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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存儲服務的版權侵權風險研究

2016-11-27 13:37趙寶華
決策與信息 2016年27期
關鍵詞:避風港服務提供者規制

趙寶華

西南政法大學 重慶 401120

云存儲服務的版權侵權風險研究

趙寶華

西南政法大學 重慶 401120

伴隨著云存儲服務的迅速興起,版權侵權不斷大眾化、隱蔽化。版權保護面臨著侵權成本極低而維權成本高、侵權主體難以確定、侵權行為性質存在爭議等挑戰,現行法律法規在對云存儲規制方面存在諸多不足,為此,司法和立法機關也在積極作出回應。對云存儲服務的有效規制在平臺運行方面應當要求用戶實名注冊;立法上提高云存儲平臺的注意義務并放棄避風港規則而采用經典的侵權判定規則;法理上借鑒國外間接侵權理論等。

云存儲;版權;避風港;間接侵權

一、云存儲服務對版權保護的挑戰

(一)云存儲服務的興起

云存儲服務亦即云盤服務、網盤服務,是服務商利用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存儲服務的熱門網絡產業。用戶可以利用任意終端設備將數據通過網絡上傳至服務商提供的虛擬存儲器——“云端”,在需要使用時又可以隨時隨地在任意終端登錄取用。這種服務徹底解決了傳統存儲方式中用戶對存儲硬件的無限需求問題,使得用戶在只要有網絡的情況下便不必再為購置存儲硬盤花費成本,更不必為攜帶數據而勞神費力。在網絡通道幾乎無處不在的今天,云存儲技術的推廣使得用戶對數據的管理變得更加便捷,可謂“凡有終端處,皆能自存取”。

近年來云存儲服務市場愈加繁榮,各種云存儲服務層出不窮。百度云、新浪微盤、華為網盤、阿里云、360云盤、迅雷快傳、115網盤、樂視云盤等不勝枚舉。這些云存儲服務商在短短幾年內的相繼出現不僅表明云存儲服務這一行業的方興未艾,也昭示著大量用戶對該服務的由衷青睞。雖然各家服務商提供的服務略有不同,但本質上都是在為用戶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二)發展中的異化

單純提供信息存儲服務的行為并無不當。一項具有進步意義的技術理應得到鼓勵與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一些云存儲服務提供商為迎合用戶需求,在提供存儲服務的基礎上還增添了不少附加功能。這些服務包括數據搜索、數據分享、文件解碼,甚至包括在線播放、網盤資源整合等。以新浪微盤為例,用戶使用賬號登陸以后,在搜索欄鍵入需要查找的資源關鍵詞,其他微盤用戶存儲并分享在微盤上的相關文件的鏈接會迅速顯示在搜索結果中,用戶可以點擊下載到自己微盤。而這些資源來源于何方、是否合法等幾乎都未得到過審查。同時,與微盤類似,很多云存儲服務提供商亦在其平臺內設置了分享功能,通過分享功能,用戶可以將資源分享到各種貼吧、論壇或是一些“灰色”網站。更有甚者會將用戶傳至“云端”的資源進行備份,使得用戶在使用時可以離線下載;通過備份一些URL 或 BT種子,用戶亦可實現在線觀看。因為平臺擁有一些資源的備份,其建立微信公眾號或微博平臺后向關注者推薦資源的做法在實踐中亦存在可能??傊?,原本只是提供信息存儲的平臺在添加大量附加功能之后,所謂“云端”已不再是單純的存儲平臺,更像是從事資源匯總與交流的網站。

(三)版權保護面臨的挑戰

作品的價值在傳播中得以彰顯,是故版權保護重在控制作品傳播。以提供存儲服務為初衷的云存儲平臺在實踐中卻漸漸超越資源存儲之本旨而涉足作品傳播,在異化發展的道路上對傳統版權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以影視作品為例,2015年上半年上映的《颶風營救3》在上映期內,共監測到云盤侵權鏈接898條。相信絕不僅有這一部影片面臨這樣的厄運,經由云存儲服務侵犯版權現象的嚴重性由此可見一斑。版權保護在云存儲服務環境下面臨的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侵權成本極低,侵權風險極大。用戶只需注冊一個賬號即可在網盤中搜索并獲取其他用戶公開上傳的資源,而這一過程僅需一根幾乎無處不在的網線和一個幾乎無人不有的終端。其結果是,原本從來沒有想過去主動侵犯他人版權或者想要實施侵權但苦于無計可施的用戶在如此便捷的技術條件的誘惑下毅然將侵權視作娛樂,醉心于尋找各種侵權資源的行為中樂此不疲;第二,權利主體與侵權主體難以確定。由于注冊賬號時并不需要用戶進行實名認證,在虛擬的網絡世界里,作品由誰上傳不得而知,版權被誰侵犯亦一無所知。在這樣一種互聯網領域中,用戶的身份是虛擬的,個人資源存儲器是虛擬的,而侵權行為卻是客觀真實存在的。這為版權的維護與侵權責任的追究造成了極大的障礙;第三,臨時存儲行為的性質存在爭議。用戶上傳至云端的數據,存儲平臺將為其進行專屬備份,隨后用戶可以在任何時間訪問和下載這些數據,在這些訪問與下載的過程中,存儲平臺不可避免地會在緩沖設備中對數據進行極短時間的復制,這種臨時性的復制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自美國Cablevision案開始學界就充滿了爭議;第四,平臺應否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值得思考。在云存儲環境下,用戶對作品著作權的侵犯可謂司空見慣,而這些用戶的侵權又離不開云存儲服務平臺的技術支持。在這樣的背景下,云存儲平臺是否能以技術中立而豁免,在尋求用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成本極大的情況下上,可否追究平臺的間接侵權責任?這些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答案。

二、現行立法對云存儲服務的規制與困境

(一)紅旗規則與平臺注意義務

云存儲平臺面向所有公眾開放,使得每一位用戶可以在平臺上存儲和傳播數據,因而平臺內的信息量之大不亞于一些熱門網站。如此龐大的資源庫中,侵權內容與合法內容并存。如果要求云存儲服務平臺對所有上傳的數據進行一一審查,對平臺而言,那將是不可接受的高昂代價,而且此舉亦與云存儲平臺為公眾提供私密存儲空間的宗旨相違背。是故,云存儲平臺不應負有審查義務,這是既合乎產業實際又合乎現行法律規定的共識。

然而,對云存儲平臺而言,不負有審查義務并不意味著不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當一組上傳于平臺的數據明顯侵犯他人著作權,且一般社會公眾都知曉其是侵權行為時,侵權事實已經像一面旗幟一般顯而易見,此時的云存儲平臺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侵權損害擴大,如若視而不見將承擔法律責任,此即所謂“紅旗規則”?,F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即是對該規則的立法確立。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上述條款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他人權利的情形下才會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按照2010年《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對該“知道”的判斷標準的界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知道:(一)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被訴的侵權內容主動進行選擇、整理、分類; (二)被訴的侵權行為的內容明顯違法,并置于首頁或其他可為服務提供者明顯所見的位置”,事實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知道”已被進行了擴張解釋,其外延基本包含了“應當知道”的情形。而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則明確規定“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知道”到“知道或應當知道”規定的轉變,反映的是司法界對網絡服務平臺注意義務標準的逐步提升。而導致這種轉變的原因就在于類似云存儲平臺這樣的互聯網產業迅速發展所帶來的侵權泛濫。在產業繼續蓬勃發展與侵權持續發酵的當下,不難預測,對云存儲平臺注意義務的標準仍有繼續提高的趨勢。這也是大陸法系經典侵權理論考究侵權人主觀過錯規則在新技術背景下的合理應用。

(二)避風港規則的普遍適用與不足

對于一般的網絡侵權,我國《侵權責任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立了避風港規則——網絡用戶在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后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否則將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云存儲服務平臺當然也適用該規則?,F實中存在的問題是:避風港規則下,版權人的權利頻頻遭受侵犯,而這些侵權行為中的相當一部分是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他人作品的管理不善甚至是幫助、引誘他人侵權。云存儲服務中即廣泛存在這種現象。最終導致的不利后果是,一個旨在免除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苛以過分嚴格審查責任而創設的“避風港”卻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網絡用戶提供者規避侵權責任的庇護所。隨著Web2.0時代的加深,立法者意圖利用避風港規則建立的利益平衡已被打破,曾經一度鼓勵互聯網產業自由發展的時代現在急切召喚對互聯網產業的規制。

避風港規則在網絡侵權判定中的弊端也引起了不少研究者的討論。有研究者認為,該規則在從美國移植到我國的過程中存在疏漏,我國向來遵循大陸法系的邏輯與傳統,美國則以一種反向責任認定的邏輯模式對避風港規則進行適用,因而該規則在我國存在“水土不服”的現象。從我國的實踐結果來看,這樣的說法不無道理。我國在判定侵權時秉持大陸法系對侵權人主觀過錯要件的要求,一方面,司法界逐步通過司法解釋提高網絡服務平臺的注意義務標準,以方便侵權判定;另一方面,避風港規則的存在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網絡服務平臺的注意義務,使侵權判定變得更為復雜。在該規則弊端日漸突出的情況下,對以云存儲為代表的網絡平臺侵權的判定應當審時度勢進入“后避風港時代”,這意味著對云存儲平臺的侵權判定將回歸傳統民法,經典的侵權判定理論將在新技術時代繼續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三)《著作權法》修改過程中的新期待

云存儲對版權保護帶來的挑戰也引起了立法機關的重視。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中,相關專家學者也從立法層面提出了應對之道。2014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單獨設立一條含有四項規定的條款對云存儲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免賠條款、責任曾擔方式等作了明確規定。盡管只是修改草案,但不難看出立法對云存儲服務正面回應的意圖。對云存儲的直接規制在此次著作權法修改中備受期待。

三、他山之石與應對之道

(一)美國的經驗與態度

每一次技術的變革都會對版權立法產生影響,云技術的出現亦是如此。版權法對新技術的規制既不能縱容技術發展對利益平衡的破壞,也不得干預技術進步。關于此,1984年發生在美國的“索尼案”曾在一度時期產生了極其重大的影響?!八髂岚浮辈粌H將專利法領域的間接侵權理論引入版權領域,而且在侵權判定中確立了“實質非侵權用途標準”,即一項技術或產品具有實質上的非侵權用途時,即使終端用戶將其用來侵犯他人版權,也不能據此認為該技術或產品的提供者侵權。這樣的做法旨在給技術以最大的法律寬容。如果援引這樣的規則,云存儲平臺則不應當受到版權法的侵權審視,因為其提供的存儲服務并非用于侵權。然而,這一三十多年前的侵權判定原則在云存儲這種“分散式P2P技術”出現之后,其合理性面臨著空前的挑戰。美國在后來另一起著名的A&M Records, Inc v. Napster案中一改“實質非侵權用途標準”的適用,認為即使是為客戶提供文件檢索服務,使客戶方便交換享有版權的作品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由此,法院通過對在先判例的顛覆完成了在方便用戶侵權的新技術層出不窮的時代背景下對利益平衡的維持。在之后的立法及其司法實踐中,美國都漸漸放棄“索尼案”所確立的標準,在堅持技術中立的基礎上對新興網絡技術和產品提出了更高的侵權防范要求。

(二)對云存儲侵權的應對之道

對云存儲平臺的法律規制已經到了不得不為的地步,合理的規制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要求云存儲平臺用戶采取實名制注冊?,F有法律制度下,用戶利用云存儲平臺侵犯他人版權難以得到規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侵權主體難以確定。要求用戶實名注冊將有效改善此問題。實名制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必然會要求侵權用戶承擔侵權責任,向用戶主張權利也并非維權上策。更大的意義在于:實名本身就是對用戶的一種警示,用戶在明知實名的情況下自然會對自身行為進行更多的約束,否則將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提高云存儲平臺的注意義務。平臺是云存儲服務的提供者,但如果一味投公眾所好,涉及版權作品的資源搜索、文件交換、資源整合等服務則可視為存在引誘、幫助他人侵權的故意,在認定其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時,可不必考慮避風港規則而回歸傳統侵權責任法規則。

最后,借鑒并完善間接侵權理論。間接侵權理論是國外較為成熟的侵權判定理論。相比于我國長期堅持的共同侵權理論,該理論下侵權的判定不需要以直接侵權的存在為前提,責任的承擔亦無須與直接侵權人連帶。由此,云存儲平臺進行資源搜索、文件分享、熱門鏈接推薦等幫助、引誘用戶侵權的行為可單獨得以規制,從而在打擊云存儲平臺侵犯版權的問題上切中肯綮。在互聯網廣泛使用使得侵權行為私人化、大眾化的背景下,版權人尋找直接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成本極大,間接侵權理論具有鮮明的優勢。

四、結語

技術的進步必然會對現行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要求,而良好的制度不僅應在新形勢下堅守好權利人應有的權利,更應對技術發展產生正確的引導。對制度的權衡正是對社會風氣的把持。云存儲服務迅速發展的當下,運用行政手段、宣傳教育等方式終究無法彌補法律失言所造就的管制尷尬。以傳統侵權判定理論為基礎,輔之以相應制度設計,并適時借鑒間接侵權理論,乃有效規制云存儲服務的可取路徑。誠如是,則產業得以發展,權利得以保障,公眾版權觀念也得以加深。

[1]方圓.侵權影視:藏身云盤躲不開法網[N].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2015-07-09.

[2]Cablevision案案情簡介:2006年Cablevision公司推出一款遠程遙控數字錄像系統,使其用戶在沒有安裝 “本地儲存”型數字錄像裝置的情況下,也可用遙控的方式通過該公司的中央存儲和播放系統將所要欣賞的節目錄制并在任何時間播放。派拉蒙電影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Broadcasting, Inc.) 等七家企業向法院起訴,認為被告所準備使用的系統侵害了對于它們作品的復制和公開表演等專屬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5]孫軍.從“百度文庫事件”看我國避風港規則之完善[J].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1,(6).

[6]詳見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七十三條.

[7]See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480 F. Supp. 429 at 435— 436(CD Cal. 1977).

[8]王遷.“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顧、反思與啟示[J].知識產權研究,2004,(4).

[9]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239 F.3d 1004 at 1022(9th Cir. 2001).

[10]楊柯巍.云計算環境下存儲云復制行為的法律性質分析[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2,(32).

[11]張體銳.云計算時代臨時復制的著作權屬性[J].中國版權,2014,(2).

[12]張耕,黃細江.略論云計算環境下的著作權案保護[J].法學雜志,2013,(1).

[13]王金金.云計算服務模式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D].中國科學技術大學,2014年5月.

[14]王遷.著作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西南政法大學2015年度研究生科研創新立項項目,編號:XZYJS2015142。

趙寶華(1991-),男,山西陽泉人,漢族,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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