一篇很可能誤歸于德謨斯提尼名下的訴訟演說辭明確反映出這一觀念,它的作者說,法律維系著政體(hē politeia)的運作和民眾的生活,法律應該具有權威(ontōn kuriōn),其地位僅次于眾神。[54]Demosthenes 25 (Against Aristogeiton I), 20—21,漢森即以此為據,證明公元前4世紀雅典法律的地位,見Mogens Herman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p.176, p.303。法倫加最近對這篇演說辭進行了更詳細的分析,見Vincent Farenga, Citizen and Self in Ancient Greece: Individuals Performing Justice and the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542—548. 關于這篇演說辭的真實性問題,參見洛布古典叢書的介紹,Demosthenes, Vol. III, Loeb Classical Library (Cambridge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5), 515.德謨斯提尼在《訴美狄亞斯》中對法庭現場陪審員特殊身份的強調,使這種有關法律權威的觀念與陪審員的判決行為結合在一起。他使用主動態動詞對陪審員說,“你們將確?!保╞ebaiōte)法律,“你們將給予”(parekhēte)法律以權威地位(kurious)。[55]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224.通過這種表述方式,德謨斯提尼要求陪審員意識到,對于法律的權威地位,陪審員是具有主動性的,而且這種主動性正是來源于法庭現場,陪審員的判決行為將促成民眾與法律之間的互動,并使法律在城邦生活中發揮其實際效力。

同時,德謨斯提尼還對演說情境給予更具現場性的關注,他向陪審員說,當法庭審判結束(epeidan anastēi to dikastērion),“你們當中的每一個人”都不慌不忙地起身回家(oikade apeisin),不必擔心在路上受到任何人的傷害。德謨斯提尼問道:何以如此?他自己給出的回答是,因為每個人都信任城邦的政體(pepisteuke tēi politeiai)。[56]Ibid., 221,引文中epeidan anastēi to dikastērion直譯是具有擬人意義的“當法庭站起來”,即指法庭審判結束,陪審員起身離開。進而,德謨斯提尼用更強的語氣反問:“你們難道就這樣離開嗎,并不確保我同樣享有你們自己在回家路上所享有的安全?”[57]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222.這極為生動地凸顯了法庭現場的特殊性,將陪審員對自身職責的認識與反思引回訴訟現場,要求他們從捍衛法律的高度重新審視德謨斯提尼在演說表演情境中的處境。

如果說德謨斯提尼利用情感手段對表演情境予以承認和直接的應對,并且在迎合表演情境與闡發事件公共性質的張力中尋求平衡,那么,強調陪審員的職責則是以否認表演情境的方式試圖重新界定演說場合的意義。這種對表演情境的否認在《訴美狄亞斯》中也有明確的表示。比如,針對美狄亞斯將攜帶子女在法庭中聲淚俱下的情感策略,德謨斯提尼聲稱自己卻是“和法律以及陪審員誓言站在一起的”(tous nomous ... parestanai kai ton horkon ...)。[58]Ibid., 188.法律和陪審員職責被置于情感策略的對立面。不但如此,在法律權威面前,甚至德謨斯提尼本人的演說也被他自己所否定。他指出,陪審員是依據既定的法律做出判決的;并且提醒陪審員:“你們穩固法律的地位,是為了你們自己”(tous nomous humin autois bebaioute),并不是因為“你們被受害者所說服”(humas ho pathōn peisēi)。[59]Ibid., 30.這意在表明,陪審員完全是從城邦法律和自身職責的角度來裁判此次訴訟案件的,并未受到德謨斯提尼本人在法庭現場的演說影響。

喚起陪審員特定的情感、闡發事件的公共性質、強調陪審員捍衛法律的職責,這三種修辭策略從對演說表演情境的迎合到否認,至少在話語層面上完成了對法庭訴訟場合的重新界定:盡管訴訟演說本身具有強烈的表演特征,甚至與民眾所熟悉的戲劇表演存在著明顯的相似性,但法庭畢竟是民主制的核心政治機構之一,訴訟現場的聽眾作為陪審員不能單純以娛樂的心態觀看社會精英或政治領袖私人沖突的呈現,將陪審員與訴訟當事人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也不能只有情感因素這唯一的紐帶。相反,公民法庭更是一個通過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的演說表演而對整個城邦的全部政治和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的場合,它不同于民眾的日常生活,卻又與后者密切相關,且以其特有的權威地位掌控并維系著后者。法庭判決將會造成的社會影響在演說中受到德謨斯提尼的密切關注,這或可說明,訴訟演說的話語正是經由當事人在法庭現場的表演行為而發揮著對城邦社會秩序的建構功能。

三、 結 語

總而言之,以表演研究的視角和方法分析古希臘演說辭,就是要經過一個從文本到行為的過程,或者依據文本來還原完整的表演行為,或者探討話語對社會現實的建構作用。歐博爾在“言語—行為”理論啟發下進行的研究實際上與此相吻合,他只是將演說話語置于雅典社會階層類型的層面加以考察,而里斯則從更為具體的演說表演情境入手。二人分別從不同角度分析了演說的表述方式和社會功能,可見,他們的問題意識和研究目的存在明顯的一致性。同樣的,在對德謨斯提尼《訴美狄亞斯》進行個案討論時,他們也都忽視了演說辭中涉及表演者與聽眾關系的內容。本文正為嘗試彌補這一缺陷,通過筆者分析可以看到,德謨斯提尼在演說中調動陪審員的情緒,引導陪審員對事件性質和自身職責的認知,都是出于他對表演情境的考慮,意在化解自己的不利處境,平衡法庭現場所施加的張力。而與之相關的修辭策略反過來又表達了對表演情境的否定,揭示出德謨斯提尼試圖重新定義演說表演場合的努力。在此過程中,德謨斯提尼塑造了陪審員的政治角色:這些因身處法庭現場而擁有政治權威的普通公民通過參與對案件的判決,而使訴訟當事人演說表演的影響力播及整個城邦的日常生活。這清晰展現出演說表演在雅典民主政治的背景中實現其社會功能的主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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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ormance Study and Ancient Greek Oratory: The Case Study of Demosthenes’ Against Meidias

Shangjun Li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Through examining Demosthenes’ speechAgainst Meidias,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application of performance study foranalyzing Greek oration tex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 orator and his audience, three rhetoric strategies inAgainst Meidias— the inspiration of jurymen’s particular emotions, the explanation of thelawsuit’s public signif icance, and the emphasis of jurymen’s judicial responsibilities — are analyzed for their social and political implication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se three strategies indicate Demosthenes’ submission to the oratory performance context but also suggests his negation and redef inition of that context. In this way, Demosthenes was modeling his behavior on the political role of jurymen, who were authorized in judicial proceedings, which then transferred to their ability to inf luence the polis in daily life. This is one possible way to understand how Greek oratory performance carried out its political effects in Athenian democracy.

performance culture; rhetoric; Athenian democracy

Shangjun Li is Associate Professor of Humanities and Communication College at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He

his doctoral degree in History from Fudan University. His major research project focuses on ancient Greek rhetoric and Athenian democracy. He has published a monograph and several articles in established journals, includingHistorical ResearchandWorld History.

李尚君,上海師范大學人文與傳播學院副教授,復旦大學歷史學博士,已出版專著一部,在《歷史研究》《世界歷史》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主要研究方向為古希臘修辭學、雅典民主政治等。

[1] 本文為上海市教委科研創新項目“古希臘政治演說研究”(項目編號:13YS043)階段性成果;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政治領袖與雅典民主研究”(項目編號:15BSS009)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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